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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展持續關連交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在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762) 续展持续关连交易 兹提述本公司於2013年10月24日及2015年8月21日刊发的公告,内容关於由中国联通运营公司与联通集团订立的持续关连交易,其中包括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项下的交易。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将於2016年12月31日期满。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6年11月25日,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和联通集团订立了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和联通集团同意互相或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服务,包括:(i)通信资源租用;(ii) 房屋租赁;(iii) 电信增值服务;(iv) 物资采购服务;(v)工程设计施工服务;(vi) 末梢电信服务;(vii)综合服务;(viii) 共享服务和(ix)金融服务,上述持续关连交易安排的有效期为3年,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并将於2019年12月31日结束。上述第(i)项至第(viii)项下提及的服务为现有持续关连交易,其各自条款 (定价条款除外) 与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所载条款基本相同,相关定价条款因应联交所於2014年3月刊发《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定价政策及相关资料披露的指引》以及预期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下进行的交易已相应细化说明或修订。第(ix)项下提及的金融服务为新增持续关连交易,包括存款服务、贷款及其他授信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上市规则涵义 联通集团为本公司的最终母公司,於本公告日期,通过其在联通BVI和联通集团BVI中的股权,间接控制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4.36%,而联通BVI和联通集团BVI分别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40.61%和33.75%。由於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是本集团的成员公司,而联通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就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而言,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下预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关於就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中提及的上述第(i)项至第(viii)项的持续关连交易项下预期的各项交易的年度上限而言,最高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按年计将超过0.1%但低於5%,因此该等持续关连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76(2)条项下的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相关交易之详情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A.49条及第14A.71条规定载於本公司有关之年报内。 关於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将向联通集团提供之贷款及其他授信服务,该等服务将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并符合本集团利益。由於贷款及其他授信服务上限(按每日贷款及其他授信服务余额计算(含应计利息))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於5%,提供贷款及其他授信服务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76(2)条项下的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相关交易之详情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A.49条及第14A.71条规定载於本公司有关之年报内。 关於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将向联通集团提供之存款服务将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并符合本集团利益,而本集团并无就提供有关存款服务作出或将作出任何资产抵押,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90条的规定,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向联通集团提供之存款服务获全面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且无需就此设定年度上限。 关於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将向联通集团提供之其他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将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并符合本集团利益。於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期内,每一年所收取的服务费用总额预计低於各项适用百分比率的0.1%,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1)条,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获全面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但不包括主动放弃投票的董事)认为,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的条款以及其项下预期进行的交易是本集团在日常业务中订立的,并且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的条款以及对其适用的金额上限均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1.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於2013年10月24日及2015年8月21日刊发的公告,内容关於由中国联通运营公司与联通集团订立的持续关连交易,其中包括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项下的交易。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将於2016年12月31日期满。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6年11月25日,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和联通集团订立了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和联通集团同意互相或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服务,包括:(i)通信资源租用;(ii) 房屋租赁;(iii) 电信增值服务;(iv) 物资采购服务;(v)工程设计施工服务;(vi) 末梢电信服务;(vii)综合服务;(viii) 共享服务和(ix)金融服务,上述持续关连交易安排的有效期为3年,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并将於2019年12月31日结束。上述第(i)项至第(viii)项下提及的服务为现有持续关连交易,其各自条款 (定价条款除外) 与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所载条款基本相同,相关定价条款因应联交所於2014年3月刊发《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定价政策及相关资料披露的指引》以及预期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下进行的交易已相应细化说明或修订。第(ix)项下提及的金融服务为新增持续关连交易,包括存款服务、贷款及其他授信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2. 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项下的交易详情 (1)通信资源租用 联通集团同意向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出租: (i)若干国际通信资源(包括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国际海缆容 量、国际陆缆和国际卫星设备);及 (ii) 中国联通运营公司营运所需的若干其他通信设施。 租赁国际通信资源及其他通信设施的租金乃根据此类资源及通信设施的按年折旧费而定,但是该等租金不得高於市场租金价格。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应负责该等国际通信资源的持续维护。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和联通集团应确定并商定由哪一方提供上述 (ii) 段所指的通信设施的维护服务。除非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和联通集团另有约定,该等维护服务费用将由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承担。如联通集团负责维护上述 (ii) 段所指的任何通信设施,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应向联通集团支付相关维护服务费用,该等费用应参照市场价确定,没有市场价的,由双方在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基础上协定。在确定价格标准或合理利润时,管理层在实际可行情况下,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类似可比交易或相关行业利润率。因提供上述通信资源租用而应付联通集团的净租金和服务费将由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和联通集团按季结算。 (2)房屋租赁 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和联通集团同意相互出租属於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或联通集团 (包括其各自的 分公司和附属公司)的房屋及其相关附属设备。 就双方相互租赁的房屋及其相关附属设备的具体租金由双方基於市场价格确定,对於没有或无法确定市场价的,由双方按协商价确定。市场价是指独立第三方在正常商务条款下提供相同、相近资産或服务所适用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协商价是指按照合理成本加出租环节税金和合理利润而确定的价格。在确定价格标准或合理利润时,管理层在实际可行情况下,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类似可比交易或相关行业利润率。租金按季於每季度末支付。 (3)电信增值服务 联通集团(或其附属公司)同意向中国联通运营公司的客户提供各类电信增值服务。 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将与联通集团(或其附属公司)的分公司结算从电信增值服务产生的收益,但前提是,该结算将基於在同一地区内向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提供电信增值内容的独立电信增值内容供应商的平均收益进行。该收益将按月结算。 (4)物资采购服务 联通集团同意向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就进口及国内电信物资,以及国内非电信物资提供综合采购服务。联通集团亦同意提供招投标管理、技术规格审核、安装服务、谘询及代理服务。此外,联通集团将向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出售电缆、调制解调器和其他自营物资,亦将提供与上述物资采购相关的仓储和运输服务。 提供物资采购服务的收费按下述比率计算: (i) 就国内物资而言,最多为该等采购合约之合同金额的3%;及 (ii) 就进口物资而言,最多为该等采购合约之合同金额的1%。 联通集团提供自营物资的收费标准,以及与各项物资采购服务以及直接物资采购相关的仓储运输服务佣金的定价和/或收费标准基於市场价格确定,对於没有或无法确定市场价的,由双方按协商价确定。市场价是指独立第三方在正常商务条款下提供相同、相近资産或服务所适用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协商价是指按照合理成本加销售环节税金和合理利润而确定的价格。在确定价格标准或合理利润时,管理层在实际可行情况下,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类似可比交易或相关行业利润率。应付联通集团的服务费将按月结算。 (5) 工程设计施工服务 联通集团同意向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提供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服务以及IT服务。其中工程设计服务包括规划设计、工程勘察、通信电路工程、通信设备工程和企业通信工程。工程施工服务包括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通信电源、通信管道和技术业务支撑系统。IT服务包括办公室自动化、软件测试、网络升级、新业务的研究和开发及支持系统的开发。 提供工程设计施工服务的收费标准须参照市场价确定,而市场价是指独立第三方在正常商务条款下提供相同、相近産品或服务所适用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管理层在确定价格标准时,在实际可行情况下,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类似可比交易。接受方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工程设计施工服务的具体提供方的,提供方应具备不低於独立第三方的资质和条件,并与独立第三方处於平等的地位参与招标程序。此种情况下,应按照招投标程序最终确定的价格定价。 服务费用应於提供相关服务时由中国联通运营公司与联通集团结算。 (6)末梢电信服务 联通集团同意向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提供末梢电信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各种通信业务的销售前、销售中、销售後服务,例如某些用户端通信设备的组装及修理、销售代理服务、账单打印和寄送、电话亭维护、发展客户及其他客户服务。 提供末梢电信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基於市场价格确定,对於没有或无法确定市场价的,由双方按协商价确定。市场价是指独立第三方在正常商务条款下提供相同、相近资産或服务所适用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协商价是指按照合理成本加销售环节税金和合理利润而确定的价格。 在确定价格标准或合理利润时,管理层在实际可行情况下,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类似可比交易或相关行业利润率。服务费用应於提供相关服务时由中国联通运营公司与联通集团结算。 (7)综合服务 联通集团和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同意相互提供综合服务,包括餐饮服务、设备租赁服务(上文「通信资源租用」一节所涵盖的设施/设备除外)、车辆服务、医疗保健服务、劳务服务、安全保卫服务、宾馆服务、会议服务、花木园艺服务、装饰装修服务、商品销售服务、基建代办、设备维护、市场开发、技术支持、研究开发、保洁服务、停车服务、职工培训、仓储服务、广告、宣传、物业管理服务、信息通信技术服务(包括施工及安装配套服务,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产品销售和代理、运维服务及谘询服务)。 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基於市场价格确定,对於没有或无法确定市场价的,由双方按协商价确定。 市场价是指独立第三方在正常商务条款下提供相同、相近资産或服务所适用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协商价是指按照合理成本加销售环节税金和合理利润而确定的价格。在确定价格标准或合理利润时,管理层在实际可行情况下,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类似可比交易或相关行业利润率。服务费用应於提供相关服务时由中国联通运营公司与联通集团结算。 (8)共享服务 联通集团和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同意相互提供共享服务,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项: (i) 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将向联通集团提供总部人力资源服务; (ii) 联通集团和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将相互提供业务支撑中心服务; (iii) 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将向联通集团提供与上文第(i)和 (ii)段所述服务相关的托管服务;及 (iv) 联通集团将向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提供场地及总部列支的其他共享服务。 关於上文第 (ii) 段所述的服务,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将提供由业务支撑中心提供的账单开立及结 算等支撑服务,并提供业务数据统计报告。联通集团将提供的支撑服务包括电话卡的生产、开 发及相关服务,以及电信卡业务支撑系统的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共享服务的有关成本将由联通集团和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根据各自的总资产比例分摊,但其中联通集团的总资产应不含联通集团的海外附属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总资产,且具体分摊比例由联通集团和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根据各自向另一方提交的财务报表所列总资产经协商後确定,并每年按照双方总资产情况进行调整。 (9)金融服务 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同意向联通集团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存款服务、贷款及其他授信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其他金融服务包括结算服务、票据承兑、委托贷款、信用鉴证、财务和融资顾问、谘询、代理服务、经批准的保险代理服务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主要定价原则如下: (a) 存款服务 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吸收联通集团存款的利率,应不高於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上限,且不高于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吸收其他客户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及不高於一般商业银行向联通集团提供同类存款所支付的利率。 (b)贷款及其他授信服务 贷款的利率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且不低于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向其他客户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及不低於一般商业银行向联通集团提供同类贷款所收取的利率。 (c) 其他金融服务 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向联通集团提供金融服务所收取手续费,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如无相关规定的,服务费用由双方经参考市场同类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平协议厘定。 服务费用应於提供相关服务时由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联通集团结算。 3. 进行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的理由及禆益 联通集团根据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提供的服务为本集团持续经营业务活动所必需。由於联通集团与本集团的长久合作关系,双方对彼此的一般业务需要已有深入了解,因而能提供满足彼此需求的优质服务。同时,金融服务有利於提高本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利息和金融服务收入、拓寛融资渠道、降低利息支出,符合本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因此,根据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与联通集团作出的服务安排将令本集团可按具竞争力的价格及时得到优质服务,促进本集团降本增效。 4. 年度上限 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预期之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载列如下: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 各自的年度上限 1 通信资源租用 人民币6亿元 (相等於6.77亿港元) 2 房屋租赁 中国联通运营 联通集团 公司应付款额: 应付款额: 人民币25亿元 人民币1亿元 (相等於28.19亿港元) (相等於1.13亿港元) 3 电信增值服务 人民币5亿元 (相等於5.64亿港元) 4 物资采购服务 人民币10亿元 (相等於11.28亿港元) 5 工程设计施工服务 人民币65亿元 (相等於73.29亿港元) 6 末梢电信服务 人民币45亿元 (相等於50.74亿港元) 7 综合服务 中国联通运营 联通集团 公司应付款额: 应付款额: 人民币35亿元 人民币4亿元 (相等於39.46亿港元) (相等於4.51亿港元) 8 共享服务 中国联通运营 联通集团 公司应付款额: 应付款额: 人民币5亿元 人民币1亿元 (相等於5.64亿港元) (相等於1.13亿港元) 9金融服务-每日贷款及其他授 人民币63亿元 信服务余额(含应计利息) (相等於71.03亿港元) 厘定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的基准载列如下。 (1) 通信资源租用 於分别截至2014年和2015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和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 间,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就根据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的通信设施租用而向联通集团支付的 费用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71 亿 元(相等於3.06亿港元)、人民币2.83亿元(相等於3.19亿 港元)及人民币1.16亿元(相等於1.31亿港元)。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就根据 2013年综合服 务协议的通信设施租用应付予联通集团的费用总额年度上限,於分别截至2014年、 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均为人民币6亿元(相等於6.77亿港元)。 考虑到(i)中国联通运营公司过往向联通集团支付的费用、(ii)通信资源和设施年度 折旧费、(iii)现市场收费率﹑(iv)公司未来三年的经营规划及(v)预计未来三年从联 通集团租用的通信资源和设施,预计通信资源租用费用将有所增加,特别是由於预计 未来公司业务持续增长将带动通信资源租用的需求;预计於分别截至2017年、2018 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就根据 2016年综合服务协 议的通信资源租用应付予联通集团的费用总额将不会超过人民币6亿元(相等於6.77亿港 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连交易 的年度上限。 (2)房屋租赁 於分别截至2014年和2015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和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 间,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就根据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的房屋租赁而向联通集团支付的 租金总额,分别为人民币9.55亿元(相等於10.77亿港元)、人民币9.29亿元( 相等於10.47 亿港元)及人民币4.90亿元(相等於5.52亿港元)。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就根据2013年综合服 务协议应付予联通集团的租金总额年度上限,於分别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 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均为人民币15亿元(相等於16.91亿港元)。 考虑到(i)中国联通运营公司过往向联通集团支付的租金、(ii)年度折旧费、(iii)现 市场租金率、(iv)公司未来三年的经营规划及(v)预计未来三年中国联通运营公司需 从联通集团租赁房屋的范围和规模,预计房屋租赁费用将有所增加,特别是由於一、 二线城市市场租金价格持续上升;预计於分别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 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就根据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的房屋租赁应付予 联通集团的租金总额将不会超过人民币25亿元(相等於28.19亿港元)。因此,此金额已设 定为此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 於分别截至2014年和2015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和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 间,联通集团未有就根据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的房屋租赁而需要向中国联通运营公司 支付任何租金。联通集团就根据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的房屋租赁应付予中国联通运营 公司的租金总额年度上限,於分别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 各年均为人民币1亿 元(相等於1.13亿港元)。 考虑到(i)根据联通集团过往向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支付的租金、(ii)现市场租金率以及 (iii)预计未来三年联通集团需从中国联通运营公司租赁房屋的范围和规模,以及预计 市场租金价格持续上升,预计於分别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 度各年,联通集团就根据 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的房屋租赁应付予中国联通运营公司的 租金总额将不会超过人民币1亿元(相等於1.13亿港元)。因此,此金额已 设定为此持续关 连交易的年度上限。 (3) 电信增值服务 分别截至2014年和2015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和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中国 联通运营公司就联通集团根据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提供电信增值服务而向联通集团 支付的收入总额,分别为人民币0. 51亿元(相等於0.58 亿港元)、人民币0.62 亿元( 相等於0.70 亿港元)及人民币0.18亿元(相等於0.20亿港元)。於分别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 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就联通集团根据 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提 供电信增值服务应付予联通集团的收入总额的年度上限均为人民币5亿元(相等於5.64 亿港元)。 考虑到(i)中国联通运营公司过往向联通集团支付的费用、(ii)现市场收费率、(iii)公 司未来三年的经营规划及(iv)预计未来三年需由联通集团提供的电信增值服务,预计 电信增值服务费用将有所增加,特别是由於预计未来电信增值服务将快速增长;预 计於分别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中国联通运营公 司就联通集团根据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提供电信增值服务应付予联通集团的费用总 额将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相等於5.64亿港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连交易的 年度上限。 (4) 物资采购服务 於分别截至2014年和2015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和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 间,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就联通集团根据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提供物资采购服务而向 联通集团支付的费用总额,分别为人民币0.91亿元(相等於1.03亿港元)、人民币1.25 亿元(相等於1.41亿港元)及人民币0.40亿元(相等於0.45亿港元)。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就 联通集团根据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提供物资采购服务应付予联通集团的费用总额年 度上限,於分别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均为人民币 10亿元(相等於11.28亿港元)。 考虑到(i)中国联通运营公司过往向联通集团支付的费用、(ii)现市场收费率、( iii)公 司未来三年的经营规划及(iv)预计未来三年中国联通运营公司需由联通集团提供的 物资采购相关服务之范围及规模,预计物资采购服务费用将有所增加,特别是由於 预计未来业务持续增长将带动物资采购服务的需求;预计於分别截至2017年、2018 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就联通集团根据 2016年综 合服务协议提供物资采购服务应付予联通集团的费用总额将不会超过人民币10亿元 (相等於11.28亿港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 (5) 工程设计施工服务 於分别截至2014年和2015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和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 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就联通集团根据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提供工程设计及施工服务而 向联通集团支付的费用总额,分别为人民币31.38亿元(相等於35.38亿港元)、人民币50.18 亿元(相等於56.58亿港元)及人民币19.38亿元(相等於21.85亿港元)。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就 联通集团根据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提供工程设计及施工服务应付予联通集团的费用 总额年度上限,於分别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均为人 民币55亿元(相 等於62.01亿港元)。 考虑到(i)中国联通运营公司过往向联通集团支付的费用、(ii)现市场收费率、(iii) 公司未来三年的经营规划及(iv)预计未来三年中国联通运营公司需由联通集团提供 的工程设计施工服务之范围及规模,预计工程设计施工服务费用将有所增加,特别 是由於预计固网光纤改造工程在乡镇推动影响,以及联通集团服务范围进一步扩 大;预计於分别截至 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中国联通运 营公司就联通集团根据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提供工程设计施工服务应付予联通集团 的费用总额将不会超过人民币65亿元(相等於73.29亿港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 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 (6) 末梢电信服务 於分别截至2014年和2015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和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 间,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就联通集团根据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提供末梢电信服务向联通 集团支付的费用总额,分别为人民币 21.11亿元(相等於23.80亿港元)、人民币 25.04亿元 (相等於28.23亿港元)及人民币12.72亿元(相等於14.34亿港元)。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就联 通集团根据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提供末梢电信服务应付予联通集团的费用总额年度 上限,於分别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 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均为人民币30亿 元 (相等於33.83亿港元)。 考虑到(i)中国联通运营公司过往向联通集团支付的费用、(ii)现市场收费率、(iii)公 司未来三年的经营规划及(iv)预计未来三年中国联通运营公司需由联通集团提供的 末梢电信服务之范围及规模,预计末梢电信服务费用将有所增加,特别是由於预计 未来业务和4G用户持续增长将带动末梢电信服务的需求,以及联通集团的营运水平 持续提升,其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预计於分别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 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就联通集团根据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提供末 梢电信服务应付予联通集团的费用总额将不会超过人民币45亿元(相等於50.74亿港 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 (7) 综合服务 於分别截至2014年和2015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和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 间,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就联通集团根据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提供综合服务而向联通 集团支付的费用总额,分别为人民币8.40亿元(相等於9.47亿港元)、人民币14.55亿元(相 等於16.41亿港元)及人民币7.45亿元(相等於8.40亿港元)。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就联通集团 根据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提供综合服务应付予联通集团的费用总额年度上限,於分别 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分别为人民币10亿元(相等於 11.28亿港元)、人民币20亿(相等 於22.55亿港元)及人民币35亿元(相等於39.46亿港元)。 考虑到(i)中国联通运营公司过往向联通集团支付的费用、(ii)现市场收费率、(iii)公 司未来三年的经营规划及(iv)预计未来三年中国联通运营公司需由联通集团提供的综 合服务之范围及规模,预计综合服务费用将有所增加,特别是由於预计未来业务持 续增长将带动综合服务的需求,以及联通集团的营运水平持续提升,其服务范围进 一步扩大;预计於分别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中国 联通运营公司就联通集团根据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提供综合服务应付予联通集团的 费用总额将不会超过人民币35亿元(相等於39.46亿 港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 持续关 连交易的年度上限。 於分别截至2014年和2015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和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 联通集团就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根据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提供之综合服务而向中国联 通运营公司支付的费用总额,分别为人民 币0.19亿元(相等於0.21亿港元)、人民币0.12亿 元(相等於0.14亿港元)及人民币0.03亿元(相等於0.03亿港元)。联通集团就中国联通运营公司 根据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提供之综合服务应付予中国联通运营公司的费用总额年度 上限,於分别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均为人民币2亿元 (相等於2.26亿港元)。 考虑到(i)联通集团过往向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支付的费用、(ii)现市场收费率、(iii)公 司未来三年的经营规划及(iv)预计未来三年联通集团需由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提供的综 合服务之范围及规模,预计综合服务费用将有所增加,特别是由於预计联通集团未 来业务持续增长将带动其对IT类综合服务的需求;预计於分别截至2017年、2018年 及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联通集团就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根据2016年综合 服务协议提供信息通信技术服务应付予中国联通运营公司的费用总额将不会超过人 民币4亿元(相等於4.51亿港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 (8) 共享服务 於分别截至2014年和2015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和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 间,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就联通集团根据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提供共享服务而向联通 集团支付的费用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19亿元(相等於1.34亿港元)、人民币1.07亿元(相等 於1.21亿港元)及人民币0.52亿元(相等於0.59亿港元)。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就联通集团根 据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提供共享服务应付予联通集团的费用总额年度上限,於分别 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均为人民币5亿元(相等於5.64亿 港元)。 考虑到(i)中国联通运营公司过往向联通集团支付的费用﹑(ii)公司未来三年的经营规 划及(iii)预计未来三年中国联通运营公司需由联通集团提供的共享服务之范围及规 模,预计共享服务费用将有所增加,特别是由於预计未来业务持续增长将带动共享 服务的需求;预计於分别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中 国联通运营公司就联通集团根据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提供共享服务应付予联通集团 的费用总额将不会超过人民币5亿元(相等於5.64亿港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 连交易的年度上限。 於分别截至2014年和2015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和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 间,联通集团未有就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根据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提供共享服务而需要 向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支付任何费用。联通集团就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根据2013年综合 服务协议提供共享服务应付予中国联通运营公司的费用总额年度上限,於分别截至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均为人 民 币1亿元(相等於1.13亿 港元)。 考虑到(i)联通集团过往向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支付的费用﹑(ii)公司未来三年的经营规 划及(iii)预计未来三年联通集团需由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提供的共享服务之范围及规 模,预计於分别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联通集团就 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根据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提供共享服务应付予中国联通运营公司的 费用总额将不会超过人民币1亿元(相等於1.13亿港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 连交易的年度上限。 (9) 金融服务 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为联通集团预计於分别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 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提供的每日贷款及其他授信服务余额(含应计利息) 的上限为人民币63亿元(相等於71.03亿港元);董事会在厘定该年度上限时已考虑到 本集团的财务和未来现金流情况,以及联通集团对贷款服务的预计需求。 就本公司董事所悉,截至本公告日,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项下的各项交易并未超出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相关年度上限。 5. 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的生效条件 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经联通A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後生效。联通A股公司股东大会预计将於2016年12月举行。 6. 内部监控管理 本公司已制定及严格执行《中国联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以确保关连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和交易方式规范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相关业务部门与关连人士协商持续关连交易价格,该等价格应按综合服务协议的定价原则进行,必须公平合理,并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法律部门负责关连交易协议的审核,财务部门牵头进行关连交易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配合业务部门与关连方单位对账,定期会同业务部门分析关连交易的执行情况及进行监督检查。财务部门定期向审核委员会汇报有关关连交易执行情况。审计部门将关连交易纳入年度内控评价范围,并向管理层汇报。 本公司核数师每年审查本公司的各项持续关连交易并向董事会确认其并未注意到任何事情可使他们认为持续关连交易: (a) 并未获董事会批准; (b)在各重大方面没有按照有关协议所规定的定价政策进行; (c) 在各重大方面没有根据有关协议进行;及 (d)超逾各自年度的上限。 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年对持续关连交易进行年度审阅,以及确认该等交易是(a)在本集团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b)以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或如可供比较的交易不足以确定此等交易是否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时,则该等交易的条款以不逊於本集团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由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订立;及(c)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进行,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整体利益而订立。 董事会持续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系统,包括关连交易内控制度,并通过审核委员会就本公司财政年度内之内部监控系统作出年度检讨,经听取内部审计部门汇报及取得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系统有效性的确认,确认本公司内部监控系统有效。 7. 各方之间的关连及香港上市规则的影响 联通集团为本公司的最终母公司,於本公告日期,通过其在联通BVI和联通集团BVI中的股权,间接控制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4.36%,而联通BVI和联通集团BVI分别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40.61%和33.75%。由於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是本集团的成员公司,而联通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就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而言,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下预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关於就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项下预期的各项交易(金融服务除外)的年度上限而言,最高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按年计将超过0.1%但低於 5%,因此该等持续关连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76(2)条项下的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相关交易之详情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A.49条及第14A.71条规定载於本公司有关之年报内。 关於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将向联通集团提供之贷款及其他授信服务,该等服务将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并符合本集团利益。由於贷款及其他授信服务上限(按每日贷款及其他授信服务余额计算(含应计利息))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0.1%但低於5%,提供贷款及其他授信服务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76(2)条项下的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相关交易之详情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A.49条及第14A.71条规定载於本公司有关之年报内。 关於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将向联通集团提供之存款服务将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并符合本集团利益,而本集团并无就提供有关存款服务作出或将作出任何资产抵押,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90条的规定,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向联通集团提供之存款服务获全面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且无需就此设定年度上限。 关於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将向联通集团提供之其他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将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并符合本集团利益。於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期内,每一年所收取的服务费用总额预计低於各项适用百分比率的0.1%,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1)条,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获全面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8. 董事的意见 董事会已通过决议案批准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王晓初先生、陆益民先生和李福申先生为联通集团董事,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案主动放弃投票。除本公告披露外,其他董事并未在上述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预期的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且没有就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但不包括主动放弃投票的董事)认为,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的条款以及其项下预期进行的交易是本集团在日常业务中订立的,并且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的条款以及对其适用的金额上限均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9. 一般资料 本公司是一家於2000年2月8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於2000年4月21日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通过中国联通运营公司及本公司其他附属公司,本公司在中国提供全方位的电信服务,包括移动宽带(LTEFDD、TD-LTE、WCDMA)、固网宽带、GSM、固网本地电话、资讯通信技术服务、数据通信服务以及其他相关增值服务。 联通集团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为本公司的最终母公司。联通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电信及相关业务,包括提供固网电话、移动、宽带和基於互联网的服务。 10.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2013年综合服务协议」中国联通运营公司与联通集团於2013年10月 2 4日订立的综 合服务协议 「20 1 6年 综合服务协议」中国联通运营公司与联通集团於2016年11月 2 5日订立的综 合服务协议 「董事会」 本公司的董事会 「本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ChinaUnicom(Hong Kong)Limited),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 和美国托存股份分别在香港联交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关连人士」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控股股东」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中国联通运营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ChinaUnitedNetwork CommunicationsCorporationLimited),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 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 本公司的董事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香港的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独立第三方」 与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或任何彼等联系人的任何董事、主 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概无关连的任何一方(定义见上市规 则) 「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百分比率」 具有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赋予的涵义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 本公司股东 「联通A股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China United Network CommunicationsLimited),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 公 司,其 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是联通BVI的直接控股 股东,而联通集团为其直接控股股东 「联通BVI」 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ChinaUnicom(BVI)Limited),一家根 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之公司,联通集团在本公告 日持有17.90%的股权,而联通A股公司在本公告日持有其 82.10%股权,是本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 「联通集团」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China United Network CommunicationsGroupCompanyLimited),一家根据中国法律 成立的国有企业,是本公司的最终母公司 「联通集团BVI」 中国联通集团(BVI)有限公司(China Unicom Group Corporation(BVI)Limited),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 之公司,联通集团持有其100%股权,是本公司的直接控股股 东 在本公告中,所采纳的人民币与港元金额之间的折算率为人民币0.8869元=1港元。上述折算并不代表人民币可以按该汇率兑换为,或可以实际兑换为港元。 承董事会命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翁顺来 公司秘书 香港,2016年11月25日 预测性陈述 本公告中所包含的某些陈述可能被视为美国1933年证券法(修订案)第27条A款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修订案)第21条E款所界定的「预测性陈述」。这些预测性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及其他因素,可能导致本公司的实际表现、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与预测性陈述中所暗示的将来表现、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重大出入。此外,我们将不会更新这些预测性陈述。 关於上述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的详细资料,请参见本公司最近报送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美国证管会」)的20-F表年报和本公司呈报美国证管会的其他文件。 於本公布之日,本公司之董事会由以下人士组成: 执行董事: 王晓初、陆益民及李福申 非执行董事: CesareoAliertaIzuel 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永霖、黄伟明、锺瑞明及罗范椒芬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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