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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業績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 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randOceanAdvanced ResourcesCompanyLimited 弘海高新资源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5)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全年业绩公告 财务摘要 1)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收入(包括持续及已终止经营业 务)约为264,392,000港元,较去年的收入约245,838,000港元增加约7.5%。 2)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毛利(包括持续及已终止经营业 务)约为139,499,000港元,较去年的毛利约92,224,000港元增加约51.3%。整体 毛利率(包括持续及已终止经营业务)约为52.8%,而去年约为37.5%。 3)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包括持 续及已终止经营业务)约为120,278,000港元,而去年本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 总计约为170,849,000港元。 4)董事会不建议派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任何末期股 息。 �C1�C 年度业绩 弘海高新资源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 会(「董事会」)呈报,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 业绩,连同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比较数字如下: 综合损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经重列) 持续经营业务 收入 5 264,392 240,128 销售成本 (124,893) (141,953) 毛利 139,499 98,175 其他收入 6 461 3,425 销售及分销开支 (10,818) (29,884) 行政开支 (67,463) (93,389) 物业、厂房及设备之减值亏损 (122,954) (66,750) 商誉之减值亏损 (2,907) �C 无形资产之减值亏损 (17,573) (15,739) 贸易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账款之减值亏损 (5,493) (1,901) 其他经营开支 (6,557) (4,401) 经营亏损 (93,805) (110,464) 财务成本 8 (2,180) (4,451) 税前亏损 (95,985) (114,915) 所得税开支 9 (32,726) (4,878) 持续经营业务之年度亏损 (128,711) (119,793) 已终止经营业务 已终止经营业务之年度溢利�u(亏损) 10 3,136 (83,796) 年度亏损 11 (125,575) (203,589) �C2�C 综合损益表(续)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经重列) 下列人士应占: 本公司拥有人 持续经营业务之亏损 (123,414) (87,053) 已终止经营业务之溢利�u(亏损) 3,136 (83,796)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 (120,278) (170,849) 非控股权益 (5,297) (32,740) (125,575) (203,589) 每股亏损 来自持续及已终止经营业务 13(a) -基本 (23.89)港仙 (35.34)港仙 -摊薄 不适用 不适用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 13(b) -基本 (24.51)港仙 (18.01)港仙 -摊薄 不适用 不适用 �C3�C 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年度亏损 (125,575) (203,589) 其他全面税後收益: 可能重新分类为损益之项目: 换算海外经营业务产生之汇兑差额 (8,880) (24,775) 重新分类为出售海外经营业务之 损益产生之汇兑差额 (26,741) �C 年度其他全面收益,扣除税项 (35,621) (24,775) 年度全面收益总额 (161,196) (228,364) 下列人士应占: 本公司拥有人 (153,450) (191,782) 非控股权益 (7,746) (36,582) (161,196) (228,364) �C4�C 综合财务状况表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296,991 493,093 预付土地租赁付款额 �C 2,481 商誉 �C 2,907 无形资产 36,918 60,146 递延税项资产 13,013 17,842 按金 854 1,226 总非流动资产 347,776 577,695 流动资产 预付土地租赁付款额 �C 67 存货 7,391 17,723 贸易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 14 7,655 56,939 按金、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账款 9,173 15,779 受限制银行存款 7,134 7,493 银行及现金结余 93,238 48,189 总流动资产 124,591 146,190 流动负债 应付一名董事款项 15 �C 9,338 应付非控股股东款项 16 6,874 24,866 其他贷款 25,228 �C 贸易应付账款 17 �C 3,346 应计费用及其他应付账款 177,218 236,549 即期税项负债 �C 32 总流动负债 209,320 274,131 净流动负债 (84,729) (127,941)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 263,047 449,754 �C5�C 综合财务状况表(续)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非流动负债 应付一名董事款项 15 20,230 29,888 应付非控股股东款项 16 �C 3,508 其他贷款 9,150 50,845 递延收益 2,233 �C 递延税项负债 28,546 1,429 总非流动负债 60,159 85,670 资产净值 202,888 364,084 股本及储备 股本 251,739 251,739 其他储备 (94,110) 59,340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 157,629 311,079 非控股权益 45,259 53,005 总权益 202,888 364,084 �C6�C 附注: 1.一般资料 弘海高新资源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零零年四月七日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零 年修订版)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一家获豁免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地址为CricketSquare, HutchinsDrive,P.O.Box2681,GrandCaymanKY1-1111,CaymanIslands。其营业办事处的地址为 香港告士打道255至257号信和广场3103室。本公司之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 交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为制造及销售塑料编织袋、纸袋及塑 料桶业务(「包装袋业务」),生产及销售煤炭(「煤炭开采业务」)及提供褐煤提质服务(「褐煤提 质业务」)。包装袋业务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出售。 2.编制基准 该等综合财务报表已遵照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所有适用香港财务报 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包括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 告准则」)、香港会计准则(「香港会计准则」)及诠释。该等综合财务报表亦符合联交所证券上 市规则(「上市规则」)之适用披露条文及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之披露规定。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产生来自持续经营业务之亏损约128,711,000 港元(二零一五年:119,793,000港元),而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流动负债净 额约为84,729,000港元(二零一五年:127,941,000港元)。根据褐煤提质业务分部的业务计划, 将需要约214,000,000港元之额外资金,以完成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内蒙古锡林浩特市 的褐煤提质厂之余下阶段,当中约19,000,000港元的资本开支将於未来18个月产生,以取得土 地使用权证书及购买更多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开始进行质煤产出量之年度产能达500,000吨 的质煤生产。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银行及现金结余为约93,238,000港元。 该等上述情况显示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可能会对本集团之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疑问。因 此,本集团可能无法於一般业务过程中变现其资产及解除其负债。 �C7�C 於编制综合财务报表时,董事已审慎考虑本集团之现有及预期未来流动资金以及本集团即 时及长期自业务获得盈利及正面现金流量之能力。董事於考虑以下措施後,已编制直至二 零一八年六月止期间的现金流量预测。为增强本集团於可见将来之资本基础及流动资金, 本公司董事已采取以下措施: -本集团已实施生产及销售策略,以提升煤炭开采业务分部及褐煤提质业务分部的收益 及获利能力,从而产生足够经营现金流量为其营运资金需要提供资金。 -主要股东已进一步向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现营运资金短缺的情况时 及按本公司要求提供最高金额为100,000,000港元之无抵押财务融资,期限由二零一七 年三月七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本公告日期,本集团并无动用上述融 资。 根据本集团的现金流量预测及本公司的主要股东之持续财务支持,董事认为,本集团将於 可见将来财务承担到期时有能力履行其财务责任,因此,综合财务报表乃按持续经营基准 编制。倘本集团未能按持续经营基准继续营运,将会於综合财务报表作出调整,以将本集团 之资产价值调整为其可收回金额,就或会产生之任何进一步负债进行拨备以及将非流动资 产及负债分别重新分类为流动资产及负债。 �C8�C 3.采纳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a)应用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会计师公会已颁布多项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该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首次生效。其中,以下新订或经修订香 港财务报告准则与本公司有关。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呈列财务报表(修订本):披露计划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的修订澄清现有的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的要求,而非对其作出重大 变动。该等修订就以下各项呈列事项进行澄清: 对重要性的评估与某项准则最低限度的披露要求。 划分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以及财务状况表中的特定项目。亦就使用小计作出 新指引。 确认附注毋须按特定顺序呈列。 该等规定并无对本公司已编制或呈列之本年度或过往期间之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重 大影响。 (b)已颁布但尚未生效的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本集团并无提早应用已颁布但尚未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的新 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与本集团有关之该等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包括以下各项。 於以下 日期或之後 开始之会计 期间生效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修订本):披露计划 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修订本): 就未变现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 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采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 时一并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财务工具(修订本) 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财务工具 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约收益 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准之付款(修订本): 以股份为基准之付款交易之分类及计量 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 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综合财务报表(修订本) 待厘定 本集团现正就该等修订及新订准则对在初次应用期间之影响作出评估。本集团现时已 发现新订准则之若干方面可能对综合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由於本集团尚未完成此 项评估,可能将适时发现其他影响。 �C9�C 4.估计不明朗因素的主要来源 於报告期末极可能导致资产与负债账面值於下一财政年度需要作出重大调整之未来相关重 要假设及估计不确定因素之其他主要来源讨论如下。 (a)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折旧 本集团就本集团之物业、厂房及设备决定估计可使用年期、剩余价值及相关折旧开 支。此项估计乃按照性质及用途相似之物业、厂房及设备之实际可使用年期及剩余价 值之过往经验而作出。倘可使用年期及剩余价值与先前估计不同,本集团会修正折旧 支出或撇销或撇减技术上已过时或已废弃的非策略性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账面值约为296,991,000港元(二零一 五年:493,093,000港元)。物业、厂房及设备之减值亏损约161,656,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87,687,000港元)已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确认。 (b)物业、厂房及设备减值亏损 厘定物业、厂房及设备是否出现减值需要对物业、厂房及设备所属之现金生产单位(「现 金生产单位」)之可收回金额以使用价值及公平值减出售成本之方法进行估计。本集团 估计预期产生自现金生产单位之未来现金流量及合适之贴现率以计算现值。若未来现 金流量低於预期,或因事实及情况变化导致修订估计现金流量时,则可能进一步就物 业、厂房及设备作出减值。 煤炭现金生产单位(「煤炭现金生产单位」)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分配至煤炭现金生产单位的物业、厂房及设备 之账面值约为165,392,000港元(二零一五年:252,570,000港元)。为数约73,422,000港元(二 零一五年:66,750,000港元)之减值亏损已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确 认。 煤炭现金生产单位资产之可收回金额乃经董事采用透过参考由董事批准之余下牌照 期间贴现现金流量预测之方法,根据使用价值厘定。 �C10�C 管理层於煤炭现金生产单位之现金流量预测所采纳的主要假设披露如下: (i)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金源里井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源里」,本公司的附 属公司)将继续於直至二零三七年七月的整个余下牌照期间按其年产能1,200,000 吨经营。 (ii)内蒙古煤矿区958项3,500千卡�u公斤之煤炭将以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期间每 吨人民币110元之平均售价(连同17%的增值税)出售。此价格将於二零二零年至 二零二二年期间上调至每吨人民币115元,并於二零二三年起进一步上调至每吨 人民币120元,及於余下牌照期间保持不变。 (iii)煤矿958之拥有人可於煤炭开采牌照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届满日期後成功申 请重续;或倘煤炭开采牌照未能获重续,则可向本集团供应品质相同且足够吨 数的煤炭。 (iv)每年2%的通胀率(二零一五年:2%通账率)会应用於余下牌照期间的现金流量预 测。通涨率并无超出中国相关市场的平均通胀率。 (v)按照独立估值师独立进行的贴现率分析评估,已采纳税前贴现率12.84%。(二零 一五年:13.2%)。 煤炭提质现金生产单位(「煤炭提质现金生产单位」)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物业、厂房及设备之账面值包括约为6,632,000 港元(二零一五年:11,215,000港元)之厂房及机器以及约为123,217,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172,452,000港元)之在建工程,其属於煤炭提质现金生产单位。减值亏损约49,532,000港 元(二零一五年:零港元)已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确认。 煤炭提质现金生产单位的资产之可收回金额乃经董事参考由管理层批准未来五年之 贴现现金流量预测後,以公平值减出售成本之方法厘定(第三级公平值计量)。 管理层於估值模式中所采用的主要假设如下: (i)本集团将承诺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与一间附属公司锡林浩特市国传能源科技 开发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国传」)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订立的授予合同内之条款, 并将於二零一七年透过支付约17,700,000港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取得合法的土 地使用权证。 �C11�C (ii)年产量为500,000吨提质煤的第一期褐煤提质厂房将於二零一七年七月起投产。本 集团将成功实施其业务计划,以筹集资金拨付於中国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建设褐煤 提质设施的余下阶段。建设第二期及第三期褐煤提质厂房将按时间表完工,而现 金生产单位将可於二零一八年第三季度前将其总年产量由500,000吨增至1,000,000 吨提质煤,并於二零二零年年终前将其总年产量由1,000,000吨增至2,000,000吨提 质煤。约214,000,000港元之额外资金要求将由自煤炭现金生�b单位及煤矿提质现 金生产单位或本集团的集资活动产生之现金流量拨付。 (iii)现金生产单位的技术及设备足以将褐煤以5,000千卡�u公斤的产量加工为提质煤 (「提质煤」)。所有提质煤於五年预测期间将以每吨人民币300元之平均售价(连增 值税)销售。 (iv)於五年现金流量预测所采用之通胀率为每年3%(二零一五年:3%通账率),而於 余下期间并无假定通胀率。通胀率并无超出中国相关市场的平均通胀率。 (v)按照独立估值师独立进行的贴现率分析,已采纳11.97%(二零一五年:12.5%)之 贴现率。 (c)递延税项资产 递延税项资产之估计要求估计相关年度之未来应课税溢利及相应之适用所得税税率。 未来所得税税率及时间配合之变动将影响所得税开支或抵免,以及递延税项结余。递 延税项资产之变现亦取决於本集团足够未来应课税溢利能否实现。如果未来盈利能力 偏离估计,可能引致递延税项资产账面值需要作重大之调整。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递延税项资产之账面值约为13,013,000港元(二零一五 年:17,842,000港元)。 (d)所得税 於厘定所得税拨备时须作出重大估计。於日常业务过程中,许多交易及其最终税项之 厘定之计算并不明确。倘若该等事项之最终税项结果与初步记录之金额有所不同, 则有关差额将影响在作出有关厘定之期间之所得税及递延税项拨备。年内,中国利息 预扣税约277,000港元(二零一五年:209,000港元)及根据持续经营业务之估计应课税收 益,递延税项负债约32,449,000港元(二零一五年:拨回递延税项资产4,669,000港元)已 自损益扣除。 �C12�C (e)商誉之减值亏损 厘定商誉是否出现减值要求对获分配商誉之现金生产单位之可收回金额以使用价值 及公平值减出售成本之方法进行估计。本集团估计煤炭提质现金生产单位预期产生之 未来现金流量及适当之贴现率以计算现值。倘实际未来现金流量少於预期,可能产生 重大减值亏损。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就商誉作出减值亏损拨 备约2,907,000港元(二零一五年:零港元)。 於报告期末,管理层厘定煤炭提质现金生产单位之公平值减出售成本所作之主要假设 之详情於附注4(b)披露。 (f)无形资产之减值亏损 厘定无形资产是否出现减值要求对获分配无形资产之现金生产单位之使用价值进行 估计。使用价值计算要求本集团估计预期产生自煤炭现金生产单位之未来现金流量及 合适之贴现率,以计算现值。有关於期末管理层厘定煤炭现金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时所 作出主要假设之详情於附注4(b)披露。於报告期末,无形资产之账面值约为36,918,000 港元(二零一五年:60,146,000港元)。无形资产之减值亏损约17,573,000港元(二零一五 年:15,739,000港元)已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确认。 (g)贸易应收账款减值亏损 本集团根据对贸易应收账款可收回程度(包括各债务人当前信用状况及过往付款记录) 的评估,作出贸易应收账款减值亏损。倘有事件或情况有变显示余额可能无法收回 时,将出现减值。识别是否出现贸易应收账款减值亏损需要作出判断及估计。倘实际 结果有别於原本估计时,该差额将影响在该项估计变动年度内的贸易应收账款的账面 值以及贸易应收账款的拨备。倘债务人之财政状况恶化,导致债务人还款能力出现障 碍,则可能需要额外拨备。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贸易应收账款的累计减值 亏损约为2,411,000港元(二零一五年:116,502,000港元)。 (h)滞销存货拨备 滞销存货拨备乃根据存货之账龄及估计可变现净值作出。拨备账之评估涉及判断及估 计。倘若日後实际结果有别於原有估计,则有关差额将影响在有关估计变更之期间存 货之账面值及拨备扣除�u拨回。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作出来自 持续经营业务之滞销存货拨备约7,823,000港元(二零一五年:零港元)。 �C13�C 5.收入 本集团於年内的收入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销售包装袋及桶 �C 5,710 销售煤炭 264,392 240,128 264,392 245,838 即: 持续经营业务 264,392 240,128 已终止经营业务(附注10) �C 5,710 264,392 245,8386.其他收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之收益 5 1,030 政府补助(附注(a)) �C 1,328 利息收入 429 61 汇兑收益净额 1 1,005 拨回存货拨备(附注(b)) 1,255 �C 获中国政府豁免之其他税项 220 �C 杂项收入 26 5 1,936 3,429即: 持续经营业务 461 3,425 已终止经营业务(附注10) 1,475 4 1,936 3,429 附注: (a)政府补助获授予作为发展煤炭提质技术之奖励。该补助并无附带未获履行之条件或或 然性。 (b)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存货拨备拨回乃由其後出售相关存货所导致。 �C14�C 7.分部资料 本集团拥有三个经营分部如下: 包装袋 �C 制造及销售塑料编织袋、纸袋及塑料桶(已终止经营业务); 煤炭 �C 生产及销售煤炭;及 煤炭提质 �C 提供褐煤提质服务。 本集团之须予报告分部为提供不同产品及服务之策略业务单位。由於各业务须应用不同工 艺及市场推广策略,故该等须予报告分部须分开管理。 分部溢利或亏损不包括企业收入及开支及中央行政费用。分部资产不包括商誉、企业资产 及递延税项资产。分部负债不包括企业负债及递延税项负债。 有关经营分部溢利或亏损、资产与负债之资料: 包装袋 (已终止 经营业务) 煤炭 煤炭提质 总计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来自外部客户之收入 �C 264,392 �C 264,392 分部亏损 (42,352) (6,243) (67,851) (116,446) 利息收入 �C 426 �C 426 利息开支 �C �C (338) (338) 所得税开支 �C (3,805) �C (3,805) 折旧及摊销 (2,745) (25,979) (2,107) (30,831) 存货拨回拨备�u(拨备) 1,255 (7,823) �C (6,568)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之 收益�u(亏损) �C 457 (452) 5 物业、厂房及设备之减值亏损 (38,702) (73,422) (49,532) (161,656) 无形资产之减值亏损 �C (17,573) �C (17,573) 应收账款之减值亏损 -贸易应收账款 �C (2,519) �C (2,519) -其他应收账款 �C �C (2,974) (2,974) 添置分部非流动资产 �C (18,486) (4,983) (23,469)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部资产 �C 324,102 137,553 461,655 分部负债 �C 227,349 153,630 380,979 �C15�C 包装袋 (已终止 经营业务) 煤炭 煤炭提质 总计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来自外部客户之收入 5,710 240,128 �C 245,838 分部亏损 (74,941) (70,525) (16,887) (162,353) 利息收入 3 44 1 48 利息开支 (81) (416) (536) (1,033) 所得税抵免�u(开支) 10,631 (4,669) �C 5,962 折旧及摊销 (7,322) (49,199) (2,288) (58,809) 存货拨备 (5,705) �C �C (5,705)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之 收益�u(亏损) �C 1,070 (9) 1,061 物业、厂房及设备之减值亏损 (20,937) (66,750) �C (87,687) 无形资产之减值亏损 �C (15,739) �C (15,739) 应收账款之减值亏损 -贸易应收账款 (48,160) �C �C (48,160) -其他应收账款 (236) (1,901) �C (2,137) 添置分部非流动资产 �C (4,179) (76,175) (80,354)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部资产 171,000 469,724 202,491 843,215 分部负债 16,266 363,073 150,747 530,086 �C16�C 分部收入、溢利或亏损、资产与负债之对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收入 须予报告分部之收入总额 264,392 245,838 已终止经营业务对销(附注10) �C (5,710) 持续经营业务之综合收入 264,392 240,128 溢利或亏损 须予报告分部之亏损总额 (116,446) (162,353) 未分配企业收入 1,101 1,766 未分配企业开支 (58,961) (43,002) 已终止经营业务(附注10) 45,595 83,796 持续经营业务之年度综合亏损 (128,711) (119,793) 资产 须予报告分部之资产总值 461,655 843,215 企业资产 43,541 31,149 递延税项资产 13,013 17,842 商誉 �C 2,907 集团内公司间之资产对销 (45,842) (171,228) 综合总资产 472,367 723,885 负债 须予报告分部之负债总额 380,979 530,086 企业负债 50,893 73,424 递延税项负债 28,546 1,429 集团内公司间之负债对销 (190,939) (245,138) 综合总负债 269,479 359,801 �C17�C 地区资料: 本集团按营运地点划分来自外部客户之收入以及关於其按资产所在地划分之非流动资产的 资料详列如下: 收入 非流动资产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香港 �C �C 599 1,224 中国(香港除外) 264,392 245,838 334,164 558,629 综合总计 264,392 245,838 334,763 559,853 来自主要客户之收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煤炭分部 客户a 40,173 �C 客户b 32,405 �C 客户c �C 38,627 客户d �C 31,805 8.财务成本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其他贷款之利息-须於五年内全数偿还 641 3,312 董事提供之贷款之利息 399 400 推定利息开支 1,443 2,187 银行费用 �C 81 总借贷成本 2,483 5,980 资本化金额 (303) (1,448) 2,180 4,532 即: 持续经营业务 2,180 4,451 已终止经营业务(附注10) �C 81 2,180 4,532 �C18�C9.所得税开支�u(抵免) 所得税开支�u(抵免)已於损益确认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即期税项-海外 往年拨备不足 �C 4 中国利息预扣税 277 209 277 213 递延税项 32,449 (5,966) 32,726 (5,753) 即: 持续经营业务 32,726 4,878 已终止经营业务(附注10) �C (10,631) 32,726 (5,753) (a)由於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在香港并无产生任何应课税溢 利,因此於年内并无就香港利得税作出拨备(二零一五年:零港元)。 该企业所得税适用於中国附属公司,税率为25%(二零一五年:25%)。然而,由於该等 附属公司并无产生足够税项亏损以抵销本年度应课税溢利或於本年度并无应课税溢 利,故并无就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作出拨备。 (b)所得税开支及税前亏损乘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之对账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税前亏损 持续经营业务 (95,985) (114,915) 已终止经营业务(附注10) (45,595) (94,427) (141,580) (209,342) 税务以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25% (二零一五年:25%)计算 (35,395) (52,335) 不可扣税开支税项影响 24,485 12,441 未确认暂时差异税项影响 34,476 40,594 未确认税项亏损之税务影响 29,748 2,871 采用先前未确认之税项亏损之税务影响 (22,497) (2,017) 拨回有关中国附属公司未分配盈利之递延税项 (294) (10,635) 税率差异影响 1,926 3,115 中国利息预扣税 277 209 往年拨备不足 �C 4 所得税开支�u(抵免) 32,726 (5,753) �C19�C10.已终止经营业务 根据本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之买卖协议,本公司已以代 价22,800,000港元出售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华利国际有限公司(「华利国际」)之全 部股权。华利国际从事投资控股,而其附属公司於中国从事制造及销售塑料编织袋、纸袋及 塑料桶业务。出售事项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完成,而本集团已终止其制造及销 售塑料编织袋、纸袋及塑料桶业务。 已终止经营业务之年度溢利�u(亏损)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已终止经营业务之年度亏损 (45,595) (83,796) 出售附属公司之收益 48,731 �C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已终止经营业务之年度溢利�u(亏损) 3,136 (83,796) 已计入综合损益表之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期间(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终止经营业务之业绩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收入(附注5) �C 5,710 销售成本 �C (11,661) 毛损 �C (5,951) 其他收入(附注6) 1,475 4 行政开支 (7,219) (16,552) 物业、厂房及设备之减值亏损 (38,702) (20,937) 贸易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账款之减值亏损 �C (48,396) 其他经营开支 (1,149) (2,514) 经营亏损 (45,595) (94,346) 财务成本(附注8) �C (81) 税前亏损 (45,595) (94,427) 所得税抵免(附注9) �C 10,631 年度亏损(附注7) (45,595) (83,796) 已终止经营业务之现金流量: 经营业务之现金流出净额 (254) (8,153) 投资活动之现金流入净额 �C 4 现金流出净额 (254) (8,149) �C20�C 11.年度亏损 本集团的年度亏损已扣除�u(计入)下列各项: 持续经营业务 已终止经营业务 总计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核数师酬金 1,000 1,000 �C �C 1,000 1,000 存货拨备(计入销售成本) 7,823 �C �C 5,705 7,823 5,705 拨回存货拨备 �C �C (1,255) �C (1,255) �C 采矿权之摊销(计入销售成本) 3,510 7,653 �C �C 3,510 7,653 已售存货成本 124,893 141,954 �C 11,660 124,893 153,614 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 24,766 43,949 3,125 8,223 27,891 52,172 初步确认金融负债之 公平值亏损 194 �C �C �C 194 �C 出售物业、厂房及 设备之收益 (5) (1,030) �C �C (5) (1,030) 物业、厂房及设备之减值亏损 122,954 66,750 38,702 20,937 161,656 87,687 商誉之减值亏损 2,907 �C �C �C 2,907 �C 无形资产之减值亏损 17,573 15,739 �C �C 17,573 15,739 应收账款之减值亏损 -贸易应收账款 2,519 �C �C 48,160 2,519 48,160 -其他应收账款 2,974 1,901 �C 236 2,974 2,137 5,493 1,901 �C 48,396 5,493 50,297 经营租赁费用 -土地及楼宇 2,585 2,061 471 1,336 3,056 3,397 -机器 �C 439 �C �C �C 439 已售存货成本包括独立披露之员工成本、存货拨备、采矿权之摊销及折旧约64,817,000港元 (二零一五年:90,047,000港元)。 �C21�C 12.股息 董事概无建议就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派发任何末期股息(二零一五年:零 港元)。 13.每股亏损 (a)来自持续及已终止经营业务 每股基本亏损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基本亏损乃根据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年度亏损约120,278,000港 元(二零一五年:170,849,000港元)及於本年度内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503,477,166 股(二零一五年:483,504,563股)而计算。 每股摊薄亏损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由於本公司并无任何潜在摊薄普通股,故并 无呈列每股摊薄亏损。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所有潜在普通股的影 响均为反摊薄。 (b)来自持续经营业务 每股基本亏损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基本亏损乃根据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年度亏损约123,414,000港 元(二零一五年:87,053,000港元)以及采用与上文详述计算来自持续及已终止经营业务 之每股基本亏损相同之分母计算。 每股摊薄亏损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由於本公司并无任何潜在摊薄普通股,故并 无呈列每股摊薄亏损。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所有潜在普通股的影 响均为反摊薄。 (c)来自已终止经营业务 已终止经营业务之每股基本盈利每股0.62港仙(二零一五年:每股亏损为每股17.33港 仙)乃根据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已终止经营业务之年度溢利约3,136,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亏损83,796,000港元)以及采用与上文详述计算来自持续及已终止经营业务之每股基本 亏损相同之分母计算。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由於本公司并无任何潜在摊薄普通股,故并 无呈列每股摊薄亏损。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所有潜在普通股的影 响均为反摊薄。 �C22�C 14.贸易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贸易应收账款 3,627 172,098 贸易应收账款减值亏损 (2,411) (116,502) 1,216 55,596 应收票据 6,439 1,343 7,655 56,939 销售包装袋及桶及煤炭提质业务之一般信贷期为30天。就销售煤炭而言,客户须预先付款, 但向若干主要客户授予90天的信贷期。本集团致力对其未偿还应收账款维持严格控制。高 级管理层定期审阅逾期结余。 贸易应收账款於送货日期扣除拨备的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0至90日 1,100 34,762 91日至180日 �C 9,450 181日至365日 116 10,876 超过365日 �C 508 1,216 55,596 本集团贸易应收账款之账面值以人民币(「人民币」)计值。 �C23�C 15.应付一名董事款项 应付一名董事款项之账面值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流动负债 其他应付账款 (a) �C 2,822 贷款 (b) �C 6,516 �C 9,338 非流动负债 贷款 (b) 20,230 29,888 20,230 39,226 附注: (a)其他应付账款已於年内悉数偿还。 (b)一名董事提供之贷款属无抵押、按零至5%年利率计息且须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偿还(二零一五年: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C24�C 16.应付非控股股东款项 应付非控股股东款项的账面值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流动负债 贷款 (a) �C 8,821 垫款 (a) �C 5,253 其他应付账款 (b) 6,874 10,792 6,874 24,866 非流动负债 贷款 (a) �C 3,508 6,874 28,374 附注: (a)贷款及垫款属无抵押、免息并已於年内悉数偿还。 (b)其他应付账款属无抵押、免息且需按一般商业条款偿还。 17.贸易应付账款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续经营业务并无产生贸易应付账款。贸易应付账款於收 货日期的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0至90日 �C �C 91日至180日 �C �C 181日至365日 �C 592 超过365日 �C 2,754 �C 3,346 本集团贸易应付账款的账面值以人民币计值。 �C25�C 独立核数师报告之摘录 核数师就载於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综合财务报表之独 立核数师报告表达不表示意见。不表示意见的基准乃摘录如下: 不表示意见基准 (a)煤炭提质现金生产单位之商誉、物业、厂房及设备及於非流动资产项目下的 按金减值 自二零一三年四月起, 贵集团一直着手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内蒙古 锡林浩特市建设新褐煤提质厂房,其提质煤炭输出之最高年产量为二百万 吨。年产能为500,000吨的第一期褐煤提质设施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底大致 完成。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贵集团物业、厂房及设备的账面值 包括厂房及机器以及在建工程,分别约为6,632,000港元及123,217,000港元,而 非流动资产项下之按金约854,000港元,乃属於煤炭提质现金生产单位(「煤炭 提质现金生产单位」)。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管理层就上述非流动资产之减值评估,运用 公平值减出售成本法,估计煤炭提质现金生产单位的可收回金额。管理层基 於下述假设编制现金流量预测:(i) 贵集团将能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透过支 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约17,700,000港元,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ii) 贵集团 将能完成褐煤提质厂房的余下部分,以於二零二零年年底前将其提质煤输出 之年产量由500,000吨增加至2,000,000吨。此需要约214,000,000港元的额外资 金,其将由来自煤炭现金生产单位(「煤炭现金生产单位」)及煤炭提质现金生 产单位或来自 贵集团的集资活动之现金流量拨付;及(iii)煤炭提质现金生 产单位将实行业务计划,以自二零一七年七月起以最大产能开展褐煤提质生 产,并可透过以具竞争力的售价(包括增值税)每吨人民币300元出售其所有 提质煤。 �C26�C 吾等未能取得足够恰当的审核凭证,以评估能否取得足够的资金以拨支褐煤 提质厂房之土地地价及建设成本。根据管理层就煤炭现金生产单位及煤炭 提质现金生产单位编制之现金流量预测,经营活动将产生之估计现金流量 将不足以拨支褐煤提质厂房於预测期间进行年产量2,000,000吨煤炭提质之建 设。 贵公司一名主要股东已同意向 贵集团提供100,000,000港元之无抵押 财务资助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然而,吾等未能取得足够恰当的凭 证,证明该主要股东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原因是吾等并无就此获提供财务资 料。 吾等未能评估现时生产线是否有能力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底前将褐煤加工成 稳定质量的提质煤,原因是吾等截至本报告日期止尚未观察任何生产流程, 且概无获提供任何可靠的煤炭质量检查报告作为凭证。 因此,吾等未能厘定煤炭提质现金生产单位的可收回金额有否严重夸大或现 金生产单位资产的账面值是否需要任何进一步减值。吾等亦没有其他可执行 的审计程序令吾等信纳有关厂房及机器、在建工程及非流动资产项下的按金 分别约6,632,000港元、123,217,000港元及854,000港元之可收回金额,以及是否 适时呈列煤炭提质现金生产单位应占商誉及物业、厂房及设备分别2,907,000 港元及49,532,000港元之减值亏损。该等数字的任何调整可能於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全年业绩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後续影响。 (b)煤炭现金生产单位的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无形资产减值 贵集团经营地下煤矿958,以透过一间附属公司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金源里 井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源里」)生产及销售煤炭,其所采用的资产 获分配至煤炭现金生产单位。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贵集团的物 业、厂房及设备以及无形资产分别约165,392,000港元及36,918,000港元之账面 值属於煤炭现金生产单位。 �C27�C 煤炭现金生产单位的账面值乃由管理层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根据 其使用价值评估减值。管理层基於以下假设编制现金流量预测:(i)内蒙古金 源里可继续根据煤矿958拥有人(「煤矿拥有人」)签订之独家开采权协议及中 国国土资源部向煤矿拥有人发出之开采牌照,按事先批准之年产量1,200,000 吨的限制经营地下煤矿;(ii)煤矿拥有人於煤炭开采牌照於二零一七年十一 月八日届满日期後成功申请重续,或倘煤炭开采牌照未能获重续,则可向本 集团供应品质相同且足够吨数的煤炭;及(iii)尽管内蒙古金源里於过去两年 按高於允许标准的产量经营地下煤矿,但其可继续经营地下煤矿而不承担罚 款或收到终止采矿业务之指令。 根据中国近期颁布的煤矿业产能紧缩政策及内蒙古煤炭工业局颁布之「内煤 局字(2016)63号」,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起,透过将工业每年工作天数由330 天减少至276天,将各间煤矿开采实体的产出量削减约16%。然而,由於冬季 及春季的煤炭供应量短缺,为稳定煤炭市价,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员会公布另一份通知,表示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五月 三十日期间暂时将工业每年工作天数恢复至330天。 上述预测乃基於其营业执照到期前年产量仍将维持1,200,000吨之假设编制。 因此,吾等未能取得足够恰当的审核凭证,以支持预测中所述的收益之合理 性。因此,吾等未能厘定煤炭现金生产单位的可收回金额是否出现夸大或 现金生产单位的账面值是否需要进一步减值。吾等亦没有其他可执行的审 计程序令吾等信纳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无形资产分别约165,392,000港元及 36,918,000港元之可收回金额,以及是否适时呈列煤炭现金生产单位应占物 业、厂房及设备及无形资产分别73,422,000港元及17,573,000港元之减值亏损。 该等数字的任何调整可能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全年业绩及资产 净值产生重大後续影响。 �C28�C (c)递延税项资产的可收回性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贵集团入账约13,013,000港元之递延税项资 产,其主要与煤炭开采业务有关。由於上文(b)段详述有关煤炭现金生产单位 的溢利预测所用之假设,吾等因此未能厘定是否可能有足够的应课税溢利与 递延税项资产抵销,以及递延税项资产之账面值是否於报告期末公平列账。 (d)应收附属公司款项减值 由於上文(a)至(c)项之上述资产由多间附属公司持有,该等资产任何必要的 减值亏损亦将影响 贵公司应收该等附属公司款项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约135,799,000港元之账面值及 贵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累计亏损(於 贵公司财务状况表呈列)。 (e)与持续经营有关之重大不明朗因素 吾等注意到,诚如综合财务报表所披露, 贵集团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产生来自持续经营业务之亏损净额128,711,000港元,而於二 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贵集团的流动负债超过其流动资产约84,729,000 港元。此外,煤炭提质现金生产单位於来年开展年产量500,000吨之商业化生 产亦需要约19,000,000港元之额外资金。该等事项或情况显示存在重大不明 朗因素,可能对 贵集团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质疑。 综合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基准编制,其有效性取决於(i)煤炭现金生产单位将 产生的营运现金流量是否足够拨付 贵集团的营运资金需要;及(ii)能否获得 额外的融资来源,包括为开发褐煤提质业务提供资金。综合财务报表并不包 括任何产生自未能获得财务资助及实施上文所述的业务计划而作出之调整。 �C29�C 由於吾等对管理层厘定上述预测收入所采纳的主要假设的审计范围之局限, 吾等未能取得足够恰当的审核凭证,以使吾等信纳煤炭现金生产单位将於未 来十二个月产生足够的经营现金流量。此外,鉴於 贵集团於过去两年经营 地下煤矿之水平高於年度获准产能,吾等亦未能评估,在可预见的未来,煤 炭现金生产单位是否能避免政府机关暂停其营运,原因是根据中国政府就进 一步加强对煤矿之全面检查并集中确保安全而颁布的政策,政府将就煤矿制 定更严格的条件,禁止超出核定产能输出。尽管 贵公司之主要股东已同意 向 贵集团提供100,000,000港元之无抵押财务协助直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然而,吾等未能获得足够凭证证明主要股东拥有足够的可用流动 资金,原因为吾等并无获提供有关此方面的财务资料。 吾等概无任何其他可予采纳之满意审核程序,以厘定 贵集团是否有足够之 财务资源;及评估 贵集团产生足够经营现金流量及取得实行其业务计划所 必要的融资之能力。 因此,吾等未能厘定董事於编制综合财务报表时采用持续经营假设在相关情 况下是否恰当。倘 贵集团未能持续经营,则须於综合财务报表作出调整, 以调整 贵集团资产之价值至其可收回金额,就任何可能产生之进一步负债 计提拨备,以及将非流动资产及负债分别重新分类为流动资产及负债。 �C30�C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财务回顾 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录得收入(包括持续及已终止经 营业务)约264,392,000港元,较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245,838,000 港元,增加约18,554,000港元,升幅约7.5%。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的本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包括持续及已终止经营业务)约120,278,000港元,较 二零一五年同期约170,849,000港元,减少约50,571,000港元。本集团以三个业务分 部报告其年度业绩,即:(i)生产及销售煤炭(「煤炭开采业务」);(ii)提供褐煤提质 服务(「褐煤提质业务」);及(iii)制造及销售塑料编织袋、纸袋及塑料桶(「包装袋业 务」)。包装袋业务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出售。 煤炭开采业务 本集团於年内就煤炭开采业务确认收入约264,392,000港元,占本集团总收入 100.0%。煤炭开采业务的收入较二零一五年同期增加约24,264,000港元,升幅约为 10.1%。受全国煤炭供应结构性改革、煤炭行业产能缩减及其他政策因素的影响, 煤炭平均售价於二零一六年下半年逐步上涨,令煤炭开采业务的盈利能力有所提 升。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增长之煤炭开采业务之经营溢利 (分类亏损不包括物业、厂房及设备、无形资产及贸易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账款 之减值)为87,271,000港元,而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营溢利 为13,865,000港元,主要由於年内平均售价上涨、折旧开支减少及物流成本下降所 致。 於各报告日期末已进行减值检讨,并已就物业、厂房及设备、无形资产及贸易应 收账款及其他应收账款作出减值亏损约93,514,000港元。更多详情请参阅本公告 「物业、厂房及设备、无形资产、商誉及贸易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账款之减值」一 段。 �C31�C 於二零一五年,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金源里井工矿 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源里」)之管理层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将其产能增加至 每年180万吨(「该申请」),而於本公告日期,该申请仍在审核期当中。就此而言, 内蒙古金源里的管理层决定於二零一六年将内蒙古金源里预测年度煤炭产能降 至约140万吨。然而,於二零一六年第三季度,煤炭价格稳定并开始回升,内蒙古 金源里当时之管理层根据有关政策在允许范围内重新安排煤炭生产。因此,截至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分别生产及出售约194万吨(二零一五年: 约220万吨)及201万吨(二零一五年:约221万吨)煤炭。 在此情况下,内蒙古金源里已委聘独立法律顾问,以就其营运的合法性提供意 见,而据其意见表示,内蒙古金源里业务极不可能被罚款或暂停营运(「金源里法 律意见」)。於本公告日期,内蒙古金源里未有接获有关超出产量罚款或暂停营运 的通知,而本公司管理层依靠金源里法律意见以进行其业务营运。 然而,基於审慎的原则,为数人民币2,000,000元(约2,233,000港元)的或然负债已於 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披露(二零一五年:人民币2,000,000元(约2,352,000港元)),该 金额指因超出产量而导致的最高罚款金额。视乎该申请之进度,内蒙古金源里之 管理层将更改其生产计划及产能,以遵守中国的相关规则及法规。 褐煤提质业务 本集团完成建设位於中国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的褐煤提质厂房(「褐煤提质厂房」)的 第一期兴建,设计年产能为500,000吨,褐煤提质厂房自二零一六年第一季起开始 进行仪器校准及试产。有见中国煤炭行业於二零一六年前三个季度之不利因素, 管理层已初步把褐煤提质厂房的商业化生产延迟至二零一六年第四季,并已实行 相关节约成本措施以减少行政开支。 �C32�C 有关褐煤提质厂房的商业化生产进度,就发展褐煤提质厂房获授的现有开发批文 (「开发批文」)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届满,而褐煤提质厂房之管理层已就开发批文 进一步申请延期,惟有关申请仍有待当地政府审批。鉴於最近的市场状况,於过 去数月,本集团仍继续向潜在客户招揽订单以开展商业化生产,然而,於本公告 日期尚未接获任何商业订单。 因此,褐煤提质业务分部并无录得任何收益。该分部录得亏损约67,851,000港元 (二零一五年:16,887,000港元)。亏损大幅增加主要由於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其 他应收账款减值约52,506,000港元。更多详情请参阅本公告「物业、厂房及设备、 无形资产、商誉及贸易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账款之减值」一段。 包装袋业务―已终止经营业务 诚如二零一五年年报所载,自二零一五年五月起,概无来自客户的订单,故管理 层已决定暂停经营包装袋业务并积极物色有意买家以变现於包装袋业务分部的资 产,以优化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年内,本公司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订立 买卖协议,以现金代价22,800,000港元出售其包装袋业务(「已终止经营业务」)(「出 售事项」),而出售事项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完成。出售事项完成後, 包装袋业务分部项下所有附属公司(「出售集团」)不再为本公司附属公司,而此後 出售集团之财务业绩及状况将不会於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综合入账。本集团已於 年内确认出售事项产生之收益约48,731,000港元。 包装袋业务分部并无於年内录得收入,而已终止经营业务於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 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亏损约为45,595,000港元,主要由於二零一六 年上半年就物业、厂房及设备作出之减值亏损。更多详情请参阅本公告「物业、厂 房及设备、无形资产、商誉及贸易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账款之减值」一段。 �C33�C 销售及分销开支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来自持续经营业务之销售及分销 开支主要来自煤炭开采业务,约为10,818,000港元,较二零一五年同期来自持续经 营业务减少约19,066,000港元,减幅约63.80%。销售及分销开支显着减少主要由於 煤炭运输之物流成本降低。 行政开支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来自持续经营业务之行政开支约 为67,463,000港元,较二零一五年同期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约93,389,000港元减少约 27.8%。行政开支减少乃主要由於采取节约成本措施导致员工成本减少,以及因 物业、厂房及设备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减值令物业、厂房及设备之 可折旧金额减少而使折旧开支有所减少。 持续经营业务的物业、厂房及设备、无形资产、商誉及贸易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 账款之减值 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录得减值亏损总额约148,927,000 港元,该减值亏损主要由於以下各项所致: (i)煤炭开采业务分部 鉴於采矿业市况挑战重重,本集团继续严格地进行其资产减值之测试,以作 为其财务报告程序的一部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分别就 煤炭开采业务分部的无形资产以及物业、厂房及设备录得约17,573,000港元 及73,422,000港元之减值亏损总额。就已逾期超过一年之贸易应收账款之若 干结余作出之减值亏损约2,519,000港元。 �C34�C 於评估本集团煤炭开采业务之资产减值时,本公司透过采用现金流折现法得 出煤炭开采资产的各自可收回金额以进行估值,而估值的假设乃根据现时业 务状况及项目开发进度作出。由於中国国务院就缩减中国煤炭产量而颁布相 关煤炭开采法规以及该申请的现况,故此已调整煤炭产能之假设。本公司董 事认为,此举可避免可能违反於二零一六年实施的有关缩减中国煤炭生产产 能的中国相关新订开采法规。 为评估本集团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煤炭开采业务资产减值所进行估值的主要假设及 参数如下: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主要假设 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月三十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预测年度煤炭产能(附注1) 1,800,000吨 1,400,000吨 1,200,000吨 已采用每吨煤炭单位价格 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 (包括增值税()附注2) 人民币115元 人民币110元 人民币110 元 二零一九年至二零二一年:二零一九年至二零二一年:二零二零年至二零二二年: 人民币120元 人民币115元 人民币115 元 二零二二年後: 二零二二年後: 二零二三年後: 人民币125元 人民币120元 人民币120 元 附注: (1)由於该申请仍在核查期间,加上近期中国煤炭行业产能缩减政策,因此根据现有采矿 牌照调整预测年度煤炭产能。日後将根据该申请结果作出进一步调整。 (2)每吨煤炭之估计单位价格(平均售价)乃经参考:(i)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煤炭平均单位售价每吨约人民币115元;(ii)中国煤炭之市价波动;及(iii)过往数年 内之历史煤炭平均单位售价每吨约人民币110元。 �C35�C (ii)褐煤提质业务分部 为评估本集团褐煤提质业务资产减值所进行估值的主要假设及参数如下: (1)能否取得足够的资金以拨付褐煤提质厂房的未来资本开支 继作出褐煤提质业务商业化生产之预期时间表後,於评估褐煤提质业务 分部的可收回金额时,本公司透过采用现金流折现法得出资产的各自可 收回金额以进行估值。管理层已考虑褐煤提质厂房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褐 煤提质厂房第二期及第三期之建设成本合共约214,000,000港元於未来资 本开支(「资本开支」)中。褐煤提质业务之管理层已再次回顾第二期及第 三期之开发时间表。於资本开支总额中,根据本集团之财务状况,计划 於未来十八个月将就开发褐煤提质厂房产生19,000,000港元。 管理层现时有意以下列各项拨付资本开支总额:(i)煤炭开采业务及褐煤 提质业务将产生的预测现金流入净额;(ii)来自本公司控股股东的财政 支持100,000,000港元;及(iii)本集团可能以权益及�u或债务融资形式进行 的集资(如有必要)。 (2)基於褐煤提质业务假设之煤炭售价假设 在预测褐煤提质业务将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时,褐煤提质厂房之管理层 根据现有提质煤炭设计年度产能(即於二零一七年为每年250,000吨;於二 零一八年为每年500,000吨;於二零一九年至二零二零年为每年1,000,000 吨;及自二零二一年起为每年2,000,000吨),应用与去年相同的单位售 价,为每吨人民币300元(包括增值税)及摘录自现有销售及生产计划(於 二零一七年下半年开始生产)的参数。单位售价乃基於与潜在客户之近 期商讨。将根据未来客户的日後商业订单之实际单位售价进一步作出调 整。 �C36�C 就上文而言,已分别就商誉、物业、厂房及设备及按金作出减值亏损总额约 2,907,000港元、49,532,000港元及324,000港元,以反映(i)进一步延期之商业化 生产时间表;(ii)提质煤售价之不确定性;及(iii)生产成本增加。 已终止经营业务的物业、厂房及设备之减值 於评估本集团包装袋业务分部之资产减值时,本公司管理层已评估资产之可收回 金额,并已於二零一六年上半年就制袋厂(「制袋厂」)的土地及楼宇部份其账面值 约为52,197,000港元作出减值亏损拨备。於中期业绩期间,制袋厂已长时间空置, 且本集团尚未接获有意买家的任何实质报价,故已就制袋厂的楼宇部份之账面值 作出全数计提减值拨备。於出售包装袋业务後,经参考独立合资格专业估值师所 提供制袋厂於出售日期的市值人民币33,300,000元(约37,482,000港元)後,已拨回中 期期间制袋厂的楼宇部份之若干减值亏损约13,495,000港元。 因此,已就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期间作出减值亏损约38,702,000港 元。 财务成本 本集团来自持续经营业务之财务成本主要指来自一名董事之贷款及来自第三方 之贷款之利息开支。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录得之财务 成本下跌2,271,000港元至约2,180,000港元,此乃主要由於年内已向非控股股东、 第三方及董事偿还若干款项。 年内亏损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净额(包括持续 及已终止经营业务)减至约120,278,000港元,而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约为170,849,000港元。减少乃主要由於褐煤提质业务及包装袋业务之经营亏 减少。 �C37�C 董事提供之贷款 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本公司主席、执行董事及控股股 东(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徐斌先生(「徐先 生」)(作为贷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徐先生同意向本公司授出一笔4,000,000港 元年利率5厘之无抵押贷款。此笔贷款由本公司用作一般营运资金。此笔贷款之 偿还日期已延长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北京国传新能源开发有 限公司(「北京国传」)(作为借款人)与徐先生(作为贷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徐 先生同意向北京国传授出一笔人民币20,000,000元(约24,000,000港元)之无抵押免 息贷款,作为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原有贷款金额」)。其中人民币12,000,000元(约 14,000,000港元)之部分原有贷款金额已由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上海弘财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弘财」)承担,作为集团向上海弘财内部转让原由北京国传持 有之锡林浩特国传37.5%权益之部分代价,此乃本集团重组之一部分,而锡林浩特 国传仍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於上海弘财账簿之贷款人民币12,000,000 元为无抵押、免息且须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偿还。而於北京国传账簿之 原有贷款金额余额人民币8,000,000元(约9,000,000港元)已於年内偿还。 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徐先生(作为贷款人)订立贷款协 议,据此,徐先生同意向本公司授出一笔1,000,000港元年息率5厘之无抵押贷款。 此笔贷款已於本年度内悉数偿还。 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徐先生(作为贷款人)订立贷款协 议,据此,徐先生同意向本公司授出一笔3,000,000港元年息率5厘之无抵押贷款。 此笔贷款由本公司用作一般营运资金,须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偿还。此笔 贷款之偿还日期已延长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徐先生(作为贷款人)订立贷款协 议(「该贷款协议」),据此,徐先生同意在贷款提取有效期限内向本公司授出一笔 总本金额最多达200,000,000港元之无抵押及年息率5厘之贷款(最多可分八批次提 取)。该贷款协议已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七日届满,而本公司并未根据该贷款协议 作出任何提取。 �C38�C 资本架构、流动资金及财务资源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股本并无变动, (a)本集团(i)受限制银行存款;及(ii)银行及现金结余总额约为100,372,000港元(於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55,682,000港元)。管理层将继续密切监控本 集团之财务状况,以维持财务能力; (b)本集团之借贷总额包括(i)非控股股东贷款;(ii)董事贷款;及(iii)其他贷款, 合共约61,482,000港元(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118,445,000港元)。 其他贷款约25,228,000港元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偿还; (c)本集团之总资本负债比率约为30.3%(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 32.5%)。资本负债比率按本集团之借贷总额除以总权益计算;及 (d)本集团之流动比率约为0.60(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0.53)。 鉴於本集团近期之财务表现及状况,本公司将於有必要时考虑可行及适当之集资 机会,以加强其资本基础,减轻本集团的短期财务压力及改善其财务状况。 �C39�C 股本削减及拆细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本公司建议削减已发行股本,透过注销每股已发行股 份0.49港元之实缴股本,将本公司每股已发行股份之面值由每股0.50港元削减至 0.01港元,以致每股已发行股份被视为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缴足股 份(「股本削减」)及紧随股本削减後,将本公司每股面值0.50港元之法定但未发行 股份拆细为5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拆细」),该建议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十四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获本公司股东通过,惟须经开曼群岛大法院(「法 院」)批准。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之公告所载,董事会宣布,根据法院发 出之指示,有关股本削减及拆细之呈请聆讯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星期五) (开曼群岛日期)於法院举行。本公司将就法院聆讯结果及�u或实施股本削减及拆 细之确切时间表另行刊发公告。 资产抵押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资产并无任何抵押(二零一五年:零港 元)。 外汇风险 本集团之销售及采购主要以人民币进行交易,而账簿则以港元记录。本集团管理 层注意到,近期人民币兑港元之汇率出现波动,并认为现时有关波动不会对本集 团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集团现时并不设有外汇对冲政策。管理层将继 续监察外汇风险,并将於有需要时考虑对冲重大外汇风险。 重大投资 於本年度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购买、出售或持有任何重大 投资。 收购及出售重大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 除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有关出售包装袋业务之公告所披露外,於二零 一六年年度内,本集团并无收购或出售任何重大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 �C40�C 或然负债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然负债为人民币2,000,000元(约2,233,000港元) (即指因煤炭开采业务超产而导致的最高罚款金额)。 资本承担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有关建设协议以及已订约但尚未产生的褐 煤提质厂房预付土地租赁付款额之资本承担约为48,578,000港元(於二零一五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约58,220,000港元)。 雇员 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香港及中国雇有613名全职雇员(二零一 五年:630名)。员工酬金包括月薪、公积金供款、医疗福利、培训课程、房屋津 贴、酌情花红及按照彼等对本集团的贡献授出之酌情购股权。截至二零一六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员工成本(包括董事酬金)为80,432,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107,374,000港元)。 前景 鉴於中国政府近期宣布於二零二零年前将煤炭产能目标削减至8亿吨,中国政府 於未来数年可能继续致力进行煤矿业供给侧改革。此外,国家政府近期宣布暂停 从北韩进口煤炭,预期将进一步收紧二零一七年的煤炭供应。此等因素可能有助 稳定本年度的中国煤炭价格。管理层将透过继续严格控制成本及采取後续措施, 专注提升该业务的基本质素,以提高生产效率。 鉴於近期煤炭价格回升,似乎为本集团的煤炭提质厂房前景带来一点起色。中国 政府决心推广清洁能源,继续为该厂房的长远发展前景塑造有利背景。管理层现 正积极推广褐煤提质厂房的产品,作为一种可供发电厂及其他行业使用者选择的 环保替代品。 �C41�C 管理层现正审慎评估褐煤炭提质厂房开展商业化生产的合适时机。为确保本集团 的财务资源得到有效分配,本集团拟於就褐煤提质厂房全面营运作出进一步注资 前取得足够数量的确实订单。 本集团的现有业务组合限制了迅速扩张经营规模或盈利能力之潜力。现有业务亦 容易受到中国煤炭行业政策变动及单一市场波动的影响。因此,管理层认为有必 要物色寻求可扩大本集团业务范围及延伸其资源至提供更稳定及更高回报的领 域之方案。管理层现正物色於高增长行业的各种机会,以扩阔本集团的收入基础 并分散其业务风险。 为促进本集团计划中进行的业务多元化,并为本集团提供足够营运资金以满足其 营运需要,以及削减其财务负债,管理层正考虑於本年度进行其他可能集资的方 案。 尽管煤炭价格回稳预期将为本集团本年度的煤矿开采活动提供相对有利的环境, 但由於电力及钢铁领域需求疲弱,预期煤炭消耗量将会下滑,市场仍然充满挑 战。管理层将继续密切留意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并致力透过紧缩成本方式加强 其经营效率。 企业管治 本公司之企业管治常规乃以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企业 管治守则」)所载原则及守则条文为基础。 本公司已於二零一六年遵守企业管治守则所载之适用守则条文,惟以下偏离事项 除外: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E.1.2条,董事会主席应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董事 会主席徐斌先生已透过电话会议出席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举行的股东周年 大会(「二零一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及彼已获本公司事先知会二零一五年股东周 年大会举行的日期及时间,可通过电话回答二零一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的问 题。本公司行政总裁张福胜先生已出席二零一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并获选担任二 零一五年股东周年大会的主席。 �C42�C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A.6.7条,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其他非执行董事应出 席股东大会并对股东的意见有公正的了解。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 董事」)及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主席郭志成先生因彼须处理个人事务 而未能出席二零一五年股东周年大会,而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黄少 儒先生及畅学军先生已出席二零一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以确保於会上与本公司股 东有效沟通。 於谢锦阜先生及郭兆文先生分别在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辞任执行董事及独立 非执行董事後,(i)独立非执行董事数目下跌至低於上市规则第3.10(1)条所规定之 最低数目,有关规定订明上市发行人必须聘有最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ii)审核 委员会成员数目下跌至低於上市规则第3.21条所规定之最低数目,有关规定订明 上市发行人之审核委员会必须由最少三名成员组成;(iii)上市规则第3.25条项下 有关本公司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成员应由大部分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规 定未获达成;及(iv)企业管治守则条文第A.5.1条项下有关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成员应由大部分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规定未获达成。於畅学军先生 在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 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後,本公司已符合上市规则第3.10(1)条、3.21条及3.25条以及企 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A.5.1条之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A.4.3条,倘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年期超过九(9) 年,彼是否获进一步委任应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批准。郭志成先生於二零零 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服务本公司超过九年。董事会认 为,由於郭志成先生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所有独立性条件,故彼仍属独 立人士。於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彼曾就其专业知识范畴作出独立判断,对 本公司之策略及政策作出正面贡献。董事会认为,彼若继续留任本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将可持续为董事会提供广泛而宝贵之精辟见解及专业知识。为遵守企业 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A.4.3条,进一步委任郭志成先生已於二零一五年股东周年 大会上提呈并於会上获本公司股东批准。郭先生之任何进一步委任须以独立决议 案之形式由本公司股东批准。 �C43�C 本公司定期检讨其企业管治常规以确保遵守企业管治守则。 宪章文件变动 为令现有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更合时宜并符合上市规则、香港法例第622 章新公司条例及企业管治守则之修订,根据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举行之股 东特别大会上获本公司股东通过之特别决议案,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 大纲及细则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生效。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 大纲及细则最新版本可於本公司及联交所网站查阅。 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标准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之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标准守则」)为其监管董事证券交易之操守守则。本公司已向全体董事作出具体 查询,而各董事已确认,彼等於二零一六年内一直遵守标准守则所载之必守准则。 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上市证券 於二零一六年,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买、出售或赎回任何本公司上市 证券。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二零一六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将於二零一七年 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举行,详情载於将适时刊发的二零一六年股 东周年大会通告。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为厘定有权出席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本公司将於二零 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於上述期间,概不会受理股份过户的要求。为符合 资格出席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本公司股份过户文件连同 相关股票及过户表格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 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22楼)。 �C44�C 审核委员会审阅年度业绩 本公司已成立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以审阅本集团之财务资料以及监督财 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本集团之财务报表完备、内部监控 及风险管理制度行之有效。审核委员会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郭志成先生(主 席)、黄少儒先生及畅学军先生)组成,已审阅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并同意本集团所采纳之会计政策及常规。 中瑞岳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之工作范围 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业绩公告已由本集团独立核数 师中瑞岳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同意有关数字为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其相关附注载列之款额。中瑞岳华(香 港)会计师事务所就此进行之工作并不构成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所颁布之香港核 数准则、香港审阅委聘准则或香港保证委聘准则之保证委聘,因此,中瑞岳华(香 港)会计师事务所并无对本年度业绩公告作出保证。 股息 董事会并不建议就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派付任何末期股息。 �C45�C 刊发年度业绩 本年度业绩公告会於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www.grandocean65.com) 发布。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报包括上市规则所规定 的一切资料,将於适当时候寄发予本公司股东,并在上述网站上发布。 承董事会命 弘海高新资源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徐斌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分别为徐斌先生(主席)、张福胜 先生(行政总裁)、吴映吉先生及霍丽洁女士;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郭 志成先生、黄少儒先生及畅学军先生。 �C46�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2608 阳光100中国 0.06 119.23
01777 花样年控股 0.09 63.46
01062 国开国际投资 0.09 46.15
00612 中国投资基金公司 0.68 44.68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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