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
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Uptown Group Company Limited
中 国 上 城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s 2330)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业绩
中国上城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 之董事( 「董事」) 会( 「董事会」) 欣然宣布本公司
及其附属公司( 「本集团」)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本年度」) 之经
审核综合财务业绩。
综合损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持续经营业务
营业额 3 479,111 7,801
销售成本 (394,009) (7,591)
毛利 85,102 210
其他营运收入 3 1,117 707
销售及分销成本 (7,027) (11,301)
行政费用 (26,992) (25,127)
财务成本 (9,720) (244)
除税前溢利(亏损) 42,480 (35,755)
所得税开支 5 (35,246) (1)
年内持续经营业务溢利(亏损) 7,234 (35,756)
已终止经营业务
年内已终止经营业务溢利(亏损) 6 2,805 (345)
年内溢利(亏损) 7 10,039 (36,101)
2
本公司之拥有人
应占年内溢利(亏损)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 3,555 (33,607)
-来自已终止经营业务 1,057 (176)
本公司之拥有人应占年内
溢利(亏损) 4,612 (33,783)
非控制性权益应占年内
溢利(亏损)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 3,679 (2,149)
-来自已终止经营业务 1,748 (169)
非控制性权益应占年内
溢利(亏损) 5,427 (2,318)
10,039 (36,101)
每股盈利(亏损) 9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及已终止经营业务
基本及摊薄 人民币0.30分 人民币(3.02)分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
基本及摊薄 人民币0.23分 人民币(3.00)分
综合损益表 (续)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3
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年内溢利(亏损) 10,039 (36,101)
其他全面(开支) 收益
其後可重新分类至损益之项目:
因换算外国业务产生之汇兑差额:
-年内产生的汇兑亏损 (1,450) (2,117)
-累计换算储备於出售附属公司时
重新分类至损益 557 �C
年内其他全面开支 (893) (2,117)
年内全面收益(开支) 总额 9,146 (38,218)
以下应占年内全面收益(开支) 总额:
本公司之拥有人 3,719 (35,900)
非控制性权益 5,427 (2,318)
9,146 (38,218)
4
综合财务状况表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重列)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19,359 19,144
递延税项资产 3,578 �C
可供出售投资 �C �C
22,937 19,144
流动资产
在建物业 354,831 1,441,992
持作出售物业 891,580 �C
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 10 138,068 56,944
持作交易用途之投资 40 42
可收回所得税 16,099 32,980
有限制银行存款 7,888 7,651
已抵押银行存款 34,044 54,456
银行结存及现金 42,795 32,298
1,485,345 1,626,363
分类为持作出售之资产 �C 11,303
1,485,345 1,637,666
流动负债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11 744,739 659,511
应付代价 16,942 19,042
应付董事款项 3,160 �C
有抵押银行借款 133,539 245,079
898,380 923,632
有关分类为持作出售之资产负债 �C 13,654
898,380 937,286
流动资产净值 586,965 700,380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 609,902 719,524
5
资本及储备
普通股股本 136,015 136,015
储备 367,891 364,172
本公司之拥有人应占权益 503,906 500,187
非控制性权益 30,122 22,176
权益总额 534,028 522,363
非流动负债
有抵押银行借款 �C 120,000
递延税项负债 75,874 77,161
75,874 197,161
609,902 719,524
综合财务状况表 (续)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6
附注:
1. 编制基准
综合财务报表乃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 「香港会计师公会」) 颁布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
务报告准则」) 编制。此外,综合财务报表包括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及香港公司
条例所规定之适用披露。
综合财务报表乃根据过往成本基准编制,惟若干财务工具按各报告期末之公允值计量。
2. 应用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於本年度,本集团已应用下列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包括香
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会计准则( 「香港会计准则」)、修订及诠释( 「诠释」)。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修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周期之
年度改进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 披露计划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之修订
厘清可接受之折旧及摊销方法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41号之修订
农业:生产性植物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之修订 独立财务报表之权益法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之修订
投资实体:应用综合入账例外情况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之修订 收购合营业务权益之会计处理
於本年度应用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并无对本集团於本年度及过往年度之财务表现
及状况及�u或综合财务业绩所载披露构成重大影响。
7
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本集团并无提早应用以下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二零一四年)
财务工具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来自客户合约之收益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 租赁3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之修订 披露计划1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之修订 就未变现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之修订
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之间之
资产销售或贡献4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之修订 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之分类及计量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之修订 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约 一并应用之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财务工具 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修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周期之年
度改进5
1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2 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3 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4 生效日期尚未厘定。
5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之修订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而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之修订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之修订则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本公司董事预期,应用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可能会对本集团之业绩及财务状况构成
重大影响。然而,於对采纳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影响进行详尽审核前,本集团无
法对量化影响作出合理估计及推断该影响是否属重大。
3 营业额及其他营运收入
营业额指物业销售及原糖销售产生之收益(经扣除折扣、营业税及其他销售相关税项)。
8
本集团年内来自持续经营业务之营业额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营业额
物业销售 479,111 �C
原糖销售 �C 7,801
479,111 7,801
其他营运收入
银行利息收入 1,117 707
总收益 480,228 8,508
4. 分部资料
就资源分配及分类表现评估向本公司董事会(即主要营运决策者) 所呈报之资料,侧重於交付
或提供之产品或服务之类型。本公司董事已选择按不同产品管理本集团。在设定本集团之可报
告分部时,主要营运决策者并无将所识别之经营分部汇总。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年度,电子产品分部贸易被分类为持作出售且被视为已终止
经营业务。以下报告的分部资料不包括任何该等已终止经营业务的款额,该等款额在附注6详
列。
因此,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本集团之报告及经营分部如下所示:
物业发展 �C 於中国之物业发展。
原糖贸易 �C 原糖贸易。
9
(a) 分部收益及业绩
本集团持续经营业务之收益及业绩之分析按可报告及经营分部呈列如下:
物业发展 原糖贸易 合并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持续经营业务
营业额 479,111 �C �C 7,801 479,111 7,801
分部溢利(亏损) 57,804 (21,705) (485) 54 57,319 (21,651)
持作交易用途之投资之公允值变动 (4) (11)
银行利息收入 1,117 707
未分配公司开支 (15,610) (14,556)
财务成本 (342) (244)
除税前溢利(亏损) 42,480 (35,755)
经营分部之会计政策与本集团会计政策相同。分部溢利�u亏损指各分部未分配持作交易
用途之投资之公允值变动、银行利息收入及未分配公司开支(即中央行政费用及董事酬
金) 及若干财务成本所产生之溢利�u亏损。此乃报告予本集团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即董事
会) 用於资源分配及业绩评估的措施。
(b) 主要产品及服务之收益
以下为本集团来自持续经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之收益: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物业销售 479,111 �C
原糖销售 �C 7,801
479,111 7,801
10
5. 所得税开支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持续经营业务
本年度所得税
-中国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19,567 �C
-中国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20,342 �C
39,909 �C
过往年度拨备不足
-中国企业所得税 1 �C
39,910 �C
递延税项
-本年度 (4,664) 1
35,246 1
附注:
(a) 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香港利得税按估计应课税溢
利以税率16.5%计算。
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由於本集团并无任何须缴纳香港
利得税之应课税溢利,故并无就香港利得税作出拨备。
(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本公司
中国附属公司於该两个年度按25%税率缴纳税项。
11
(c) 土地增值税拨备是按有关中国税务法律及法规所载之规定作出估计。土地增值税乃按增
值额以30%至60%的递增税率之幅度作出拨备,当中有若干可扣税项目包括土地成本及相
关物业发展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通告,於出售物业後应暂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之後在完成物业发展时再对有关增值数额作出最终核定。
6. 已终止经营业务�u持作出售的出售组别
出售电子产品贸易业务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订立销售协议,以按代价港币100,000元(相当於约人民
币85,000元) 向独立第三方出售(i)於长荣电子有限公司( 「长荣」) 51%权益,其经营本集团全部
电子产品贸易业务,及(ii)不计息股东贷款。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预期将於十二个月内出售之业务资产及负债已分类为持作出售
之出售组别及分开呈列於综合财务状况表(见下文)。出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预期超过相关资
产及负债之账面净值,因此并无确认减值亏损。
出售事项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完成,同日长荣之控制权移交至收购方。
来自已终止经营电子产品贸易业务之期内溢利(亏损) 载列如下:
自二零一六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一六年
三月三十日
自二零一五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期�u年内电子产品贸易业务之溢利(亏损) 3,568 (345)
出售电子产品贸易业务之亏损 (763) �C
2,805 (345)
12
已计入综合损益表之电子产品贸易业务之业绩载列如下:
自二零一六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一六年
三月三十日
自二零一五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营业额 �C 16,642
销售成本 �C (16,763)
毛亏 �C (121)
其他营运收入 3,569 1
行政费用 (1) (225)
除税前溢利(亏损) 3,568 (345)
所得税开支 �C �C
年内溢利(亏损) 3,568 (345)
年内已终止经营业务之溢利(亏损) 已扣除(计入):
核数师酬金 �C 195
应收同系附属公司款项已确认之减值亏损拨回 (3,569) �C
13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要电子产品贸易业务资产及负债类别,已分开载列於综合财
务状况表,如下所示: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人民币千元
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净额 10,577
银行结存及现金 726
分类为持作出售之资产总值 11,303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及有关分类为持作出售之资产总负债 13,654
7. 年内溢利(亏损)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之年内溢利(亏损) 已扣除以下各项:
持续经营业务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员工成本(包括董事酬金):
薪金、工资及其他实物利益 15,368 13,970
退休福利计划供款 886 741
16,254 14,711
核数师酬金 1,164 846
持作交易用途之投资之公允值变动(计入行政费用) 4 11
确认为开支的存货成本(计入销售成本) �C 7,591
确认为开支的持作出售物业成本(计入销售成本) 394,009 �C
汇兑亏损净额 21 34
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 803 732
设备之经营租赁租金 28 26
租赁物业之经营租赁租金 3 9
14
8. 股息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概无支付或建议支付任何股息,自报告期末起亦未建
议支付任何股息(二零一五年:无)。
9. 每股盈利(亏损)
来自持续经营及已终止经营业务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亏损) 乃根据以下数据计算: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盈利(亏损)
就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年内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亏损)
而言之盈利(亏损) 4,612 (33,783)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股 千股
股份数目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就每股基本盈利�u亏损而言) 1,524,478 1,119,862
由於并无对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购股权造成摊薄影响,及截
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可换股可赎回优先股悉数转换为普通股,且於二零一六年
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概无未行使可换股可赎回优先股,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每股摊薄盈利(亏损) 与每股基本盈利(亏损) 相同。
15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来自持续经营业务之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亏损) 乃根据以下数据计算:
盈利(亏损) 数据计算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年内溢利(亏损) 4,612 (33,783)
减:来自已终止经营业务之年内(溢利) 亏损 (1,057) 176
就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年内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而言之
盈利(亏损) 3,555 (33,607)
所采用之分母与上文详述计算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亏损) 时所应用者相同。
来自已终止经营业务
来自已终止经营业务之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二零一五年:亏损) 为每股人民币0.07分(二零一五
年:人民币0.02分),基於来自已终止经营业务之年内溢利(二零一五年:亏损) 人民币1,057,000
元(二零一五年:亏损人民币176,000元) 及上文所详述用於计算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二零一五
年:亏损) 之分母得出。
16
10. 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贸易应收款项 3,289 3,123
减:已确认减值亏损 (3,289) (3,123)
�C �C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 138,505 57,359
减:已确认减值亏损 (437) (415)
138,068 56,944
138,068 56,944
来自贸易分部之客户收到账单後,一般需要一至两个月清还债务,惟若干已建立良好关系之客
户可延长至两至三个月。
本集团并无就该等结余持有任何抵押品。
(a) 就贸易应收款项确认之减值亏损变动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於年初 3,123 6,371
汇兑调整 166 389
转拨至分类为持作出售之资产 �C (3,637)
於年结 3,289 3,123
17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计入减值亏损之个别已减值贸易应收款项结余总额约为
人民币3,289,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3,123,000元),该贸易应收款项乃长期未清还。
11.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於报告期末之贸易应付款项按发票日期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90天以内 38,378 12,814
91至365天 330 8,937
超过365天 403 �C
39,111 21,751
本集团一般向供应商取得30至90天之信贷期。本集团已建立财务风险管理政策,确保所有应付
款项於信贷期内偿付。
12. 比较数字
过往於综合财务状况表呈列之银行结余及现金包括已抵押银行存款及银行结余及现金。为与本
年度之呈列方式一致,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已抵押银行存款已由银行结余及现金重
新分类,於综合财务状况表单独呈列,以达致更佳呈列方式。
18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业务回顾
本集团於年内之主要业务分部回顾如下:
物业发展
本集团於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 广东省茂名市拥有一个物业发展项目( 「该项
目」)。该项目将分三期发展为住宅与商用物业为一体的综合发展项目。第一期与第
二期之物业兴建於本年度下半年竣工,且部分第一期物业於本年度下半年交付予买
家。
本年度,物业发展业务应占总营业额约人民币479,111,000元(二零一五年:无),主要
来自该项目第一期确认相关销售。本年度内,该项目第一期与第二期超过50%之住宅
物业(分类为本集团持作出售物业) 确认为销售。就该项目第一期与第二期之余下物
业而言,超过95%之住宅物业及60%之商用及办公物业已获订约预售,并计划於二零
一七年交付。
该项目第三期於二零一六年动工并将於二零一八年末及二零一九年竣工。该项目第
三期总建筑面积约为188,000平方米,而住宅及商用物业之可销售面积为约127,000平
方米,主要由九幢32层高楼宇组成。
原糖贸易
本集团自二零一四年末起已展开原糖贸易业务。本年度内,全球原糖需求复苏,而原
糖价格已稳步回升。尽管并无录得营业额,但管理层对二零一七年之原糖贸易业务持
乐观态度,并将积极拓展包括全球及中国市场在内的市场机遇。
19
市场前景及展望
於二零一六年,尽管全球及中国经济持续复杂,中国物业市场仍录得高交易量及成交
价。
於二零一六年上半年,房地产政策因刺激用户住房需求库存出清而收紧。在进入第四
季度之际,房价上涨,政府实施收紧政策。第四季度,一线及二线热点城市已推行及
加强政府之措施及政策,其中包括:收紧购房资格、收紧第二套房按揭、更加严格控
制土地销售及物业预售。该等变动对本集团位於广东省茂名市之物业项目并无重大
直接影响,原因是(1)该项目第一期与第二期之大部分物业於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
年初已订约预售;(2)茂名物业市场於本年度内相当稳定且於可预见未来预期保持稳
定;及(3)城市转型带来终端用户之强劲住房需求。
鉴於未来数年中国经济环境及物业市场政策状况复杂、而中国城市化及粤西地区基
建持续,本集团将会实施审慎投资政策,但管理层对该项目之表现持乐观态度。凭藉
该项目第一期与第二期之成功强劲销售及市场声誉,管理层对於二零一六年动工之
第三期之销售有信心。
於二零一七年,本集团已计划透过扩大原糖贸易业务及开发中国及其他亚洲国家之
其他物业投资机遇而进一步多元化其业务。二零一六年全球原糖需求及价格复苏,管
理层对於未来数年集团之原糖贸易业务增长持乐观态度。
20
财务回顾
本年度,本集团已录得营业额约人民币479,111,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7,801,000
元)。本公司之拥有人应占溢利约为人民币4,612,000元(二零一五年:亏损人民币
33,783,000元)。营业额上涨及年度业绩改善乃主要归因於来自该项目第一期之确认
销售。本年度内,第一期与第二期超过50%(基於总可销售面积) 之住宅物业(分类为
本集团持作出售物业) 已交付及确认为销售。第一期与第二期之余下大部分物业已获
订约预售,计划於二零一七年交付并确认为营业额。
本年度,本集团经营业务产生的现金流入净额约为人民币209,384,000元(二零一五
年:人民币165,594,000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银行结存及现金约为
人民币42,795,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32,298,000元)、有限制银行存款约为人
民币7,888,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7,651,000元) 及已抵押银行存款约为人民币
34,044,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54,456,000元)。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总资产为约人民币1,508,282,000元(二零一五
年:人民币1,656,810,000元),减少约9%。该减少乃主要由於该项目第一期物业销售
所致。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总借款减少至约人民币133,539,000元
(二零一五年:人民币365,079,000元),乃由於本年度内偿还建筑贷款所致。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负债率(以借款总额除以资产净值计算) 为25%(二
零一五年:70%),而流动比率为1.7 (二零一五年:1.7)。
财务成本
本年度,财务成本约人民币9,720,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244,000元),利息开支约
人民币18,743,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57,531,000元) 资本化为在建物业。费用主要
包括须於五年内悉数偿还的银行借款之利息开支约人民币9,361,000元(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2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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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结构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的已发行普通股股本为约港币152,448,000元,
分为1,524,478,520股每股港币0.10元的股份。
外汇风险
本集团赚取的收益及产生的费用主要以人民币、美元及港币计算。本集团的货币资产
及负债均以人民币、美元及港币计值。目前本集团并无任何外汇对冲政策。然而,管
理层会密切监察外汇风险,并在有需要时考虑使用对冲工具。
资产抵押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将总账面值约为人民币206,591,000元的若干
租赁土地及楼宇及在建物业抵押予银行,作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获授一般银行信
贷之担保。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人民币133,539,000元的银行信贷已动用
及约人民币9,851,000元未动用并可供用於本集团未来融资。
分部资料
分部资料之详情载於本公告附注4。
资本承担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已订约但未於综合财务报表拨备之在建物业
承担约为人民币427,727,000元。
雇员及薪酬政策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在香港及中国雇用66位(二零一五年:66位)
全职雇员。本集团的薪酬政策乃依据市场趋势、未来计划及雇员的个人表现而制订,
并定期进行检讨。除提供公积金计划及国家管理社会福利计划外,购股权将根据对个
别雇员表现的评估向雇员授出,以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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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然负债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就本集团物业之若干买家获提供之按揭贷款
之最高责任为约人民币535,979,000元。
股息
董事会建议不派发本年度之股息。
遵守企业管治守则
本公司之企业管治常规乃以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
( 「企业管治守则」) 所载原则及守则条文( 「守则条文」) 为依据。
於本年度内,本公司已遵守企业管治守则之全部守则条文,惟第A.6.7条及E.1.2条除
外。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第A.6.7条,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其他非执行董事应出席股
东大会,以对股东的意见能有公正的了解。此外,根据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第E.1.2
条,董事会主席应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且其亦应邀请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及任何其他委员会(视情况而定) 的主席出席。全体董事会成员及本公司核数师
已出席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
会」) 回答本公司股东的提问,惟潘礼贤先生(本公司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 主
席) 及李建生女士(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 由於其他事务在身而未能出席二零一六
年股东周年大会,惟彼等已委任其他出席董事作为其代表回答本公司股东之提问。未
来,本公司将尽其最大努力鼓励独立非执行董事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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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标准守则
於本年度,本公司已采纳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标准
守则( 「标准守则」),作为董事於本年度进行证券交易的操守守则。於本年度,向全体
董事作出明确查询後,本公司确认全体董事已遵守标准守则所载之规定标准。
购买、出售及赎回证券
於本年度,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买卖或赎回本公司任何上市证券。
审核委员会
本公司已成立审核委员会并遵守上市规则所载的要求订立书面职权范围,其目的为
审阅及监督本集团之财务申报程序、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审核委员会目前由潘礼贤
先生(主席)、查锡我先生及李建生女士组成。审核委员会已与管理层及外聘核数师
审阅及讨论财务申报事宜,包括本年度之业绩。
刊发年度业绩及年报
本业绩公告可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
www.chinauptown.com.hk查阅。本年度之年报将会在切实可行之情况下尽快寄予本公
司股东并於上述网站发布。
承董事会命
中国上城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府磊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刘锋先生、陈贤先生、刘世忠先生、Xia Dan女
士及刘忠翔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潘礼贤先生、查锡我先生及李建生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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