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418)
股东特别大会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1
地址
为方正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2 股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之登记持有
人,兹委任3及4大会主席或
地址
或如彼未能出席3及4,则委任
地址
为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在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於香港新界荃湾海盛路9号有线电视大楼14楼1408室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及其任何续会上,按以下指示代表本人╱吾等就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下述决议案投票。倘无作出指示,则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可酌情投票。
普通决议案 赞成5 反对5
1. 批准根据二零一六年委托贷款总协议拟进行之交易及其截至二零一九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
2. 重选邵行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签署6 日期
注:
1.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2. 请填上 阁下名下持有之登记股数,如未有填上股数,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与 阁下名下登记之本公司股本中全部股份有关。
3. 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可委派他人作为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
亲身出席大会以代表 阁下。
4. 请填写受委代表之姓名及地址并将「大会主席或╱地址╱或如彼未能出席,则委任」字样删去。倘 阁下未删去该等字样且 阁下之受委
代表并无出席大会或倘并无填写姓名,则大会主席将出任 阁下之代表。
5. 重要提示:如 阁下拟投票赞成有关决议案,请於「赞成」栏内加「」号。如 阁下拟投票反对有关决议案,请於「反对」栏内加「」
号。如 阁下未有於任何一栏作出指示,则 阁下之受委代表有权酌情投票或弃权。受委代表亦有权就召开大会通告所载列者以外於上述大会上正式提呈之任何决议案酌情投票。
6. 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授权之代表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经由公司负责人、受
权代表或获授权之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7. 如属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之人士,惟
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只有在本公司之股东名册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方可就有关股份投票。
8.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举行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之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新界荃湾海盛路9号有线电视大楼14楼1408室,方为有效。
9. 本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加签认可。
10. 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派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出席大会以代
表股东。填妥及交回本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11.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之规定,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须就上述普通决议案1放弃投票。
12. 上文所载之普通决议案将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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