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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China Hongqiao Group Limited
中国宏桥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78)
有关可能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谅解备忘录
本公告乃由中国宏桥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
规则」)第13.09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谅解备忘录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准认购人中信
信惠国际资本有限公司(「中信信惠」)订立谅解备忘录。据此,中信信惠拟认购本公司将配发及发
行之本公司新股(「认购股份」)(「可能认购事项」)。若该可能认购事项完成,中信信惠将成为本公
司股东,持有本公司经发行认购股份而扩大之已发行股本不多於10%。
先决条件及尽职调查
该等可能认购事项待下列先决条件(「先决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i) 由中信信惠开展的对於本公司的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 查(「 尽职调查」)之 结果不存在影
响可能认购事项的重大实质问题;及
(ii) 本公司及中信信惠已根据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完成了内部审批程序。
该等先决条件可根据本公司和中信信惠达成的一致同意进行变更(如需要)。
尽职调查的期限不应超过自谅解备忘录签立日期起计三(3)个月,经本公司和中信信惠一致同意可
延长该等期限。
排他期
自谅解备忘录的签立日期起计三(3)个月(或由本公司和中信信惠一致同意的延长时期)(「排他
期」),未经中信信惠同意,本公司不得与除中信信惠以外的其他人士或机构就可能认购事项或本
谅解备忘录下拟进行的效力相似的交易签订任何意向书、备忘录或协定。
约束力
除有关保密性和排他期的相关条款具有约束力外,谅解备忘录并不对本公司或中信信惠具备任何
法律约束力。
一般资料
中信信惠是主要从事於投资管理及顾问的控股公司。中信信惠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中信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香港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的以信托业务为主业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截至2016年年底,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全口径
管理资产规模超人民币17,000亿元,连续10年位居行业第一。
本集团主要从事铝产品制造及销售。
谅解备忘录下拟进行的可能认购事项须待本公司与中信信惠签立确切认购协议,且相关条款和条
件并未确定,因此该可能认购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本公司将在适当时依据上市规则的规
定刊发有关该可能认购事项的进一步公告。
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须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中国宏桥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张士平
中国山东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八名董事,即执行董事张士平先生、郑淑良女士及张波先生,非执行
董事杨丛森先生及张敬雷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陈英海先生、邢建先生及韩本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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