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
何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33)
公告
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
本公告乃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第XIVA部下之内幕消息条文(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下所定义)及上市规则第13.09(2)(a)及13.10B条的规定所发出。
本公司於2017年3月9日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保定创新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新长
城」)通知:创新长城於2017年3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
登记解除业务,将原质押给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新区科技支行的本公司股份
121,81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3%)解除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1、出质人:创新长城
质权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新区科技支行
质押登记解除日期: 2017年3月7日
解除质押股份数量: 121,81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3%)
2、截至本公告日,创新长城共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5,115,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56.04%。本次解除质押後,创新长城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1,011,890,000股,占其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19.78%,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09%。
本公告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www.hkexnews.hk)、上 海证券交易 所(www.sse.com.cn)
及本公司官方网站(www.gwm.com.cn)发布。
本公司的股东及有意的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徐辉
中国河北省保定市,2017年3月9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如下:
执行董事:魏建军先生、王凤英女士及杨志娟女士。
非执行董事:何平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黄志雄先生、卢闯先生及马力辉先生。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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