翌日披露报表
(股份发行人──已发行股本变动及/或股份购回)
上市发行人名称: 敏华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01999 呈交日期:2017年3月8日
如上市发行人的已发行股本出现变动而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25A条作出披露,必须填妥I部。
如上市发行人购回股份而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0.06(4)(a)条作出披露,则亦须填妥II部。
证券详情: 每股0.40港元的普通股
I.
已发行股份占 上一个营业日的 发行价较市值的
发行股份 股份数目 有关股份发行前的 每股发行价 每股收市价 折让/溢价幅度(百分比)
(注6及7) 现有已发行股本百分比 (注1及7) (注5) (注7)
(注4、6及7)
於下列日期开始时的结存
(注2) 3,819,428,000
2017年3月7日
(注3)
於2012年2月8日根据本 249,600 0.007% 1.18港元 5.19港元 折让77.26%
公司之购股权计划(於2010
年3月5日获采纳)行使授
出之购股权而配发及发行之
普通股
(注3)
於2013年2月1日根据本 974,400 0.026% 1.80港元 5.19港元 折让65.32%
公司之购股权计划(於2010
年3月5日获采纳)行使授
出之购股权而配发及发行之
普通股
(注3)
於2014年1月22日根据本 164,800 0.13% 3.64港元 5.19港元 折让29.87%
公司之购股权计划(於2010
年3月5日获采纳)行使授
出之购股权而配发及发行之
普通股
(注3)
於2015年2月10日根据本 351,200 0.18% 3.36港元 5.19港元 折让35.26%
公司之购股权计划(於2010
年3月5日获采纳)行使授
出之购股权而配发及发行之
普通股
於下列日期结束时的结存
(注8)
2017年3月8日 3,821,168,000
I部注释:
1. 若股份曾以超过一个每股发行价发行,须提供每股加权平均发行价。
2. 请填上根据《上市规则》第13.25A条刊发的上一份「翌日披露报表」或根据《上市规则》第13.25B条刊发的上一份「月报表」(以较後者为准)的期终结存日期。
3. 请列出所有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25A条披露的已发行股本变动,连同有关的发行日期。每个类别须独立披露,并提供充足资料,以便使用者可在上市发行人的「月
报表」内识别有关类别。例如:因多次根据同一股份期权计划行使股份期权或多次根据同一可换股票据进行换股而多次发行的股份,必须综合计算,在同一个类别下披露。然而,若因根据两项股份期权计划行使股份期权或根据两项可换股票据进行换股而进行的发行,则必须分开两个类别披露。
4. 在计算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本变动的百分比时,将参照以上市发行人在发生其最早一宗相关事件前的已发行股本总额(就此目的而言不包括已购回或赎回但尚未注销的任
何股份);该最早一宗相关事件是之前并未有在「月报表」或「翌日披露报表」内披露的。
5. 如上市发行人的股份暂停买卖,则「上一个营业日的每股收市价」应理解为「股份作最後买卖的营业日当天的每股收市价」。
6. 如购回股份:
「发行股份」应理解为「购回股份」;及
「已发行股份占有关股份发行前的现有已发行股本百分比」应理解为「已购回股份占有关股份购回前的现有已发行股本百分比」。
7. 如赎回股份:
「发行股份」应理解为「赎回股份」;及
「已发行股份占有关股份发行前的现有已发行股本百分比」应理解为「已赎回股份占有关股份赎回前的现有已发行股本百分比」。
「每股发行价」应理解为「每股赎回价」。
8. 期终结存日期为最後一宗披露的相关事件的日期。
II.
A. 购回报告
交易日 购回证券数目 购回方式 每股价格或 最低价 付出总额
(注) 付出最高价(元) (元) (元)
合共
B. 以贵交易所为第一上市地的发行人的其他资料
1. 本年内至今天为止(自普通决议案通过以来)在贵交易所购回该等证券的数目 (a)58,328,000
2. 自决议案通过日期以来在贵交易所购回的证券占於普通决议案通过时已发行股本的百分 3.028%*
比
((a)x100)
已发行股本
我们确认,上文A部所述於贵交易所进行的购回是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而除经本公司股东於2016年7月13日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的红股发行(有关详情已於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5月25日的公布披露)外,已呈交贵交易所日期为 2016年7月13日 的说明函件所载资料并无任何重大变动。我们亦确认,上文A部所述於另一家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购股活动,是根据当地有关在该交易所购入股份的适用规则进行。
*附注�s根据本公司经按自2016年8月5日起所持有每一股当时现有股份获发一股红股的基准发行的红股扩大的已发行股本计算的百分比为 1.532%。
II部注释:请注明是於本交易所、另一家证券交易所(列明交易所名称)、以私人安排方式或以全面收购方式进行。
呈交者: 王贵升
(姓名)
职衔: 董事
(董事、秘书或其他获正式授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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