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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NEWECONOMYFUNDLIMITED
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6年12月14日(星期三)上
午十时正假座香港德辅道中13-14号欧陆贸易中心5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
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决
议案:
特别决议案
1(a)「. 动议删除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之现有细则第45.2条全文并
以下文内容取代:
「45.2除股份所附权利另行规定者外,或董事另行厘定者外,特定类别及╱
或系列股份的所有股息及分派均须根据股东所持有该类别及╱或系
列股份的资产净值或由股东之普通决议案可能厘定之有关其他比例
予以宣派及支付。惟若任何股份发行条款规定其须由特定日期起收
取股息或分派,则该股份须按相应方式享有股息或分派。」
1(b)「. 动议删除章程细则之现有细则第46.1条全文并以下文内容取代:
「46.1董事可资本化本公司储备账(包括股份溢价账及资本赎回储备)的任
何进账额或损益账的任何进账额或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额,并将款额
以股息分派溢利的分派比例或由股东之普通决议案可能厘定之有关
其他比例,分派予任何类别及╱或系列的股东,且代表彼等运用该款
额悉数缴足未发行股份股款,将股份以入账列作缴足股款形式按上
述比例配发及分派予彼等。在此情况下,董事须进行一切使该资本化
生效的行动及事宜,如可予分派的股份属碎股,则可全权制定彼等认
为适宜的相关条文(包括规定零碎配额须累算归予本公司而非相关股
–1–
东利益)。董事会可授权任何人士代表全体受益股东就有关资本化及
附带事宜与本公司订立一份协议,且根据该授权订立的任何协议应
对所有相关人士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批准藉增设1,600,000,000股未发行股份,将本公司法定股本由200,000,000
港元( 分为每股面值0.05港元之400,000,000股股份( 各为一股「 股份 」))增
加至1,000,000,000港元(分为2,000,000,000股股份)(「增加法定股本」);及
(b)授权任何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署及签立所有有关文件、文据及协议,及
采取其视为有关、从属於或涉及增加法定股本项下拟进行事项及就完
成增加法定股本之所有行动或事宜。」
2. 「动议
(a)待通过(i)特别决议案;(ii)下文第1及3项普通决议案;及(iii)达成包销协
议(定义见下文)之条件後,批准供股(定义见下文)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
就本决议案而言,「供股」指根据本公司与包销商中国建信金融服务有
限公司(「包销商」)所订立日期为2016年11月4日之包销协议(「包销协议」,
包括其一切补充协议)(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
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之条件及受该等条件规限,建
议按於厘定供股配额之参考日期每持有两(2)股股份获发三(3)股供股
股份之比例,按每股供股股份0.50港元之认购价,向当日名列本公司股
东名册之合资格股东(「合资格股东」)(董事经作出相关查询後认为,计
及相关地区之法律限制或当地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排除其
参与供股属必要或适宜且登记地址为香港以外地区之股东(「受禁制股
东」)除外)供股发行333,784,800股股份(「供股股份」);
–2–
(b)授权任何董事可在不按持股比例向合资格股东发售、配发或发行供股
股份(以未缴足及缴足股款形式)之情况下根据供股配发及发行供股股份,
且特别授权董事在考虑章程细则或香港境外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
交易所之法例或规定及规例项下之规限或责任後认为必需、合适或权
宜就零碎配额及╱或受禁制股东作出排除安排或其他安排;
(c)批准、确认及追认订立包销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有
关由包销商接纳及╱或由包销商促使该等认购人接纳未认购供股股份(如
有)之安排以及不安排超额申请;及
(d)授权任何董事签署及签立有关文件、文据及协议(不论有否盖印),及
於其全权认为就使包销协议、供股及╱或发行红股生效、发行供股股
份及红股及实行所有据此拟进行交易而言属必需、合适或权宜时,采
取其视为有关、从属於或涉及包销协议、供股及╱或发行红股项下拟
进行事项之所有行动或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发行及配发供股股份及红股,
及按董事之意见及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下,协定有关改动、
修订或豁免。」
3. 「动议待上述第1项特别决议案及第1及2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
(a)确认及批准根据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1月21日之通函所载条款及条件,
按每承购三(3)股缴足股款供股股份获派两(2)股红股之基准,向缴足股
款供股股份之首批登记持有人发行(「发行红股」)入账列作缴足之红股(「红
股」),并授权任何董事可在不按持股比例向本公司现有股东提呈、配
发或发行红股之情况下根据发行红股配发及发行红股,且特别授权董
事在考虑任何章程细则或香港境外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交易所之
法例及规例项下之规限或责任後认为必需、合适或权宜就零碎配额或
受禁制股东作出排除安排或其他安排;及
–3–
(b)授权任何董事按彼等认为就发行红股及据此拟进行交易属必需、合适
或权宜而签署及签立该等文件并作出一切相关行动及事宜,包括但不
限於在公司法(经修订2013年修订本)允许之情况下配发及发行红股以
及动用自本公司实缴盈余账或任何其他储备之金额缴足红股。」
代表董事会
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顾旭
香港,2016年11月21日
注册办事处: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P.O.Box309,UglandHouse, 香港中环
SouthChurchStreet,GeorgeTown, 皇后大道中16–18号
GrandCaymanKY1-1104, 新世界大厦1期
CaymanIslands 7楼707室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及
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股东可委任任何数目之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
2.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就该等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於
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然而,倘有一名以上该等联名持有人
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之上述其
中一名人士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3.依照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列印指示填妥及签署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
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在实际可能情况下尽快
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
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室,惟无论如何不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方为有效。
4.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
会上投票,而於该情况下,委任代表文据将被视为已撤回论。
5.除审批程序及行政事宜之任何决议案外,股东特别大会上之任何表决均须以按股数投票
方式进行。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顾旭先生及陈昌义先生;以及独立
非执行董事林振豪先生、FarisIbrahimTahaAYOUB先生及潘铁珊先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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