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obal Brands Group Holding Limited
利标品牌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87)
代表委任表格
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时正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1(地址为 )乃上述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25港元股份 2 股之登记持有人,兹委任3(地址为 ),如其未克出席,则大会主席为本人╱吾等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长沙湾道800号香港纱厂工业大厦第一及第二期地下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按以下指示代表本人╱吾等就下列各项决议案投票: 赞成 普通决议案 4 反对4 1. 批准修订及重订采购代理协议(定义及详情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寄发予股东之通函)、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事项 及与其有关之上限以及相关事宜5。 签署日期:二零一六年 月 日 6附注:(1)请用正楷填写全名及地址。(2)请填上登记於阁下名下之股份数目。如未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代表所有阁下名下登记之本公司股份。(3)如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任何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拟委任代表之姓名及地址。本代表 委任表格之每项删改,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4)请在每一项决议案侧之空格内,按阁下之意愿填上「」号以指示代表在进行投票表决时代表阁下投票。若送回之代表委任表 格已正式签署但无注明投票意愿,则委任代表可自行决定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或放弃投票。(5)有关决议案全文刊发於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大会通告内。(6)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阁下或阁下正式书面授权之人士签署。如股东为一家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由公 司负责人或正式授权人签署。(7)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本公司之公司细则,除大会主席以诚实信用原则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 序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根据上市规则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特别大会上之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投票结果将根据上市规 则,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及本公司网站上公布。(8)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代表毋须为 本公司股东。惟若委任超过一名代表,则代表委任表格须列明各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9)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 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自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於此情况下, 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视为已撤销。(10)倘为本公司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只接受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其他联名持有人再无投票权。就此而言,排 名先後概以上述出席大会之人士中就相关股份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登记次序为准。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之代表委任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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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