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PACIFICANDES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太平洋恩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74)
延迟刊发二零一六年全年业绩及寄发二零一六年年报
本公告由太平洋恩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根据联
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49(3)条而刊发。
延迟刊发二零一六年全年业绩及寄发二零一六年年报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9(1)条及第13.46(2)(a)条,本公司须不迟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刊发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止财政年度之初步业绩(「二零一六年全年业绩」),并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或之前向其股东(「股东」)送交同一财政年度之年度报告(「二零一六年年报」)。
诚如本公司过往所披露,本公司之独立审查委员会(「独立审查委员会」)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透过其法律顾问委任罗申美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罗申美」)为独立法证会计师,以完成本集团於财务方面之法证审查。太平洋恩利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恩利资源」)之独立审查委员会亦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透过其法律顾问委聘罗申美(由独立审查委员会与恩利资源之独立审查委员会联合委聘)进行法证审查。法证审查现正独立进行,於本公告日期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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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二零一六年全年业绩取决於(其中包括)法证审查之完成。完成法证审查後,本公司
将采取所有必要步骤审核及公布尚未刊发之财务业绩,并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其
二零一六年年报。本公司将就该等行动的时间向市场提供最新资料。此外,由於本集团
若干非全资拥有附属公司被委任清盘人,故若干资产及负债账面值之评估基准须待确
认。有关委任清盘人之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公告。
监於上述理由,二零一六年全年业绩将未能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提供。预期
二零一六年全年业绩之刊发及二零一六年年报之寄发将延迟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或
之前。
上市规则第13.49(3)(i)(c)条规定发行人如未能发布其初步业绩,则必须根据尚未与核数
师协定的财务业绩公布其业绩(如可提供该等资料)。由於若干资产及负债账面值之评估
基准须待确认,并因而未能准确地反映本集团的财务表现及状况,本公司认为在现阶段
并不适宜刊发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止年度的未经审核管理账目(「二零一
六年未经审核管理账目」)。因此,本公司认为於现阶段刊发二零一六年未经审核管理账
目将对股东及本公司之潜在投资者造成误导及混淆。
谨此承认延迟刊发二零一六年全年业绩及寄发二零一六年年报构成违反上市规则第
13.49(1)条及第13.46(2)(a)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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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本公司股份(「股份」)已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时正起於联交所暂停买卖(其後自行转为「停牌」),并仍将继续停牌直至进一步通知。股东及本公司之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应审慎行事。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进一步发布公告以通知公众最新发展。
承董事会命
太平洋恩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黄培圆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黄培圆女士、黄裕桂先生及黄裕培先生;本公司之
非执行董事为郑凤英女士;及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刘嘉彦先生、杜国鎏先生及阮
云道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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