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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重選董事、發行股份及購回股份的一般授權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注册证券交易商、 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首创钜大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 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送交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注册证券交 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 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BEIJINGCAPITAL JUDALIMITED 首创钜大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29) 建议重选董事、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首创钜大有限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 号海富中心1座18楼1804A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5至18页 内,会上将考虑包括上述建议之多项事宜。 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大会,务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 妥,并尽早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但无论如何须不迟於相关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 举行时间前48小时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 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表决。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附录一-重选董事详情............................................ 7 附录二-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1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5 �Ci�C 释 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时正假座 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1座18楼1804A室举 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如文义所指)其任何续会, 以审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指载於本通函第15至18页内的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章程细则」 指经不时修订的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联系人」 指具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审核委员会」 指本公司审核委员会 「首创置业」 指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五 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联 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2868) 「董事会」 指董事会 「公司法」 指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章(一九六一年第3号法例, 经综合及修订) 「本公司」 指首创钜大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329)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一般授权」 指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C1�C 释 义 「发行授权」 指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所有权 力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四项普通决议案所载之 方式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根据股东周年大会通 告第六项普通决议案扩大至加入购回授权所购回 之本公司普通股股本总面值)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本通 函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提名委员会」 指本公司提名委员会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薪酬委员会」 指本公司薪酬委员会 「购回授权」 指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所有权 力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五项普通决议案所载之 方式购回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由香港证�患捌诨跏挛窦嗖煳�员会颁布的公司收 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百分比 �C2�C 董事会函件 BEIJINGCAPITAL JUDALIMITED 首创钜大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29)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锺北辰先生(主席) CricketSquare 冯瑜坚先生(行政总裁) HutchinsDrive P.O.Box2681 非执行董事: GrandCayman 孙少林先生 KY1-1111 苏健先生 CaymanIslands 王洪辉先生 杨涵翔先生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独立非执行董事: 干诺道中1号 魏伟峰博士 友邦金融中心 赵宇红女士 2906�C08室 何小锋先生 敬启者: 建议重选董事、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下列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建议详情及其他一 般事项,以供股东考虑并在适当情况下批准: (i)重选董事;及 (ii)授出一般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5至18页。 �C3�C 董事会函件 2.重选董事 董事会现有九名董事,包括两名执行董事,锺北辰先生和冯瑜坚先生,四名 非执行董事,孙少林先生、苏健先生、王洪辉先生和杨涵翔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 行董事,魏伟峰博士,赵宇红女士和何小锋先生。 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第83(3)条,任何获董事会委任填补临时空缺的董 事,其任期直至任命後的本公司首个股东大会,届时将於会上重选连任。孙少林 先生和苏健先生己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冯瑜坚先生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惟彼等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 连任。 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第84(1)及(2)条,在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三 分之一董事(或若人数并非三(3)的倍数,则以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的人数为 准)应轮换退任,惟每名董事须至少每三年在股东周年大会退任一次。每年须退任 的董事为上次连任或获委任以来任期最长的董事,但若多名董事均於同一日出任 或获选连任董事,则以抽签决定须退任的董事名单(除非彼等之间另有协定)。据 此,魏伟峰博士及赵宇红女士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 第83(3)条获委任的任何董事於厘定轮席退任的董事人选或董事人数时不会计算在 内。 根据上市规则第13.74条,上市规则第13.51(2)条所规定披露有关上述退任董 事之详情载列於附录一。 3.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目前授予董事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将於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满,因 此将於股东周年大会提呈普通决议案授予以下新一般授权: (i)授予董事发行授权以配发、发行及买卖额外股份,惟不得超过相关普通 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20%(即根据於最後实际 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数为961,538,462股及假设相关普通决议案 於股东周年大会获通过前不会额外发行及配发股份,则新股发行上限 为192,307,692股股份); �C4�C 董事会函件 (ii)授予董事购回授权以购买或购回已发行及缴足股份,惟不得超过相关 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即根据於最後 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数为961,538,462股及假设相关普通决 议案於股东周年大会获通过前不会额外发行及配发股份,则购回股数 上限为96,153,846股股份);及 (iii)待通过授予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後扩大发行授权,於当 中加入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之股份数目。 与上文第(i)、(ii)及(iii)项所述之一般授权有关之相关普通决议案全文分别载 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中第4、5及6项决议案。 董事现时并无计划配发、发行或处理任何新股份(惟不包括根据本公司购股 权计划(如有)或依据股东不时批准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而须予发行之 股份)或因转换本公司已发行任何可换股优先股或永久可换股证券或依据相关授 权购回任何股份。 根据上市规则第10.06(1)(b)条,本公司须向股东寄发一份说明文件,其中载 有合理所需之资料,以便股东於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本公司购回其股份之决议案 时,作出明智决定。此说明文件载於本通函附录二。 4.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就本 通函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 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 且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5.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5至18页。本通函亦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 的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将代表委任表格 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并尽早交回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 �C5�C 董事会函件 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但无论如何须不迟於股东周年 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 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表决。 6.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於股东大会之任何表决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惟该大会主席以真诚原则作出决定,容许纯�\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以举 手方式表决除外。因此,所有决议案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投票。 本公司将於股东周年大会後按上市规则第13.39(5)条规定之方式就投票结果刊发 公告。 概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及�u或章程细则於股东周年大会放弃表决。 7.备查文件 章程细则副本由本通函日期起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包括当日)之一般办公时 间内在本公司之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干诺道中1号友邦金融中心2906�C08 室)可供查阅。 8.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本通函所述建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会 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有关重选董事及授出一般授权 的决议案。 9.一般事项 谨请 阁下垂注附录所载之其他资料。 此致 列位股东, 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及永久可转换证券持有人 (仅供参考)台照 承董事会命 首创钜大有限公司 主席 锺北辰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 �C6�C 附录一 重选董事详情 於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退任董事履历及其他详情载列如下: (1)孙少林先生-非执行董事 孙少林先生,58岁,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彼为工程师。孙先生自二零一六年九月起担任首创置业非执行 董事。孙先生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加入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首创集团」), 历任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兼产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副主任、战略规划部总经理、战 略管理部总经理,并自二零一四年八月起担任首创集团战略管理部总监、战略管 理部总经理职务。加盟首创集团之前,孙先生於一九八二年一月至一九八五年九 月担任陕西师范大学电化教育系教师。一九八八年十月至一九九六年十月,历任 航空航天工业部政策法规司主任科员,航天工业总公司新闻办公室主任科员、副 处长。一九九六年十月至二零零三年八月,历任国务院特区办公室综合司副处长,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特区司副处长、产业司处长。二零零三年八月至二零 零四年十一月担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体改司处长。孙先生於一九八二年一月毕 业於大连工学院无�Q电系,於一九八八年十月获得哈尔滨工业大学工学硕士学位。 孙先生已与本公司签立一份任期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应届股东 大会止,并须按照章程细则退任及重选机制之服务合同。孙先生将不会从本公司 收取任何酬金。 除上文披露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孙先生(i)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过 去三年,并无於公众公司(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担任任何董事 职务;及(i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 则)并无任何关系,亦无拥有任何股份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关於孙先生的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 至13.51(2)(v)条规定予以披露,亦无其他关於彼的重选连任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 �C7�C 附录一 重选董事详情 (2)苏健先生-非执行董事 苏健先生,43岁,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 战略投资委员会成员,彼为中级工程师,自二零一六年九月起担任首创置业的非 执行董事。苏先生自二零零四年五月加入首创集团,历任首创置业方舟房地产发 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创集团运营管理部房地产高级经理、运营管理部副总 经理、房地产部副总经理,并自二零一四年六月起担任首创集团房地产部总经理。 加盟首创集团之前,苏先生於一九九五年七月至一九九九年三月担任山东省济南 市三联集团基建处技术负责人,一九九九年三月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担任山东省 济南市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基建项目负责人,二零零一年十二月至二零零二年 五月担任山东省济南市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产项目工程经理。苏先生於 一九九五年七月毕业於烟台大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取得清 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苏先生已与本公司签立一份任期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应届股东 大会止,并须按照章程细则退任及重选机制之服务合同。苏先生将不会从本公司 收取任何酬金。 除上文披露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苏先生(i)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过 去三年,并无於公众公司(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担任任何董事 职务;及(i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 则)并无任何关系,亦无拥有任何股份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关於苏先生的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 至13.51(2)(v)条规定予以披露,亦无其他关於彼的重选连任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 (3)冯瑜坚先生-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 冯瑜坚先生,43岁,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行政总裁及战略投资委员会成员。彼亦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的董事。彼於二零 零三年三月加入首创置业,担任业务拓展部证券业务经理;於二零零八年四月至 二零一零年一月担任战略发展中心副总经理;於二零一零年一月至二零一四年七 月担任资本管理中心总经理;於二零一二年八月担任首创置业香港办公室总经理 �C8�C 附录一 重选董事详情 及投资者关系总监。加入首创置业前,冯先生曾任职佛山证券有限公司高级研究 员、北京新民生理财顾问公司研究员及浙江金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员。 冯先生已於一九九四年七月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於二零零三年二 月取得北大国际MBA(BiMBA)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冯先生已与本公司签立一份任期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应届股东 大会止,并须按照章程细则退任及重选机制之服务合同。冯先生的董事酬金将由 董事会参考其职责、经验、本公司薪酬政策及当前市场情况後决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冯先生(i)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过 去三年,并无於公众公司(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担任任何董事 职务;及(i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 则)并无任何关系,亦无拥有任何股份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关於冯先生的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 至13.51(2)(v)条规定予以披露,亦无其他关於彼的重选连任事宜须促请本公司之股 东垂注。 (4)魏伟峰博士―独立非执行董事 魏伟峰博士,55岁,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审核委员会主席以及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魏博士亦为万年高顾 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信永方圆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总裁,该公司专门 为上市前及上市後的公司提供公司秘书、企业管治及合规专门服务。在此之前,彼 出任一家独立运作综合企业服务供应商的董事兼上市服务主管。彼拥有超过20年 高层管理包括执行董事、财务总监及公司秘书经验,其中绝大部分经验涉及上市 发行人(包括大型红筹公司)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及法规遵守,企业管治及公司 秘书方面。魏博士曾领导或参与多个上市、收购合并、发债等重大企业融资项目。 彼为香港特许秘书公会前会长,且自二零一三年起获香港特别行政区首长委任为 经济发展委员会专业服务业工作小组非官守成员,并於二零一七年获重新委任, 任期亦为2年。彼亦为香港树仁大学法律系兼任教授,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及 考试评议会委员会成员及香港上市公司商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并於二零一六年获 �C9�C 附录一 重选董事详情 中国财政部委任为会计谘询专家。魏博士目前为霸王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 份代号:1338.HK)、宝龙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38.HK)、合生元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12.HK)、波司登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998.HK)、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98.HK)、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 号:390.HK)、海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308.HK)、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代号:6869.HK)、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009.HK)、中国 港桥控股有限公司(前称为「至卓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323.HK)及中 国民航资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96.HK)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为LDK SolarCo.,Ltd.及SPIEnergyCo.,Ltd.的独立董事。除LDKSolarCo.,Ltd.及SPIEnergy Co.,Ltd.分别於OTCPinkLimitedInformation及纳斯达克上市外,上述公司均於香 港联交所及�u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魏博士曾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至二零一四 年十月、二零零九年十一月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分别担任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86.HK)及三一重装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31.HK)的独立非 执行董事。魏博士是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英国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的资深会员、香港特许秘书公会的资深会员、香港 董事学会资深会员及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会员。魏博士於二零一一年毕业於上海 财经大学,获得金融博士学位,於二零零二年毕业於香港理工大学,获得企业融 资硕士学位,於一九九四年毕业於英国华瑞汉普敦大学,获得荣誉法律学士,并 於一九九二年毕业於美国密歇根州安德鲁大学,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魏博士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与本公司重新订立服务合约,任期由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计为期三年,并将继续有效,直至一方向另一方发 出为期不少於一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魏博士任内须根据章程细则於本 公司其後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及重选。魏博士享有每年305,000港元的董事袍 金。魏博士的薪酬乃经参考现行市况及本公司薪酬政策的条款厘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魏博士(i)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过 去三年,并无於公众公司(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担任任何董事 职务;及(i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 则)并无任何关系,亦无拥有任何股份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 项下规定予以披露,亦无其他关於彼的重选连任事项须提请股东注意。 �C10�C 附录一 重选董事详情 (5)赵宇红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 赵宇红女士,48岁,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赵女士自二零零八 年八月起担任香港中文大学(「香港中大」)法律系副教授至今。赵女士先後於二零 零八年九月至二零一零年八月及二零一零年九月至二零一三年七月期间担任香港 中大法律学院助理院长(本科生学生事务)及副院长(本科生课程)。赵女士曾於一 九九六年一月至二零零二年六月及二零零二年七月至二零零六年八月期间分别担 任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讲师及助理教授。於二零零六年九月至二零零八年七月 期间,赵女士担任香港中大法律学院助理教授。赵女士於一九九一年七月在北京 大学取得英国语言文学学士学位及法学士学位,於一九九三年二月获美国佛蒙特 法律学校颁授法律硕士(优等)学位,并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取得香港城市大学法 律博士学位。 赵女士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与本公司重新订立服务合约,任期由二 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为期三年,并将继续有效,直至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为 期不少於一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赵女士任内须根据章程细则於本公司 其後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及重选。赵女士享有每年305,000港元的董事袍金。 赵女士的薪酬乃经参考现行市况及本公司薪酬政策的条款厘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赵女士(i)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过 去三年,并无於公众公司(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担任任何董事 职务;及(i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 则)并无任何关系,并无拥有任何股份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 项下规定予以披露,亦无其他关於彼的重选连任事项须提请股东注意。 �C11�C 附录二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此乃有关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有待股东通过之授予董事购回授权之建议决议 案而致股东之说明文件。此说明文件载有根据上市规则第10.06(1)(b)条规定之资料 概要,载列如下: 行使购回授权 倘若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则会给予董事一般无条件 授权,授权本公司购回最多占本公司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股本面值10%之已发行 及缴足股份。除非於该大会前撤销或修订,否则该授权将仍然有效,直至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止。 如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则本公司将购回最多96,153,846股股份(以於最後实际 可行日期已发行961,538,462股股份为基准)。 购回证券的理由 董事相信,股东授予董事一般授权购回市场中的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 整体最佳利益。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股份购回或会提高本公司资产净 值及�u或每股盈利,并仅於董事相信有关购回将让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受惠的情况 下方会进行。 购回的资金 於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本公司组织章 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可合法拨作购回用途的资金。 本公司用作购回股份的任何付款仅可以本公司的溢利、本公司股份溢价账或 为购回而发行新股份的所得款项或(倘获章程细则授权并受限於公司法下)以资本 缴付。赎回或购回时任何高出将予购回股份面值的应付溢价须自溢利或本公司股 份溢价账两者之一或两者,或(倘获章程细则授权并受限於公司法下)以资本作出 拨备。 �C12�C 附录二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考虑到本公司的现行营运资金状况,董事认为,倘於建议购回期内任何时间 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可能不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及�u或资本负债比率状况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相对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年报内的经审 核综合财务报表所披露财务状况而言)。然而,倘若购回股份将对董事不时认为适 合本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及�u或资本负债比率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 拟在该等情况下购回股份。 权益披露 各董事或(据彼等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彼等的任何紧密联系人(定 义见上市规则)现时概无意於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後根据购回授权向本公司出售 任何股份。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遵照上市规则、开曼群岛所有适用法律、本公司组织 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根据建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股份。 概无本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本公司,表示其现时有意 於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时,向本公司出售股份,亦无该等关连人士承诺不会向本 公司出售股份。 收购守则的影响 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行使其权力购回股份导致某一股东所占本公司权益 比例有所增加,则该项增加将就收购守则规则第32条被视为一项收购。因此,一 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的股东可能取得或巩固本公司控制权,从而须根据收购守 则规则第26条及第32条提出强制要约。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所深知,本公司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首 置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首创置业、首创华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及首创集团(「控股 股东」)合共可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直接或间接行使及�u或控制行使75.0%投票权。 倘董事根据购回授权全面行使购回股份的权力,则控股股东於本公司的投票 权将增至约83.3%。该项增加不会产生收购守则规则第26条及第32条项下须提出强 制要约的责任。 �C13�C 附录二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倘行使购回授权将导致公众持有的股份数目低於规定的最低百分比25%,则 董事不会行使购回授权。 本公司购回股份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期间,本公司并无在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 购回任何股份。 股价 於过去12个月每月,股份在联交所买卖的最高成交价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最高 最低 港元 港元 二零一六年 一月 3.03 2.21 二月 2.60 2.12 三月 2.59 2.22 四月 2.76 2.46 五月 2.77 2.10 六月 2.96 2.45 七月 3.20 2.68 八月 3.10 2.80 九月 3.10 2.40 十月 3.10 2.80 十一月 3.00 2.73 十二月 2.85 2.70 二零一七年 一月 2.84 2.50 二月 2.80 2.51 三月(截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2.58 2.53 �C14�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EIJINGCAPITAL JUDALIMITED 首创钜大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29) 兹通告首创钜大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时正 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1座18楼1804A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 大会」),藉以进行下列普通事项: 1. 审阅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财务 报告以及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重选孙少林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b)重选苏健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c)重选冯瑜坚先生为执行董事; (d)重选魏伟峰博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重选赵宇红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f)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3.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 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审阅及酌情通过下列各项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 案: 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在本决议案(b)分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 本中额外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的要 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附 带权利可认购股份或转换为股份的证券; �C15�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 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配发)的股份总面值不得超 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面值的20%,惟以下 情况除外:(i)供股(定义见下文);(ii)按本公司所发行之任何认股 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 (iii)本公司任何购股权计划(定义见下文);或(iv)根据本公司的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通过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其他类似安排配 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 本决议案授予的授权时;及 (iii)本公司的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日。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 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其於当日的持股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 份,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赋予权利认购股份之其他证 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於考虑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的 限制或责任或香港境外任何地区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後作出彼等可能认为必要或权宜的该等豁免或其他 安排;及 「购股权计划」指当时所采纳的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可不时更 改),向合资格承授人授出或发行可购入本公司股份的权利。」 �C16�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5. 「动议: (a)在本决议案(b)分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其本身股份,惟须遵守 及按照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 上市规则的规定(经不时修订); (b)本公司於有关期间根据本决议案(a)分段之批准购回或同意有条件 或无条件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 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面值的10%;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 本决议案授予的授权时;及 (iii)本公司的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 6. 「动议待通过上述第4及第5项普通决议案後,透过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 据上述第5项普通决议案授予之授权购回本公司股份之总面值,扩大根 据上述第4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 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面值的10%。」 承董事会命 首创钜大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李斯维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 �C17�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干诺道中1号 友邦金融中心2906�C08室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任何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 另一位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位 以上受委代表同时出席会议。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 之代表委任表格。 2. 任何股份如属联名持有,则任何一位联名登记持有人均可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有关股份 亲身或委任代表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股东;惟如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之联名持有人超过一位,则仅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者方有权 就此投票。 3. 委任代表文件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签署,或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盖上印 章或由公司负责人或正式授权代表签署。 4. 代表委任表格及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 楼,方为有效。 5. 於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 票,而於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撤销论。 6. 就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提呈第4及5项建议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表明,彼等现时概无 根据该等决议案所述一般授权发行任何新股份或购回本公司任何股份的即时计划。 7.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提呈第5项建议决议案之说明函件之通 函已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8.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锺北辰先生(主席)及冯瑜坚先生(行政总裁);非执 行董事孙少林先生、苏健先生、王洪辉先生及杨涵翔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魏伟峰博 士、赵宇红女士及何小锋先生。 �C1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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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1102 环能国际 0.11 38.75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08166 中国农业生态 0.05 35.14
08218 毅高国际控股 0.17 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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