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联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拟及不构成於任何司法权辖区购买或认购或邀请购买或认购联席要约方或本公司之任何证券的任何要约或成为其中一部分、或任何表决权或批准的招揽,亦不得在与适用法律相抵触之情况下於任何司法权辖区出售、发行或转让本公司证券。
ALIBABA INVESTMENT 银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LIMITED
(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INTIME RETAIL (GROUP) COMPANY LIMITED
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33)
联合公告
(1)有关根据公司法第86条
由联席要约方透过计划安排
将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私有化之建议及
(2)建议撤销上市地位
最新进展情况
联席要约方之财务顾问
兹提述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Alibaba Investment Limited及银泰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联席要约方」)於2017年1月10日发出之联合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联席要约方拟根据公司法第86条透过计划安排将本公司私有化,及本公司及联席要约方於2017年1月26日发出之联合公告(「延迟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寄发计划文件的时间。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建议之最新进展情况
实行建议及计划须待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後,方可作实。联席要约方及本公司一直竭力达成条件及编制计划文件及召开法院会议及本公司特别股东大会以批准(其中包括)计划之相关通告。亦需要额外时间厘定大法院聆讯日期以对法院会议作出指示及落实计划文件之内容。联席要约方及本公司待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後将於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
寄发计划文件
诚如延迟公告所述,联席要约方已向执行人员申请批准将寄发计划文件的最後期限延迟至2017年3月31日前。执行人员已批准该延迟申请。
建议之详细时间表将载於计划文件及本公司与联席要约方於紧接寄发计划文件後作出的联合公告内。
警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实行建议、计划及购股权要约须待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後,方可作实,因此建议未必一定实行,计划亦未必一定生效以及购股权要约未必一定实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如任何人士对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承董事会命
AlibabaInvestment Limited 银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董事
石义德 沈国军
承董事会命
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非执行董事
辛向东
香港,2017年2月24日
於本公告日期,阿里巴巴投资的董事为石义德先生、武卫女士及叶柏东先生。
阿里巴巴投资之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有关本集团及沈氏集团者除外),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本公告所载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有关本集团及沈氏集团所表达者除外),且本公告概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令本公告所载任何声明产生误导。
於本公告日期,沈氏要约方的董事为沈国军先生。
沈氏要约方之董事对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有关本集团或阿里巴巴集团者除外),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本公告所载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有关本集团或阿里巴巴集团所表达者除外),且本公告概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令本公告所载任何声明产生误导。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陈晓东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张勇先生及辛向东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周凡先生、陈江旭先生及胡勇敏先生。
本公司之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公告所载有关本集团的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本集团於本公告所发表的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公告概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令本公告所载任何声明产生误导。
聯合公告 (1)有關根據公司法第86條 由聯席要約方透過計劃安排 將銀泰商業(集團)有限公司私有化之建議及 (2)建議撤銷上市地位 最新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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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商业
2017-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