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QUAM LIMITED
华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52)
授出豁免严格遵守
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
谨此提述华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泛海控股国际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刊发之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该等要约结束、该等要约结果及公众持股量(「结束公告」)。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结束公告所定义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结束公告所披露,该等要约结束後,322,599,705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约21.26%)由公众持有。因此,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8.08(1)(a)条下的25%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直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包括当日)期间(「豁免期间」)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豁免」)。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联交所就豁免期间向本公司授出豁免。
本公司将适时根据上市规则就恢复最低公众持股量作进一步公告。
承董事会命
华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韩晓生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执行董事包括韩晓生先生、张博先生、包利华先生、张喜芳先生、刘洪伟先生、林建兴先生及魏永达先生;非执行董事包括刘冰先生、冯鹤年先生及赵晓夏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卢华基先生、孔爱国先生、贺学会先生、黄亚钧先生及陈子亮先生。
* 仅供识别
授出豁免嚴格遵守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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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国际
201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