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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GACORP LTD.
金界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91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金界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於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35楼雷格斯会议中心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以下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度」)的本公司经审
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派年度的末期股息。
3. 重选下列本公司退任董事:
i. 重选ChenYepern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i. 重选TanSriDatukSeriPanglimaAbdulKadirBinHajiSheikhFadzir
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iii. 重选LimMunKee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4. 批准年度的董事酬金,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的董事酬金。
5. 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并授权董
事会厘定其酬金。
6.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作出修订):
(A) 「动议:
(i) 在下文(A)(iii)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
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
�C1�C
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的额外股份(「股份」)或可转
换为股份的证券,或可认购股份或该等本公司可转换证券的认
购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
力的要约、协议及�u或认购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认
股权证及债权证);
(ii) 上文(A)(i)段的批准属於授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以外的批准,
并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
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u或认购权;
(iii)除根据(1)供股(定 义见下文); 或(2)根 据 就向本公司及�u或其
任何附属公司的高级职员及�u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认购股
份的权利时采纳的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任何其他认购权、计划
或类似安排授出或行使任何认购权;或(3)根据不时生效的本公
司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进行的任何以股代息或类
似安排配发股份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或(4)根据本公司
发行的任何现有可换股票据或附带认购股份的权利或可转换为
股份的本公司任何现有证券的条款,於行使认购或转换权时发
行任何股份之外,董事於有关期间根据上文(A)(i)段配发或同意
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根据认购权或以其他方式)及发行的
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0%,而上述有关批准将受相应限制;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a)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
期间:
(1)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2) 任何适用法例或组织章程细则规定举行本公司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C2�C
(3)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
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时;及
(b)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的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
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按彼等的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或发售或
发行认股权证、认购权或赋予认购股份权利的其他证券
(惟董事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适用於本公司的任何司法权
区、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例或规定的
任何限制或责任,或於厘定根据上述法例及规定而行使的
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其范围时所涉及的支出或延误,作出其
认为必要或权宜的该等豁免或其他安排除外)。」
(B) 「动议:
(i) 在下文(B)(ii)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
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据一切适用法例、香港证券
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委员会」)颁布的股份回购守则及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并在该等
法例及规则的规限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藉以於联交所或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委员会及联交所
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ii) 根据上文(B)(i)段的批准授权本公司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
通过本决议案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而上述批准将受
到相应限制;
(iii) 在本决议案(B)(i)及(ii)各段获通过的情况下,撤销任何属本决议
案(B)(i)及(ii)段所述类别并已授予董事且仍生效的先前批准;及
�C3�C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举行本公司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c)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修订根
据本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时。」
(C)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的第6(A)项及6(B)项决议案获通过後,
扩大本公司董事(「董事」)根据上文第6(A)项普通决议案行使本公司
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的额外股份(「股份」)及
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认购权而获授的一般
授权,方法为於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可能获配发的股份总数中,加入
相等於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的第6(B)项普通决议案授予的
授权购回的股份总数,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10%。」
承董事会命
主席
TimothyPatrickMcNally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注册办事处:
CricketSquare
HutchinsDrive
P.O.Box2681
GrandCaymanKY1-1111
Cayman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
港湾道18号
中环广埸
28楼2806室
�C4�C
附注:
(i)倘第6(A)项及6(B)项普通决议案首先获本公司股东(「股东」)通过,将提呈第6(C)项决议案予股东
批准。
(ii)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有权出席以上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其委任代
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代其以点票方式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股东。
(iii) 如属联名持有人,则不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排名首位的持有人的投票将获接纳,而其他联
名持有人的投票将不获接纳;而就排名先後而言,以上出席人士中在该股份的股东名册排名首位者将唯一有权就该股份投票。
(iv)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书或其他经签署的授权文件(如有)(或其核证副本),最迟须於上述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内,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v) 本公司将於以下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a) 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一)及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二)(首尾两日包括
在内),以确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填妥的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6号�m),以办理登记手续;及
(b) 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星期二),以确定股东获派付末期股息的权利。为符合资格获派付
末期股息,所有填妥的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6号�m),以办理登记手续。本公司的股份将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包括该日)起按除权基准买卖。
(vi) 就上文第6(A)项普通决议案而言,本公司董事(「董事」)谨此声明,彼等无计划即时发行任何本公
司新股份。要求股东批准一般授权之原因,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而提出。
(vii) 就上文第6(B)项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行使一般授权赋予的权力,在彼等认为就
股东的利益而言属适当的情况下购回本公司股份。按上市规则规定编制的说明函件载有必需资料,让股东可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本公司购回其本身股份的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说明函件载於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的随附通函附录二。
�C5�C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为:
执行董事
TanSriDrChenLipKeong、PhilipLeeWaiTuck、曾羽锋及ChenYepern
非执行董事
TimothyPatrickMcNally
独立非执行董事
Tan Sri Datuk SeriPanglima Abdul Kadir Bin Haji Sheikh Fadzir、Lim Mun Kee及
MichaelLaiKaiJin
�C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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