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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盘程序之最新状况
(2)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之通函的最新资料
(3)股东特别大会延期举行
1. 清盘程序之最新状况
本公告由圣马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规则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有关由原告人提出的清盘呈请书(该「公告」)。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该清盘呈请书已由原告人提交至香港高等法院(「法院」)。本公司认为该清盘呈请书毫无根据,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就申请认可令(「寻求命令」)提交传票(「传票」)。
传票聆讯已订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进行。在法院可能作出其他指示或命令之前提下,预期传票将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由法院裁定。
敬请股东注意,无法保证法院将授出寻求命令。倘寻求命令未获授出而呈请书所寻求之清盘令获颁布,则於展开清盘後作出之所有股份转让均属无效。
本公司将适时另作公告,知会其股东及投资者有关呈请书之任何重大进展。
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2.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之通函的最新资料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有关股东要求以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该「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本公司发出通函以後,本公司收到由要求者提名担任本公司众候任董事的简历以及由要求者发出之进一步要求通知。
本公司已针对要求者於进一步要求通知内所提议的决议案1:「动议成立一个由张嘉裕先生
为主席的特别调查委员会,来调查所有过去五年内有关借款、投资以及债务减免的交易记录、尤其是对中东以及尼泊尔有关的交易,并报告是否有任何违反香港法律以及或违反香港上市规则。」(「决议案1」)寻求法律意见。百慕达法律顾问之意见认为决议案1属於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且不适宜於股东特别大会时交付投票。除决议案1之外,其他进一步要求通知的决议案将於本公司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时,由股东考虑及酌情通过。
3. 股东特别大会延期举行
根据上市规则第13.73条,本公司将以补充通函的方式披露进一步要求通知附加的资料。根据上市规则第13.73条,本公司预期将於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10个工作天前发出补充通函(「补充通函」)。为求符合上市规则第13.73条有关於10个工作天的规范,董事会决议将股东特别大会延後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下午三时举行(「本次延期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司预计将於接近或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依据相关细则以及上市规则的指引,尽快发出补充通告有关本次延期股东特别大会的资料。有意参加本次延期股东特别大会的股东应注意有关特别股东大会的延期。
承董事会命
圣马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洪聪进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洪聪进先生、陈美惠女士、廖文毅先生、FrankKarl-HeinzFischer先生及陈伟
钧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韩千山先生、吴嘉明先生及李泽雄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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