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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業績公佈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RENEWABLEENERGYINVESTMENTLIMITED 中国再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87) (网址:www.cre987.com)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全年业绩公布 中国再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公布本公司及其附 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业绩如下: 综合全面收入报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附注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收益 3 130,998 132,919 销售成本 4 (87,152) (88,645) 毛利 43,846 44,274 其他收益 5 162 22 行政费用 4 (22,755) (23,620) 经营溢利 21,253 20,676 财务收入 6 3,612 6,583 融资成本 6 (31,894) (43,154) 融资成本-净额 6 (28,282) (36,571) 应占联营公司溢利减亏损 72,009 60,916 �C1�C 附注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所得税前溢利 64,980 45,021 所得税支出 7 (6,834) (5,669) 本年度溢利 58,146 39,352 其他全面亏损: 可於其後重新分类至损益之项目 汇兑换算差额 (92,015) (94,478) 本年度其他全面亏损,扣除税项 (92,015) (94,478) 本年度全面亏损总额 (33,869) (55,126) 以下应占溢利: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 61,098 40,454 非控股权益 (2,952) (1,102) 58,146 39,352 以下应占全面亏损总额: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 (31,068) (54,060) 非控股权益 (2,801) (1,066) (33,869) (55,126)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每股盈利 (每股以港仙列示) 每股基本盈利 8(a) 2.59 1.72 每股摊薄盈利 8(b) 2.59 1.56 �C2�C 综合资产负债表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注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资产 非流动资产 物业、机器及设备 910,853 1,039,197 在建工程 7,319 1,055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 12,089 13,937 无形资产 4,057 4,718 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 10 18,188 22,719 於联营公司之权益 878,111 923,940 非流动资产总值 1,830,617 2,005,566 流动资产 存货 5,939 5,920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 10 78,319 65,674 短期银行存款 13,475 4,26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00,704 181,250 流动资产总值 298,437 257,113 资产总值 2,129,054 2,262,679 权益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股本及储备 股本 23,564 23,564 储备 1,542,629 1,583,123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权益 1,566,193 1,606,687 非控股权益 (2,522) 279 权益总额 1,563,671 1,606,966 �C3�C 附注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负债 非流动负债 银行借款 383,018 471,874 递延所得税负债 31,518 33,072 非流动负债总额 414,536 504,946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 11 68,433 65,911 银行借款即期部分 82,414 84,856 流动负债总额 150,847 150,767 负债总额 565,383 655,713 权益及负债总额 2,129,054 2,262,679 �C4�C 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1 一般资料 中国再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或「中国再生能源」)为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 免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地址为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GrandCayman KY1�C1111,CaymanIslands。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主要从事替代能源业务。本集团之业务主要位於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 本公司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 ClaudioHoldingsLimited,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为本公司最终控股公司。 除另有指明外,此等综合财务报表以千港元(「千港元」)为单位呈列。此等综合财务报表已於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获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刊发。 2 编制基准 中国再生能源之综合财务报表乃根据所有适用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编制。综合财务报表按历史成本惯例编制。 会计政策及披露之变动 (a)本集团采纳之经修订准则 年度改进项目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 周期年度改进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修订本) 披露计划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修订本) 独立财务报表之权益法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 澄清折旧及摊销之可接受方法 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修订本)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投资实体:应用综合例外情况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修订本) 采纳上述修订本对本集团之财务资料并无重大影响。 (b)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开始之财政年度首次强制应用之经修订准则,惟目前与本集团 无关(但其或会对未来交易事件之会计造成影响)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 农业:生产性植物 香港会计准则第41号(修订本)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修订本) 收购合营业务权益之会计处理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 监管递延账目 �C5�C (c)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开始之财政年度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且本集团亦无提早采纳之 新准则、修订本及诠释 以下为已颁布且必须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以後开始之本集团会计期间或较後期 间强制应用,惟本集团并无提早采纳之准则、对准则之修订及诠释: 於下列日期 或之後开始之 会计期间生效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本)所得税 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修订本) 现金流量表 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 以股份支付交易之分类及计量 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修订本)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财务工具 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客户合约收益 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 租赁 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 投资者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的资产 待公布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修订本)出售或赠送 本集团并无提早采纳已颁布但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开始之财政年度尚未生效之新 准则、对准则之修订及诠释。本集团已着手评估相关影响,惟现阶段尚未能指出会否 对本集团会计政策及财务资料呈列方式造成任何重大变动。 3 收益 本年度确认的各主要收入项目的金额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电力销售 130,998 132,919 该金额指本集团风力发电场产生之售电金额,包括增值税退税5,661,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2,785,000港元)。本集团仅有一个可呈报分部,即风力发电分部。因本集团在中国境外并无 重大营运,故无需呈列地理分部资料。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来自外界客户之可呈报分部收益为 130,998,000港元(二零一五年:132,919,000港元)仅来自中国市场。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有两名客户(二零一五年:两名客户),所占 收益超逾本集团总收益之10%。来自此等客户之收益分别为91,792,000港元及39,206,000港元 (二零一五年:92,703,000港元及40,216,000港元)。 �C6�C 4 按性质划分之开支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核数师酬金 -审核服务 1,494 1,550 -非审核服务 400 400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摊销 1,092 1,152 无形资产摊销 413 445 物业、机器及设备折旧 72,351 76,525 汇兑收益净额 (943) (1,156) 雇员福利开支(包括董事酬金) 17,353 17,088 经营租赁租金 1,595 1,675 维修及保养开支 2,103 1,481 企业开支 862 847 法律及专业费用 475 894 管理服务费 990 990 其他开支 11,722 10,374 销售成本及行政费用总额 109,907 112,265 5 其他收益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出售物业、机器及设备所得收益 162 22 �C7�C 6 财务收入及融资成本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融资成本: -银行借款之利息开支 (31,894) (43,154) 财务收入: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3,612 6,583 融资成本-净额 (28,282) (36,571) 7 所得税支出 由於本集团本年度并无应课税溢利,故并无就香港利得税作出拨备(二零一五年�U无)。中国 所得税乃根据本年度估计应课税溢利,按中国适用税率25%计算。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有关股息之预扣税 (6,657) (4,932) 递延所得税支出净额 (177) (737) 所得税支出 (6,834) (5,669) 附注:应占联营公司之所得税支出为21,277,000港元(二零一五年:15,309,000港元),乃计入本 集团之应占联营公司溢利减亏损。 �C8�C 8 每股盈利 (a)基本 每股基本盈利乃按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溢利除以本年度内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 数计算。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溢利(千港元) 61,098 40,454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千股) 2,356,372 2,356,372 每股基本盈利(每股港仙) 2.59 1.72 (b)摊薄 每股摊薄盈利乃透过调整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有关调整假设所有具潜在摊 薄影响之普通股均获兑换。於二零一五年,可换股优先股被假定为已兑换为普通股。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溢利(千港元) 61,098 40,454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千股) 2,356,372 2,356,372 就以下各项调整: -假设可换股优先股获兑换(千股) �C 242,466 用於计算每股摊薄盈利之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千股) 2,356,372 2,598,838 每股摊薄盈利(每股港仙) 2.59 1.56 余下尚未获行使可换股优先股及购股权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及二零一五年一月分别 获回购及失效。由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并无任何摊薄潜在 普通股,故并无呈列每股摊薄盈利。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每股摊薄盈利并无假设本年度内尚未行使 之购股权获行使,原因为有关行使将产生反摊薄影响。 �C9�C 9 股息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已派发中期股息,每股普通股0.2港仙 (二零一五年:零港仙) 4,713 �C 拟派发末期股息,每股普通股零港仙 (二零一五年:0.2港仙) �C 4,713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无建议派发末期股息。 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董事会宣派中期股息,派发现金每股普通股0.2港仙,合计4,700,000 港元,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支付。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派发末期股息现金每股普通股0.2港仙,合计 4,700,000港元,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支付。 10预付款项以及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非流动 预付款项 886 2,527 其他应收款 (b) 17,302 20,192 18,188 22,719 流动 应收账款 (a) 53,150 48,741 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 (b) 25,169 16,933 78,319 65,674 96,507 88,393 附注: (a)於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应收账款按本集团收益确认政策分类之 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少於30日 18,740 18,768 超过30日但於60日内 1,088 1,975 超过60日但於90日内 �C 1,864 超过90日 33,322 26,134 53,150 48,741 �C10�C 於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应收账款按发票到期日分类之账龄分析 如下:(附注i)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少於30日 52,471 48,741 超过30日但於60日内 679 �C 53,150 48,741 附注i: 本集团向其贸易客户提供为期30日之信贷期。逾期少於30日之应收账款不被视作减 值。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应收账款52,50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48,700,000 港元)已获全数履行。在该结余中,41,20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44,800,000港元)指应收 政府电费於开出发票前须通过审批,而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该等相关应收款 项的发票未开出。 (b)计入其他应收款为可抵扣进项增值税22,994,000港元(二零一五年:26,234,000港元),乃 源自购买物业、机器及设备。 (c)所有预付款项以及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并无包含减值资产。於报告日期信贷风险之 最高值为上述各类别应收款之账面值。 11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应付账款 667 546 有关购置及建设物业、机器及设备之应付款 57,471 58,832 其他应付款及应计费用 10,295 6,533 68,433 65,911 於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应付账款之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少於十二个月 185 456 十二个月及以上 482 90 667 546 �C11�C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财务回顾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中国再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再生 能源」或「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录得收益131,000,000港元,而 二零一五年同期则为132,900,000港元。毛利为43,800,000港元,而二零一五年则为 44,300,000港元。尽管风力资源跟二零一五年水平相若,发电量亦轻微提�N,但收 益及毛利却因人民币(「人民币」)贬值而稍微下降。 受惠於极低限电,单晶河及绿脑包於二零一六年表现十分良好。因此,该等联营 公司之风力发电场溢利贡献为72,000,000港元,较二零一五年增加18%。 二零一六年,本集团在审慎控制成本下,录得权益持有人应占税後溢利61,100,000 港元(二零一五年:税後溢利40,500,000港元)。每股基本盈利为2.59港仙,而去年则 为每股1.72港仙。 流动资金及财务资源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银行借款总额为465,400,000港元,而二 零一五年则为556,700,000港元,差额主要由於偿还本金及汇兑差额。 银行借款为本集团就位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风力发电场项目,按中国人民银行固 定利率计息的计息人民币银行贷款。本集团未偿还借款之到期日介乎未来九年之 内,当中有82,400,000港元须於一年内偿还,316,300,000港元须於二至五年内偿还 及66,700,000港元须於五年後偿还。 本集团之不受限制银行存款及现金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214,100,000港 元,而於二零一五年则为185,500,000港元。该增加乃来自日常营运所得之现金。 由於借款及收入以人民币计值,无须作出对冲活动。於回顾期内,本集团并无利 用任何金融工具作财务对冲用途。 �C12�C 本集团资产抵押详情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附属公司将价值约人民币857,500,000元(相 当於953,200,000港元)之资产进行抵押,当中包括风力发电设备、预付土地租赁款 项及应收账款,用作担保银行借款。而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用作抵押之 资产价值约人民币917,500,000元(相当於1,082,900,000港元)。该差额乃由於资产折 旧及人民币汇率波动所致。 资本负债比率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净资本负债比率为16%,而二零一五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则为23%。资本负债比率为借款总额减不受限制银行存款及现金, 再除以权益总额。 或然负债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任何或然负债(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无)。 业务回顾 於二零一六年,中国经济稳步增长。总用电量达5,919,800吉瓦时(「吉瓦时」),较二 零一五年增加5%。总风电输出为241,000吉瓦时,占全国发电总量之4%。预计於中 国从二零一六年开始之「十三五」规划的五年期间,电力需求将保持相对稳定。然 而,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电量的百分比将持续增加。於二零一六年,政府颁布 多项扶持政策及法规,以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之健康发展。政府继续深化改革, 透过实施新政策,如推广绿色证书,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该等政策为包括中国 再生能源在内的所有发展商,带来挑战及创造机会。 �C13�C 去年,本集团透过对业务各方面的创新思维,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尤其着重於发 展质量及营运效率。我们有效地推行新安全、健康、环境及质量系统,强化风险 管控流程,并透过优化生产能源策略,进一步减低弃风限电损失。因此,我们的 发电量及利用小时,均录得稳定增长。於二零一六年,我们的风力发电场共发电 1,345.5吉瓦时,较二零一五年增加3%。平均利用小时为2,038个小时,较去年及全 国平均水平,分别高出55个小时及296个小时。 发展方面,我们继续秉持仅投资最优质量风力发电场的原则,投资在无限电地 区,并能带来高回报的项目。於二零一六年第四季度,就我们全资发展的河南嵩 县风力发电项目,取得最终审批。该项目发电能力达74兆瓦(「兆瓦」),将令我们 的装机容量增加22%。大部分施工前筹备工作已於二零一六年年底前完成,而项 目预计将於二零一七年上半年动工。 於二零一六年,管理层深入分析市场现况及国内外可再生能源市场之预期发展, 调整了中国再生能源的业务策略。新策略「壮大开拓恒久」让我们掌握所面临 挑战及机遇,为中国再生能源在未来十年定位,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下,改善及蜕 变成长。在新策略首年推行下,本公司的业务表现创下新高。预期该策略将为我 们往前迈进,提供有力的指引。 牡丹江及穆棱风力发电场 牡丹江及穆棱风力发电场位於黑龙江省,拥有合共59.5兆瓦风力发电能力,於二 零零七年第四季开始投运。本集团为主要股东,分别持有86%及86.68%股本权益。 二零一六年之发电量约达56,900,000千瓦时(「千瓦时」),相当於956个利用小时。尽 管地区电力需求仍较低,但管理层致力提高发电量及减少限电,令本年度表现改 善,上一年度发电量达54,400,000千瓦时(或915个利用小时)。 �C14�C 四子王旗一期及二期风力发电场 四子王旗一期及二期风力发电场位於内蒙古西部四子王旗乌兰花以北16公里,拥 有合共99兆瓦风力发电能力,由本集团全资拥有。一期及二期分别於二零一一年 一月及二零一五年一月投运。该等风力发电场为本集团1,000兆瓦发电量之策略性 风力发电场基地的前二期。四子王旗一期及二期风力发电场於二零一六年发出约 171,000,000千瓦时电力(相当於1,724个利用小时)。风力资源增加及风力发电设备 升级提高可用率,令发电量增加,上一年度发出169,000,000千瓦时电力(或1,708个 利用小时)。 单晶河风力发电场 单晶河风力发电场位於河北省,拥有200兆瓦风力发电能力,本集团拥有其40%实 际股本权益,其主要及控股股东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统称「中节能」)之风力 资源分部,持有60%权益。整体风力发电场分三期,於二零一零年九月投运。於二 零一六年发出约437,100,000千瓦时电力(相当於2,185个利用小时)。由於项目透过 国家招投标获得,该风力发电场享有近乎零限电。风力资源增加,令发电量较上 一年度的398,000,000千瓦时电力(或1,994个利用小时)有所增加。 昌马风力发电场 昌马风力发电场位於甘肃省,是与中节能之风力资源分部合作之合营项目。本集 团拥有该项目公司40%实际权益。此201兆瓦风力发电场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投 运。由於此项目同样透过国家招投标获得,故二零一六年享有近乎零限电,并发 出约455,500,000千瓦时电力(相当於2,266个利用小时)。风力资源轻微下降,令发 电量与上一年度的499,000,000千瓦时电力(或2,483个利用小时)较为减少。 �C15�C 绿脑包风力发电场 绿脑包风力发电场为与中节能之风力资源分部合作之合营项目,毗邻单晶河风力 发电场。本集团拥有其30%实际股本权益。风力发电场发电能力为100.5兆瓦,已於 二零一一年二月投运。有别於单晶河,绿脑包风力发电场并非透过国家招投标获 得;因此,并无受惠於低限电。於二零一六年发出约225,000,000千瓦时电力(相当 於2,239个利用小时)。风力资源增加,区内输电网络升级及新投产的500千伏变电 站,大幅减少限电,并增加发电量,上一年度发出187,600,000千瓦时电力(或1,866 个利用小时)。 商业模式及风险管理 中国再生能源之主要业务为在中国境内担当可再生能源领域之投资者、运营商, 开发、建设及运营发电场,为客户提供稳定的电力。作为主要外来投资者之一, 本集团已具备良好条件,为政府之低碳经济计划作出贡献。 我们最新的策略「壮大开拓恒久」将引领我们未来的营运及发展。所有投资机 遇,均由执行委员会及董事会按经济、环境及社会裨益等各方,进行详细综合评 估。我们计划持续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并寻找可壮大投资机遇的新技术。在中 国再生能源,我们重视所生产的每千瓦时电力。因此,我们致力在业务及营运各 方面进行创新及开拓,继续改善我们的盈利能力,最终为所有股东缔造有恒久价 值的投资并提高回报。 风险管理是本集团内所有人之责任,风险存在於业务及运营之市场中。风险管理 并非单一独立过程,而须融入日常业务过程中,从项目层面上日常运营到企业层 面上策略制定及至投资决策。 �C16�C 我们通过自下而上之方式,每半年一次确认及检查现有及新增风险,已认定之风 险将在整个集团层面上进行监察及讨论。风险管理过程作为加强企业管治之基本 部分,须受到执行委员会及董事会之监督。中国再生能源将所有风险因素分为六 大类:(i)政策及法规,(ii)法律及合规,(iii)安全、健康及环境,(iv)财务,(v)运营, 以及(vi)声誉,就其後果及可能性进行评估。本集团通过持续积极之风险管理方 式,致力於找出重大风险,并进行处理,使能识别、减少、降低或避免该等风险。 前景 中国由出口带动的高增长经济模式,转向着重可持续发展及服务行业的低碳经 济,为非碳可再生能源发电者提供良机。中国政府的绿色及空气质量政策,及支 持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各种指引及行政措施,都令人鼓舞。该等政策措施将有助於 解决限电问题,并鼓励对业界引入更多投资。中国再生能源虽然备受鼓舞,但不 会为变大而盲目投资,而只会专注於能保证有最高回报的项目。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风力发电机成本价格下降,而宣 布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价格下调适用於自二零一八年起批准的新项目, 但对现有项目及於二零一七年底前批准并於二零一九年底前开始建设的项目, 不会受影响。地区一至地区四的新电价,将分别为每千瓦时人民币0.4元、每千瓦 时人民币0.45元、每千瓦时人民币0.49元及每千瓦时人民币0.57元。我们了解政府 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将续步减少。因而,在提早抢占新再生能源项目上,会有 强烈竞争。这是所有发展商,包括中国再生能源在内的重大挑战。集团将积极应 对。另一方面,技术改进,将有望降低项目成本,缔造新投资机会。因此,我们将 重点发展全资拥有或主要控股的风电项目,并继续寻找有潜力的太阳能项目,以 实现可持续增长。 �C17�C 就现有受限电影响的风力发电场,本集团将继续加强与电网公司的沟通,并将尽 力满足电网要求。我们希望藉此能减少弃风限电造成的损失,确保利用时数稳定 回升。在密切关注积极推广或实施最低保证利用时数政策的地区发展的同时,本 集团亦将继续观察电力市场变化,并将对区域电力市场及电网发展,进行深入分 析。本集团亦将积极探索各种市场措施,如跨区域供电及向大型能源消费者直接 供电等,提高最大发电及盈利能力。 在开发层面上,本集团在未来几年,将按风资源及电网限电的深入评估,着重个 别地区。集团在北部、东北部及西北部的大部分储备项目(超过1吉瓦)目前受到 限电影响。然而,许多特高压输电线路将在该等地区安装。一旦限电形势有所好 转,本集团可能考虑再次在该等地区开发风力发电场。 於二零一七年,集团河南嵩县74兆瓦风力发电项目建设,将全面展开。我们将透 过努力确保施工进度及项目按时投运,控制项目成本。该项目於竣工後,将使集 团二零一八年净装机容量,进一步增加22%。除风力项目外,我们亦在评估一些 有潜力的大型及分布式太阳能项目。 本集团的风力发电场投资,资本需求庞大,并依靠项目贷款,但由於收益、开支 及项目债务均以人民币计值,故外汇风险较低。本集团拥有强劲的资产负债表, 同时,亦会寻找更多其他方式,扩大融资渠道,增加可供动用的资金及降低财务 成本。 短期内,我们预期市场将过渡至使用更清洁及更高效的能源组合,及电力体制改 革,都会为包括中国再生能源在内的发电商缔造新机遇。专业、忍耐、投入及创 新是能源业界成功因素。鉴於我们在可再生能源行业拥有十多年经验,加上我们 投资组合的规模及性质,将赋予我们坚毅的能力及信心,保持业务平稳增长。我 们将继续开发储备项目,拓展业务,并将考虑作出战略性联盟,旨在为股东创造 可持续、稳定及不断增加的回报,为迈向更智能化、更洁净的明天而努力。 �C18�C 雇员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底,本集团就香港及中国大陆之业务,聘用合共72名雇员。 吸引、挽留及部署具有适当能力的雇员,以获取、开发、建设及运营我们的资产, 是我们的核心需求。於二零一六年,我们透过外部招聘及内部调任方式,改善及 加强人力资源及能力。透过就安全、项目管理及资产管理等设定标准及流程,确 保绩效提高。本集团亦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以合约形式委任技术顾问,以发 展新项目及运作现有项目。所有雇员的薪酬均根据其工作性质、个人表现、本集 团整体业绩及当时市况厘定。 环境、社会和管治事项 从二零零六年开始作为在中国最早投资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主要投资者之一,本集 团一直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及支持中国的低碳发展。中国再生能源致力於可再生能 源领域的不断改进与发展,回应利益持份者不断改变的期望,同时平衡股东、环 境及运营所在社区三者间之需求。 本集团於河北、黑龙江、甘肃及内蒙古等省份营运超过660兆瓦的风力发电场。我 们营运的所有风电项目均位於偏远的北部地区,投资非常有利於当地经济发展。 透过减少当地污染及碳排放,并按照公平的市场薪酬雇用当地员工,贡献当地社 区。於二零一六年,中国再生能源的运营资产符合当地所有环境相关监管条例。 我们的总发电量为1,345.5吉瓦时,煤炭消耗量因而减少约1,040,747吨,碳排放量 减少约437,288吨。就我们即将於二零一七年建设的嵩县项目而言,我们将委派中 国再生能源的内部员工及独立人士,进行定期测量、现场监督及实地审核,监察 建筑工地符合环保要求。 我们重视与利益持份者建立良好关系,致力了解及回应他们的期望。作为中国可 再生能源行业的主要境外投资者之一,我们继续与利益持份者(包括但不限於政 府(如国家及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能源局)、地方当局(如环境及土地局)及国 家电网公司)透过各种会议保持紧密联系,让他们了解我们的业务、营运及发展 方向。 �C19�C 本集团将透过投资各种可再生能源项目,继续支持中国的低碳发展。同时,随着 本集团实力及盈利能力增强,本集团将寻求透过其他方式为运营所在社区作出更 多贡献。 末期股息 董事不建议派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二零一五年: 0.2港仙)。 购买、出售或赎回上市证券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买、 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任何上市股份。 企业管治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一直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企业管治守则(「企管守 则」)之守则条文(「守则条文」)及若干建议最佳常规,惟下文所述者除外: 守则条文第A.2.1条 根据企管守则之守则条文第A.2.1条,主席及行政总裁(「行政总裁」)之角色应独立 区分且由不同人士担任。根据本公司目前之组织架构,行政总裁之职能由主席黄 刚先生履行,并由其他执行董事提供支援。董事会认为,此架构将不会削弱董事 会与本公司管理层之权力及职权平衡,且有效妥善地履行责任有助本公司之营运 及业务发展。董事会将不时检讨该架构以确保继续符合原则,并於适当时候考虑 分开主席及行政总裁之角色。 �C20�C 守则条文第A.4.1条 本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无固定任期,惟须遵守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之轮 值退任规定,以达致企管守则之守则条文第A.4.1条所规定有关须按固定任期委任 的相同目的。 守则条文第A.6.7条 本公司鼓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出席股东大会,以便与本公司股东接触(如企管 守则之守则条文第A.6.7条所规定),惟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因事先已安排之商务 要约而未能出席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 准守则」)作为有关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操守守则。经作出具体查询後,本公司已 获全体董事确认,彼等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一直遵守标准守 则载列之规定标准。 本公司亦已采纳相关雇员买卖本公司证券之守则,该等雇员可能拥有有关本集团 证券之未公布内幕消息。有关守则条款不会较标准守则宽松。 审核委员会 本公司已成立审核委员会,并制订其不时更新之书面职权范围,贯彻企管守则所 载守则条文。审核委员会包括三名成员,分别为俞汉度先生、田玉川先生及张颂 义先生。审核委员会由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 成。 审核委员会已审阅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 财务报表。 �C21�C 初步业绩公布之审阅结果 本集团核数师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已同意,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年度初步业绩公布所载数字与本集团年内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载数 字相符。由於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就此履行之工作并不构成根据香港会计师 公会颁布的香港审计准则、香港审阅聘用准则或香港保证聘用准则项下之保证聘 用,该行因而并无对本初步业绩公布作出任何保证。 刊发全年业绩及年报 本公布刊载於本公司网站(www.cre987.com)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载有 上市规则所规定全部资料之二零一六年年报,将於适当时候於上述网站刊载及寄 发予本公司股东。 承董事会命 中国再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黄刚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包括执行董事黄刚先生、梁荣森先生及 黄植良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俞汉度先生、田玉川先生及张颂义先生。 �C2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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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1396 毅德国际 0.37 314.77
00989 广泽地产 0.09 126.19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2211 大健康国际 0.07 42.55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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