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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 財務資助 向合營公司提供該等擔保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如有疑问,应谘询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 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所有名下中外运航运有限公司的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 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 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 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68) 主要交易 财务资助 向合营公司提供该等担保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6 附录一-本集团的财务资料..................................... I-1 附录二-一般资料.............................................. II-1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该等转让协议」 指 各合营公司与各HaiKuo公司订立日期均为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的五份转让协议及转让付 款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转让各合营公司於造 船合约项下的权利及利益至各HaiKuo公司 「光船租赁合约」 指 各HaiKuo公司(作为拥有人)与各合营公司(作为 光船租船方)就该等船舶订立日期均为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十二日的五份光船租赁协议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租期」 指 根据光船租赁合约自交付各船舶起及此後持续 为期144个月止期间 「CLNG」 指 中国液化天然气运输(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香 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本公司」 指 中外运航运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Daewoo」 指 DaewooShipbuilding&MarineEngineeringCo.,Ltd., 一家於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Dynagas」 指 DynagasHoldingLtd.,一家於马绍尔群岛共和国 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该等担保」 指 本公司以各HaiKuo公司为受益人订立日期均为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的五份担保,以就各合 营公司於各光船租赁合约及其他附属抵押文件 项下的责任提供担保 �C1�C 释义 「HaiKuo公司」 指 HaiKuoShipping1601Limited、HaiKuoShipping 1602Limited、HaiKuoShipping1603Limited、Hai KuoShipping1605Limited及HaiKuoShipping1606 Limited,各自均为於塞浦路斯共和国注册成立的 特别目的有限公司,并由一间国有金融综合企业 全资拥有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合营协议」 指 (1)本公司;(2)SinotransLNG;(3)Dynagas;(4)CLNG; 与(5)各合营公司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一日的五份合营协议,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五 家合营公司各自的营运 「合营公司」 指 ArcticLNG1Ltd.、ArcticLNG2Ltd.、ArcticLNG3 Ltd.、ArcticLNG4Ltd.及ArcticLNG5Ltd.,各自均 为於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注册成立并迁册至塞浦 路斯的有限公司,并由Dynagas、CLNG及本集团 分别拥有49%、25.5%及25.5%的权益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指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认本 通函所载资料的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液化天然气」 指 液化天然气 「大股东」 指 SinotransShipping(Holdings)Limited,一家於英属 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於最後实际可 行日期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65.13% 「不抵押保证」 指 SinotransLNG以各HaiKuo公司为受益人签立的五 份股份不抵押保证 �C2�C 释义 「约务更替协议」 指 Yamal、造船公司、DYShippingLimited及各合营 公司就造船合约订立日期均为二零一五年七月 三十日的五份约务更替协议 「约务更替付款函」 指 SinotransLNG、CLNG、Dynagas、Yamal及各合营 公司订立日期均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的五份约务更替函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合营 公司就约务更替协议向Yamal支付的款项及各合 营公司就支付此款项作出的担保,有关进一步详 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 日的公告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购买价」 指 相当於根据造船合约应付的造船价 「SBC担保」 指 SinotransLNG以Daewoo为受益人订立日期均为二 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的五份公司担保契据, 内容有关各合营公司於各造船合约项下的责任 「股份」 指 本公司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登记持有人 「股东贷款约务 指 Dynagas、SinotransLNG、CLNG及各合营公司订立 更替协议」 日期均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的五份股 东债务约务更替协议,内容有关根据股东於合营 公司的权益转让先前Dynagas预付予合营公司的 股东贷款 「造船公司」 指 Daewoo及DYDestinyLimited(一家於马绍尔群岛 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C3�C 释义 「造船合约」 指 Yama(l作为买方)、Daewoo及DYShippingLimited (作为造船公司)订立日期均为二零一四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的五份造船合约,并由Yamal及DY ShippingLimited根据约务更替协议分别更替约务 予各合营公司(作为买方)及DYDestinyLimited(作 为造船公司) 「SinotransLNG」 指 SinotransShippingLNGLimited,一家於香港注册 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TC担保」 指 SinotransLNG以Yamal为受益人分别订立日期均 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的五份拥有人担 保契据,内容有关各合营公司於(其中包括)各期 租船舶合约项下的责任 「期租船舶合约」 指 各合营公司(作为拥有人)与Yama(l作为期租船 舶方)就该等船舶订立日期均为二零一五年八月 十二日的五份期租船舶合约协议 「美元」 指 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 「船舶1」 指 一艘将由ArcticLNG1Ltd.待建并转让予HaiKuo Shipping1601Limited的Arc7破冰液化天然气船舶, 载重172,410立方米 「船舶2」 指 一艘将由ArcticLNG2Ltd.待建并转让予HaiKuo Shipping1602Limited的Arc7破冰液化天然气船舶, 载重172,410立方米 「船舶3」 指 一艘将由ArcticLNG3Ltd.待建并转让予HaiKuo Shipping1603Limited的Arc7破冰液化天然气船舶, 载重172,410立方米 「船舶4」 指 一艘将由ArcticLNG4Ltd.待建并转让予HaiKuo Shipping1605Limited的Arc7破冰液化天然气船舶, 载重172,410立方米 「船舶5」 指 一艘将由ArcticLNG5Ltd.待建并转让予HaiKuo Shipping1606Limited的Arc7破冰液化天然气船舶, 载重172,410立方米 �C4�C 释义 「该等船舶」 指 船舶1、船舶2、船舶3、船舶4及船舶5 「Yamal」 指 YAMALTradePte.Ltd.,一家於新加坡共和国注册 成立的有限公司,为造船合约的原订约方,且根 据期租船舶合约为租船方 「%」 指 百分比 除另有指明外,美元按1.00美元兑7.8港元的汇率兑换为港元,仅供说明之用。 该兑换并不代表货币实际可按该汇率兑换为港元或可作出任何兑换。 �C5�C 董事会函件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68)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李桦先生 香港 冯帼英女士 湾仔港湾道23号 鹰君中心 非执行董事: 21楼 李甄先生(董事长) 田忠山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曾庆麟先生 李业华先生 周祺芳先生 徐政军先生 敬启者: 主要交易 财务资助 向合营公司提供该等担保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有关向合营公司提供该等担 保的公告。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上市规则订明有关该等担保及其他资料的进一步 详情。 背景 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宣布,其与相关合营公司已订立该等担 保。订立该等担保为根据光船租赁合约向合营公司出租该等船舶的条件之一。 �C6�C 董事会函件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各合营公司(为该等船舶的原拥有人)根据该 等转让协议按购买价转让其各自於造船合约项下的权利及权益予相关HaiKuo公司。 於该等船舶交付予相关HaiKuo公司後,各HaiKuo公司将成为相关船舶的拥有人。 於同日,各HaiKuo公司与各合营公司订立光船租赁合约,以根据光船租赁合约条 款向合营公司出租五艘该等船舶,租期为144个月。於租期期末,各合营公司将 须根据光船租赁合约的条款向HaiKuo公司购买该等船舶。於租期期间,合营公司 将根据期租船舶合约条款向Yamal出租该等船舶。 根据光船租赁合约,各HaiKuo公司已同意按光船租赁合约条款向合营公司 出租相关船舶,为期144个月。各合营公司於光船租赁合约项下的付款责任概述 如下。 (i)船舶租金:每艘船舶按金47,629,774.20美元( 相当於约371,513,000港元) 及根据光船租赁合约指示性日租(即每日75,000美元,相当於约585,000 港元)计算的每艘船舶租金约328,500,000美元(相当於约2,562,300,000港 元)。全部五艘该等船舶的船舶租金约为1,642,500,000美元(相当於约 12,811,500,000港元),惟作出如下调整; (a)倘该等船舶的实际交付日期迟於光船租赁合约所订明预期交付 日期,则第一期船舶租金的增加金额应根据光船租赁合约的公式 计算;及�u或 (b)倘HaiKuo公司根据相关转让协议支付的实际购买价(1)超过 272,000,000美元(相当於约2,121,600,000港元,即相当於该等转 让协议项下估计购买价的85%(即320,000,000美元,相当於约 2,496,000,000港元)),则每日船舶租金应就每超逾500,000美元增 加160美元( 相当於约1,250港元 ), 及就超逾并非500,000美元倍数 的任何金额按相应比例金额增加;或(2)少於272,000,000美元(相 当於约2,121,600,000港元),则每日船舶租金应就每低出500,000美 元减少117美元(相当於约920港元),及就低出任何并非500,000美 元倍数的任何金额按相应比例金额减少; (ii)费用及开支:各合营公司须向HaiKuo公司支付(a)每艘船舶的安排 费2,770,000美元(相当於约21,606,000港元),即五艘该等船舶合共 13,850,000美元(相当於约108,030,000港元);(b)每艘船舶的代理费 831,000美元(相当於约6,482,000港元),即五艘该等船舶合共4,155,000美 元(相当於约32,409,000港元);及(c)五艘该等船舶的承担费4,407,000美 元(相当於约34,375,000港元),以及相关费用函载列作为HaiKuo公司订 立光船租赁合约的代价的其他费用(如有); �C7�C 董事会函件 (iii)认购期权:自租期内第七年开始,合营公司将可各自酌情行使认购 期权,以於各租赁年末按净认购期权价加认购期权费(相当於净认 购期权价的2%)购买相关船舶,各船舶介乎194,004,000美元(相当於 约1,513,232,000港元)至97,920,000美元(相当於约763,776,000港元),全 部五艘该等船舶则为970,020,000美元(相当於约7,566,156,000港元)至 489,600,000美元( 相当於约3,818,880,000港元),惟须视乎该等认购期权 的行使时间而定。该等认购期权价乃由HaiKuo公司经计及该等船舶的 价值及船舶租金等主要商业考虑因素後厘定;及 (iv)购买责任:於租期末,合营公司须购回该等船舶,价格为每艘船舶 144,000,000美元( 相当於约1,123,200,000港元),全部五艘该等船舶则为 720,000,000美元(相当於约5,616,000,000港元)。该购买责任价格乃由 HaiKuo公司经计及该等船舶的价值及船舶租金等主要商业考虑因素 後厘定。 该等担保 作为光船租赁合约项下向合营公司出租该等船舶的条件之一,本公司订立 该等担保,有关该等担保的详情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订约方 (1)本公司(作为担保人) (2)各HaiKuo公司(作为受益人) 主旨事项 本公司将按其於各合营公司25.5%的间接股权比例,以 各HaiKuo公司为受益人,为各合营公司於各光船租赁 合约及其他附属抵押文件项下的责任向各合营公司提 供担保。根据该等担保,本公司: (a)担保各合营公司如期支付於光船租赁合约及其 他附属抵押文件项下的所有到期及应付款项; �C8�C 董事会函件 (b)承诺应各HaiKuo公司的要求,向各HaiKuo公司 支付各合营公司於光船租赁合约及其他附属抵 押文件项下尚未支付的任何该等到期及应付款项; 及 (c)承诺应各HaiKuo公司的要求,全面弥偿就因各 合营公司於光船租赁合约或其他附属抵押文件 项下的任何责任或债务或与该等责任或债务有 关而令各HaiKuo公司造成、被提起或产生的全 部申索、开支、债务、费用及损失及�u或本公司 担保而目前或将会无法强制执行、失效、无效或 违法的任何责任或债务;而根据该弥偿可收回的 金额将相等於各HaiKuo公司本应有权根据光船 租赁合约或任何附属抵押文件以其他方式收回 的金额。 本公司於该等担保项下的债务乃按其於合营公司的 25.5%间接股权比例计算,而本公司於该等担保项下 的债务总额预期合共不超过668,884,000美元(相当於约 5,217,296,000港元 ),占以下各项估计总数的25.5%:(i) 合营公司於整个租期就五艘该等船舶须向HaiKuo公 司支付的按金及船舶租金约479,570,000美元(相当於 约3,740,646,000港元);(ii)根据相关费用函作为HaiKuo 公司订立光船租赁合约的代价的五艘该等船舶费用 及开支约5,714,000美元(相当於约44,569,000港元);及 (iii)合营公司购回该等五艘船舶须支付的购买责任价 183,600,000美元(相当於约1,432,080,000港元)。 合营公司的其他两名股东(即Dynagas及CLNG)亦已分 别按49%及25.5%比例为各合营公司於光船租赁合约及 其他附属抵押文件项下的责任提供相若担保(包括下 述担保人的其他承诺)。 �C9�C 董事会函件 担保期限 该等担保将於签立後生效并继续有效作为持续抵押, 直至租期的最後一日为止。 担保人的其他承诺 根据该等担保,本公司向各HaiKuo公司承诺,於该等 担保期限内,本公司(其中包括) (a)应於指定时限内尽快向各HaiKuo公司提供(i)本 公司的经审核年度财务报告;及(ii)本公司的未 经审核中期财务报表账目; (b)应告知各HaiKuo公司有关本公司牵涉的重大诉 讼及索偿的详情; (c)应继续作为各合营公司25.5%( 直接或间接 )已发 行股本的法定持有人及实益拥有人; (d)应促使各合营公司不得利用该等船舶或使用交 易中任何所得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动用该等款项, 为任何受制裁或导致合营公司违反任何制裁或 成为受该等制裁一方的人士的利益而向任何活 动提供资金; (e)不应就作为附属抵押文件主体的任何资产设立 任何抵押权益; (f)不应转让、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绝大 部分资产或对其业务性质或其公司架构作出任 何重大变动;及 (g)不应(且应促使各合营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 合并、分拆、兼并或其他重组,惟获相关HaiKuo 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者除外。 除该等担保外,SinotransLNG连同合营公司的其他两名股东以各HaiKuo公 司为受益人签立不抵押保证,据此,SinotransLNG及合营公司的其他两名股东承 诺不会就彼等各自於各合营公司的股份设立任何抵押权益,且不会出售或以其 他方式处置彼等各自於各合营公司的股份。 �C10�C 董事会函件 订立该等担保的理由及裨益 合营公司订立该等转让协议及光船租赁合约项下拟进行的售後租回安排的 主要目的为确保彼等取得必要资金,以完成建造该等船舶并使各合营公司得以 履行其於各期租船舶合约项下的责任。於本通函日期,两艘该等船舶正在建设中 并预期於二零一八年上半年完工。其他该等船舶将按照相关协议的日程开始建 造并预期於二零一九年上半年完工。建造该等船舶所产生约15,000,000美元(相当 於约117,000,000港元 )的监督费用需要进一步资金方可支付。由於签立该等担保 乃HaiKuo公司订立光船租赁合约的其中一项条件,故签立该等担保将促成订立 售後租回安排。 因此,董事会认为,订立该等担保符合本公司及本集团的利益。董事认为该 等担保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本公司主要从事乾散货航运、集装箱航运、液化天然气航运、货船期租及货 船程租业务。SinotransLNG主要从事投资控股。 各HaiKuo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 各HaiKuo公司为透过一间金融综合企业上市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由中国 最终拥有的特别目的公司,其主要经营银行业务。各HaiKuo公司旨在根据转让协 议自各合营公司收购该等船舶及根据光船租赁合约向各合营公司出租船舶而注 册成立。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各HaiKuo公司及彼等各 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上市规则的涵义 该等担保的适用百分比率(按本公司於该等担保项下的最高承担计算)多於 25%惟少於100%。提供该等担保(即向各合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将最多构成本公 司的主要交易。因此,该等担保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通函及股 东批准的规定。 �C11�C 董事会函件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倘(1)概无股东须於本公司将就批准该等担保及其 项下拟进行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倘召开)上放弃投票;及(2)本公司已自一名 股东或一批密切相联股东(合共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超过50%,且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以批准该等担保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取得书面股东批准, 则股东可藉书面股东批准以代替举行股东大会的方式批准该等担保。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倘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以批准该等担保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则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该等担保已自大 股东(持有2,600,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全部已发行股本约 65.13%)取得书面批准。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大股东的书面批准已获接纳,以 代替就批准该等担保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举行股东大会。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及据董事所深知、尽悉及确信,董事会并不知悉任何 股东(成为股东除外)於该等担保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倘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以批准该等担保,根据上市规则概无股东须放弃表决。 推荐意见 董事(包括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该等担保的条款及条件属合理公平且 符合股东的整体权益。倘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考虑及批准该等担保,董事会建 议股东投票赞成该等担保。 一般事项 务请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所载的其他资料。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承董事会命 中外运航运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李桦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C12�C 附录一 本集团的财务资料 1.营运资金 经考虑协议完成及本集团的可用财务资源(包括内部产生的资金及可用银 行融资)後,董事认为本集团拥有充裕营运资金可应付其自本通函日期起计至少 未来12个月的需求。 2.债务声明 (i)借款及债项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此债务声明而言的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本集团尚未偿还的借款约为70,888,000 美元,其中包括有抵押银行贷款29,623,000美元及有抵押融资租赁责任 41,265,000美元。 下表载列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银行及其他借款: 未经审核 千美元 即期部分 银行贷款即期部分-有抵押 6,346 融资租赁责任即期部分-有抵押 1,663 8,009 非即期部分 银行贷款-有抵押 23,277 融资租赁责任-有抵押 39,602 62,879 70,888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银行贷款及融资租赁责任为 70,888,000美元,由账面总值约106,565,000美元的船舶作抵押。 �CI-1�C 附录一 本集团的财务资料 (ii)或然负债 本集团目前涉及数宗现正进行中的索偿及法律诉讼。该等索偿及法律 诉讼由本集团的业务营运引起,包括但不限於因付运途中引致的船舶损毁、 货物损毁、延迟交付、船舶碰撞及提早终止船舶租用合约而产生的索偿及 法律诉讼。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未能确定上述各索偿的可能性 及金额,惟已拨备者除外。然而,根据本集团的可用资料,董事认为该等案 件将不会对本集团的财务或营运造成重大影响。 (iii)一般事项 除本节另行披露者及集团成员间的负债外,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任何已发行及尚未偿还、已授权或以其他方式增设 但未发行的债务证券、银行透支、抵押或债权证、按揭、贷款或其他类似债 务或任何融资租赁承担、租购承担、承兑负债(一般贸易账款除外)、承兑信 贷、任何担保或其他重大或然负债。 3.重大不利变动 除本通函及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中期报告所披露 者外,本公司并不知悉本集团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已 刊发经审核财务报表的编制日期)起的财务或贸易状况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 4.本集团的财务及贸易前景 除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有关盈利警告的公告所披露者外, 自其最近期已刊发中期报告日期起,本集团的业务趋势以及财务及贸易前景并 无重大变动。董事会认为订立该等担保将不会对本集团综合全面收益表有任何 重大财务影响,尽管预期全球经济将因中国投资放缓以及全球政治及政策依然 不明朗而持续低迷不稳,但本集团透过采纳低成本船队措施及提升管理能力持 续为其股东带来最佳回报。此外,本集团将持续积极拓展以液化天然气运载船为 代表的新业务、丰富业务结构、寻求具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努力提升本集团的 综合竞争力。 �CI-2�C 附录二 一般资料 1.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集团的资料详情, 董事愿就此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 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於各重大方面均准确完整,且并无误导或欺诈成 份,亦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使本通函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2.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的权益披露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董事或主要行政人员或其各自联系人概无於 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 证中拥有或被视作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第8分部须知会本公司 及联交所的任何权益及淡仓(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有关条文本公司董事或 主要行政人员或其各自联系人被视为或当作拥有的权益及淡仓);或根据证券及 期货条例第352条规定须载入该条所述登记册的任何权益及淡仓;或根据上市规 则载列的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的任何 权益及淡仓。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身兼另一家公司董事或雇员的董事於本公司股 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条文 须向本公司及联交所披露的权益或淡仓。 除上述披露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获知会本公司已发行 股本的任何其他相关权益或淡仓。 3.董事於竞争业务的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现时或曾经於与本集团业 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中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 4.董事於资产的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所知悉,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 集团最近期刊发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的编制日期)起直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止, 概无董事於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所收购或出售或租用或拟收购或出售或租用的 任何资产中直接或间接拥有任何权益。 �CII-1�C 附录二 一般资料 5.董事的服务合约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现时订有或拟订立 任何并非於一年内届满或本集团该成员公司不作赔偿(法定赔偿除外)则不能终 止的任何服务合约。 6.董事於重大合约或安排的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於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所订立於最後实际 可行日期仍然存续,且对本集团业务而言属重大的任何合约或安排中直接或间 接拥有重大权益。 7.重大不利变动 除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有关盈利警告的公告所披露者外, 本公司并不知悉,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刊发经审核财 务报表的编制日期)起,本集团的财务或贸易状况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 8.重大诉讼 中租集团涉及下列待审诉讼: (a)中租集团作为被告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租集团涉及八宗合共约2,697,700美 元的待审诉讼。经考虑目前法律程序的状况及和解磋商的进展後,於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租集团已为该等案件拨备合共610,000美元。 (b)背对背案件(中租作为被告及原告) (i)於二零零七年,中租租赁的船舶於日本搁浅及沉没。所租赁船舶 的船主随後向中租索偿,指称该港口危险,故中租应承担所产生 的全部亏损及成本,合共190,000,000美元。因此,中租於背对背 情况下对分承租人索偿。为保护中租的利益,中租已向Sumitomo MitsuiBankingCorporation取得190,00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备用证。 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伦敦高等法院裁定中租须就有关事件负责, 并须向船主赔偿约166,627,000美元。同时,中租已就向分承租人 索偿同等金额获得裁决。 �CII-2�C 附录二 一般资料 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分承租人就裁决提出上诉,故中租亦就此提 出上诉。 於二零一五年一月,英国上诉法庭推翻一审判决,裁定中租无需 对船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分承租人亦无需对中租承担任何责任。 於二零一五年五月,该案件继续上诉至英国最高法院。 於二零一五年九月,承租人DAIICHI提交破产申请。 於二零一六年十月,该案件於英国最高法院进行审讯,惟尚未取 得最终判决。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租已就该案件作出拨备合共 8,700,000美元。 (ii)於二零一二年,中租租赁船舶碰撞码头,船舶被码头方面扣留长 达九个月。 於二零一五年三月,船主以港口不安全为由向中租索偿约1.1亿 美元,中租亦同时向分承租人索偿。 由於中租预期将於背对背情况下向分承租人收回赔款,故於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并无对该案件作出拨备。 董事认为该等案件对本集团并无重大财务或营运影响。除上文披露者 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集团的成员公司概无涉及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 而就董事所知,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亦无任何待审或提出或面临的重大诉 讼或索偿。 9.重大合约 本集团成员公司於本通函日期前两年内及截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订立下列 属於或可能属重大的合约(并非於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的合约): (a)该等担保; (b)合营协议; (c)约务更替付款函; �CII-3�C 附录二 一般资料 (d)股东贷款约务更替协议; (e) SBC担保;及 (f) TC担保。 10.其他事项 (a)本公司的公司秘书为顾菁芬小姐,彼为香港特许秘书公会及英国特许 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的准会员,亦为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b)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为香港湾仔港湾道23 号鹰君中心21楼。 (c)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为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室。 (d)本通函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11.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的副本自本通函日期起计14日期间内的任何工作日(公众假期除外) 一般营业时间内,於本公司的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 君中心21楼)可供查阅: (a)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b)本公司分别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的年报; (c)本附录「重大合约」一段所述的重大合约; (d)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的通函; (e)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的通函;及 (f)本通函。 �CII-4�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0162 世纪金花 0.13 40.66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08166 中国农业生态 0.05 35.14
00524 E-KONG GROUP 0.24 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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