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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9@@ 83139 通告

第一次提醒 本公告及通告乃重要文件,务请即时垂注,惟并不构成对下述交易所买卖基金单位的购入、购买或认购邀请或要约 如 阁下对本公告及通告或所需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会计师或其他财务 顾问。 如 阁下已出售或转让 阁下在子基金所持有的所有基金单位,阁下应立即将本公告及通告交给买方或受让人或经手处 理有关销售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人再转交买方或受让人。 重要提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 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 会 (「证监会」)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对本公告及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陈述,并表明拒绝就由於本公告及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本公告及通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於刊发之日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在已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据其所知及所信,本公告及通告於刊发之日并没有遗漏其他事实,以致其任何申述具有误导成分。 证监会认可不等如对计划作出推介或认许,亦不是对计划或其表现的商业利弊作出保证,更不代表计划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计划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iShares 安硕亚洲信托基金(「信托基金」)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 获认可之香港伞子单位信托基金) iShares安硕人民币债券指数ETF (人民币柜台股份代号:83139)(港元柜台股份代号:3139) iShares安硕亚洲信托基金的子基金 (「子基金」) 有关建议停止交易、终止、自愿撤销认可资格 及除牌及获豁免严格遵守守则若干条文之公告及通告 重要提示:强烈建议投资者考虑本公告及通告的内容。本公告及通告乃重要文件,务请即时垂注。其内容有关子基金的建议停止交易、建议终止、建议撤销认可资格及建议除牌以及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即停止交易日)至撤销认可资格日期间获豁免严格遵守守则若干条文的事宜。投资者尤须注意: 管理人经考虑相关因素後,当中特别包括子基金相对较小的资产净值(有关因素详情见下文第 1条),已透过管 理人的董事会决议,决定根据信托契据第35.7(a)条规定行使其权力,以终止子基金,并自终止日起生效。管理 人已向信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信托人其建议根据信托契据第35.7(a)条终止子基金,而信托人并无反对该建 议; 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的最後交易日将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即投资者可按照现行日常交易安排在香港联交 所买卖基金单位的最後一日及赎回基金单位的最後一日,但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公告及通告刊发後起将不准许透过任何参与证券商在一手市场增设基金单位; 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即停止交易日)起停止交易﹔即於停止交易日起将不可能再於 香港联交所买卖基金单位及赎回基金单位; 自停止交易日起:(i) 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将不再进行交易,亦不能再赎回子基金的基金单位;(ii) 管理人将开始变 现子基金的所有资产,因此子基金将不再追踪基础指数,亦将无法达致其追踪基础指数表现的投资目标;(iii)子 基金将不再向公众推广;及(iv)子基金将主要持有现金,且将仅以有限方式营运; 为尽量减低在停止交易日後管理子基金时的额外成本、费用及开支,并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管理人已向证 监会申请并已获准自停止交易日至撤销认可资格日期间获豁免严格遵守守则的以下条文:(i)第10.7章(有关刊 登暂停交易的公告);(ii)附录I第4、17(a)及17(b)段(有关按实时或接近实时基准提供估计资产净值或「相关组 合参考价值」(R.U.P.V.)及最後收市时的资产净值);及(iii)第6.1及11.1B章(有关更新章程)。有关该豁免的详 情及条件在下文第5条说明; 管理人确认,除下文第5.2至5.4条所载守则的特定条文外,管理人将继续遵守守则的所有其他适用条文、信托 契据的适用条文及其他适用法例及法规,直至撤销认可资格日为止; 管理人将於谘询子基金的核数师後,宣布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即分派记录日)仍维持投资者身份 的投资者派发末期分派(有关进一步资料,请参阅下文第3.2条),预期末期分派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末 期分派日」)或前後支付。管理人预期或预计於末期分派後将不会作出进一步分派。然而,在不太可能的情况下若在末期分派後作出进一步分派,管理人将发布公告通知相关投资者; 在信托人与管理人已达成子基金不再存有任何未偿还的或有或实际负债或资产的意见之日,信托人与管理人将 开始完成子基金的终止事务(即终止日)﹔ 自停止交易日起直至至少终止日为止期间,管理人将维持子基金的证监会认可地位及子基金在香港联交所的上 市地位,并在香港联交所批准後,预期除牌将与撤销认可资格同时或大约同时生效; 管理人将承担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直至并包括终止日所有与子基金终止相关的成本及费用(与子基金资产变现有 关的交易成本及任何税款等正常营运开支除外,该等正常营运开支将由子基金承担,亦即由其基金单位持有人承担); 管理人预期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将於终止日或终止日不久後进行(请注意:任何此前向投资者发行的子基金产品 文件,包括章程,应保留仅供个人使用,不能用於公开传阅);及 投资者应注意下文第 7.1 条所载的风险因素(包括流动性风险、基金单位按折价或溢价买卖及市场作价者失效的 风险、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至最後交易日止期间的追踪误差风险、资产净值调整风险、无法追踪基础指数风险及延迟分派风险)。投资者在买卖子基金基金单位或就子基金基金单位决定行动步骤前,应审慎行事并谘询专业及财务顾问。 谨此促请股票经纪及财务中介机构: 将本公告及通告之副本转交予其持有子基金的基金单位之客户,并尽快告知其有关本公告及通告之内容; 为其拟於最後交易日或之前出售子基金的基金单位之客户提供方便;及 就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的出售提供服务时,如有任何适用的较早的交易截止时间、额外费用或收费及╱或其他条 款及条件,请尽快通告其客户。 如投资者对本公告及通告之内容有任何疑问,应联络其独立财务中介机构或专业顾问以寻求其专业意见,或直接向管理人查询(有关进一步资料,请参阅下文第9条)。 管理人将每星期向投资者发出提示公告,就最後交易日、停止交易日及分派记录日通知及提醒投资者,直至最後交易日为止。另外,管理人亦将於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告,按照适用的监管规定及适当之情况就末期分派日、终止日、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日以及末期分派後还有否任何进一步分派通知投资者。 管理人对本公告及通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在已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据其所知及所信,本公告及通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其任何申述具有误导成分。 除另行定义外,本公告及通告所使用之词汇及表达与在章程中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倘子基金之所有已发行基金单位之总资产净值低於150,000,000港元,信托基金及子基金之管理人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 限公司(「管理人」)有权全权决定根据信托契据第 35.7(a) 条以书面形式通告信托人终止子基金。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子基金之所有已发行基金单位之资产净值低於150,000,000港元。因此,管理人宣布其已 透过管理人董事会决议,决定终止子基金,并自愿申请子基金之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建议终止、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即建议)须经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最後批准,并将於信托人与管理人达成子基金不再存有任何未偿还的或有或实际负债或资产的意见之後完成。 在建议终止、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前,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将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即停止交易日)起停止於香港联交所交易。因此,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可於香港联交所交易的最後一日将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即最後交易日),而自停止交易日起,基金单位将不得在香港联交所进行交易。此外,尽管投资者可於停止交易日前任何一个交易日继续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基金单位,但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於本公告及通告刊登後,将不得透过参与证券商在一手市场增设基金单位。 管理人谨以本公告及通告敬告各投资者有关子基金之建议终止。此外,谨此按照守则第11.1A章向投资者发出不少於一个 月之通知,敬告投资者子基金将自停止交易日起不再追踪基础指数并停止交易。 管理人将承担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直至并包括终止日所有与子基金终止相关的成本及开支(与子基金资产变现有关的交易成本及任何税款等正常营运开支除外,该等正常营运开支将由子基金承担,亦即由其基金单位持有人承担)。 1. 建议终止子基金、停止交易及变现资产 1.1 建议终止子基金 根据信托契据第35.7(a)条,倘子基金之所有已发行基金单位之总资产净值低於150,000,000港元,则子基金可由管 理人全权决定予以终止。信托契据并无规定根据信托契据第35.7(a)条终止子基金须经投资者批准。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及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如下: 子基金 资产净值 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iShares安硕人民币债券指数ETF 人民币65,293,104元 人民币34.58元 (相当於约 73,914,405港元*) (相当於约39.15港元*) *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人民币兑港元之指示汇率:1.13204 管理人在考虑到投资者的整体利益、子基金目前资产净值相对较小及交投量偏低等相关因素後,认为建议终止子基 金将符合子基金有关投资者之最佳利益。因此,管理人已决定行使其於信托契据第35.7(a)条下之权力,以於信托人 与管理人达成子基金不再存有任何或有或实际资产或负债的意见之日终止子基金。管理人已向信托人发出书面通 知,告知信托人其建议根据信托契据第35.7(a)条终止子基金,而信托人并无反对该建议。 1.2 建议停止交易 管理人将向香港联交所申请自停止交易日(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在香港联交所停止交 易。管理人将行使其於信托契据第9.5条下之投资权力,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拟将子基金之全部资产变现。 管理人届时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或其前後就子基金作出末期分派(详情见下文第2.2条)。因此,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将为投资者按照现行日常交易安排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的最後交易日。 倘若本段所述的日期有任何变动,管理人将会登载有关更新日期之公告。 此外,鉴於停止交易之建议,将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不得再透过参与证券商增设基金单位。 为免生疑,参与证券商将继续获准赎回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直至最後交易日为止。 投资者应注意,投资者不能在一手市场直接向子基金赎回基金单位。仅参与证券商可向管理人递交赎回申请,而参与证券商可自行为其客户设定申请程序及早於章程订明之客户申请截止时间。投资者应向参与证券商查询有关截止时间及客户受理程序及要求。 1.3 对建议变现资产之影响 在子基金的资产变现後,子基金将主要持有来自资产变现所得收益之现金。因此,自停止交易日起,子基金将不再追踪其基础指数,亦将无法达致其追踪基础指数表现的投资目标。 2. 停止交易日之後会如何 2.1 停止交易日之後的即时情况 自停止交易日起,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将在香港联交所停止买卖,这意味投资者将仅可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前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基金单位,而自停止交易日起将不可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基金单位。 2.2 自停止交易日起至终止日期间 管理人将於谘询子基金的核数师後,就子基金向於分派记录日仍投资於子基金的投资者(「相关投资者」),即该等并无在最後交易日或之前出售其於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宣布末期分派。预期末期分派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 日或前後支付。有关末期分派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第3.2条。 於终止日(预期将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或前後),即信托人与管理人达成子基金不再存有任何或有或实际资产或负债的意见之日,管理人及信托人将开始完成子基金之终止事务。 自停止交易日起直至至少终止日为止期间,子基金将继续拥有香港联交所上市地位,及子基金将仍获证监会认可, 惟其将仅以有限方式营运(如下文第4.2条所述)。因此,管理人已向证监会申请并已获批准自停止交易日起至撤销认 可资格日期间获豁免严格遵守守则的若干条文。有关该豁免的详情及条件在下文第5条说明。 经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分别批准後,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将於终止日或终止日不久後进行。管理人预期(受限於香港联交所批准)除牌将仅会於撤销认可资格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发生。 建议终止、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将须在支付所有未偿还费用及开支(有关进一步资料,请参阅下文第6条)、清偿子 基金所有未偿还负债以及获得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最终批准後方可进行。 在撤销认可资格後,子基金将不再受证监会监管。任何此前向投资者发行的子基金产品文件,包括章程,应保留仅供个人使用,不能用於公开传阅。此外,股票经纪、财务中介机构及投资者不得向香港公众人士传阅与子基金有关的任何推广或其他产品文件,因此举可能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 2.3 重要日期 於本公告及通告所载之建议安排分别获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批准後,预计子基金之预期重要日期将如下: 寄发本公告及通告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五) 自该日起不再就子基金增设基金单位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一) 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的最後一日及参与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五) 证 券商赎 回子 基金的 基金单 位的 最後一 日(「最 後交 易 日」) 子 基金的 基金 单位在 香港联 交所 停止买 卖(「停 止交 易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一) 日」)及不能进一步赎回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即管理人开 始将子基金的全部资产变现及子基金将不能再追踪其基 础指数的同一日 投资者须截至该日按香港结算记录仍为以香港中央结算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义登记及在中央结算系统持有子基 金的基金单位的实益拥有人,才有权获得末期分派及进 一步分派(如有)(「分派记录日」) 於谘询子基金的核数师後,向於分派记录日仍持有基金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星期三)或前後 单位的投资者支付末期分派(「末期分派日」) 子基金之终止(「终止日」)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或前後,即管理人 与信托人达成子基金不再存有任何或有或实际资产或负 债的意见之日。 子基金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或前後,即证监会 及香港联交所分别批准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之日。 管理人预期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将於终止日或终止日不 久後进行。 管理人将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起至最後交易日每星期发出提示公告,就最後交易日、停止交易日及分派记录日通知及提醒投资者。此外,管理人亦将於适当时候发出进一步公告,按照适用的监管规定及适当之情况就子基金的末期分派日、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日、终止日以及末期分派後还有否任何进一步分派通知投资者。倘若本条所述的日期有任何变动,管理人将会登载公告通知相关投资者已更新的日期。 谨此促请所有股票经纪及财务中介机构将本公告及通告之副本连同任何其他公告转交予其投资於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的客户,并尽快告知其本公告及通告以及任何其他公告之内容。 3. 投资者於最後交易日或之前可能采取的行动 3.1 於直至(及包括)最後交易日为止的任何交易日在香港联交所买卖 於直至(及包括)最後交易日为止的任何交易日,投资者可继续於香港联交所的买卖时段内按照日常交易安排按当时市价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其在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子基金的市场作价者将继续按照香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就子基金履行其市场作价的功能。 投资者应注意,股票经纪或其他财务中介机构可就於香港联交所出售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对投资者收取经纪费,而基 金单位的买卖双方将各须支付交易徵费(子基金的基金单位价格的0.0027%或其他适用比率)及交易费(子基金的基金单位价格的0.005%)。 在香港联交所出售或购买子基金的基金单位毋须缴付香港印花税。 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的成交价可能低於或高於子基金的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3.2 於最後交易日後持有基金单位 就於最後交易日後仍持有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的相关投资者而言,管理人将於谘询子基金的核数师後,就该等相关投资者宣派末期分派。每名相关投资者将可获得款额相等於子基金的当时资产净值按照其於分派记录日所占子基金的 权益比例而派发的末期分派(「末期分派」)。子基金当时的资产净值将为上文第1.3条所述子基金资产变现所得净收益的总值。 就子基金向每名相关投资者支付的末期分派预期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或前後存入其财务中介机构或股票经纪在中央结算系统开设的账户。管理人将於适当时候发出进一步公告,就子基金的末期分派的准确支付日期以及就子基金的每基金单位的末期分派额通知相关投资者。管理人预期或预计在末期分派後将不会作出进一步分派。然而,在不太可能的情况下若在末期分派後作出进一步分派,管理人将发布公告通知相关投资者。 倘若本段所述的日期有任何变动,管理人将会登载公告通知相关投资者已更新的日期。 重要提示:投资者应留意及考虑下文第7.1条载列的风险因素,并在出售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前谘询其专业及财务顾 问。倘投资者於最後交易日或之前任何时间出售其於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则在任何情况下该投资者将无权就任何已售出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享有子基金的末期分派的任何部分。因此,投资者在买卖子基金的基金单位或就其於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决定行动步骤前,应审慎行事并谘询其专业及财务顾问。 4. 开始停止交易的後果 4.1 子基金继续存续 子基金将维持其证监会认可地位及其香港联交所上市地位,直至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之时为止。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将於终止子基金後尽快进行。 在信托人与管理人达成子基金不再存有任何或有或实际资产或负债的意见之时,管理人与信托人将完成建议终止程序,管理人将就子基金分别向证监会申请撤销认可资格并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完成除牌手续。 4.2 子基金的有限营运 自停止交易日起直至撤销认可资格为止之期间,子基金将仅会以有限方式营运,原因是自停止交易日起,子基金将不会再有任何基金单位的买卖,子基金亦将不会有任何投资活动。 谨此提醒相关投资者联络其股票经纪或财务中介机构,核实其是否须就其自停止交易日起直至其停止持有基金单位之日止期间持有子基金的基金单位承担任何费用或收费(包括托管费)。 5. 豁免 5.1 背景 如上文第2.2条所载,尽管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将自停止交易日起停止交易,惟由於子基金若干未偿还的实际或或有资 产或负债,子基金在停止交易日後直至终止日之期间将仍会存续。在该期间,子基金将维持其证监会认可地位及其香港联交所上市地位,直至建议终止、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完成为止。 然而,於本公告及通告日期後,将不再增设基金单位,而自停止交易日起:(i)将不再进行基金单位交易,亦不能再 赎回子基金的基金单位;(ii)管理人将开始变现子基金的所有资产,因此子基金将不再追踪其基础指数。因而,子基 金将无法达致其各自追踪其基础指数表现的投资目标;(iii)子基金将不再向公众推广;及(iv)子基金将主要持有现 金,并将仅会以有限方式营运。 因此,为尽量减低在停止交易日後管理子基金时的额外成本、费用及开支,并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管理人已向证监会申请并已获准自停止交易日至撤销认可资格日期间获豁免严格遵守守则的若干条文。 有关获豁免的详情及条件载於本第5条。 5.2 刊登暂停交易通知 根据守则第10.7章,管理人须:(a)在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停止或暂停交易时立即通知证监会;及(b)在作出暂停交易 的决定後立即以适当的方式刊登有关通知,并在暂停交易期内至少每月刊登有关通知一次((b)项规定称为「投资者通 知规定」)。 管理人已向证监会申请并已获豁免严格遵守守则第10.7章下投资者通知规定(自停止交易日至撤销认可资格日期间),惟须符合以下条件:须自停止交易日起直至撤销认可资格日为止的期间,於管理人网址内的显着位置登载声明,通知投资者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在香港联交所停止交易,并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告及通告及所有其他相关公告。 由於子基金於最後交易日(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後直至撤销认可资格日仍维持其香港联交所上市地位,投资者在该期间可继续透过香港交易所网址及管理人网址查阅有关子基金的进一步公告。此外,根据香港联交所现行政策(可不时更改),所有与子基金有关的公告仍将登载於香港交易所网址,於除牌日後为期至少五年。 5.3 按实时或接近实时基准提供估计资产净值或R.U.P.V.1及最後收市时的资产净值 根据守则附录一第4、17(a)及(b)段,管理人须透过守则附录一第18段所列任何适当渠道(包括子基金本身的网址), 向公众按实时或接近实时基准提供子基金的估计资产净值或 R.U.P.V. 及最後收市时的资产净值,除非已另行获豁免。 由於本公告及通告日期後将不再为子基金增设基金单位,及自停止交易日起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将不再进行交易,亦不再进行赎回,以及子基金将主要持有现金,并将仅会以有限方式营运,管理人建议及信托人同意,仅於发生任何导致资产净值变动的情况下,方会在管理人网址更新子基金的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管理人及信托人预期将会导致 子基金的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变动的情况包括:(i)末期分派(请参阅上文第3.2条);(ii)进一步分派(如有);及(iii)相关子基金的任何应收股息市值的任何变动。 1 R.U.P.V.指「相关组合参考价值」,於交易时段每15秒更新一次。 因此,管理人已向证监会申请并已获豁免严格遵守守则附录一第4、17(a)及(b)段下上述规定(自停止交易日至撤销 认可资格日期间),惟须符合以下条件: (A) 子基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即最後交易日)的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即将为子基金的最近期可得的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将於管理人网址登载;及 (B) 倘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有任何其他变动,包括但不限於因下列各项引致的变动: ( i)末期分派(请参阅上文第3.2 条);(ii)进一步分派(如有);及(iii)相关子基金的任何应收代息股份市值的任何变动,管理人须於可行情况下尽 快在管理人网址更新最近期可得的子基金的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4 更新章程 根据守则第 6.1 及 11.1B 章,章程须为最新及须进行更新以并入对子基金的任何相关更改。 鉴於子基金的基金单位於停止交易日起停止交易,且子基金的基金单位不再增设或赎回,管理人认为毋须更新章程(其性质属发售文件)以反映日後对子基金的任何更改。 因此,管理人已向证监会申请并已获豁免严格遵守守则第6.1及11.1B章下的上述规定(自停止交易日至撤销认可资格 日期间),故於停止交易日起毋须更新章程。 在不影响管理人於守则第 11.1B章下的其他责任之情况下,管理人已向证监会承诺及确认,管理人须: (A) 就任何对子基金或章程所作的更改,透过在管理人及香港交易所网址登载公告(各为「日後相关公告」)的方式立 即通知投资者;及 (B) 确保各日後相关公告均载明申述,请投资者参阅本公告及通告,并与章程及任何其他日後相关公告一并阅读。 5.5 其他有关事项 管理人确认,除上文第5.2至5.4条所载守则的特定条文外,管理人将继续就子基金遵守守则的所有其他适用条文、 信托契据的适用条文及其他适用法例及规例。 6. 成本 如上文第3.1条所示,投资者的股票经纪或财务中介机构可就任何於最後交易日或之前出售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的指示 徵收若干费用及收费。 所有参与证券商赎回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将均须缴付子基金之章程内列明的费用及成本。参与证券商可将该等费用及成本转嫁予有关投资者。参与证券商亦可收取处理任何赎回要求的费用及收费,如此亦将增加赎回成本。投资者应向参与证券商查询有关费用、成本及收费。 管理人将承担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直至并包括终止日所有与子基金终止相关的成本及费用(正常营运开支,例如与子基金资产变现有关的交易成本或任何税款则除外)。管理人将继续收取管理费,直至并包括末期分派日。 仅供 阁下参考,章程中所披露的子基金的每年经常性开支*为0.41%。 * 经常性开支比率乃根据子基金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开支计算得出,以占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比例呈列。 管理人预期子基金的终止将不会影响上文所披露的经常性开支比率。请注意,为完整性起见,上文所示的经常性开支比率乃按照证监会有关通函下的指引计算,并不包括以下与子基金终止有关的成本及开支(有关成本及开支将由子 基金承担,亦即由其基金单位持有人承担):(i) 交易成本等正常营运开支及(ii)与子基金的资产变现有关的任何税款。於本公告及通告日期,子基金概无任何未摊销的初步开支或或有负债(如未决诉讼)。 7. 其他事项 7.1 建议停止交易、建议终止子基金及建议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的其他影响 鉴於本公告及通告及建议停止交易、建议终止子基金及建议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投资者应注意及考虑以下各项风险: 流动性风险-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起,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可能出现流动性欠佳的情况。 基金单位按折让或溢价买卖及市场作价者失效的风险-尽管直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前,市场作价者将继续按照 香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就子基金履行其为市场作价的功能,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可在极端市场情况下以比较其资产净值折让的价格交易,此乃由於在建议公布後,大部分投资者或计划出售其於子基金的基金单位,但市场中未必有很多愿意购入该等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另一方面,子基金的基金单位亦可能以溢价的价格交易,原因是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将不会再增设新基金单位,因此,该等基金单位的供需失衡情况或会较平日更为严重。在该等极端市场情况下,市场作价者未必能有效地进行其市场作价的活动,以为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在香港联交所买卖提供流动性。因此,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起直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的价格波动或会高於平日。 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起至最後交易日止期间的追踪误差风险-子基金的规模有可能在最後交易日前大幅缩减。这或会损害管理人实现子基金投资目标的能力,并导致重大的追踪误差。在极端情况下,倘子基金的规模缩减至管理人认为继续投资於市场并不符合子基金的最佳利益,则管理人可决定将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投资转换为现金或存款,以保障该子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亦请注意,倘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及直至最後交易日止期间基金单位的赎回申请较多,则子基金将寻求变现其资产,以满足相关赎回申请,而此举或会导致较平日持有更多现金。在此情况下,子基金或会较平日出现更大的追踪误差,且不再能达致其追踪其基础指数表现的投资目标。 资产净值调整风险-经济环境、消费模式及投资者期望的转变,可能对子基金持有的投资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亦 可能导致证券价值(包括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起直至末期分派日之证券价值)大幅下跌。此外,子基金投资於离岸人民币债券须承受发行人可能无法或不愿及时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之信贷╱无力偿还债务风险。其财务状况遭受不利变动的发行人可能降低证券的信贷质素,导致证券的价格波动加剧。证券或其发行人之信贷评级下调或亦会影响证券之流通性,使其更加难以出售。倘债券发行人违约或信贷评级遭下调,债券及子基金之价值将遭受不利影响,投资者可能因此蒙受巨大损失。反之,倘发行人不再违约,或债券发行人的信贷评级上调,则子基金的价值将受到正面影响。 无法追踪基础指数的风险-管理人拟於停止交易日起将子基金持有的所有证券变现。其後,子基金的资产将主要为 现金。子基金将仅以有限方式营运。因此,自停止交易日起,子基金将不再追踪其基础指数,亦将无法达致其追踪基础指数表现的投资目标。 延迟分派的风险-管理人拟将子基金的全部资产变现,其後在可行情况下尽快作出末期分派。然而,管理人未必能 及时将子基金的所有资产变现。在此情况下,向相关投资者支付末期分派或会延迟。 7.2 税务影响 根据管理人对於本公告及通告日期有效的法例及惯例的理解,由於信托基金及子基金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 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因此子基金源自变现其资产的溢利可获豁免香港利得税。尽管子基金源自变现其资产的溢利获豁免香港利得税,但子基金可能须就若干司法管辖区作出之投资产生的收入或来自该等投资之资本收益缴纳税款。此外,有关税项可能属重大,且子基金可能无法收回该等税项,这可能对其资产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就分派子基金的溢利及╱或资本的范围内,投资者一般毋须就末期分派缴付香港利得税。对在香港从事贸易、专业或业务的投资者而言,倘源自赎回或出售基金单位的溢利乃产生於或源自该等於香港的贸易、专业或业务,且基金单位属投资者的收益资产,则有关溢利或须缴付香港利得税。 投资者应就其个别税务状况谘询其专业税务顾问。 7.3 关连人士的交易 除下文一段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管理人及╱或信托人*的关连人士涉及任何与子基金有关的交易,或於子基金中持 有任何权益。 * 请注意,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滙丰」)作为参与证券商,为信托人的关连人士,其可能不时持有子基金 大量的基金单位。在透过本公告及通告知悉建议後,滙丰可决定藉在香港联交所出售基金单位或在一手市场赎回基金单位而出售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滙丰对基金单位的任何出售乃管理人无法控制,此举或会大幅减低 子基金的规模,损害管理人实现子基金投资目标的能力,并导致重大追踪误差。请参阅上文第7.1条「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起至最後交易日止期间的追踪误差风险」。 8. 备查文件 信托契据的副本可於管理人办事处免费索阅,每套文件副本可以150 港元向管理人购买。(i)信托基金及子基金的经 审核账目及未经审核半年度报告及(ii)章程的副本可由管理人免费提供。 9. 查询 倘 阁下对本公告及通告有任何疑问,请迳向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财务中介机构提出,或於办公时间(香港法定假日 除外)致电(852)39032823或电邮至iSharesAsiaEnquiry@blackrock.com 与管理人联络。 管理人对本公告及通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在已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据其所知及所信,本公告及通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其任何申述具有误导成分。 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 作为信托基金及子基金的管理人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10. 释义 於本公告及通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中央结算系统 指 香港结算设立及运作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或香港结算或其继任者运作之任何接替系 统。 守则 指 证监会颁布之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经不时修订或取代)。 撤销认可资格 指 由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6条对子基金及其发售文件撤销认可资格。 除牌 指 子基金从香港联交所除牌。 分派记录日 指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即旨在厘定有权获得子基金末期分派及子基金进一步分派 (如有)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实益拥有人之日期。 末期分派 指 具有上文第3.2 条赋予该词的涵义。 末期分派日 指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或前後,即子基金作出末期分派之日。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或其继任者。 投资者通知规定 指 具有上文第5.2条赋予该词的涵义。 最後交易日 指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即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的最後一日及参与证 券商赎回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的最後一日。 管理费 指 於章程中披露的管理费。 管理人 指 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或其继任者。 市场作价者 指 香港联交所批准可於香港联交所二手市场为子基金的基金单位作价之经纪或证券商。 参与证券商 指 就子基金而言,任何获香港结算认可(或已委任代理人,其获香港结算认可)为中央结 算系统的直接结算参与者或全面结算参与者(定义见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已签 订参与协议的持牌经纪或证券商。 建议 指 有关终止子基金及自愿寻求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的建议。 章程 指 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的子基金章程(包括产品资料概要),经不时补充。 赎回申请 指 具有章程所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日後相关公告 指 具有上文第5.4条赋予该词的涵义。 相关投资者 指 具有上文第2.2条赋予该词的涵义。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继任者。 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其继任者。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终止日 指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或前後,即信托人与管理人达成子基金不再存有任何或有或实 际资产或负债的意见之日。 停止交易日 指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即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在香港联交所停止买卖之日。 信托契据 指 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北亚有限公司(现称为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与信托人於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就构成信托基金所达成的信托契据,经不时修订。 信托人 指 滙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或其继任者。 基础指数 指 就子基金而言,如章程所示之子基金之指标指数。 基金单位 指 就子基金而言,代表子基金之不可分割之股份。 基金单位持有人 指 子基金的基金单位持有人。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1396 毅德国际 0.37 314.77
00989 广泽地产 0.09 126.19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2211 大健康国际 0.07 42.55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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