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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Display OptoelectronicsTechnology HoldingsLimited
华显光电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前称TCLDisplayTechnologyHoldingsLimitedTCL显示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4)
业绩公布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财务摘要
业绩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 十二月 十二月
三十一日 三十一日 三十一日
止年度止十八个月 变动止十二个月# 变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收入 3,678,153 3,688,161 -0.3% 2,242,822 +64.0%
毛利 205,523 289,616 -29.0% 139,603 +47.2%
扣除上市费用前本年度�u
期间溢利 91,110 168,560 -45.9% 72,615 +25.5%
本年度�u期间溢利�u(亏损) 91,110 26,409* +245.0% (69,536)*不适用
母公司拥有者应占溢利�u(亏损) 91,110 26,409* +245.0% (69,536)*不适用
每股基本盈利�u(亏损)
(人民币分) 4.89 3.37* +45.1% (7.87)*不适用
每股全年股息(港仙)
-建议每股末期股息(港仙) 2.00 �C 不适用 �C 不适用
* 包括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对TCL显示科技(惠州)有限公司(「TCL显示」)全部
权益进行被视为新上市之反收购而产生之一次性上市费用约人民币1.42亿元。
# 於二零一五年,本公司将其财政年结日由六月三十日更改为十二月三十一日。因此,
呈列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告中的相应比较数额涵盖
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十八个月期 间,故未必能与就本年度
所示的数额作比较。为使股东及�u或投资者对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之业务表现及业绩作出更好的比较,本集团自发地於本业绩公布载入截至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个月之主要财务资料。有关财政年结日变更之进一步
详情,请参阅本业绩公布附注1。
华显光电技术控股有限公司(前 称TCL显示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 公司」)董事会
(「董 事会」)欣 然公布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合称「本集团」)截 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业绩及财务状况,连同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八个月之相应比较数字如下:
综合损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截至 截至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期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收入 5 3,678,153 3,688,161
销售成本 (3,472,630) (3,398,545)
毛利 205,523 289,616
其他收入及收益 5 51,971 59,351
销售及分销支出 (36,267) (53,724)
行政支出 (73,907) (83,770)
上市费用 �C (142,151)
其他开支 (4,596) (662)
融资成本 7 (20,239) (9,939)
除税前溢利 6 122,485 58,721
所得税支出 8 (31,375) (32,312)
本年度�u期间溢利 91,110 26,409
归属於:
母公司拥有者 91,110 26,409
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应占每股盈利 10
基本 人民币4.89分 人民币3.37分
摊薄 人民币4.89分 人民币2.70分
综合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截至 截至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期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本年度�u期间溢利 91,110 26,409
其他全面收益�u(亏损)
於其後期间将重新分类至损益之
其他全面收益�u(亏损):
换算海外业务之汇兑差额 906 (4,633)
於其後期间将重新分类至损益之
其他全面收益�u(亏损)净额 906 (4,633)
本年度�u期间其他全面收益�u(亏损),
扣除税项 906 (4,633)
本年度�u期间全面收益总额 92,016 21,776
归属於:
母公司拥有者 92,016 21,776
综合财务状况表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193,281 164,171
无形资产 67 78
购置物业、厂房及设备
项目之已付按金 43,279 10,345
递延税项资产 17,564 18,477
非流动资产合计 254,191 193,071
流动资产
存货 367,086 158,213
应收贸易账款及应收票据 11 990,452 597,538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 44,344 98,663
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 464,889 286,605
流动资产合计 1,866,771 1,141,019
流动负债
应付贸易账款及应付票据 12 1,319,937 810,176
其他应付款项及预提费用 192,363 173,944
计息银行贷款 13 120,000 137,185
应付税项 52,186 35,795
流动负债合计 1,684,486 1,157,100
净流动资产 �u(负 债) 182,285 (16,081)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 436,476 176,990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负债
递延收入 5,740 13,405
应付债券 62,608 58,646
非流动负债合计 68,348 72,051
净资产 368,128 104,939
权益
归属於母公司拥有者之权益
股本 14 165,065 138,561
储备 203,063 (33,622)
权益合计 368,128 104,939
附注:
1.编制基准
该等财务报告乃根据香港会计师公 会(「香港会计师公 会」)颁 布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包括所
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会计准则及诠释)、香 港公认会计原则及香港公司条例之披露规
定而编制。该等财务报告乃根据历史成本记账法编制。除另有说明者外,该等财务报告以
人民 币(「人民 币」)呈列,所有价值均已凑整至最接近千位。
更改财政年结日
於二零一五年,本公司收购TCL显示之全部股权,有关交易构成一项反收购交 易(「反收购交
易」)。本公司之後将其财政年结日由六月三十日更改为十二月三十一日,以符合TCL显示(其
於中国成立)之财政年结日。因此,呈列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
务报告中就综合损益表、综合全面收益表、综合权益变动表、综合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
所示的相应比较数额涵盖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十八个月期间,
故未必能与就本年度所示的数额作比较。
综合基准
综合财务报告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的财务报告。附属公司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包括结构性实体)。当本集
团对其参与被投资公司的浮动回报承担风险或享有权利以及能透过其对被投资公司的权力(即 赋予本集团目前掌控被投资公司相关活动能力的现有权利)影响该等回报时,即取得控制权。 倘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於被投资公司拥有的投票权或类似权利不足大多数,则本集团於评估 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公司的权力时会考虑一切相关事实及情况,包括:
(a)与被投资公司其他拥有投票权的人士的合约安排;
(b)其他合约安排所产生的权利;及
(c)本集团的投票权及潜在投票权。
附属公司之财务报告与本公司的报告期间相同,并采用一致会计政策编制。附属公司之业
绩由本集团取得控制权之日起计综合入账,并继续综合入账至该控制权终止日为止。
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的各组成部份归属於本集团母公司拥有者及非控股权益,即使此举将
导致非控股权益出现亏损结余亦然。所有集团内公司之间资产及负债、权益、收入、支出以
及与本集团成员公司之间交易有关的现金流量均於综合账目时悉数抵销。
倘事实及情况反映上文所述三项控制权因素其中一项或多项有变,则本集团会重估是否仍
然控制被投资公司。附属公司拥有权权益的变动(并无失去控制权),於入账时列作权益交易。
倘本集团失去对一间附属公司之控制权,则其撤销确认(i)该附属公司之资产(包 括商誉)及
负债、(ii)任何非控股权益之账面值及(iii)於权益内记录之累计折算差额;及确认(i)所收代价
之公平值、(ii)所保留任何投资之公平值及(iii)损益账中任何因此产生之盈余或亏损。先前於
其他全面收益表内确认之本集团应占部份按犹如本集团已经直接出售相关资产或负债所规
定的相同基准重新分类为损益或保留溢利(视何者属适当)。
董事会(「董事会」)已批准并进一步修订一项股份奖励计划(「股份奖励计 划」),向雇员提供
奖励。根据股份奖励计划之规则,本集团已设立股份奖励计划信托,以执行股份奖励计划
并持有尚未归属之奖励股份。由於本集团有权控制股份奖励计划信托的财政及营运政策,
并因获授奖励股份的雇员与本集团之长期关系而受惠,故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综
合财务报告,本集团须将股份奖励计划信托综合处理。
2.会计政策及披露之变动
本集团已就本期间之财务报告首次采纳下列新订及经修订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投资实体:应用合并豁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
(二零一一 年)修 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修订 收购合资经营权益之入账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 监管递延账户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修订 披露主动性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 折旧及摊销可接受之方法的厘清
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修订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 农业:生产性植物
香港会计准则第41号修订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二 零一一年)修订 独立财务报告中的权益法
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周期之年度改进 若干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修订
除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香港会计准则 第28号(二零一一年)
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
计准则第41号修订、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二零一一年)修订及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周
期之年度改进所载之若干修订并非与编制本集团之财务报告有关外,各修订的性质及影响
描述如下:
(a)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载有对财务报告的呈报及披露范畴内具针对性的改善。该
等修订厘清:
(i)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内的重大性要求;
(ii) 损益表及财务状况表内之特定项目可予细分;
(iii) 实体就彼等呈列财务报告附注的顺序拥有灵活性;及
(iv)使用权益法入账的分占联营公司及合资公司的其他全面收益必须作为单独项目
汇总呈列,并且在将会或不会其後重新分类至损益的该等项目之间进行分类。
此外,该等修订厘清於财务状况表及损益表内呈列额外小计时须应用的要求。该等修
订并无对本集团的财务报告产生任何重大影响。
(b)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修订厘清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
准则第38号的原则,即收入反映经营业务(其中资产是一部分)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模式, 而不是透过使用资产所耗费的经济利益。因此,收入法不能被用於折旧物业、厂房及 设备,而仅可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使用以摊销无形资产。该等修订即将被应用。由於 本集团仍未使用收入法计算其非流动资产的折旧,故该等修订并无对本集团的财务状 况或表现产生任何影响。
(c)於二零一四年十月颁布 的香 港财务报告准则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周期之年度改进
载列对多项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修订详情如下: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作出售非流动资产及已终止经营业务:澄清出售计划
的变动或向拥有者分派计划的变动不应被视为一项新处置计划,而是原计划之
延续。因此,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所要求的应用不变。该等修订亦澄清转变
处置方法并不改变持作出售之非流动资产或出售集团之分类日期。由於本集团
於年内并无非流动资产或持作出售之出售集团,故该等修订并无对本集团产生
任何影响。
3.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本集团并无於该等财务报告内应用下列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修订 以股份支付之交易的分类及计量
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修订 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及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约
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金融工具
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 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资公司之间的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 资产出售或注资
4
(二零一一 年)修 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来自客户合约之收入
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修订 对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来自
客户合约之澄清
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 租赁
3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修订 披露主动性
1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 就未变现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
1
1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2 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3 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4 并无厘定强制生效日期但可供采纳
有关预期适用於本集团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进一步资料如下:
香港会计师公会於二零一六年八月颁布对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之修订,以处理三个主要
范畴:归属条件对计量以现金结算以股份支付之交易的影响;为雇员履行与以股份支付相
关之税务责任而预扣若干金额的具有净额结算特质之以股份支付之交易的分类;及对以股
份支付之交易的条款及条件作出令其分类由现金结算变为股权结算之修订时的入账。该等
修订澄清计量股权结算以股份支付之款项时归属条件的入账方法亦适用於现金结算以股份
支付之款项。该等修订引入一个例外情况,在符合若干条件时,为雇员履行税务责任而预
扣若干金额的具有净额结算特质之以股份支付之交易,乃整项分类为股权结算以股份支付
之交易。此外,该等修订澄清,倘现金结算以股份支付之交易的条款及条件被修订,令其成
为股权结算以股份支付之交易,则该交易自修订日期起作为股权结算交易入账。本集团预
期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采纳该等修订。该 等修订预期不会对本集团之财务报告产生任
何重大影响。
於二零一四年九月,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最终版本,将金融工具
项目的所有阶段合并以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以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之所有以往版
本。该准则引入分类及计量、减值及对冲会计之新要求。本集团预期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
日起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於二零一六年,本集团就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之影响进行高度评估。此初步评估乃根据现有可得资料而作出,并视乎本集团日後得到之
进一步详细分析或额外合理及辅助资料而可能有所变动。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之预
期影响概述如下:
(a) 分类及计量
本集团预期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将不会对其金融资产之分类及计量造成重大
影响,并预期将继续按公平值计量现时按公平值持有之所有金融资产。由於现时持有
为可供出售之股本投资拟於可见未来持有,而本集团预期於其他全面收益采纳呈列公
平值变动之选择,故该等投资将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倘投资被撤销确认,则
记录於其他全面收益之股本投资收益及亏损不得重新计入损益。
(b) 减值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要求按摊销成本或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入账之债务工
具以及并非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租赁应收款项、贷款承
担及财务担保合约的减值,根据预期信贷亏损模式按十二个月基准或可使用年期基准
入账。本集团预期采纳简化方式,并将根据於所有其应收贸易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余
下年期内之所有现金差额的现值估计之可使用年期预期亏损入账。本集团将进行更详
细分析,当中考虑所有合理及辅助资料(包括前瞻性因 素),以估计於采纳香港财务报
告准则第9号後其应收贸易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之预期信贷亏损。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二 零一一年)修订针对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10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二零一一年)中有关处理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资公司之
间的资产出售或注资两者要求的不一致性。该等修订要求,当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资
公司之间的资产出售或注资构成一项业务时全面确认损益。对於不构成业务而涉及资产的
交易,该交易所产生的损益於投资者的损益中确认,仅限於不相关投资者於该联营公司或
合资公司的权益。该等修订即将被应用。香港会计师公会於二零一六年一月撤销香港财务
报告准则第10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二零一一年)修订先前的强制性生效日期,而新强
制性生效日期将於完成对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之更广泛会计检讨後厘定。然而,该等修订
现时可以应用。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建立一个新五个步骤模式,以入账处理来自客户合约之收入。在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项下,收入乃以可反映实体预期因转移货品或服务予客户而有权
换取的代价的金额予以确认。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原则为计量及确认收入提供一个
更具结构性的方法。该准则亦引入广泛的定性及定量披露要求,包括分解收入总额、有关
履约责任的资料、各期间之间合约资产及负债账目结余的变动以及关键判断及估计。该准
则将取代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所有现行收入确认要求。於二零一六年六月,香港会计师公
会颁布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修订,以解决识别表现责任、委托人与代理之应用指引、知
识产权牌照及过渡安排的实施问题。该等修订亦旨在帮助确保於实体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
则第15号时更贯彻之应用及降低应用该准则之成本及复杂性。本集团预期於二零一八年一
月一日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并现正评估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於采纳时之影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 员 会)-
诠释第4号厘定安排是否包括租赁、香港(常设诠释委员 会)-诠释第15号经营租赁-优惠及
香港(常设诠释委员会)-诠释第27号评估牵涉租赁之法律形式之交易的内容。该准则载列
有关租赁确认、计量、呈列及披露之原则,并要求承租人须确认大部份租赁之资产及负债。
该准则包括承租人免於确认的两类事项-低价值资产租赁及短期租赁。於租赁开始日期,
承租人将确认支付租金付款之负债(即 租赁负债),以及代表有权於租赁期内使用相关资产
之资产(即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其後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任何减值亏损计量,除非使
用权资产符合香港会计准则第40号中投资物业之定义。租赁负债其後增加以反映租赁负债
之利息并因支付租金付款而减少。承租人将须分开确认租赁负债之利息开支及使用权资产
之折旧开支。承租人亦将须於发生若干事件(例如租赁期变动,以及用於厘定未来租金付款
之指数或费率变动而导致之该等付款变 动)时 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承租人将一般确认重新计
量租赁负债之金额,作为对使用权资产之调整。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项下之出租人会
计对比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项下之会计并无大幅改变。出租人将继续使用香港会计准则第
17号中之相同分类原则分类所有租赁,并於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之间作区分。本集团预期
将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目前正评估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6号於采纳後之影响。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修订要求实体提供披露,以便财务报告之使用者评价融资活动所产生负
债之变动,包括现金流量所产生之变动及非现金变动。该等修订将导致须於财务报告内作
出额外披露。本集团预期将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采纳该等修订。
颁布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旨在处理与按公平值计量之债务工具有关之未变现亏损之递
延税项资产确认,尽管该等修订於其他情况下亦有更广泛应用。该等修订澄清,实体於评
估应课税溢利是否将可供其利用以扣减暂时性差异时,需要考虑税法是否就拨回可扣减暂
时性差异限制实体可作出扣减之应课税溢利来源。此外,该等修订就实体应如何厘定未来
应课税溢利提供指引,并解释应课税溢利可包括以高於账面值收回部份资产之情况。本集
团预期将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采纳该等修订。
4.分类资料
就管理而言,本集团按其产品以单一业务单位经营,并设有一个可呈报经营分类,即显示
产品分类,其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LCD模组产品。
并无经营分类予以合并以组成上述可报告经营分类。
地区资料
(a)销售予外界客户之收入
截至 截至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期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中国内地* 2,282,274 1,708,141
其他国家�u地区 1,395,879 1,980,020
3,678,153 3,688,161
上述收入资料乃基於客户之位置。
* 中国内地指中国之任何部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 湾)。
(b) 非流动资产
本集团所有重大营运资产均位於中国内地。因此,并无呈列分类资产之地区资料。
有关主要客户之资料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约人民币1,063,445,000元(截至二零一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人民币1,872,107,000元)的收入乃来自对同系附属公司作
出之销售。
5.收入、其他收入及收益
收入指扣除退货及贸易折扣後已售货品之发票净值。
收入、其他收入及收益之分析如下:
截至 截至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期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收入
销售货品 3,678,153 3,688,161
其他收入及收益
银行利息收入 4,517 2,555
补贴收入* 4,798 12,745
汇兑收益净额 �C 3,853
出售原材料、样品及废料之收益 26,669 11,153
诉讼赔偿之收益 15,987 28,624
其他 �C 421
51,971 59,351
* 补贴收入指本集团於中国内地获得的多项政府拨款。管理层认为,该等拨款并无任何
相关之尚未达成条件或备用情况。
6.除税前溢利
本集团的除税前溢利乃经扣除 �u(计 入):
截至 截至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期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销售存货成本 3,255,885 3,116,260
折旧 44,430 58,011
无形资产摊销 59 81
核数师酬金 1,183 1,122
研发成本^:
本年度�u期间开支 19,741 28,672
经营租约最低租金付款 6,469 9,604
雇员福利开 支(包 括董事酬 金):
工资及薪金 169,482 203,734
股权结算购股权开支 12,604 �C
股权结算股份奖励开支 24,886 �C
退休金计划供款* 29,399 38,643
236,371 242,377
汇兑亏损�u(收益)净额 6,991 (3,853)
存货拨备拨回** (4,766) �C
存货撇减至可变现净值** �C 11,445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之亏损 155 785
上市费用 �C 142,151
*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已没收的供款可用以减少往後年度对退休
金计划的供款(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无)。
**存货拨备拨回及存货撇减至可变现净值计入综合损益表 的「销 售成 本」内。
^ 研发成本计入综合损益表的「行政支出」内。
7.融资成本
融资成本分析如下:
截至 截至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期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银行贷款及债券利息 7,992 4,532
贴现票据利息 12,247 5,407
20,239 9,939
8.所得税
香港利得税乃按年内在香港产生之估计应课税溢利以16.5%(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期间:16.5%)之税率计提拨 备。其他地方之应课税溢利之税项乃按本集团营运所在之
司法权区现行税率计算。
截至 截至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期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本年度
年内税项支出
香港 1,215 �C
中国内地 29,247 44,254
递延税项 913 (11,942)
本年度税项支出总额 31,375 32,312
9.股息
截至 截至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期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确认作分派之股息 �C 118,163
建议末期股息-每股普通股2.00港仙 36,337 �C
36,337 118,163
建议末期股息须待本公司股东於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
10.每股盈利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每股基本盈利金额乃根据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
本年度溢利人民币91,110,000元(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人民币26,409,000元) 及年内扣减根据股份奖励计划所持股份後之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862,111,949股(截至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 间:784,544,431股)计算。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每股摊薄盈利金额乃根据计算每股基本盈利所用
的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本年度溢利人民币91,110,000元计算。用於计算之普通股加权平均
数,为计算每股基本盈利所用的年内扣减根据股份奖励计划所持股份後之已发行普通股
1,862,111,949股,以及假设因视作行使具摊薄影响之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而无偿发行之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390,318股。
由於购股权计划及股份奖励计划乃於本年度内采纳,故并无对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所呈列之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金额作出调整。
截至 截至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期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盈利
用於计算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之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应占之溢利 91,110 26,409
股份数目
截至 截至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期间
股份
用於计算每股基本盈利之年�u期内
已发行普通股之加权平均数 1,862,111,949 784,544,431
摊薄影响-普通股之加权平均数:
奖励股份 1,390,318 �C
可换股债券 �C 193,114,753
1,863,502,267 977,659,184
11.应收贸易账款及应收票据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应收贸易账款 745,437 426,049
应收票据 245,015 171,489
990,452 597,538
除若干客户通常需要预先付款外,本集团与其客户订立之买卖条款主要为记账方式,信贷
期一般为30至90天,视乎客户的规模及信贷质素。每名客户均设有信贷上限。本集团一直致
力严格监控其未获偿还的应收款项,并设有信贷监控部门,将信贷风险减至最低。高级管
理层定期检讨逾期结余。监於上文所述者,且事实上本集团之应收贸易账款与大量分散之
客户有关,故信贷风险并不集中。本集团并无就应收贸易账款结余持有任何抵押品或其他
加强信贷措施。应收贸易账款为免息。
於各报告期间末,应收贸易账款及应收票据之账龄分 析(以 发票日期计算)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1个月内 584,818 419,069
1至2个月 253,404 132,054
2至3个月 96,000 32,762
超过3个月 56,230 13,653
990,452 597,538
12.应付贸易账款及应付票据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应付贸易账款 1,319,937 674,922
应付票据 �C 135,254
1,319,937 810,176
於报告期间末,应付贸易账款及应付票据之账龄分析(以发票日期计 算)如 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30日内 689,926 280,748
31至60日 453,662 201,932
61至90日 145,233 152,132
超过90日 31,116 175,364
1,319,937 810,176
应付贸易账款为免息,一般按30至120日之期限结算。
13.计息银行贷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实际利率(%) 到期日 人民币千元 实际利率(%) 到期日 人民币千元
流动
银行贷款-有抵押 �C �C �C 0.95 2016 26,794
抵押银行垫款-有抵押 3.10�C3.80 2017 120,000 0.79�C0.92 2016 110,391
120,000 137,185
须予偿还:
一年内 120,000 137,185
附注:
(a)本集团拥有银行融资人民币2,530,000,000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
1,220,000,000元),其中人民币1,035,222,000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
272,437,000元)於报告期间末已被运用。
(b)本集团的计息银行贷款以应收贸易账款人民币147,662,000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人民币137,989,000元)作抵押。
此外,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於年末已为本集团若干计息银行贷款作担保,担保金额
高达人民 币120,000,000元(二 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 币137,185,000元)。
(c)本集团的计息贷款以人民币(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美 元)为 单位。
14.股本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定:
4,000,000,000股(二 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000,000,000股)每 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 股(千 港元) 400,000 400,000
已发行及已缴足:
2,031,368,800股(二 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721,499,806股)普 通股(千港元) 203,137 172,150
相当於人民币千元 165,065 138,561
已发行
股份数目 股本股份溢价账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1,721,499,806 138,561 109,572
发行股份 258,224,000 22,071 114,766
股份发行开支 �C �C (3,154)
根据股份奖励计划发行新股份* 51,644,994 4,433 �C
解除已归属奖励股份 �C �C 15,574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31,368,800 165,065 236,758
* 年内,根据股份奖励计划,51,644,994股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无偿发行。
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258,224,000股股份以每股0.62港元之配售价配售予若干独立第三
方(「配售事项」)。由於进行配售事项,故於年内发行额外258,224,000股每股面值0.10港元之
普通股,并收取所得款项净额人民 币133,683,000元(已 扣除相关开支人民 币3,154,000元)。
行业回顾
二零一六年,全球经济仍未回暖,欧美政局多变、多国货币政策仍在调整,全球
整体经济形式尚不明朗。同时中国内地经济正处於调整阶段,进一步加重市场
不稳定因素。根据市场调研公司Trendforce最新的统计报告表示,二零一六年全球
智能手机及平板电脑增长放缓,年内全球智能手机及平板电脑出货量分别约14亿
部及1.6亿部,较二零一五年分别按年上升4.7%及下跌6.6%。另一方面,随着消费
者对手持移动终端产品的显示及触控功能不断追求,令高端显示模组的需求逐渐
攀升,不论是LTPS LCD模组产品或内嵌 式(In-cell及On-cell)LCD模组产品的采纳
率都不断提高。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本集团把握时机,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十二个月(「回顾期内」),LCD模组产品累计销售量约达7,450万片,
较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八个月(「比较期内」)减少16.4%,较去年
同期则上升27.7%,回顾期内实现收入约人民币36.8亿元,较比较期间减少0.3%,
较去年同期则上升64.0%。
业务回顾
二零一六年上半年,由於部分显示面板供应商於年内缩减生产线,加上台湾地区
地震致使部分面板供应商生产线受损,导致LCD显示面板的市场供应有所下降,
引发上半年面板市场的价格上涨,一度削弱了LCD模组产品的毛利率。随着
本集团积极优化产品结构及调整产品销售价格,回顾期内本集团毛利录得
约人民币2.06亿元,较比较期间下降29.0%,较去年同期则上升47.2%,毛利率达
至5.6%。同时本集团相比去年同期扭亏为盈,录得净利润约人民币9,110万元。
扭亏为盈主要由於(i)并无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个月内产生之
一次性上市费用;(ii)产品结构优化带动平均销售价格上升;及(iii)销售量增长。
产品
产品收入比例分布及同比:
截至二零一六年 截至二零一五年 截至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十二个月 止十八个月 变动 止十二个月 变动
人民币千元 % 人民币千元 % % 人民币千元 % %
TFTLCD模组
非贴合模组 1,330,849 36.2 2,379,906 64.5 -44.1 1,337,284 59.6 -0.5
贴合模组 2,347,304 63.8 1,308,255 35.5 +79.4 905,538 40.4 +159.2
总计 3,678,153 100.0 3,688,161 100.0 -0.3 2,242,822 100.0 +64.0
产品销售量比例分布及同比:
截至二零一六年 截至二零一五年 截至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十二个月 止十八个月 变动 止十二个月 变动
千片 % 千片 % % 千片 % %
TFTLCD模组
非贴合模组 45,390 60.9 75,316 84.5 -39.7 47,372 81.2 -4.2
贴合模组 29,126 39.1 13,785 15.5 +111.3 10,987 18.8 +165.1
总计 74,516 100.0 89,101 100.0 -16.4 58,359 100.0 +27.7
本集团持续优化其产品结构,加强核心竞争力。本集团生产的内嵌式On-cell LCD
模组产品於二零一五年首季度实现量产後,陆续获得核心客户的认可。此外,内
嵌式In-cell LCD模组产品的开发亦取得成功,并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首次出货,
有助增加本集团贴合LCD模组的销售。於回顾期内,本集团贴合LCD模组产品之
收入及销售量分别为约人民币23.5亿元及约2,910万片,较比较期间分别大幅上升
79.4%及111.3%,及较去年同期分别大幅上升159.2%及165.1%;其收入占比亦由
比较期间的35.5%及去年同期的40.4%上升至63.8%。而非贴合LCD模组产品之收入
及销售量分别为约人民币13.3亿元及约4,540万片,较比较期间分别下跌44.1%及
39.7%,及较去年同期分别下跌0.5%及4.2%。下跌乃由於本集团调整其产品组合,
以集中发展单位售价一般较高的贴合LCD模组产品所致。
回顾期内,本集团与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华星光电」,为本公司之
最终控股股东TCL集团公司之联营公司)展开战略合作,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六月
按每股0.62港元之配售价,配发258,224,000股新股份,成功集资净额约1.57亿港元,当中1.5亿港元将用作与武汉华星光电注资於武汉华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武 汉华显光电」)的资金,藉以扩充武汉华显光电LTPS LCD模组自动化生产线;同时加强财务状况并扩阔股东基础,为未来的业务发展注入新动力。
随着武汉华星光电t3项目:第6代LTPS显示面板生产线於二零一六年二月正式点亮,本集团自二零一六年第二季已成功向其取得生产LTPS LCD模组所需的LTPS显示面板小批量供 应。本集团的上游LCD面板供应更趋稳定,有助於本集团日後更有力抵御显示面板供应紧张及涨价的风险。本集团预期来自武汉华星光电的LTPS显示面板的供应将於二零一七年以渐进式方式增多,有助本集团进一步抢占高端产品的市场份额。
区域收入比例分布及同比:
截至二零一六年 截至二零一五年 截至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十二个月 止十八个月 变动 止十二个月 变动
人民币千元 % 人民币千元 % % 人民币千元 % %
香港 1,020,663 27.7 1,884,248 51.1 -45.8 1,063,644 47.4 -4.0
中国 2,282,274 62.1 1,708,141 46.3 +33.6 1,107,227 49.4 +106.1
南韩 375,216 10.2 95,772 2.6 +291.8 71,951 3.2 +421.5
总计 3,678,153 100.0 3,688,161 100.0 -0.3 2,242,822 100.0 +64.0
本集团主要为多家国际和国内知名手机制造商以ODM(原始设计制造商)方式研
发及供应LCD模组。中国及香港地区一直是本集团的主要市场,回顾期内,来自
中国及香港地区的收入分别为约人民币22.8亿元及约人民币10.2亿元,共占本集团
总收入89.8%,其中来自中国地区的收入较比较期间录得升幅33.6%,较去年同期
录得升幅106.1%。於回顾期内,受惠於国际知名的南韩消费电子产品品牌LG的销
售带动下,本集团於南韩市场的发展取得突破性成果,来自南韩的收入由比较期
间之约人民币9,580万元及由去年同期之约人民币7,200万元显着增长至约人民币3.75亿元。
更改公司名称
本集团与武汉华星光电组成武汉华显光电,象徵着其与上游面板企业的紧密合作
关系,有助本集团持续拓展其客户基础;有鉴於此,本公司名称於二零一七年一
月正式 由「TCL显示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更 改为「华 显光电技术控股有限公司」,新
的英文名称「ChinaDisplay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Holdings Limited」取代此前
「TCL Display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作为主要名称。本公司於联交所买卖
其股份之简称由「TCL显示」及「TCL DISPLAY」更改为「华显光电」及「CH
DISPLAYOPT」。本公司之股份代号仍为「334」。董 事会认为,更改公司名称更能
凸显武汉华显光电为本集团所带来的优势,更准确地反映其企业性质,并为本集
团树立新企业形象。
展望
鉴於全球经济前景仍未明朗,二零一七年将会是挑战与机会并存的一年。市场研
究机构TrendForce旗下光电研究部门WitsView最新报告指出,在面板厂商加速导
入的带动下,二零一七年In-cell触控面板占整体智能手机市场的比重预期攀升至
29.6%;On-cell触控面板於二零一七年占整体智能手机市场的比重也预期提升至
26%。本集团早着先机,积极投入资源研发新产品和新技术,致力提升集团产品
组合质素,配合现已成为本集团与武汉华星光电之合营企业的武汉华显光电,将
使本集团更有效把握LTPS LCD模组及内嵌式(In-cell�uOn-cell)模组市场发展所带
来的机遇。
武汉华显光电的生产厂房将毗邻武汉华星光电之t3项目LTPS显示面板生产厂房,
主要经营LTPSLCD模组的全自动化生产线,手机用贴合LCD模组的年均产能约达
5,000万片,预期产量於二零一七年上半年逐渐增加,至二零一七年下半年正式
量产。基於LTPSLCD模组单位售价一般较高,此将带动本集团二零一七年的平均
产品售价提升。作为与显示面板企业组成国内唯一垂直整合供应链之公司,
本集团预期可借助武汉华星光电的客户网络,建立更强大的客户基础,为本集团
带来额外订单,让本集团在行业整合阶段期间仍能保持稳定业务增长。管理层深
信,武汉华显光电能缔造黄金机会,减低采购LTPS显示面板的物流和代理费等方
面成本支出的同时,配合武汉华星光电於生产LTPS显示面板之资源及专业知识,
让本集团更能把握高端市场潜力,刺激业务增长,扩大集团於业内之市场占有率。
展望来年,本集团将继续投入资源於显示模组的研发,优化本集团的产品结构。
本集团预计贴合LCD模组产品及LTPS LCD模组产品於二零一七年的销售将持续
提高。除此之外,本集团将力争开拓客源,发掘潜在一线品牌新客户,大力推进
高端产品销售,为本集团及股东创造更大利润及价值。
财务回顾
业绩
於回顾期内,本集团实现收入约人民币36.8亿元,较比较期间减少0.3%,较去年
同期则上升64.0%。
本集团之毛利率较比较期间及去年同期分别下降2.3个百分点及0.6个百分点至5.6%。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录得之母公司所有者应占溢利约
为人民币9,110万元,而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八个月则为溢利约人
民币2,640万元。每股基本盈利为人民币4.89分,而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十八个月则为人民币3.37分。
流动资金及财务资源
本集团於回顾期内之流动资金保持稳健状况。本集团之主要财务工具包括现金及
现金等值项目和计息银行贷款。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现金及现
金等值项目结存约人民币4.65亿元,其中64.3%为美元,18.0%为人民币,17.3%为
港元及0.4%为日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计息银行贷款约为人
民币1.20亿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归属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总值
约为人民币3.68亿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1.05亿元),资本负债
率为8.6%(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4.7%)。资本负债率乃根据本集团的计
息贷 款(包 括银行借贷及应付债券)总额除以资产总值计算。
资产抵押
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并无资产抵押。
资本承担及或然负债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已订约但未拨备:
厂房设备及机器 67,064 17,594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重大或然负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 日:无)。
未决诉讼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本集团并未牵涉任何重大诉讼。
外币汇兑风险
本集团的业务及营运面向国际市场,因此不可避免地承受外汇交易及货币转换的
风险。
本集团致力平衡以外币计价的贸易、资产及负债,以达致自然对冲效果。此外,
为达到稳健的财务管理目标,本集团并无进行或从事任何高风险的衍生工具交易
或杠杆式外汇买卖合约。
雇员及酬金政策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共有3,018名雇员。於回顾期间,员工总成
本为约人民币2.36亿元。本集团已经参照现行法例、市况,以及雇员与公司的表现,检讨酬金政策。
购买、出售及赎回股份
就董事所深知,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於回顾期间内概无购买、出售或赎回本
公司任何股份。
末期股息
董事会已建议派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为每股现金2.00港仙(二零一五 年:无)。待於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取得批准後,上述末期股息将可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星期 四)或前後派付予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 日(星 期一)名列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
暂停股份过户登记
为厘定本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权利,股份登记限期将为二
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星期 四),而本公司之股份登记处将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
日(星期五)起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止暂停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上述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七年六
月十五日(星期 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抵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为厘定待通过有关决议案後本公司股东收取建议末期股息之权利,本公司之股份
登记处将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 日(星 期三)起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星期一)
(包括首尾两日)止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上述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
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获享建议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抵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
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 日(星期 四)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
通告将刊载於本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并於适当时候寄发予本公
司股东。
企业管治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除以下偏离事项外,本公司已遵守
上市规则附录14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
根据守则条文第A.6.7条,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其他非执行董事应出席股东大会,
并对股东的意见有公正的了解。
由於以下董事各自必须处理早已安排之工作,故:
1.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扬先生未能出席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同日举行
之股东周年大会及股东特别大会;及
2.独立非执行董事徐慧敏女士、徐岩先生及李扬先生未能出席本公司於二零
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
3. 非执行董事袁冰先生未能出席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及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
然而,(i)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袁冰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徐慧敏女士及徐岩
先生有出席上述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ii)本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徐慧敏女士、徐岩先生及李扬先生均有出席上述於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及(iii)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瑞东金融
市场有限公司之代表有出席上述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
大会;及(iv)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北京证券有限公司之代表有出席上述於二零一六
年六月十六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以确保於
会上与股东有效沟通。
根据守则条文第E.1.2条,独立董事委员 会(如有)的主席亦应在任何批准关连交易
或任何其他须经独立股东批准的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回应问题。
由於独立董事委员会主席徐岩先生必须处理早已安排之工作,故彼未能出席本公
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举行以批准若干持续关连交易之股东特别大会。然而,
本公司之独立财务顾问北京证券有限公司之代表有出席上述股东特别大会,并於
会上回答股东提出之问题。
根据守则条文第F.1.1条,公司秘书应为本公司雇员,及对本公司的日常事务有所
认识。
本公司之公司秘书蔡凤仪女 士(「蔡女 士」)为 本公司法律顾问张秀仪唐�蠖奥蘅���
律师行之合夥人。本公司亦已指派本公司之财务及投资者关系副总监Clara SIU
女士及本公司之法务经理PENGBo先生作为蔡女士之联络人。有关本集团之表现、
财务状况及其他主要发展之资料透过指派之联络人快速交付予蔡女士,以令
蔡女士即时掌握本集团之发展情况而并无出现重大延迟,凭藉其专长及经验,
本公司有信心,让蔡女士担任公司秘书有利於本集团遵守相关董事会程序、适用
法律、规则及规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概不知悉任何资料合理显示本公司於截至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整个年度内并无全面遵守企业管治守则所载之守则条文。
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已与本公司管理层一起审阅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之综合财务报告,包括本集团所采纳之会计原则。审核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
成,包括徐慧敏女士(主席)、徐岩先生及李扬先生,均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公司核数师已将初步公布所载有关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之综合财务状况表、综合损益表、综合全面收益表及其相关附注之数字,与本
集团本年度之综合财务报告核对一致。本公司核数师在此方面所进行之工作,并
不构成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所颁布之香港审计准则、香港审阅聘用准则或香港核
证聘用准则进行之核证工作,因此,本公司核数师并无就初步公布发表核证意见。
本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标准守则
董事会已就董事进行证券交易订立操守守则,其条款如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发
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所载。经向全体董事作出特定
查询後,董事确认彼等已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遵守标准守
则所载之准则,以及本公司有关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操守守则。
代表董事会
主席
廖骞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主席兼非执行董事廖骞先生;执行董事李健先生、
欧阳洪平先生、杨云芳女士及赵勇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徐慧敏女士、徐岩先生
及李扬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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