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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PENTER TANHOLDINGS LIMITED
谭木匠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37)
董事辞任及董事调任
本公司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董事之变动如下:
1. 刘畅先生已辞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2. 黄佐安女士已由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调任为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一七年二
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董事会谨此对刘先生於任内为本公司所作宝贵努力及贡献向其表达深切谢意。
董事辞任
谭木匠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之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刘畅先生(「刘先生」)已辞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以将其工作及注意力集中於他的其他业务约定。
刘先生已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概无有关彼辞任的其他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董事会谨此对刘先生於任内为本公司所作宝贵努力及贡献向其表达深切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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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调任
董事会亦宣布,黄佐安女士已由独立非执行董事调任为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黄女士将协助本集团执行与外部人士联络的部分工作。因此,彼或不再具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所界定之「独立性」。黄女士将仍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
黄佐安女士,57岁,於二零零七年五月至二零一二年八月期间,曾任职中华人民
共和国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支队长及於二零一二年八月至二零 一三年十二月期间任职万州区公安局警察学校正处级侦察员。黄女士於公安政府机 关累积逾30年工作经验。彼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获委任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黄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一项服务合约,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为期两年,惟任何
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不少於三个月书面通知随时终止合约。任期届满後,委任可继
续,直至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於三个月书面通知终止为止。黄女士须根据本
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且服务合约将在黄女士不再担任董事(不
论出於何种原因)之情况下自动终止。黄女士有权收取与之前相同的年度董事酬金
人民币88,000元,该金额乃参考彼於本集团之相关经验、职责及责任以及工作时间
而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黄女士於过去三年内并无担任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
职位,亦无於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
职务。黄女士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
关系。於本公告日期,黄女士并无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所界定之任何本公司证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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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黄女士及本公司并无留意到任何其他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垂
注,且概无有关黄女士之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任何规定予以披
露。
作出上述调任後,独立非执行董事之人数未能满足上市规则下之规定。因此,董事
会将根据上市规则第3.11条之规定,自黄女士调任之日起计三个月内,尽最大努力
物色可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合适人选。
承董事会命
谭木匠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谭传华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三位执行董事,即谭传华先生,谭棣夫先生和耿长生先生;两位非执行董事,分别为谭佚男女士和黄佐安女士;以及两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杨扬先生和周锦荣先生。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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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辭任及董事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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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木匠
2017-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