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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法津訴訟情況更新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UNWAY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新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8) 内幕消息 本公司之法津诉讼情况更新 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条文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刘倩女士(作为原告人)就票据於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院」)对本公司发出之令状(「二零一六年二月之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采用词汇与二零一六年二月之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三日,原告人以传票(「传票」)形式针对本公司向法院申请简易判决,当中包括,索偿金额40,000,000.00港元; 或以强制履行令令本公司将原告人本金额为20,000,000.00港元之可换股票据转换为本公司之股份并配发予原告人,及有待评估之损害赔偿以替代强制履行令或有待评估之损害赔偿另加强制履行令。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原告人存档法院另一张传票(「修订传票」),要求许可修改传票,令原告人之索偿金额由原本40,000,000.00港元更改为47,333,332.86港元或19,999,999.80港元或法院评定之款项,而其他索偿保留不变。法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按照修订传票的条款发出命令。 传票之实质聆讯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进行,并保留判决。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法院判原告人胜诉(「判决」),而其损害赔偿有待评估。 本公司正就判决提出上诉及申请暂缓执行判决寻求其法律顾问之意见。 本公司将於适当情况下再刊发公告,以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有关上述行动之任何进一步重大发展。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新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黄卫东 主席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即黄卫东先生(主席)、梁志辉先生、李重阳先生及齐娇女士)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丛永俭先生、林继阳先生及刘陈立先生)。 网址:http://www.irasia.com/listco/hk/sunway/index.htm *仅供识别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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