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联合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布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港大零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商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港大零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55)
联合公布
延迟寄发综合文件
商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港大零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之财务顾问 之财务顾问
谨提述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由商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要约人」)与港大零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联合刊发之联合公布(「第一份联合公布」),内容有关买卖协议及要约。除本联合公布另有界定外,本联合公布所用词汇与第一份联合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延迟寄发综合文件
根据收购守则第8.2条,综合文件须於第一份联合公布日期後二十一(21)日内或执行人员可能批准之较後日期寄发予股东。收购守则第8.2条附注2规定,倘全面要约的作出须事先达成先决条件及先决条件未能於收购守则第8.2条规定期间内达成,则须获得执行人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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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第一份联合公布所披露,鉴於作出要约须待完成方可作实,即须获得独立股东批
准,故预期综合文件可能不会於第一份联合公布日期起计二十一(21)日内寄发。因此,
本公司已根据收购守则第8.2条向执行人员申请同意延长综合文件之寄发日期,而执行人员已同意该项延长。
按照执行人员根据收购守则第8.2条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授出之同意,寄发综合文件之最後时限(连同接纳表格)已延长至买卖协议完成日期後七(7)日内或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以较早者为准)(「寄发延长」)。
要约人及本公司谨此澄清,基於无心之失,令到以表示根据收购守则应用指引5第12(c)段的规定下,取得之寄发延长同意之有关延迟寄发公布有所耽搁。本公司与要约人将於适当情况下另行刊发有关寄发综合文件之公布。
本公司谨此向股东提供最新资料,特别交易的相关订约方正落实特别交易的条款及条
件,本公司将适时就特别交易的详情作出进一步公布。
承董事会命 承董事会命
商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港大零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公司秘书
杨军 周永恒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於本联合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朱兆明先生、朱俊豪先生及朱俊华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庄学海先生、庄学熹先生及余福伦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尹锦滔先生、邱达宏先生及林文钿先生。
全体董事共同及个别地对本联合公布所载资料(有关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的资料除外)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本联合公布所表达之意见(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所表达之意见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作出,本联合公布并无遗漏其他事实,以致本联合公布所载任何陈述有误导成份。
於本联合公布日期,杨军先生及罗辉城先生为要约人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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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人之董事对本联合公布所载资料(有关本集团的资料除外)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本联合公布所表达之意见(本集团所表达的意见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作出,本联合公布并无遗漏其他事实,以致本联合公布所载任何陈述有误导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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