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代号:01893)
公告
内幕消息
本 公 告 乃 根 据香 港 联 合交 易 所 有 限 公司 证 券 上市 规 则 第 13.09条 及证 券及 期 货 条 例 (香 港 法 例第571
章)第XIVA部刊发。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材国际」)是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其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买卖(股份代号:60097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1月8日及2014年4月2日的公告,当中披露中材国际的全资附属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方贸易」)诉上海福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福缘」)、汤和水、孙碧清、孙绍茂、上海浩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事项及其进展。
因上海福缘、汤和水、孙碧清、孙绍茂未履行与东方贸易达成的(2014)海民初字第063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和解协议,东方贸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东方贸易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送达的(2014)海执字第59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
1. 将被执行人汤和水、孙碧清名下的位於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苏州太湖新城商务广场5幢
301、302、303、307、308、310、401、402号及6幢101、111号房产作价人民币549万元,交付东方贸易抵偿货款人民币549万元。
2. 以上房产的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转移。东方贸易可持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
户登记手续。
中材国际针对上述诉讼涉及的应收债权,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在以往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个别认定进行了减值计提,2016年收回人民币4,138,497.33元,冲减应收账款人民币4,138,497.33元,目前帐面净值为人民币2,034,302.67元。裁定书执行完毕後,将冲减应收账款人民币2,034,302.67元,同时转回减值损失人民币3,455,697.33元,增加中材国际当期利润人民币3,455,697.33元。上述事项对本公司并无重大财务影响,本公司将持续关注事态发展,并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需)。
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注意投资风险及审慎行事。
上述事件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於2017年3月17日刊发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的相关海外监管公告。
承董事会命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刘志江
中国北京
2017年3月17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刘志江先生及彭建新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李新华先生、李建伦先生、沈云刚先生及王凤廷先生;而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梁创顺先生、陆正飞先生及王珠林先生。
请同时参阅本公司网站刊登之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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