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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
(1) 法律诉讼
(2)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之通函的最新资料
(3) 股东的进一步要求
(4) 恢复买卖
本公告由圣马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规则作出。
1. 法律诉讼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本公司接获由ZhiCharles(「原告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
日向法院提出,对(i)本公司;(ii)洪聪进(「第二被告人」);(iii)ChenMeHuei(「第三被告人」);
(iv)廖文毅(「第四被告人」);(v)FrankKarl-Heinz(「第五被告人」);(vi)陈伟钧(「第六被
告人」);(vii)韩千山(「第七被告人」);(viii)吴嘉明(「第八被告人」);(ix)李泽雄(「第九被
告人」);以及(x)洪志均(「第十被告人」)发出的呈请书。
呈请书内提到,原告人认定第二被告人至第六被告人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第七被告人至第九被告人为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第十位被告人为第二及第三提告人之儿子。在呈请书後续亦提到,原告人将一位名为「ChanMingSunJonathan」的个人认定为第六被告人。本公司在此提出下列澄清(i)原告人所指的第三以及第五被告人与本公司任何执行董事的名字不符(ii)ChanMingSunJonathan并非公司的执行董事;以及(iii)第十被告人为第二被告人以及陈美惠女士之儿子。
在呈请书中,原告人要求以下命令:
(i) 由法院要求本公司依照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指引清盘。
(ii) 要求本公司辨别所有与第二被告人有关且代持的股份,并将该股份撤销。
(iii) 要求本公司辨别所有作为洗钱用途的公司借款,并由第二以及第十被告人偿还本公司。
(iv) 要求向第二至第十被告人因不公平且有偏袒的行为,做出公平和适当的求偿,求偿金
额不低於港币二亿五千万元。
(v) 其他的要求及相关费用应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进行。
本公司将为此法律诉讼寻求法律意见。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另作公告,以知会股东及投资者法律诉讼任何重大进展。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2.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通函的最新资料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有关股东要求以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该「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本公司发出通函以後,本公司收到由要求者提名担任本公司众候任董事的简历。
根据上市规则第13.73条,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召开特别股东大会的十个营业日前,以公告的方式披露进一步资料。
3. 股东的进一步要求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本公司接获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由要求者发出之要求通知函(「进一步要求通知」)。要求者要求本公司於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时,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三个附加的决议案(「附加决议案」)。
决议案1
「动议成立一个由张嘉裕先生为主席的特别调查委员会,来调查所有过去五年内有关借款、投资以及债务减免的交易记录、尤其是对中东以及尼泊尔有关的交易,并报告是否有任何违反香港法律以及或违反香港上市规则。」
决议案2
「动议即时委任王德良先生,Charles,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
决议案3
「动议即时委任锺爱玲女士,Stella,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本公司正在寻求百慕达法律就进一步要求通知及附加议案的有效性、合法性及程序规则寻求法律意见。待取得百慕达法律意见後,本公司将针对进一步要求通知尽快公告。
4. 恢复买卖
於本公告发布前,本公司之股份已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的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停止买卖。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的上午九时正起恢复买卖。
承董事会命
圣马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洪聪进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洪聪进先生、陈美惠女士、廖文毅先生、FrankKarl-HeinzFischer先生及陈伟
钧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韩千山先生、吴嘉明先生及李泽雄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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