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介绍 |
昆润由冉小川先生与其兄弟冉小云先生於2009年4月23日在中国成立为一间有限责任公司,初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000,000元。成立之後,冉小川先生及冉小云先生分别持有昆润的70%及30%股本权益。於昆润成立之後,冉小川先生及冉小云先生分别注入人民币2,730,000元及人民币1,170,000元注册资本。於2009年11月4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一份昆润股权转让协议」),冉小云先生向独立第三方陶家政先生转让其於昆润的10%股本权益及向冉小川先生转让其於昆润的余下20%股本权益,代价为陶家政先生及冉小川先生须向昆润的注册资本注资。於签订第一份昆润股权转让协议後,陶家政先生及冉小川先生分别向昆润的注册股本注资人民币390,000元及人民币780,000元。因此,冉小川先生及陶家政先生分别拥有昆润的90%及10%股本权益。该等交易所涉及的代价即为缴足注册资本。 吉贝塔及迅新於2009年11月3日注册成立。本公司於2009年11月30日注册成立。於2009年12月3日,吉贝塔的认购人股份转让予本公司。同日,迅新的认购人股份转让予吉贝塔。於该等转让後,迅新成为吉贝塔的全资附属公司,而吉贝塔则成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於2009年12月23日,迅新在中国注册成立德宏银邦作为其全资附属公司,而於2010年1月7日,德宏银邦在中国注册成立德宏银润作为其全资附属公司。 根据日期为2010年1月10日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二份昆润股权转让协议」)及日期为2010年1月11日的补充股权转让协议,冉小川先生向德宏银润转让其於昆润的60%股本权益,代价为德宏银润须向昆润的注册资本注资,而陶家政先生向德宏银润转让其於昆润的所有股本权益,代价为人民币390,000元(乃根据缴足注册资本的相应价值计算)。此外,德宏银润及冉小川先生同意分别向昆润注入金额为人民币8,710,000元及人民币390,000元的未缴股本。随着转让生效後,德宏银润及冉小川先生分别拥有昆润的70%及30%股本权益。於翌日,德宏银润向冉小川先生承诺其将向昆润作出不少於人民币30,000,000元的增资,且其於2010年7月1日前将不会持有少於昆润90%的权益。在该增资正式完成前,冉小川先生保留与其於昆润持有的60%股本权益有关的投票权利及股息权利。 於2010年1月,我们就由独立第三方腾超矿业采选厂转让狮子山矿场的采矿权取得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的批文。有关转让乃根据昆润与腾超矿业采选厂於2009年5月订立的一项协议进行,代价为人民币9,000,000元。於2010年1月22日,德宏银润及冉小川先生分别向昆润的股本注入人民币8,710,000元及人民币390,000元的未缴股本,并因此全数缴足昆润人民币13,000,000元的注册资本。 於2010年2月,我们以我们的名义取得狮子山矿场的采矿许可证。许可证涵盖铅及锌的开采,初步获批生产规模为30,000吨╱年。 於2010年6月25日,由於德宏银润进一步注入资金人民币43,000,000元,昆润的注册资本及缴足资本由人民币13,000,000元增至人民币56,000,000元。於注资後,昆润由德宏银润拥有93.04%权益及由冉小川先生拥有6.96%的权益。因此,德宏银润所作出的承诺已获履行,而冉小川於有关注资後不再保留於昆润的60%股本权益的投票及股息权利。 於2010年7月12日,根据昆润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订立的《探矿权授出协议》,昆润获授大竹棚矿场为期三年的探矿权,代价为人民币2,020,000元。昆润已取得於2011年4月发出的大竹棚矿场探矿许可证。 於2011年3月,我们成功续订我们的狮子山矿场采矿许可证,年期延长15年至2026年4月止,涵盖狮子山矿场银的开采以及获批生产规模提升至450,000吨╱年。 根据一份日期为2011年6月1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冉小川先生根据转让时昆润的账面资产净值以代价人民币616万元将昆润的5.96%股本权益转让予德宏银润。於有关转让後,德宏银润及冉小川先生分别拥有昆润的99%及1%股本权益。根据中国法律,本集团於持有昆润的所有股权方面概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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