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
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randOceanAdvancedResourcesCompanyLimited
弘海高新资源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5)
(1)盈利预警;
及
(2)业务发展更新
本公告乃由弘海高新资源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根据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盈利预警
根据对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
(「未经审核管理账目」)进行之初步评估,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
股东(「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本集团预期录得本公司拥有人应占综合亏损净额,
而该亏损预计少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拥有人应占
亏损约170,849,000港元。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拥有人
应占亏损乃主要归因於本年度(i)制造及销售塑料编织袋、纸袋及塑料桶业务;及
(ii)褐煤提质业务之亏损。
本公告所载资料仅依据董事会对未经审核管理账目及本公司现有其他资料之初步
评估作出,而并非根据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已审核或审阅之任何财务数据或资料。
本公司预计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中旬公布有关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年度之业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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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发展更新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集团位於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的褐煤提质厂房(「褐煤提质厂房」)的商业
化生产进展。就发展褐煤提质厂房获授的现有开发批文(「开发批文」)已於二零一
六年六月届满,而褐煤提质厂房之管理层已就开发批文进一步申请延期,惟有关
申请仍有待当地政府审批。於过去数月,本集团仍继续向潜在客户招揽订单以开
展商业化生产,然而,於本公告日期尚未接获任何商业订单。监於这种情况,褐
煤提质厂房之管理层已实施相关节约成本措施以降低行政开支。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弘海高新资源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徐斌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分别为徐斌先生(主席)、张福胜
先生(行政总裁)、吴映吉先生及霍丽洁女士;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郭
志成先生、黄少儒先生及畅学军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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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海高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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