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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隆地产有限公司
HANGLUNGPROPERTIES LIMITED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10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恒隆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订於2017年4月27日(星期四)上午10时正假座香港金
钟道88号太古广场港丽酒店大堂低座港丽大礼堂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大会」),目的为讨论
下列事项:
1. 省览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已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局与核数师报告。
2. 宣布派发末期股息。
3. 重选董事及授权董事局厘定董事袍金。
4. 重聘核数师及授权董事厘定核数师酬金。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5.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
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回购本公司股份;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本公司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於证券
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联交所根据公司股份回购守则所承认之任何其他证券
交易所,可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将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此项决议案通过日期之已
发行股份总数10%(惟须根据下文(d)段作出相应调整),而上文之批准亦须受此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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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时起至下列三者中之较早日期止
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按规定须召开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间届满时;或
(iii)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根据本决议案所赋予之权力;及
(d) 如在此决议案通过後,本公司更改其股本,将其股份转换为更大或更小数目的股
份,则根据上文(b)段所指本公司的股份数目限额将乘以下列分数而予以调整:
A�uB,当中A为紧随有关更改後,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及B为紧接有关更改
前,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上述调整将於有关股份更改生效时同时生效。」6.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及根据公司条例第141条,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
有关期间(定义见大会通告(「本通告」)中第5(c)项决议案)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
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及配发、发行或授予可转换本公司
股份之可换股证券,或股份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以认购任何该等股份或该
等可换股证券,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引致须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股
份期权;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本公司董事可於有关期间内配发、发行或授予可转换本公
司股份之可换股证券,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届满後始行使该项权力
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股份期权;
(c) 本公司董事可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在有条件或无条件情况下同意配发(不
论是否根据一项股份期权而配发 者 )之 本公司股份总数(惟按照(i)供 股( 定 义见下
文);(ii)根据本公司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之条款,或可转换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证
券而行使之认购权或换股权;(iii)当时已采纳之任何股份期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授
予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认购权;或(iv)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任何以本公司股份
代替股息形式或类似安排而配发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之股份除外)将不得超过以下 各项之总和:(aa)於此项决议案通过日期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0%(惟须根据 �C2�C
下文(e)段作出相应调整);及(bb)如董事根据本公司股东之另一项普通决议案(即
本通告中第7项决议案)所授权,於此项决议案通过後所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数(惟
该股份总数最多为於此项决议案通过日期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惟须根据
下文(e)段作出相应调整)),而上文之批准亦须受此限制;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供股」指由本公司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之本
公司股份持有人(或如适用,有权获配售本公司其他证券的持有人)或其中任何类
别之股份持有人,根据彼等当时所持有该等股份(或如适用,该等其他证券)或其
中任何类别之股份,按比例发出配售股份或其他证券之权利以认购本公司股份之
建议(惟须受本公司董事就零碎股份,或因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或任何认可监 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责任所限,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及
(e) 如在此决议案通过後,本公司更改其股本,将其股份转换为更大或更小数目的股
份,则根据上文(c)段中第(aa)及(bb)段所指本公司的股份数目限额将乘以下列分
数而予以调整:
A�uB,当中A为紧随有关更改後,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及B为紧接有关更改
前,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上述调整将於有关股份更改生效时同时生效。」7. 「动议授权本公司董事行使依照本通告中第6项决议案之(a)段所赋予之权力,用於该决 议案之(c)段中第(bb)段内有关本公司股份之事项。」
承董事局命
公司秘书
蔡碧林
香港,2017年3月23日
注册办事处:
香港
德辅道中4号
2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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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并於以投
票方式进行表决时代为投票;代表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所有代表委任书须於召开大会前或其任何续会指定时间前不少於48小时送抵本公司注册办事
处,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4号28楼,方为有效。
3. 本公司将於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至2017年4月27日(星期四)(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
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如欲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2017年4
月25日(星期二)下午4时30分前送交本公司之股票过户及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办理过户手续。
4. 本公司将於2017年5月5日(星期五)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如欲享有建议之末期股息(须
待股东於大会上批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2017年5月4日(星期四)下午4时30分
前送交本公司之股票过户及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M楼)办理过户手续。
5. 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4)条规定,股东於股东大会上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
行。因此,於大会上,大会主席将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第74条行使其权力,提出以投票
方式表决本通告所载之各项决议案。於投票表决时,每位亲身出席(或如股东为公司则其公司代表)或委派代表出席之股东每持有一股股份将拥有一票。
6. 有关本通告所载之第1、2、3及4项事项,将於大会上考虑并酌情通过各事项为普通决议案。
7. 有关本通告所载之第3项事项,其中包括重选本公司董事,将於大会上个别考虑并酌情通过为
普通决议案:
(a) 重选袁伟良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b) 重选陈嘉正博士为本公司董事。
(c) 重选张信刚教授为本公司董事。
(d) 重选陈文博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8. 投票结果将於大会当日在本公司网页www.hanglung.com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之网页
www.hkexnews.hk公布。
9. 载有关於大会拟处理列载於本通告各事项详情之通函,将於今天连同本公司2016年报一并发送
股东。
10.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董事局包括以下董事:
执行董事:陈启宗先生、陈南禄先生、何孝昌先生及陈文博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夏佳理先生、何潮辉先生、袁伟良先生、陈嘉正博士、张信刚教授及
冯婉眉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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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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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隆地产
2017-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