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YangtzeOpticalFibreandCableJointStockLimitedCompany*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6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六日通过,更新後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更新)
定义
於本工作细则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章程 指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上市後适用的《长飞光
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不时之修订;
董事会 指公司董事会;
委员会 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公司 指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董事 指公司所有的董事,且董事指任何一位董事;
集团 指公司及其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 指符合上市规则独立定性规定的非执行董事,且独立非
执行董事指任何一位独立非执行董事;
*仅供识别
�C1�C
上市规则 指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适用的上市规则;
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技术、销售、市场与战略
总监、人力资源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公司在境内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後,本工作细则应同时遵
守不时修改的上市规则、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倘任何应适用的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与本工作细则不一致、相抵
触或存在任何冲突时,应按从严原则,执行最严谨的条文。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检查
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检查内部控制结构和内
部审计功能,检查、监督公司存在的或潜在的各种风险(包括资金
风险、担保风险、高级管理人员违规风险等)。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
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外部审计工作,指导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委员
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
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C2�C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全部应为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
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即具备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
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人士。
委员会全部委员均应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和商业经验。
公司应组织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
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公司董事会应对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
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六条 负责审计公司帐目的审计机构的前任合夥人在其终止成为审计机
构合夥人之日起一年内,或其不再享有该审计机构财务利益之日起
一年内(以日期较後者为准),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後,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後立即就
任。
第八条 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席由董事会任命。
�C3�C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中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
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所规定
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八
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
司章程或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
落实等相关事宜。委员会应正式委任委员会秘书。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就外聘审计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撤换向董事会提供建
议,批准外聘审计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
审计师辞职或辞退该审计师的问题;
(二)按适用的标准检查及监察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专业、
勤勉尽责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於审计工作开始前
先与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与外聘审
计师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
发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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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外聘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评估
由外聘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就此规定
而言,外聘审计师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於同一控制权、
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
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於该负责审计
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就
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四)监察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帐目、
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及公正
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重点
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
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
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特别关注是
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
有关公司年度报告及帐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
告前作出审阅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事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规定;
�C5�C
(五)就上述(四)项而言:
(1)委员会委员须与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获委聘
为公司会计师的人士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
外聘审计师召开两次会议;及
(2)委员会应考虑於该等报告及帐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
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的属
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审计师提出的事
项;
(六)审查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风险
委员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公司的风险管理及
内部监控系统;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
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
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
有效运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
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应同时报送委员会;
(七)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己履行
职责建立及维持有效的系统,包括考虑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
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
受的培训课程和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八)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
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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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须确保内部和外聘审计师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
计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
及审查及监察内部审计功能是否有效;
(十)审查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十一)审查外聘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审计师就
会计纪录、财务帐目或监控制度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
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聘
审计师的沟通;
(十二)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於外聘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
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十三)就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附录14
中标题为《审核委员会》所载的事宜以及其认为必须采取的
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十四)委员会应建立相关程序,处理以下事项:
(1)检查公司有设定如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
报、内部监控或其它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
注。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
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2)委员会应制定举报政策及系统,让雇员及其它与公司有
往来的人士可暗中向委员会提出其对任何可能关於公
司的不正当行为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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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担任公司与外聘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
的关系;及
(十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委员
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主席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及
(六)委员会主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
员代行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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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
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
(六)公司关联交易协议;
(七)公司关联方调查反馈情况;
(八)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对工作小组依据前条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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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
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及
(五)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後,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主席
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的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召
集;主席未指定人选的,由委员会的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时;
(二)本委员会主席提议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及
(四)董事长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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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
主席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主持。
临时会议召开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
於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单独与外部审计机构召开一次会议。财务总监及
公司外部审计师的代表一般应参加委员会会议。但是,委员会应每
年与外部及内部审计师在执行董事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会面至少
一次。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
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
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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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参加委员会会议,并为其决策提供独立的专业意见,因此发生的合
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会会议结束後,应於合理时间内先後
将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发送给委员会全体委员,初稿供委员
表达意见,最终定稿则作为记录之用。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的最终定稿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保存,供公司董事
查阅。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於十年。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建议、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除有关法律、法规
及�u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披露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
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委员
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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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
标准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
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披露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不足」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与境内上市相关的
条款自公司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
则和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应适用的
日後颁布的法律、法规、经合法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经不时修
订的上市规则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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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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