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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ZENDAIPROPERTYLIMITED
上海证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55)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举行之
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董事会宣 布,载於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以批准买卖协议之普通决议案於二零一七
年三月十四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未获股东按投票表决方式通 过。
兹提述上海证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之通
函(「该通 函」)及股东特别大会(「股 东特别大会」)通 告(「该通 告」)。除另有界定者
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 义。
股东特别大会结果
董事会宣布,载 於该通告之普通决议 案(「普 通决议案」)於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举
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未获股东按投票表决方式通过。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为14,879,351,515股,即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
特别大会并於会上就普通决议案投票之股份总数。概 无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
特别大会但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放弃投票赞成会上所提呈之决议 案。股东於
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普通决议案投票表决并无受到任何限 制,概无本公司任何股东须
根据上市规则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表决。本公司的香港过户登记处卓佳秘书
商务有限公司获委任为於股东特别大会点票之监票 员。
投票表决结果载列如下:
普通决议案 票数(%)
赞成 反对
批准、追认及确认买卖协议(定义见该通告)及其项下 2,255,070,020股 7,449,461,090股
拟进行之交易,并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作出就进行根 股份 股份
据买卖协议拟进行之任何或一切交易或令其生效而言 (23.24%) (76.76%)
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一切买卖行为及事情及签立及
交付一切文件(不论是否加盖本公司印监或以其他方
式)。
由於少於50%票数赞成决议案,故决议案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未获股东按投票表决方式
通过。
终止买卖协议
诚如该通函所 披 露,买卖协议须待(其中包括)股东批准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後,方可作实。由 於 批准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决议案未获通 过,买卖协
议将予终 止。
承董事会命
上海证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黎利华
香港,二 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张晨光先生、锺国兴先生、王 浩 博 士 及黎利华女士。非执
行董事为龚平先生及潘文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赖焯藩先生、李文伟先生、周裕农
先生及徐长生博士。
*仅供识别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投票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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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大
201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