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QUAM LIMITED
华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52)
恢复本公司公众持股量
谨此提述(i)华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与泛海控股国际金融发展有限公司(「要约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刊发之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该等要约结束、该等要约结果及公众持股量(「结束公告」);及(ii)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刊发之公告,内容有关授出豁免严格遵守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结束公告所定义者具相同涵义。
控股股东配售股份
要约人(控股 股 东)已 知 会本公司,为协助本公司恢复其公众持股量以遵守上市规则第
8.08(1)(a)条之规定,要约人已将75,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约4.94%,透过配售代理出售予一名独立第三方(「承配人」)(「配售事项」)。配售事项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完成。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且与上述者并无关连。
恢复公众持股量
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後,398,745,579股股份,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约26.28%,由公众持有。据此,根据上市规则第8.08(1)(a)条之规定,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25%之最低公众持股量已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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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股权架构
下表载列本公司(i)紧接配售事项完成前;及(ii)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後及於本公告日期之股权架构:
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後及
股东名称 紧接配售事项完成前 於本公告日期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 1,148,596,083 75.67% 1,073,596,083 70.73%
包利华(附注1) 34,031,757 2.24% 34,031,757 2.24%
林建兴(附注1) 911,960 0.06% 911,960 0.06%
魏永达(附注1) 10,028,126 0.66% 10,028,126 0.66%
本公司附属公司之董事及
其紧密联系人 500,000 0.03% 500,000 0.03%
公众股东 323,745,579 21.34% 398,745,579 26.28%
总计 1,517,813,505 100.00% 1,517,813,505 100.00%
附注:
1. 包利华、林建兴及魏永达为执行董事。
2. 於本公告日期,有37,767,600份尚未行使认股权证附有权利可转换为合共37,767,600股股份。
承董事会命
华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韩晓生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韩晓生先生、张博先生、包利华先生、张喜芳先生、刘洪伟先生、林建兴先生及魏永达先生;非执行董事刘冰先生、冯鹤年先生及赵晓夏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卢华基先生、孔爱国先生、贺学会先生、黄亚钧先生及陈子亮先生。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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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本公司公眾持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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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国际
201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