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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度之經審核業績公佈

�C 1 �C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布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布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联 合 地 产 (香 港)有 限 公 司 (ALLIED PROPERTIES (H.K.) LIMITED) (於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56) 二零一六年度之经审核业绩公布 联 合 地 产(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宣 布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本 集 团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经 审 核 综 合 业 绩 如 下: 综 合 损 益 表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附 注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收 入 (2) 3,974.6 4,594.5 其 他 收 入 51.9 83.4 总 收 入 4,026.5 4,677.9 销 售 成 本 及 其 他 直 接 成 本 (335.2) (368.1) 经 纪 费 及 佣 金 费 用 (51.0) (56.0) 销 售 及 市 场 推 广 费 用 (120.3) (106.2) 行 政 费 用 (1,249.3) (1,411.5) 物 业 价 值 变 动 (4) 580.1 436.0 金 融 资 产 及 负 债 收 益 净 额 (5) 753.7 1,001.5 汇 兑 收 益 净 额 8.6 0.9 呆 坏 账 (6) (893.6) (1,571.5) 其 他 经 营 费 用 (260.1) (823.4) 融 资 成 本 (7) (297.8) (253.9) 应 占 联 营 公 司 业 绩 2,900.2 1,290.0 应 占 合 营 公 司 业 绩 193.9 157.1 除 税 前 溢 利 (8) 5,255.7 2,972.8 税 项 (9) (155.9) (97.5) 来 自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之 年 度 溢 利 5,099.8 2,875.3 已 终 止 经 营 业 务 来 自 已 终 止 经 营 业 务 之 年 度 溢 利 �C 3,228.9 本 年 度 溢 利 5,099.8 6,104.2 �C 2 �C 应 占 方: 本 公 司 股 东 来 自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之 年 度 溢 利 4,352.9 2,353.1 来 自 已 终 止 经 营 业 务 之 年 度 溢 利 �C 1,769.4 4,352.9 4,122.5 非 控 股 权 益 来 自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之 年 度 溢 利 746.9 522.2 来 自 已 终 止 经 营 业 务 之 年 度 溢 利 �C 1,459.5 746.9 1,981.7 5,099.8 6,104.2 港 仙 港 仙 每 股 盈 利 (10) 来 自 持 续 及 已 终 止 经 营 业 务 基 本 63.88 60.52 摊 薄 63.87 60.52 来 自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基 本 63.88 34.54 摊 薄 63.87 34.54 综 合 损 益 表( 续 )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附 注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C 3 �C 综 合 损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本 年 度 溢 利 5,099.8 6,104.2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费 用 ) : 将 不 会 重 新 分 类 至 损 益 账 之 项 目: 自 用 物 业 转 拨 至 投 资 物 业 所 产 生 的 除 税 後 物 业 重 估 收 益 �C 111.3 应 占 联 营 公 司 其 他 全 面 费 用 (422.6) (427.3) 应 占 合 营 公 司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0.4 0.7 (422.2) (315.3) 其 後 可 能 重 新 分 类 至 损 益 账 之 项 目: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 本 年 度 公 平 价 值 变 动 净 额 (0.7) 12.8 - 於 出 售 时 重 新 分 类 调 整 至 损 益 账 �C (19.0) (0.7) (6.2) 折 算 海 外 业 务 账 项 而 产 生 之 汇 兑 差 额 (491.7) (347.1) 於 附 属 公 司 出 售 �u 清 盘 时 重 新 分 类 调 整 至 损 益 账 (0.1) (9.1) 於 一 间 合 营 公 司 清 盘 时 重 新 分 类 调 整 至 损 益 账 �C (1.1) 应 占 联 营 公 司 其 他 全 面( 费 用 )收 益 (106.5) 55.3 应 占 合 营 公 司 其 他 全 面( 费 用 )收 益 (4.2) 0.6 (603.2) (307.6) 本 年 度 其 他 全 面 费 用,已 扣 除 税 项 (1,025.4) (622.9) 本 年 度 全 面 收 益 总 额 4,074.4 5,481.3 应 占 方: 本 公 司 股 东 3,658.2 3,694.1 非 控 股 权 益 416.2 1,787.2 4,074.4 5,481.3 �C 4 �C 综 合 财 务 状 况 表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附 注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非 流 动 资 产 投 资 物 业 8,278.7 7,676.7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1,043.0 1,097.3 预 缴 地 价 4.2 4.6 商 誉 2,498.7 2,488.9 无 形 资 产 888.3 888.4 於 联 营 公 司 之 权 益 11,681.9 9,020.9 於 合 营 公 司 之 权 益 2,422.1 2,156.3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109.5 104.8 联 营 公 司 欠 款 248.8 64.9 一 年 後 到 期 之 私 人 财 务 客 户 贷 款 及 垫 款 (12) 2,521.2 2,741.3 收 购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以 及 投 资 之 按 金 44.8 48.8 递 延 税 项 资 产 652.5 543.4 透 过 损 益 账 按 公 平 价 值 处 理 之 金 融 资 产 3,632.9 3,484.6 贸 易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项 (13) 398.7 1,728.8 34,425.3 32,049.7 流 动 资 产 待 出 售 物 业 及 其 他 存 货 44.4 179.2 透 过 损 益 账 按 公 平 价 值 处 理 之 金 融 资 产 2,987.5 2,251.2 预 缴 地 价 0.1 0.1 一 年 内 到 期 之 私 人 财 务 客 户 贷 款 及 垫 款 (12) 5,752.2 6,080.7 贸 易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项 (13) 3,927.1 2,176.1 联 营 公 司 欠 款 112.0 171.3 合 营 公 司 欠 款 11.1 9.2 可 收 回 税 项 1.9 9.6 银 行 存 款 1,257.7 1,501.4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5,831.9 6,388.8 19,925.9 18,767.6 �C 5 �C 流 动 负 债 贸 易 及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14) 331.1 354.9 透 过 损 益 账 按 公 平 价 值 处 理 之 金 融 负 债 115.3 177.9 欠 一 间 控 股 公 司 款 项 11.6 5.7 欠 联 营 公 司 款 项 7.3 5.5 欠 合 营 公 司 款 项 0.1 0.1 应 付 税 项 141.5 201.2 一 年 内 到 期 之 银 行 及 其 他 借 贷 2,749.7 2,579.5 票 据 2,264.0 78.3 拨 备 56.0 32.2 5,676.6 3,435.3 流 动 资 产 净 值 14,249.3 15,332.3 总 资 产 减 流 动 负 债 48,674.6 47,382.0 股 本 及 储 备 股 本 4,250.6 4,250.5 储 备 (15) 26,732.4 23,427.0 本 公 司 股 东 应 占 权 益 30,983.0 27,677.5 为 雇 员 股 份 拥 有 计 划 持 有 股 份 (9.1) (12.6) 以 股 份 支 付 之 雇 员 酬 金 储 备 4.8 6.1 应 占 附 属 公 司 净 资 产 11,496.9 11,635.8 非 控 股 权 益 11,492.6 11,629.3 权 益 总 额 42,475.6 39,306.8 非 流 动 负 债 一 年 後 到 期 之 银 行 及 其 他 借 贷 2,862.6 4,303.6 票 据 2,998.2 3,453.1 递 延 税 项 负 债 335.3 317.1 拨 备 2.9 1.4 6,199.0 8,075.2 48,674.6 47,382.0 综 合 财 务 状 况 表( 续 )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附 注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C 6 �C 附 注: (1) 编 制 基 准 采 用 新 订 及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修 订 本 於 本 年 度 强 制 生 效 的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修 订 本 本 集 团 於 本 年 度 首 次 采 用 下 列 由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颁 布 之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修 订 本: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1号 修 订 本 收 购 共 同 经 营 权 益 的 会 计 法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号 修 订 本 披 露 主 动 性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6号 及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38号 修 订 本 澄 清 折 旧 及 摊 销 的 可 接 受 方 法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6号 及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41号 修 订 本 农 业:生 产 性 植 物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0号、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2号 及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28号 修 订 本 投 资 实 体:应 用 综 合 入 账 的 例 外 情 况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修 订 本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二 零 一 二 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周 期 之 年 度 改 进 除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1号 修 订 本、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6号 及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38号 修 订 本、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6号 及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41号 修 订 本、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0号、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2号 及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28号 修 订 本 以 及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二 零 一 二 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周 期 之 年 度 改 进 包 含 的 修 订 与 编 制 本 集 团 财 务 报 表 无 关 外,修 订 本 的 性 质 及 影 响 载 述 如 下。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号 披 露 主 动 性 之 修 订 本 本 集 团 於 本 年 度 首 次 采 用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号 披 露 主 动 性 之 修 订 本。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号 修 订 本 澄 清,倘 披 露 产 生 的 资 料 并 不 重 大,实 体 不 需 要 按 照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规 定 进 行 具 体 披 露,并 以 合 并 及 分 列 资 料 为 基 础 提 供 指 引。然 而,该 等 修 订 重 申,倘 依 据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具 体 要 求 之 披 露 不 足 以 让 财 务 报 表 使 用 者 了 解 特 定 交 易、事 件 及 状 况 对 实 体 的 财 务 状 况 及 财 务 表 现 的 影 响,则 实 体 应 考 虑 提 供 额 外 披 露。 此 外,该 等 修 订 厘 清,实 体 应 占 联 营 公 司 及 合 营 公 司 使 用 权 益 法 入 账 之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应 与 自 本 集 团 产 生 者 分 开 呈 列,且 应 根 据 其 他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分 为 以 下 应 占 项 目: (i)将 不 会 重 新 分 类 至 损 益 账;及 (ii)其 後 将 会 於 符 合 特 定 条 件 时 重 新 分 类 至 损 益 账。 有 关 财 务 报 表 之 架 构,该 等 修 订 提 供 附 注 系 统 化 排 序 或 分 类 之 例 子。 本 集 团 已 追 溯 应 用 该 等 修 订。应 用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号 修 订 本 并 无 对 本 集 团 之 财 务 报 表 造 成 任 何 重 大 影 响。此 等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采 用 与 编 制 本 集 团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财 务 报 表 相 同 之 会 计 政 策、呈 列 方 式 及 计 算 方 法。 �C 7 �C 已 颁 布 但 尚 未 生 效 之 新 订 及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修 订 本 本 集 团 并 无 提 早 采 用 以 下 已 颁 布 但 未 生 效 之 新 订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修 订 本: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金 融 工 具 2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来 自 客 户 之 合 约 收 入 及 相 关 修 订 2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租 赁 3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2号 修 订 本 以股份付款交易之分类及计量2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4号 修 订 本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金 融 工 具 」与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4号「 保 险 合 约 」一 并 应 用 2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7号 修 订 本 披 露 主 动 性 1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2号 修 订 本 就 未 变 现 亏 损 确 认 递 延 税 项 资 产 1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0号 及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28号 修 订 本 投 资 者 与 其 联 营 公 司 或 合 营 公 司 间 之 出 售 或 注 入 资 产 5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修 订 本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二 零 一 四 年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周 期 之 年 度 改 进 4 1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开 始 之 年 度 期 间 生 效。 2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开 始 之 年 度 期 间 生 效。 3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开 始 之 年 度 期 间 生 效。 4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如 适 用 )或 以 後 开 始 之 年 度 期 间 生 效。 5 於 待 定 日 期 或 期 後 开 始 之 年 度 期 间 生 效。 除 下 文 所 述 者 外,本 公 司 董 事 预 料 应 用 该 等 新 订 及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修 订 本 不 会 对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有 任 何 重 大 影 响。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 金 融 工 具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引 入 了 有 关 金 融 资 产、金 融 负 债 之 分 类 及 计 量、一 般 对 冲 会 计 法,以 及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要 求 的 新 规 定。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中 适 用 於 本 集 团 之 主 要 规 定 为: �C 所 有 属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范 畴 内 之 已 确 认 金 融 资 产,其 後 均 按 摊 销 成 本 或 公 平 价 值 计 量。尤 其 是,按 商 业 模 式 持 有 而 目 的 为 收 取 合 约 现 金 流 之 债 务 投 资,以 及 纯 粹 为 支 付 本 金 及 未 偿 还 本 金 之 利 息 而 拥 有 合 约 现 金 流 之 债 务 投 资,一 般 均 於 其 後 会 计 期 间 结 算 日 按 摊 销 成 本 计 量。於 目 的 为 同 时 收 回 合 约 现 金 流 及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之 业 务 模 式 下 持 有 之 债 务 工 具,以 及 金 融 资 产 合 约 条 款 令 於 特 定 日 期 产 生 之 现 金 流 纯 粹 为 支 付 本 金 及 未 偿 还 本 金 之 利 息 的 债 务 工 具,一 般 以 按 公 平 价 值 计 入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按 公 平 价 值 计 入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计 量。所 有 其 他 债 务 投 资 及 股 本 投 资 均 於 其 後 会 计 期 间 结 算 日 按 公 平 价 值 计 量。此 外,根 据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 号,实 体 可 作 出 不 可 撤 销 地 选 择 在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中 呈 列 股 权 投 资( 并 非 持 作 交 易 ) 之 公 平 价 值 变 动,并 只 在 损 益 账 中 确 认 股 息 收 入。 �C 就 指 定 为 透 过 损 益 账 按 公 平 价 值 计 量 之 金 融 负 债 而 言,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规 定,归 因 於 金 融 负 债 之 信 贷 风 险 变 动 之 该 负 债 公 平 价 值 变 动 金 额,乃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呈 列,惟 在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内 确 认 负 债 信 贷 风 险 变 动 影 响 会 导 致 於 损 益 账 产 生 或 扩 大 会 计 错 配 则 另 作 别 论。归 因 於 金 融 负 债 信 贷 风 险 之 公 平 价 值 变 动,其 後 不 会 重 新 分 类 至 损 益 账。根 据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39号「 金 融 工 具:确 认 及 计 量 」,指 定 为 透 过 损 益 账 按 公 平 价 值 计 量 之 金 融 负 债 之 公 平 价 值 变 动 全 数 金 额 呈 列 於 损 益 账。 �C 8 �C �C 就 金 融 资 产 之 减 值 而 言,与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39号 项 下 按 已 产 生 信 贷 亏 损 模 式 计 算 相 反,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规 定 按 预 期 信 贷 亏 损 模 式 计 算。预 期 信 贷 亏 损 模 式 规 定 实 体 於 各 结 算 日 将 预 期 信 贷 亏 损 及 变 动 计 入 该 等 预 期 信 贷 亏 损,以 反 映 信 贷 风 险 自 初 始 确 认 以 来 之 变 动。换 言 之,毋 须 再 待 发 生 信 贷 事 件 方 确 认 信 贷 亏 损。 根 据 本 集 团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金 融 工 具 及 风 险 管 理 政 策,将 来 应 用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可 能 对 本 集 团 金 融 资 产 之 分 类 及 计 量 产 生 重 大 影 响。本 集 团 之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目 前 乃 按 成 本 扣 除 减 值 列 账,未 来 将 按 公 平 价 值 通 过 损 益 账 计 量,或 指 定 为 按 透 过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按 公 平 价 值 列 账 之 方 式 计 量( 须 符 合 指 定 标 准 ) 。此 外,预 期 信 贷 亏 损 模 式 可 能 导 致 就 本 集 团 以 摊 销 成 本 计 量 之 金 融 资 产 尚 未 发 生 之 信 贷 亏 损 提 早 计 提 拨 备。此 外,根 据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7号「 金 融 工 具:披 露 」要 求 作 出 额 外 披 露。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 来 自 客 户 之 合 约 收 入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条 已 颁 布,其 制 定 一 项 单 一 全 面 模 式 供 实 体 用 作 将 自 客 户 合 约 所 产 生 的 收 入 入 账。於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生 效 後,其 将 取 代 现 时 载 於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8号「 收 入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1号「 建 筑 合 约 」及 相 关 诠 释 的 收 入 确 认 指 引。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的 核 心 原 则 为 实 体 所 确 认 描 述 向 客 户 转 让 承 诺 货 品 或 服 务 的 收 入 金 额,应 为 能 反 映 该 实 体 预 期 就 交 换 该 等 货 品 或 服 务 有 权 获 得 的 代 价。具 体 而 言,该 准 则 引 入 确 认 收 入 的 五 个 步 骤: �C 第 一 步:识 别 与 客 户 订 立 的 合 约 �C 第 二 步:识 别 合 约 中 的 履 约 责 任 �C 第 三 步:厘 定 交 易 价 �C 第 四 步:将 交 易 价 分 配 至 合 约 中 的 履 约 责 任 �C 第 五 步:於 实 体 完 成 履 约 责 任 时 确 认 收 入 根 据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实 体 於 完 成 履 约 责 任 时( 或 就 此 )确 认 收 入,即 於 特 定 履 约 责 任 相 关 之 商 品 或 服 务 之「 控 制 权 」转 让 予 客 户 时。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已 就 特 别 情 况 之 处 理 方 法 加 入 更 明 确 指 引。此 外,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规 定 作 出 更 详 尽 之 披 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颁 布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有 关 确 认 履 约 责 任、主 理 人 与 代 理 人 之 考 量 及 特 许 权 应 用 指 引 澄 清。 本 公 司 董 事 预 期,於 日 後 应 用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可 能 会 导 致 更 多 披 露,然 而,本 公 司 董 事 预 期,应 用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将 不 会 对 相 关 报 告 期 间 已 确 认 收 入 之 时 间 及 金 额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C 9 �C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 租 赁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为 识 别 租 赁 安 排,以 及 对 出 租 人 及 承 租 人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引 入 一 个 综 合 模 式。於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生 效 後,其 将 取 代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7号「 租 赁 」以 及 相 关 诠 释。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基 於 是 否 存 在 由 客 户 控 制 的 已 识 别 资 产,来 区 分 租 赁 合 约 与 服 务 合 约。承 租 人 会 计 处 理 取 消 经 营 租 赁 与 融 资 租 赁 之 间 的 区 分,并 由 一 个 模 式 所 取 代, 据 此 承 租 人 须 就 所 有 租 赁 确 认 使 用 权 资 产 及 相 应 负 债,惟 短 期 租 赁 及 低 价 值 资 产 租 赁 则 除 外。 使 用 权 资 产 初 始 按 成 本 计 量 并 随 後 按 成 本( 惟 若 干 例 外 情 况 除 外 )减 累 计 折 旧 及 减 值 亏 损 计 量,就 任 何 租 赁 负 债 重 新 计 量 而 调 整。租 赁 负 债 初 始 按 当 日 尚 未 支 付 的 租 赁 款 项 的 现 值 计 量。随 後,租 赁 负 债 就( 其 中 包 括 )利 息 及 租 赁 款 项 以 及 租 赁 修 订 的 影 响 作 出 调 整。就 现 金 流 分 类 而 言,本 集 团 目 前 将 提 前 预 付 租 赁 款 项 呈 列 为 有 关 自 用 租 赁 土 地 且 该 等 分 类 为 投 资 物 业 的 投 资 现 金 流 量,而 其 他 经 营 租 赁 付 款 呈 列 为 经 营 现 金 流 量。根 据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有 关 租 赁 负 债 的 租 赁 款 项 将 分 配 至 呈 列 为 融 资 现 金 流 量 的 本 金 及 利 息 的 部 分。 与 承 租 人 会 计 处 理 相 比,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大 致 转 承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7号 的 出 租 人 会 计 处 理 规 定,并 且 继 续 要 求 出 租 人 将 其 租 赁 分 类 为 经 营 租 赁 或 融 资 租 赁。此 外,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规 定 作 出 详 尽 之 披 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拥 有 不 可 撤 销 经 营 租 赁 承 担 234.6百 万 港 元。初 步 评 估 显 示,该 等 安 排 符 合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下 的 租 赁 定 义,因 此,本 集 团 将 就 所 有 该 等 租 赁 确 认 使 用 权 资 产 及 相 应 负 债,除 非 在 应 用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时 其 符 合 低 价 值 或 短 期 租 赁。此 外,应 用 新 的 规 定 或 会 导 致 上 文 所 述 计 量、呈 列 及 披 露 变 动。然 而,在 董 事 完 成 详 细 审 阅 之 前,提 供 财 务 影 响 之 合 理 估 计 并 不 实 际 可 行。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7号 披 露 主 动 性 之 修 订 本 该 等 修 订 规 定 实 体 披 露 能 让 财 务 报 表 使 用 者 评 估 融 资 活 动 引 起 的 负 债 变 动,包 括 现 金 流 量 引 致 之 变 动 及 非 现 金 变 动。尤 其 是,该 等 修 订 规 定 披 露 以 下 来 自 融 资 活 动 的 负 债 变 动: (i)来 自 融 资 现 金 流 量 的 变 动; (ii)来 自 取 得 或 失 去 附 属 公 司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控 制 权 的 变 动; (iii)外 币 汇 率 变 动 的 影 响; (iv)公 平 价 值 变 动;及 (v)其 他 变 动。 该 等 修 订 应 用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开 始 的 年 度 期 间,并 获 准 提 早 采 纳。应 用 该 等 修 订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本 集 团 融 资 活 动 的 额 外 披 露,尤 其 是 融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负 债 於 综 合 财 务 状 况 表 的 期 初 及 期 末 结 余 的 对 账,将 於 应 用 该 等 修 订 时 提 供。 �C 10 �C 按 照 香 港 公 司 条 列 第 436条 之 披 露 本 年 度 业 绩 公 布 内 载 有 有 关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财 政 年 度 的 财 务 资 料,并 不 构 成 本 公 司 於 该 等 财 政 年 度 的 法 定 年 度 财 务 报 表,惟 乃 摘 录 自 该 等 财 务 报 表。有 关 该 等 法 定 财 务 报 表 之 进 一 步 资 料 须 按 照 香 港 公 司 条 例( 第 622章 )第 436条 披 露 如 下: 本 公 司 已 按 照 香 港 公 司 条 例 第 662(3)条 及 附 表 6第 3部 之 规 定,向 公 司 注 册 处 处 长 递 交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财 务 报 表,并 将 於 适 当 时 候 递 交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财 务 报 表。本 公 司 核 数 师 已 对 该 两 个 年 度 之 财 务 报 表 发 表 报 告。核 数 师 报 告 并 无 保 留 意 见;其 中 并 无 载 有 核 数 师 在 不 出 具 保 留 意 见 的 情 况 下 以 强 调 的 方 式 提 请 注 意 的 任 何 事 项;亦 无 载 有 根 据 香 港 公 司 条 例 第 406(2)、第 407(2)或 (3)条 作 出 的 陈 述。 (2) 收 入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收 入 包 括: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私 人 财 务 客 户 贷 款 及 垫 款 之 利 息 收 入 2,961.0 3,671.8 物 业 租 赁、酒 店 业 务 及 管 理 服 务 437.8 422.7 来 自 银 行、有 期 贷 款 及 其 他 来 源 之 利 息 收 入 431.4 436.4 顾 问 服 务 及 其 他 收 入 100.9 48.5 护 老 服 务 26.2 �C 股 息 收 入 17.3 15.1 3,974.6 4,594.5 已 终 止 经 营 业 务 �C 603.5 3,974.6 5,198.0 (3) 分 部 资 料 各 分 部 所 组 织 及 管 理 的 业 务 营 运,乃 代 表 提 供 不 同 产 品 及 服 务 以 供 本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分 配 资 源 及 评 估 分 部 表 现 的 策 略 性 业 务 单 位。 �C 11 �C 本 集 团 来 自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之 收 入 及 业 绩 分 析 如 下: 二 零 一 六 年 物 业 租 赁、 出 售 物 业 投 资 及 酒 店 业 务 及 及 与 物 业 金 融 私 人 财 务 管 理 服 务 有 关 之 投 资 其 他 总 额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分 部 收 入 512.0 3,024.2 429.8 �C 26.4 3,992.4 减:分 部 间 之 收 入 (6.0) �C (11.8) �C �C (17.8) 来 自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之 外 部 客 户 之 分 部 收 入 506.0 3,024.2 418.0 �C 26.4 3,974.6 分 部 业 绩 1,256.6 726.6 626.6 (8.8) 0.9 2,601.9 於 联 营 公 司 之 权 益 之 减 值 亏 损 (142.5) 融 资 成 本 (297.8) 应 占 联 营 公 司 业 绩 2,900.2 应 占 合 营 公 司 业 绩 (55.3) �C 249.2 �C �C 193.9 除 税 前 溢 利 5,255.7 税 项 (155.9) 来 自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之 年 度 溢 利 5,099.8 二 零 一 五 年 物 业 租 赁、 出 售 物 业 投 资 及 酒 店 业 务 及 及 与 物 业 金 融 私 人 财 务 管 理 服 务 有 关 之 投 资 其 他 总 额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分 部 收 入 496.3 3,706.4 411.8 �C �C 4,614.5 减:分 部 间 之 收 入 (8.0) �C (12.0) �C �C (20.0) 来 自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之 外 部 客 户 之 分 部 收 入 488.3 3,706.4 399.8 �C �C 4,594.5 分 部 业 绩 1,071.8 609.5 624.4 (4.4) �C 2,301.3 拨 回 於 联 营 公 司 之 权 益 之 减 值 亏 损 17.0 於 一 间 联 营 公 司 之 权 益 之 减 值 亏 损 (538.7) 融 资 成 本 (253.9) 应 占 联 营 公 司 业 绩 1,290.0 应 占 合 营 公 司 业 绩 38.4 �C 118.7 �C �C 157.1 除 税 前 溢 利 2,972.8 税 项 (97.5) 来 自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之 年 度 溢 利 2,875.3 �C 12 �C 来 自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所 得 收 入 之 地 域 资 料 披 露 如 下: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按 营 运 地 点 划 分 的 外 部 客 户 来 自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所 得 收 入 香 港 3,004.9 2,858.2 中 国 内 地 958.4 1,697.9 其 他 11.3 38.4 3,974.6 4,594.5 年 内,概 无 来 自 单 一 外 部 客 户 之 交 易 收 入 占 本 集 团 收 入 的 10% 或 以 上。 (4) 物 业 价 值 变 动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物 业 价 值 变 动 包 括: 投 资 物 业 之 公 平 价 值 增 加 净 额 * 574.0 419.0 拨 回 酒 店 物 业 之 减 值 亏 损 6.1 17.0 580.1 436.0 拨 回 之 减 值 亏 损 乃 基 於 酒 店 物 业 之 成 本 及 使 用 价 值 两 者 中 之 较 低 者 计 算。使 用 价 值 乃 根 据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独 立 专 业 估 值 厘 定。 * 本 年 度 确 认 之 金 额 包 括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自 待 出 售 物 业 转 拨 至 投 资 物 业 之 一 项 物 业 之 公 平 价 值 与 先 前 账 面 值 之 差 额 130.8百 万 港 元。 (5) 金 融 资 产 及 负 债 收 益 净 额 透 过 损 益 账 按 公 平 价 值 处 理 之 金 融 资 产 及 负 债 收 益 净 额 分 析 如 下: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金 融 资 产 及 负 债 已 变 现 及 未 变 现( 亏 损 )收 益 净 额 持 作 交 易 用 途 (138.7) 660.2 指 定 为 透 过 损 益 账 按 公 平 价 值 处 理 892.4 341.3 753.7 1,001.5 �C 13 �C (6) 呆 坏 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私 人 财 务 客 户 贷 款 及 垫 款 已 扣 除 拨 回 之 减 值 亏 损 876.6 1,446.9 贸 易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项 已 扣 除 拨 回 之 减 值 亏 损 17.0 113.5 坏 账 撇 销 �C 11.1 17.0 124.6 於 损 益 账 内 确 认 之 呆 坏 账 893.6 1,571.5 年 内,从 减 值 拨 备 撇 销 以 对 销 应 收 款 项 之 款 项 及 计 入 减 值 拨 备 之 收 回 款 项 如 下: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私 人 财 务 客 户 贷 款 及 垫 款 从 减 值 拨 备 撇 销 之 款 项 (1,054.0) (1,363.7) 计 入 减 值 拨 备 之 收 回 款 项 160.2 129.5 贸 易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项 从 减 值 拨 备 撇 销 之 款 项 (72.4) (4.4) (7) 融 资 成 本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计 入 下 列 项 目 内 之 融 资 成 本 总 额: 销 售 成 本 及 其 他 直 接 成 本 193.3 225.8 融 资 成 本 297.8 253.9 491.1 479.7 �C 14 �C (8) 除 税 前 溢 利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来 自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之 除 税 前 溢 利 已 扣 除: 折 旧 77.0 78.4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电 脑 软 件( 计 入 行 政 费 用 ) 1.5 1.3 其 他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其 他 经 营 费 用 ) 4.1 6.3 预 缴 地 价 摊 销 0.2 0.2 於 联 营 公 司 之 权 益 之 减 值 亏 损 ( 计 入 其 他 经 营 费 用 ) * 142.5 538.7 购 买 本 集 团 所 发 行 债 券 之 亏 损( 计 入 其 他 经 营 费 用 ) �C 141.5 出 售 �u 撇 销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之 亏 损 净 额 1.2 4.0 并 已 计 入: 上 市 股 本 证 券 股 息 收 入 13.7 11.6 非 上 市 股 本 证 券 股 息 收 入 3.6 3.5 出 售 投 资 物 业 之 收 益( 计 入 其 他 收 入 ) �C 1.0 出 售 一 间 合 营 公 司 之 已 变 现 收 益 净 额 ( 计 入 其 他 收 入 ) �C 5.7 出 售 一 间 联 营 公 司 之 已 变 现 收 益 净 额 ( 计 入 其 他 收 入 ) 3.9 �C 出 售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之 已 变 现 收 益 净 额 ( 计 入 其 他 收 入 ) �C 19.0 出 售 附 属 公 司 之 已 变 现 收 益 净 额( 计 入 其 他 收 入 ) 9.7 15.9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新 鸿 基 有 限 公 司 出 售 其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新 鸿 基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新 鸿 基 金 融 集 团 」)之 70% 权 益,并 将 余 下 30% 股 权 分 类 作 一 间 联 营 公 司 处 理。 受 到 香 港 及 中 国 股 票 市 场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下 半 年 进 行 调 整 後 而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复 苏 步 伐 缓 慢 所 影 响,於 新 鸿 基 金 融 集 团 之 30% 股 权 之 账 面 值 高 於 结 算 日 之 可 收 回 金 额, 以 致 出 现 进 一 步 减 值 亏 损 141.5百 万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538.7百 万 港 元 ) ,已 计 入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於 联 营 公 司 权 益 之 减 值 亏 损。可 收 回 金 额 以 新 鸿 基 金 融 集 团 的 公 平 价 值 减 出 售 成 本 计 量,结 算 日 公 平 价 值 以 贴 现 率 19.7%( 二 零 一 五 年:14.6% )的 折 现 现 金 流 方 法 所 计 量。作 为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出 售 事 项 的 一 部 分,本 集 团 获 授 予 新 鸿 基 金 融 集 团 的 30% 股 权 的 认 沽 权。该 认 沽 权 於 年 内 录 得 估 值 收 益 345.0百 万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596.0百 万 港 元 ) ,归 类 於 金 融 资 产 及 负 债 收 益 净 额。 �C 15 �C (9) 税 项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来 自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之 所 得 税 支 出( 抵 免 )包 括: 本 期 税 项 香 港 194.8 174.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国 」) 83.4 214.5 278.2 389.1 过 往 年 度 超 额 拨 备 (0.8) (1.2) 277.4 387.9 递 延 税 项 本 年 度 (121.5) (290.4) 155.9 97.5 香 港 利 得 税 於 两 个 年 度 均 按 估 计 应 课 税 溢 利 之 税 率 16.5% 计 算。 於 中 国 之 附 属 公 司 须 付 中 国 企 业 所 得 税,两 个 年 度 税 率 均 为 25% 。 来 自 其 他 司 法 地 区 之 税 项 按 年 内 估 计 应 课 税 溢 利 以 有 关 司 法 地 区 内 各 国 之 现 行 税 率 计 算。 年 内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中 确 认 之 递 延 税 项 并 不 重 大( 二 零 一 五 年:从 自 用 物 业 转 拨 至 投 资 物 业 所 产 生 的 物 业 重 估 收 益 而 引 致 递 延 税 项 5.0百 万 港 元 ) 。 �C 16 �C (10) 每 股 盈 利 来 自 持 续 及 已 终 止 经 营 业 务 来 自 持 续 及 已 终 止 经 营 业 务 之 本 公 司 股 东 应 占 每 股 基 本 及 摊 薄 盈 利 乃 根 据 以 下 数 据 计 算: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盈 利 就 计 算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之 盈 利( 本 公 司 股 东 应 占 溢 利 ) 4,352.9 4,122.5 就 一 间 附 属 公 司 之 雇 员 股 份 拥 有 计 划 而 可 能 发 行 股 份 之 影 响 对 溢 利 作 出 调 整 (0.2) �C 就 计 算 每 股 摊 薄 盈 利 之 盈 利 4,352.7 4,122.5 百 万 股 百 万 股 股 份 数 目 就 计 算 每 股 基 本 及 摊 薄 盈 利 之 已 发 行 股 份 加 权 平 均 数 6,814.5 6,811.9 来 自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来 自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之 本 公 司 股 东 应 占 每 股 基 本 及 摊 薄 盈 利 乃 根 据 以 下 数 据 计 算: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盈 利 就 计 算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之 盈 利( 本 公 司 股 东 应 占 来 自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之 溢 利 ) 4,352.9 2,353.1 就 一 间 附 属 公 司 之 雇 员 股 份 拥 有 计 划 而 可 能 发 行 股 份 之 影 响 对 溢 利 作 出 调 整 (0.2) �C 就 计 算 每 股 摊 薄 盈 利 之 盈 利 4,352.7 2,353.1 百 万 股 百 万 股 股 份 数 目 就 计 算 每 股 基 本 及 摊 薄 盈 利 之 已 发 行 股 份 加 权 平 均 数 6,814.5 6,811.9 �C 17 �C 来 自 已 终 止 经 营 业 务 由 於 年 内 并 无 已 终 止 经 营 业 务,故 年 内 并 无 呈 列 来 自 已 终 止 经 营 业 务 之 每 股 盈 利。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来 自 已 终 止 经 营 业 务 之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为 每 股 25.98港 仙,乃 根 据 来 自 已 终 止 经 营 业 务 之 本 公 司 股 东 应 占 溢 利 1,769.4百 万 港 元 及 该 年 度 已 发 行 股 份 加 权 平 均 数 6,811.9百 万 股 计 算。去 年 来 自 已 终 止 经 营 业 务 之 每 股 摊 薄 盈 利 与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相 同。 由 於 本 公 司 认 股 权 证 之 行 使 价 较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期 间 之 股 份 平 均 市 价 为 高,故 每 股 摊 薄 盈 利 之 计 算 并 无 假 设 行 使 该 等 认 股 权 证。本 公 司 之 认 股 权 证 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到 期。 (11) 股 息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宣 派 股 息 於 报 告 期 末 後 宣 派 之 中 期 股 息 ( 代 替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8港 仙( 二 零 一 五 年: 中 期 股 息( 代 替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6港 仙 ) 545.0 409.1 年 内 确 认 分 派 之 股 息 二 零 一 五 年 中 期 股 息( 代 替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6港 仙 ( 二 零 一 五 年:二 零 一 四 年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5.5港 仙 ) 409.1 374.1 二 零 一 四 年 末 期 股 息 之 调 整 �C 1.0 409.1 375.1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中 期 股 息( 代 替 末 期 股 息 )之 数 额,乃 参 照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已 发 行 之 6,812,201,460股 股 份 计 算。 (12) 私 人 财 务 客 户 贷 款 及 垫 款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私 人 财 务 客 户 贷 款 及 垫 款 香 港 6,989.8 6,839.9 中 国 内 地 2,193.1 2,932.3 减:减 值 拨 备 (909.5) (950.2) 8,273.4 8,822.0 为 呈 报 目 的 所 作 之 分 析: 非 流 动 资 产 2,521.2 2,741.3 流 动 资 产 5,752.2 6,080.7 8,273.4 8,822.0 �C 18 �C 以 下 为 於 结 算 日 已 逾 期 但 无 减 值 之 私 人 财 务 客 户 贷 款 及 垫 款 之 账 龄 分 析: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逾 期 少 於 31日 519.6 571.2 31至 60日 129.7 147.0 61至 90日 58.1 124.7 91至 180日 139.8 397.6 180日 以 上 169.8 103.5 1,017.0 1,344.0 (13) 贸 易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项 以 下 为 於 结 算 日 之 贸 易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项 根 据 发 票 �u 合 约 单 据 日 期 作 出 之 账 龄 分 析: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少 於 31日 35.3 19.0 31至 60日 7.3 8.2 61至 90日 6.1 5.6 91至 180日 0.7 3.6 180日 以 上 0.4 0.9 49.8 37.3 并 无 账 龄 之 有 期 贷 款 以 及 贸 易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项 4,287.3 3,945.6 减:减 值 拨 备 (56.9) (115.6) 按 摊 销 成 本 之 贸 易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项 4,280.2 3,867.3 预 付 款 项 45.6 37.6 4,325.8 3,904.9 为 呈 报 目 的 所 作 之 分 析: 非 流 动 资 产 398.7 1,728.8 流 动 资 产 3,927.1 2,176.1 4,325.8 3,904.9 �C 19 �C (14) 贸 易 及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以 下 为 於 结 算 日 之 贸 易 及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根 据 发 票 �u 合 约 单 据 日 期 作 出 之 账 龄 分 析: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少 於 31日 43.1 70.8 31至 60日 9.4 9.1 61至 90日 8.5 7.2 91至 180日 1.8 0.2 180日 以 上 0.9 0.6 63.7 87.9 并 无 账 龄 之 应 付 员 工 成 本、其 他 应 计 费 用 及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267.4 267.0 331.1 354.9 (15) 储 备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物 业 重 估 储 备 335.0 335.0 投 资 重 估 储 备 292.3 431.4 汇 兑 储 备 (439.5) 131.9 资 本 及 其 他 储 备 42.4 21.0 累 计 溢 利 25,957.2 22,098.6 股 息 储 备 545.0 409.1 26,732.4 23,427.0 �C 20 �C 股 息 董 事 会 已 宣 布 派 发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中 期 股 息 每 股 8港 仙( 代 替 末 期 股 息 ) ( 二 零 一 五 年 中 期 股 息( 代 替 末 期 股 息 ) :每 股 6港 仙 ) ,将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二 日( 星 期 二 )或 前 後 派 付 予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星 期 二 )名 列 本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内 之 本 公 司 股 东(「 股 东 」) 。 务 请 注 意,本 公 司 已 於 本 年 度 内 进 行 股 份 回 购 作 注 销,总 代 价( 未 计 入 开 支 前 ) 约 为 10.6百 万 港 元。 暂 停 办 理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1) 厘 定 收 取 中 期 股 息 的 资 格 为 厘 定 收 取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中 期 股 息( 代 替 末 期 股 息 )的 资 格,本 公 司 将 由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星 期 三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星 期 二 ) ( 包 括 首 尾 两 天 )暂 停 办 理 本 公 司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在 此 期 间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转 让 手 续 将 不 予 办 理。股 东 为 符 合 获 享 中 期 股 息 ( 代 替 末 期 股 息 )资 格,须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星 期 二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前 将 所 有 过 户 文 件 连 同 有 关 股 票 送 交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处 香 港 中 央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17 楼 1712�C 1716室 )办 理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2) 厘 定 出 席 本 公 司 即 将 举 行 之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二 零 一 七 年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 并 於 会 上 投 票 的 资 格 二 零 一 七 年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预 订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星 期 五 )举 行。为 厘 定 股 东 出 席 二 零 一 七 年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 的 资 格,本 公 司 将 由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星 期 二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 星 期 五 ) ( 包 括 首 尾 两 天 )暂 停 办 理 本 公 司 股 份 过 户 登 记,在 此 期 间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转 让 手 续 将 不 予 办 理。股 东 为 符 合 资 格 出 席 二 零 一 七 年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须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星 期 一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前 将 所 有 过 户 文 件 连 同 有 关 股 票 送 交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处 香 港 中 央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17 楼 1712�C 1716室 )办 理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C 21 �C 财 务 摘 要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收 入 3,974.6 4,594.5 来 自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之 本 公 司 股 东 应 占 年 度 溢 利 4,352.9 2,353.1 本 公 司 股 东 应 占 年 度 溢 利 ( 持 续 及 已 终 止 经 营 业 务 ) 4,352.9 4,122.5 本 公 司 股 东 应 占 权 益 30,983.0 27,677.5 本 公 司 股 东 应 占 权 益 回 报 率 14.0% 14.9% 资 本 负 债 比 率 12.2% 9.1% 港 仙 港 仙 每 股 盈 利 63.88 60.52 财 务 回 顾 财 务 业 绩 本 集 团 年 内 来 自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之 收 入 为 3,974.6百 万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4,594.5 百 万 港 元 ) 。该 减 少 主 要 由 於 私 人 财 务 业 务 产 生 的 利 息 收 入 较 低 所 致。 年 内,本 公 司 股 东 应 占 来 自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之 溢 利 为 4,352.9百 万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2,353.1百 万 港 元 ) ,增 加 85% 。 年 内,本 公 司 股 东 应 占 来 自 持 续 及 已 终 止 经 营 业 务 之 溢 利 为 4,352.9百 万 港 元, 增 加 230.4百 万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4,122.5百 万 港 元,当 中 包 括 应 占 溢 利 1,769.4百 万 港 元,来 自 出 售 新 鸿 基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新 鸿 基 金 融 集 团 」)之 70% 权 益 之 一 次 性 收 益 及 其 截 至 出 售 日 期 之 溢 利 贡 献 ) 。 本 公 司 股 东 应 占 来 自 持 续 经 营 业 务 之 溢 利 增 加 乃 主 要 由 於: �C �C 联 营 公 司 天 安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天 安 」)之 贡 献 增 加; �C 私 人 财 务 业 务 表 现 较 好;及 �C 应 占 来 自 亚 太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亚 太 资 源 」)溢 利,亚 太 资 源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起 成 为 本 集 团 联 营 公 司。 �C 22 �C 每 股 盈 利 来 自 持 续 及 已 终 止 经 营 业 务 之 每 股 盈 利 为 63.88港 仙( 二 零 一 五 年:60.52港 仙 ) 。 重 大 收 购 及 出 售 事 项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以 代 价 484.0百 万 港 元 收 购 亚 太 资 源( 股 份 代 号:1104)全 部 已 发 行 股 本 约 23.9% 已 告 完 成。亚 太 资 源 被 视 为 本 公 司 之 联 营 公 司。该 收 购 事 项 之 详 情 载 於 本 公 司 与 联 合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之 联 合 公 布。於 该 收 购 事 项 後,本 集 团 收 购 亚 太 资 源 之 额 外 权 益,本 集 团 於 亚 太 资 源 之 股 权 亦 由 约 23.9% 增 加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约 28.44%,而 於 本 公 布 日 期 则 为 约 28.69% 。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新 鸿 基 有 限 公 司(「 新 鸿 基 」)集 团 已 出 售 其 於 中 国 新 永 安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的 25% 股 权 投 资,所 得 款 项 总 额 为 57.9百 万 港 元( 包 括 本 金 利 息 ) 。出 售 收 益 3.9百 万 港 元 已 列 为 其 他 收 入。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新 鸿 基 集 团 完 成 出 售 其 於 Sinolending Ltd.的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代 价 为 34.5百 万 美 元。 Sinolending为 中 国 内 地 领 先 的 点 对 点 贷 款 服 务 公 司,以 点 融 网 的 名 称 营 运。由 於 出 售 价 格 与 账 面 值 一 致,因 此 年 内 并 无 对 出 售 损 益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新 鸿 基 集 团 以 总 代 价 人 民 币 84.3百 万 元( 相 当 於 100.7百 万 港 元 )出 售 其 位 於 上 海 天 安 中 心 大 厦 的 商 业 办 公 室。是 项 交 易 乃 透 过 出 售 新 鸿 基 集 团 两 间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兴 业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及 诚 兴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进 行,并 将 相 应 股 东 贷 款 转 让 予 买 方( 天 安 之 附 属 公 司 ) 。有 关 进 一 步 详 情 载 於 新 鸿 基 与 天 安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六 日 之 联 合 公 布。新 鸿 基 自 该 出 售 录 得 18.9百 万 港 元 收 益。本 集 团 确 认 出 售 之 已 变 现 收 益 净 额 为 9.7百 万 港 元( 经 撇 销 本 集 团 於 联 营 公 司 天 安 之 权 益 9.2百 万 港 元 ) 。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新 鸿 基 集 团 与 三 名 合 夥 人 成 立 合 营 公 司( 该 合 营 公 司 於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中 分 类 为 於 一 间 联 营 公 司 之 权 益 ) ,以 收 购 Sofitel Paris Le Faubourg 的 控 股 公 司。 Sofitel Paris Le Faubourg是 一 间 位 於 巴 黎 第 八 区,毗 邻 罗 浮 宫 等 主 要 旅 游 景 点 的 酒 店。收 购 代 价 协 定 为 118.9百 万 欧 元,而 控 股 公 司 的 企 业 价 值 为 162.3百 万 欧 元。经 计 及 债 务 融 资、交 易 开 支 及 预 付 资 金 利 息 储 备 後,新 鸿 基 集 团 之 出 资 金 额 约 为 43.2百 万 欧 元( 相 当 於 约 382.0百 万 港 元 ) ,占 合 营 公 司 的 50% 股 权。 �C 23 �C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本 集 团 以 代 价 20.0百 万 港 元 收 购 Cautious Base Limited( 从 事 护 老 服 务 业 务 )之 全 部 权 益。 除 上 述 收 购 及 出 售 事 项 外,年 内 概 无 任 何 附 属 公 司、联 营 公 司 或 合 营 公 司 之 重 大 收 购 或 出 售。 财 务 资 源、流 动 资 金 及 股 本 结 构 年 内,本 集 团 以 代 价 81.7百 万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153.5百 万 港 元 )在 市 场 购 入 总 面 值 为 9.7百 万 美 元( 二 零 一 五 年:19.4百 万 美 元 )之 部 分 6.375% 美 元 票 据 (「 6.375% 票 据 」)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本 集 团 作 出 按 交 换 比 率 1.05375将 6.375% 票 据 交 换 为 4.75% 美 元 票 据(「 4.75% 票 据 」)之 交 换 要 约。面 值 为 115.5百 万 美 元 ( 包 括 集 团 间 持 有 之 35.2百 万 美 元 )之 6.375% 票 据 持 有 者 接 纳 交 换 为 面 值 121.6百 万 美 元( 包 括 集 团 间 持 有 之 37.0百 万 美 元 )之 4.75% 票 据 之 交 换 要 约。此 外,本 集 团 亦 已 按 票 面 值 发 行 面 值 240.0百 万 美 元 之 新 4.75% 票 据。 4.75% 票 据 已 於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并 仅 向 专 业 投 资 者 发 行。 4.75% 票 据 由 新 鸿 基 担 保。於 结 算 日,经 扣 除 集 团 间 持 有 之 票 据 後, 4.75% 票 据 之 面 值 为 321.6百 万 美 元 或 相 当 於 2,493.8百 万 港 元。 於 结 算 日,经 扣 除 集 团 间 所 持 有 之 票 据 後,尚 余 之 6.375% 票 据 之 面 值 为 225.8百 万 美 元 或 相 当 於 1,751.8百 万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315.8百 万 美 元 或 相 当 於 2,447.5 百 万 港 元 ) 。 於 结 算 日, 3% 美 元 票 据 之 面 值 为 60.0百 万 美 元 或 相 当 於 465.3百 万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60.0百 万 美 元 或 相 当 於 465.0百 万 港 元 ) 。 於 结 算 日,经 扣 除 集 团 间 所 持 有 之 票 据 後, 6.9% 人 民 币 票 据 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495.0百 万 元 或 相 当 於 552.7百 万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人 民 币 495.0百 万 元 或 相 当 於 590.8百 万 港 元 ) 。 於 报 告 期 末,本 集 团 之 借 贷 净 额 达 3,784.9百 万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2,524.3百 万 港 元 ) ,相 当 於 银 行 及 其 他 借 贷 以 及 票 据 合 共 10,874.5百 万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 10,414.5百 万 港 元 )减 银 行 存 款、银 行 结 余 及 现 金 7,089.6百 万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 7,890.2百 万 港 元 ) ,而 本 集 团 之 本 公 司 股 东 应 占 权 益 为 30,983.0百 万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27,677.5百 万 港 元 ) 。因 此,本 集 团 借 贷 净 额 与 本 公 司 股 东 应 占 权 益 之 资 本 负 债 比 率 为 12.2%( 二 零 一 五 年:9.1% ) 。於 报 告 期 末,本 集 团 之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u 流 动 负 债 )为 3.5倍,低 於 对 上 一 年 年 底 之 5.5倍。 �C 24 �C 年 内, 55,791 ( 二 零 一 五 年:17,122,877)份 认 股 权 证 获 行 使,导 致 按 每 股 2.00港 元 之 认 购 价 发 行 55,791 ( 二 零 一 五 年:17,122,877)股 普 通 股。尚 余 之 1,373,393,014份 未 获 行 使 认 股 权 证 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到 期。 年 内,本 公 司 以 总 代 价( 未 计 入 开 支 前 )约 10.6百 万 港 元 购 回 7,306,000股 本 身 之 股 份,有 关 详 情 载 於 下 文「 购 回、出 售 或 赎 回 证 券 」一 节。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银 行 贷 款 偿 还 期 限 如 下: 要 求 时 偿 还 或 一 年 内 2,054.9 1,995.1 一 年 以 上 但 不 超 过 两 年 1,753.4 2,240.9 两 年 以 上 但 不 超 过 五 年 1,074.2 2,027.7 具 有 按 要 求 偿 还 条 文 之 银 行 贷 款 偿 还 期 限 如 下: 一 年 内 210.8 73.2 一 年 以 上 但 不 超 过 两 年 450.8 65.2 两 年 以 上 但 不 超 过 五 年 9.2 446.0 5,553.3 6,848.1 其 他 借 款 偿 还 期 限 如 下: 一 年 内 24.0 �C 超 过 五 年 35.0 35.0 59.0 35.0 人 民 币 票 据 偿 还 期 限 如 下: 一 年 内 6.3 6.7 一 年 以 上 但 不 超 过 五 年 551.5 588.7 美 元 票 据 偿 还 期 限 如 下: 一 年 内 2,257.7 71.6 一 年 以 上 但 不 超 过 五 年 2,446.7 2,864.4 5,262.2 3,531.4 10,874.5 10,414.5 本 集 团 会 不 时 审 视 银 行 信 贷 额 并 会 借 入 新 银 行 信 贷 或 重 续 信 贷 额,以 满 足 本 集 团 在 资 本 承 担、投 资 及 营 运 方 面 之 资 金 需 求。 除 美 元 票 据 以 及 人 民 币 票 据 外,本 集 团 之 大 部 分 银 行 及 其 他 借 贷 均 按 浮 动 利 率 计 息。本 集 团 之 借 贷 组 合 并 无 已 知 季 节 性 因 素。 �C 25 �C 分 部 资 料 有 关 收 入 及 损 益 之 详 细 分 部 资 料 列 载 於 综 合 财 务 资 料 附 注 3。 外 币 汇 兑 波 动 风 险 本 集 团 需 要 就 经 常 性 营 运 活 动 以 及 现 有 及 潜 在 投 资 活 动 而 持 有 外 汇 结 余,此 亦 表 示 本 集 团 会 承 受 一 定 程 度 之 汇 率 风 险。然 而,本 集 团 将 按 需 要 密 切 监 控 所 承 担 之 风 险。 或 然 负 债 於 报 告 期 末,本 集 团 作 出 之 担 保 如 下: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百 万 港 元 百 万 港 元 对 给 予 一 间 合 营 公 司 的 银 行 信 贷 所 作 的 担 保 104.7 �C 贷 款 保 证 业 务 之 财 务 保 证 * 81.9 139.2 186.6 139.2 * 本 集 团 提 供 保 证 予 贷 款 保 证 客 户 之 贷 方,以 保 证 贷 款 保 证 客 户 偿 还 所 欠 其 贷 方 之 债 务。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该 等 保 证 之 结 余 为 81.9百 万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139.2百 万 港 元 ) 。 资 产 抵 押 於 报 告 期 末,本 集 团 账 面 总 值 6,827.4百 万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6,153.8百 万 港 元 ) 之 若 干 投 资 物 业、土 地 及 楼 宇 及 待 出 售 物 业,连 同 一 间 上 市 附 属 公 司 投 资 成 本 276.6百 万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276.6百 万 港 元 )之 若 干 证 券,已 用 作 多 达 1,762.3百 万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1,242.4百 万 港 元 )授 予 本 集 团 之 贷 款 及 一 般 银 行 信 贷 之 抵 押。於 报 告 期 末,已 提 用 信 贷 额 为 840.8百 万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584.4百 万 港 元 ) 。 �C 26 �C 业 务 回 顾 物 业 香 港 本 集 团 来 自 香 港 物 业 的 组 合 租 金 收 入 较 二 零 一 五 年 保 持 稳 定。 计 及 新 鸿 基 持 有 之 投 资 物 业 及 将 位 於 休 斯 顿 一 块 土 地 由 待 出 售 物 业 重 新 分 类 为 投 资 物 业 产 生 的 收 益,本 集 团 之 物 业 组 合 价 值 年 内 之 增 加 净 额 为 580.1百 万 港 元,较 二 零 一 五 年 增 加 144.1百 万 港 元。 酒 店 分 部 录 得 平 均 房 租 及 入 住 率 下 降,故 贡 献 减 少。 年 内,本 集 团 拥 有 50% 权 益 之 合 营 公 司 Allied Kajima Limited(「 AKL」)已 收 购 位 於 湾 仔 世 纪 阁 邻 近 楼 宇,构 成 重 建 世 纪 阁 成 精 品 酒 店 的 新 增 部 分。世 纪 阁 拆 卸 工 程 已 完 成,邻 近 楼 宇 的 拆 卸 工 程 预 期 将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第 二 季 度 展 开。新 精 品 酒 店 将 纳 入 AKL现 有 组 合,当 中 包 括 联 合 鹿 岛 大 厦、香 港 诺 富 特 世 纪 酒 店 及 Sofitel Philippine Plaza Hotel。预 期 新 精 品 酒 店 与 斜 对 面 的 现 有 诺 富 特 酒 店 将 可 产 生 协 同 效 益。 中 国 内 地 天 安 股 东 应 占 溢 利 为 5,713.0百 万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2,600.0百 万 港 元 ) 。 天 安 之 溢 利 增 加 乃 主 要 由 於 出 售 持 有 非 核 心 资 产 之 附 属 公 司 之 收 益 3,937.7 百 万 港 元 及 收 购 丹 枫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丹 枫 」,一 间 香 港 上 市 公 司,其 主 要 持 有 位 於 香 港 的 投 资 物 业 ) 90.65% 权 益 之 收 益 1,588.6百 万 港 元 所 致。 共 有 15个 数 码 城,分 布 在 12个 城 市。天 安 数 码 城 单 位 的 整 体 贡 献 偏 低。中 国 经 济 的 放 缓 影 响 天 安 数 码 城 商 业 部 分 的 销 售 及 租 赁,但 住 宅 部 分 的 销 售 颇 为 活 跃,尤 其 较 小 面 积 的 公 寓。 天 安 位 於 深 圳 龙 岗 华 为 新 城 片 区 的 城 市 更 新 项 目 天 安 云 谷 的 第 一 期 的 租 赁 及 预 售 已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开 始。第 一 期 的 销 售 及 租 赁 令 人 鼓 舞,而 该 项 目 持 续 为 天 安 的 业 绩 带 来 贡 献。第 二 期 楼 面 面 积 约 为 582,600平 方 米 正 在 建 设 当 中,并 预 期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竣 工。 �C 27 �C 金 融 服 务 投 资 及 金 融 新 鸿 基 的 股 东 应 占 溢 利 为 1,109.6百 万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3,896.5百 万 港 元 ) 。倘 不 包 括 已 终 止 经 营 业 务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之 溢 利,与 新 鸿 基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录 得 其 股 东 应 占 溢 利 667.7百 万 港 元 作 比 较 增 加 66% 。 新 鸿 基 凭 藉 其 主 要 投 资 分 部( 包 括 结 构 性 融 资 业 务 )之 稳 定 表 现 取 得 盈 利。其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取 得 较 好 业 绩 有 赖 於 亚 洲 联 合 财 务 之 表 现 改 善 及 於 新 鸿 基 金 融 集 团 之 30% 股 权 之 估 值 收 益 净 额 203.5百 万 港 元。 新 鸿 基 信 贷 有 限 公 司(「 新 鸿 基 信 贷 」) ( 新 鸿 基 拥 有 86% 权 益 之 附 属 公 司 ) 向 香 港 的 业 主 及 物 业 投 资 者 提 供 按 揭 服 务 及 融 资 方 案。於 其 首 个 完 整 营 运 年 度,新 鸿 基 信 贷 已 获 得 盈 利,并 在 非 银 行 机 构 的 新 按 揭 贷 款 发 放 方 面 排 名 三 甲。 私 人 财 务 由 新 鸿 基 持 有 58% 权 益 之 附 属 公 司 亚 洲 联 合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联 合 财 务 」)的 股 东 应 占 年 度 溢 利 为 623.8百 万 港 元,较 二 零 一 五 年 上 升 18% 。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中 以 来,受 到 经 济 衰 退 的 影 响,亚 洲 联 合 财 务 对 中 国 内 地 业 务 进 行 策 略 性 重 组,其 业 绩 继 续 保 持 增 长。於 过 去 连 续 两 个 半 年 度 期 间,通 过 营 运 重 组 及 整 顿 表 现 不 佳 的 分 行,已 达 至 显 着 降 低 营 运 成 本。营 销 策 略 亦 进 行 了 调 整,集 中 资 源 及 力 度 对 内 地 受 薪 个 人 客 户 推 广 小 额 私 人 贷 款 作 为 主 要 客 户 群,此 举 已 有 效 分 散 相 关 信 贷 风 险。 亚 洲 联 合 财 务 於 香 港 的 业 务 继 续 主 要 集 中 在 无 抵 押 个 人 贷 款 业 务。无 抵 押 贷 款 的 数 额 及 比 例 有 所 增 加,因 此 加 权 平 均 回 报 率 上 升。虽 然 撇 账 额 有 所 增 加,但 因 回 报 率 上 升 而 得 到 充 分 弥 补。 年 末,综 合 私 人 财 务 贷 款 结 余 总 额 为 86亿 港 元,较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底 减 少 10%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年 底,亚 洲 联 合 财 务 於 中 国 内 地 设 有 107家 分 行( 包 括 5家 贷 款 推 广 业 务 分 行 ) ,及 於 香 港 设 有 50家 分 行。 �C 28 �C 投 资 本 集 团 已 透 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收 购 亚 太 资 源( 一 间 於 香 港 上 市 根 基 稳 固 的 自 然 资 源 投 资 及 大 宗 商 品 买 卖 交 易 公 司,於 多 家 自 然 资 源 公 司 拥 有 策 略 权 益 ) 23.9% 权 益 分 散 本 集 团 投 资。本 集 团 进 一 步 收 购 亚 太 资 源 权 益, 现 时 持 有 亚 太 资 源 28.69% 权 益。年 内,本 集 团 投 资 於 亚 太 资 源 之 权 益 会 计 溢 利 贡 献 为 118.3百 万 港 元。 雇 员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之 总 人 数 为 5,271名( 二 零 一 五 年:6,853 名 ) 。员 工 人 数 净 额 出 现 减 少,主 要 反 映 亚 洲 联 合 财 务 在 中 国 内 地 分 行 数 目 减 少。包 括 持 续 及 已 终 止 经 营 业 务 之 总 雇 员 成 本( 包 括 董 事 酬 金 )金 额 为 877.9百 万 港 元( 二 零 一 五 年:1,051.6百 万 港 元 ) 。本 集 团 不 时 检 讨 薪 酬 福 利。除 支 付 薪 金 外,雇 员 尚 有 其 他 福 利,包 括 雇 员 公 积 金 供 款 计 划、医 疗 津 贴 及 酌 情 花 红 计 划。本 集 团 深 明 持 续 专 业 教 育 及 发 展 的 重 要 性,定 期 为 雇 员 安 排 合 适 课 程 并 向 报 读 职 业 相 关 课 程 的 雇 员 提 供 津 贴。 长 期 企 业 策 略 本 集 团 将 继 续 其 投 资、结 构 性 融 资、私 人 财 务、物 业 及 相 关 业 务、护 老 服 务 及 其 他 投 资 业 务。本 集 团 之 政 策 采 取 以 下 长 期 策 略: - 1. 维 持 其 核 心 业 务 之 自 然 增 长; 2. 在 短 期 回 报 及 长 期 资 本 增 值 之 间 取 得 平 衡;及 3. 物 色 投 资 机 会,协 助 增 强 及 扩 大 其 盈 利 基 础。 业 务 展 望 预 期 二 零 一 七 年 中 国 内 地 经 济 或 会 继 续 放 缓 及 由 於 出 现 若 干 世 界 性 事 件,全 球 经 济 及 政 治 动 荡 局 势 升 温。同 时,市 场 预 期 美 国 加 息 将 引 发 本 地 经 济 通 胀 及 构 成 利 率 压 力。 只 要 经 济 不 急 剧 恶 化,香 港 的 私 人 财 务 业 务 预 期 将 保 持 稳 健。中 国 内 地 的 私 人 财 务 业 务 似 乎 已 有 好 转。 �C 29 �C 就 结 构 性 融 资 业 务 而 言,虽 然 私 募 企 业 债 务 市 场 竞 争 加 剧,但 凭 藉 本 集 团 的 经 验、网 络 及 市 场 地 位,我 们 仍 然 有 信 心 能 够 寻 求 有 利 可 图 的 融 资 机 会。 本 地 政 府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推 出 更 多 措 施 试 图 缓 解 不 断 升 温 的 住 宅 物 业 市 场,但 土 地 供 应 短 缺 已 导 致 土 地 价 格 录 得 新 高。倘 按 揭 利 率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大 幅 提 升,预 期 物 业 市 场 会 走 低。 就 中 国 内 地 物 业 市 场 而 言,政 府 机 关 实 施 不 同 的 政 策 以 控 制 高 企 的 房 屋 需 求 及 冷 却 过 热 的 房 地 产 市 场,从 而 回 复 一 个 健 康 及 稳 定 的 房 地 产 市 场。 董 事 会 将 继 续 倚 仗 其 稳 健 的 财 务 状 况 及 多 元 化 收 入 来 源,以 谨 慎 态 度 落 实 本 集 团 既 定 策 略,让 本 集 团 及 其 全 体 股 东 得 益。 企 业 管 治 守 则 之 遵 守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内,除 下 列 摘 要 之 若 干 偏 离 行 为 外, 本 公 司 已 应 用 及 一 直 遵 守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附 录 十 四 所 载 之 企 业 管 治 守 则 及 企 业 管 治 报 告(「 企 业 管 治 守 则 」)之 原 则 及 适 用 之 守 则 条 文: 守 则 条 文 B.1.2及 C.3.3 企 业 管 治 守 则 之 守 则 条 文 B.1.2及 C.3.3规 定 薪 酬 委 员 会 及 审 核 委 员 会 在 职 权 范 围 方 面 应 最 低 限 度 包 括 相 关 守 则 条 文 所 载 之 该 等 特 定 职 责。 本 公 司 已 采 纳 之 薪 酬 委 员 会(「 薪 酬 委 员 会 」)之 职 权 范 围 乃 遵 照 企 业 管 治 守 则 之 守 则 条 文 B.1.2之 规 定,惟 薪 酬 委 员 会 仅 会 就 执 行 董 事( 不 包 括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而 非 守 则 条 文 所 述 之 执 行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之 薪 酬 待 遇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本 公 司 已 采 纳 之 审 核 委 员 会(「 审 核 委 员 会 」)之 职 权 范 围 乃 遵 照 企 业 管 治 守 则 之 守 则 条 文 C.3.3之 规 定,惟 审 核 委 员 会 (i)应 就 委 聘 外 聘 核 数 师 提 供 非 核 数 服 务 之 政 策 作 出 建 议( 而 非 守 则 条 文 所 述 之 执 行 ) ; (ii)仅 具 备 有 效 能 力 监 察( 而 非 守 则 条 文 所 述 之 确 保 )管 理 层 已 履 行 其 职 责 建 立 有 效 之 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 监 控 系 统;及 (iii)可 推 动( 而 非 守 则 条 文 所 述 之 确 保 )内 部 和 外 聘 核 数 师 之 工 作 得 到 协 调,及 检 阅( 而 非 守 则 条 文 所 述 之 确 保 )内 部 审 计 功 能 是 否 获 得 足 够 资 源 运 作。 �C 30 �C 有 关 上 述 偏 离 行 为 之 理 由 将 载 於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财 政 年 度 之 年 报(「 二 零 一 六 年 年 报 」)之 企 业 管 治 报 告 内。董 事 会 已 於 回 顾 年 度 内 检 讨 薪 酬 委 员 会 及 审 核 委 员 会 之 职 权 范 围,并 认 为 其 应 继 续 根 据 本 公 司 已 采 纳 之 有 关 职 权 范 围 运 作。董 事 会 将 最 少 每 年 检 讨 该 等 职 权 范 围 一 次,并 在 其 认 为 需 要 时 作 出 适 当 更 改。 有 关 本 公 司 於 回 顾 年 度 内 之 企 业 管 治 常 规 之 详 情,将 会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底 前 寄 发 予 股 东 之 本 公 司 二 零 一 六 年 年 报 之 企 业 管 治 报 告 内 列 载。 审 核 委 员 会 之 审 阅 审 核 委 员 会 已 与 本 公 司 管 理 层 审 阅 本 集 团 所 采 纳 之 会 计 准 则 及 实 务,以 及 审 阅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财 务 报 表。 德 勤 关 黄 陈 方 会 计 师 行 之 工 作 范 围 本 初 步 公 布 所 载 之 有 关 本 集 团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综 合 财 务 状 况 表、综 合 损 益 表、综 合 损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及 相 关 附 注 所 列 数 字, 已 获 得 本 集 团 核 数 师 德 勤 关 黄 陈 方 会 计 师 行 同 意 该 等 数 字 乃 本 年 度 本 集 团 经 审 核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所 呈 列 的 数 额。德 勤 关 黄 陈 方 会 计 师 行 就 此 执 行 的 相 关 工 作 并 不 构 成 按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所 颁 布 的 香 港 审 计 准 则、香 港 审 阅 委 聘 准 则 或 香 港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而 进 行 的 核 证 委 聘,因 此 德 勤 关 黄 陈 方 会 计 师 行 亦 不 会 就 此 初 步 公 布 作 出 核 证。 购 回、出 售 或 赎 回 证 券 除 下 文 所 披 露 本 公 司 於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购 回 其 本 身 之 股 份 外,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属 公 司 概 无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内 购 回、 出 售 或 赎 回 本 公 司 之 任 何 证 券。 月 份 回 购 股 份 数 目 每 股 购 买 代 价 已 付 代 价 总 额 最 高 价 最 低 价 ( 未 计 入 开 支 前 ) 港 元 港 元 港 元 一 月 758,000 1.37 1.33 1,025,840 四 月 2,672,000 1.50 1.48 3,968,560 五 月 3,876,000 1.50 1.44 5,649,160 7,306,000 10,643,560 �C 31 �C 鸣 谢 董 事 会 谨 此 衷 心 感 谢 各 员 工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度 作 出 之 努 力 及 贡 献,并 感 谢 各 位 股 东 对 本 集 团 一 直 以 来 的 支 持。 承 董 事 会 命 联 合 地 产(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狄 亚 法 香 港,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於 本 公 布 日 期,董 事 会 由 执 行 董 事 李 成 辉 先 生( 行 政 总 裁 ) 、李 志 刚 先 生 及 王 大 钧 先 生,非 执 行 董 事 狄 亚 法 先 生( 主 席 ) ,以 及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Steven Samuel Zoellner先 生、Alan Stephen Jones 先 生 及 白 礼 德 先 生 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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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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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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