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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hine 100 China Holdings Ltd
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608)
委任联席公司秘书
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
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贺杰先生(「贺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联席公
司秘书(「联席公司秘书」),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贺先生之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贺先生,55岁,目前为本集团总裁助理及首席法务官,负责本集团法律、
行政及信息科技事务。贺先生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加入本集团担任法律顾
问及本公司行政办公室副主任。彼於二零零八年一月获委任为行政主任
兼法律顾问以及於二零一四年一月获委任为本集团总裁助理兼首席法
务官。加入本集团前,贺先生在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三年间任职於北京
崇文第一法律事务所。自一九九三年八月至一九九六年五月担任北京服
部国际经济谘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贺先生於一九八四年七月
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士学位,其後於二零零二年九月至二零零三年
七月间,在美国马赛诸塞州SalemStateCollege研究生院进修。
贺先生目前并不具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第3.28条所规定的必备资格及相关经验。魏伟峰先生(「魏先
生」)具备上市规则第3.28条注1规定的资格,将继续担任另一名联席公司
秘书,以协助贺先生履行其作为其中一名联席公司秘书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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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向联交所就贺先生自其获委任日期起三年期间(「豁免期间」)出
任联席公司秘书的资格申请豁免,而联交所亦已向本公司授出毋须严格
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下规定的豁免(「豁免」),惟条件为(i)魏
先生将於豁免期间协助贺先生,且倘魏先生不再担任联席公司秘书,则
豁免将被撤回;以及(ii)本公司将於豁免期间结束时通知联交所以重新审
视情况。联交所预计,於豁免期间结束後,本公司将能够证明贺先生於
获得魏先生的协助後可以满足上市规则第3.28条的规定,从而毋须取得
进一步的豁免。
董事会谨此欢迎贺先生出任新职位。
承董事会命
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易小迪
中国,北京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易小迪先生及范小冲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
范晓华女士及王功权先生;以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顾云昌先生、黄博爱先生及
王波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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