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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MASTERMIND CAPITAL LIMITED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及於百慕达存续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05)
环 球 大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二零一六年末期业绩公布
Global Mastermind Capital Limited(环球大通投资有限公司*) ( 「本公司」) 董事会( 「董
事会」) 提呈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本集团」)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之全年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及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综合
财务状况表连同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比较数字如下:
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收益 6 5,557 8,980
其他收益 7 149 471
透过损益账以公平值列账且分类为持作买卖投
资之财务资产公平值变动产生之亏损 (31,915) (49,789)
有关可供出售财务资产确认之减值亏损 �C (43)
有关可供出售财务资产确认之
减值亏损由权益重新分类至损益账 (32,823) (14,641)
终止确认可供出售财务资产时自权益
重新分类至损益账之累计收益�u(亏损) 403 (4,093)
出售附属公司收益 15 �C 19,569
行政开支及其他经营开支 (24,546) (17,703)
融资成本 8 (3,895) (6,804)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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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所得税前亏损 9 (87,070) (64,053)
所得税开支 10 �C �C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年度亏损 (87,070) (64,053)
其他全面收益
其後可能重新分类至损益账之项目:
可供出售财务资产公平值变动 (94,999) 40,977
可供出售财务资产出售有关之重新分类调整 (403) 4,093
可供出售财务资产减值有关之重新分类调整 32,823 14,641
年内换算海外业务产生之汇兑差额 �C (24)
年内出售海外业务有关之重新分类调整 �C (65)
年内其他全面(亏损) �u收益 (62,579) 59,622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年度全面亏损总额 (149,649) (4,431)
千港元 千港元
每股亏损 11
基本及摊薄 (港仙) (19.02) (32.44)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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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财务状况表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资产及负债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2,308 1,811
无形资产 5,785 2,720
投资已付按金 904 �C
可供出售财务资产 138,627 191,440
147,624 195,971
流动资产
预付款项 125 439
其他应收账款 36 4,812
已付按金 37 32
透过损益账以公平值列账之财务资产 393,821 371,075
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 7,016 20,882
401,035 397,240
流动负债
应计账款及其他应付账款 37,115 4,337
无抵押贷款 13 �C 87,000
来自一名董事之贷款 14 10,000 �C
融资租赁项下之责任 323 313
47,438 91,650
流动资产净值 353,597 305,590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 501,221 501,561
非流动负债
融资租赁项下之责任 192 515
其他财务负债
-不可转换债券 9,825 9,788
10,017 10,303
资产净值 491,204 491,258
权益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资本及储备
股本 7,003 350,706
储备 484,201 140,552
权益总额 491,204 491,258
每股资产净值 (港元) 0.70 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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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一般资料
本公司以香港为所在地,并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在开曼群岛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
订) 注册成立为一家获豁免有限公司。本公司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百慕达时间)
(或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香港时间)) 撤销於开曼群岛之注册及根据百慕达公司法以一
间获豁免公司之形式於百慕达存续。本公司之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 上
市。本公司注册办事处之地址为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而
其主要营业地点位於香港干诺道中168-200信德中心西座31楼3107室。
财务报表以港元( 「港元」) 呈列,港元亦为本公司之功能货币,而除另有指明外,所有价值均四
舍五入至最接近千位(千港元)。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 主要从事投资於上市及非上市公司。
2. 合规声明
财务报表已根据所有适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编制,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为香港会计师公会( 「香港会计师公会」) 颁布之所有适用个别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会计准
则( 「香港会计准则」) 及诠释( 「诠释」) 之统称。此外,财务报表包括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上
市规则」) 所规定之适用披露及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披露规定所作出之适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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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编制基准
财务报表按历史成本基准编制,惟於各报告期末按公平值计量之若干财务工具则除外(阐释於
下文所载之会计政策)。
历史成本通常按为换取货物及服务所给予代价之公平值计算。
公平值为在市场参与者之间於计量日按有序交易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取或转让一项负债所支付
之价格(不论该价格是否可直接观察或采用另一估值方法估计)。在估计某项资产或负债之公
平值时,本集团考虑该资产或负债之特性(倘市场参与者在厘定该资产或负债於计量日之价格
时会考虑该等特性)。就计量及�u或在该等财务报表披露目的而厘定之公平值乃按此一基准厘
定,惟属於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范围内之股份付款交易、属於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范围内之
租赁交易,以及与公平值类似但并非公平值之计量(如香港会计准则第2号之可变现净值或香
港会计准则第36号之使用价值) 除外。
此外,就财务申报而言,公平值计量按用於计量公平值之输入数据之可观察程度及输入数据对
公平值整体计量之意义分为第一、二或三级,详情如下:
第一级输入数据为实体可於计量日取得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之报价(未调整);
第二级输入数据指除第一级所包括之报价外,资产或负债可直接或间接观察得到之输入
数据;及
第三级输入数据乃资产或负债不可观察之输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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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纳新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修订本
於本年度,本集团首次应用以下由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新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
告准则修订本,并於本集团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开始之财政年度生效。本集团应用之新订香
港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修订本之概要载列如下: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修订本) 披露主动性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准则
第38号(修订本)
折旧及摊销之可接受方法之澄清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准则
第41号(修订本)
农业:结果实的植物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修订本) 单独财务报表之权益法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修订本)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二零一二年至
二零一四年周期之年度改进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香港财务
报告准则第12号及香港会计准则
第28号(修订本)
投资实体:应用综合处理例外情况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
(修订本)
收购合营业务权益之会计处理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 监管递延账目
於本年度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修订本并未对本集团本年度及过往年度之财务表现及财务
状况及�u或该等综合财务报表所载之披露资料造成重大影响。
本集团并未提早应用下列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新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修
订本: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修订本) 披露主动性1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本) 就未变现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修订本) 股份付款交易之分类及计量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修订本) 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约一并应用香港
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财务工具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修订本)
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之间的
资产出售或出缴4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来自与客户合约之收益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修订本)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来自与客户合约之
收益之澄清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 租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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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并获准提早应用。
2 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并获准提早应用。
3 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并获准提早应用。
4 於待定日期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财务工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引入财务资产、财务负债、一般对冲会计分类及计量以及财务资产之减
值要求之新规定。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之主要规定载述如下:
所有属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范围内之已确认财务资产其後均须按摊销成本或公平值
计量。具体而言,目的是收取合约现金流量之业务模式内持有之债务投资,及合约现金流
量以及合约条款令於特定日期产生现金流量之出售金融资产仅为支付本金及尚未偿还本
金利息之债务投资,一般於其後报告期末按摊销成本计量。目的皆以收集合约现金流量
之业务模式持有,且仅为支付本金及未偿还本金利息之债务工具,一般按透过其他全面
收益按公平值列账( 「透过其他全面收益按公平值列账」) 之方式计量。所有其他债务投资
及权益投资均於其後报告期末按公平值计量。此外,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实体
可作出不可撤回之选择,以於其他全面收益呈列权益投资(并非持作买卖者) 公平值之其
後变动,只有股息收入一般於损益账确认。
就指定为透过损益账以公平值列账之财务负债之计量而言,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规定
财务负债之信贷风险变动以致负债公平值变动之金额於其他全面收益内呈列,除非於其
他全面收益中确认该负债信贷风险变动影响会导致或扩大於损益账内之会计错配。财务
负债之信贷风险引致之公平值变动其後不会重新分类至损益账。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39
号,指定为透过损益账以公平值列账之财务负债之整笔公平值变动金额於损益账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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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财务资产减值,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规定按一项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而非根据香
港会计准则第39号按一项已发生之信用损失模型。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规定一个实体须
计算其预期信用损失及於各报告期末之预期信用损失之变动以反映自初始确认时所产生
之信用风险变动。换句话说,现已不再须对信用事件已发生之前的信用损失予以确认。
新一般对冲会计规定保留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现有三类对冲会计机制。根据香港财务报
准则第9号,该会计法向可作对冲会计之交易类别引入更大灵活度,尤其是扩阔合资格可
作对冲工具类别及可作对冲会计之非金融项目之风险分部之类别。此外,已撤销追溯量
化有效性测试。实体风险管理活动亦已引入更严格的披露规定。
根据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财务工具及风险管理政策,日後应用香港财务报告
准则第9号或会对本集团财务资产之分类及计量构成重大影响。本集团之可供出售投资(包括
现时以成本减减值列值之投资) 将透过损益账按公平值计量或指定为透过其他全面收益按公平
值列账(须达致指定标准)。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来自与客户合约之收益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已为实体颁布并建立了一个单一的综合模型,用於计算来自与客户合
约之收益。当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生效时,将取代现时沿用之收益确认指引,包括香港会
计准则第18号收益、香港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约 及相关的诠释。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核心原则为实体应确认收益以用金额描述转让承诺商品或服务予
客户,该金额反映预期该实体有权就交换该等商品或服务所收取的代价。具体来说,该准则引
入了五步法来确认收益: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的合约
第二步:识别合约中的履约责任
第三步:厘定交易价
第四步:将交易价分配至合约内的履约责任
第五步:当实体完成履约责任时确认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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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当实体完成履约责任时确认收益,即当商品或服务按特定的履
约责任转移并由客户「控制」时。更为规范的指引已加入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内以兹处理
特别的情况。此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亦要求较广泛的披露。
於二零一六年,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澄清,内容有关识别履约责任、
主事人与代理人代价以及牌照申请指引。
本公司董事预期,日後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或会导致更多披露,然而,本公司董事预
期,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将不会对相关报告期间收益确认之时间及金额造成重大影
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4号厘定安排是否包括租赁、香港(准则诠释委员会)-诠释第15号经营租赁-优惠及香
港(准则诠释委员会)-诠释第27号评估涉及租赁法律形式交易之内容。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消除承租人按经营或融资租赁之分类。取而代之,所有租赁均根据香
港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 以与融资租赁类似之方式处理。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乃
透过按其以於综合财务状况表独立披露(计入使用权资产) 或与物业、厂房及设备共同披露之
资产(包括租赁负债款项加若干其他金额) 支付未来租赁款项的义务之现值确认负债之方式於
综合财务状况表入账。新规定之最大影响为已确认租赁资产及财务负债将会增加。
当中有若干例外情况。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载有选择权,其并无规定承租人就(a)短期租赁
(即12个月或以下之租赁,包括任何延长选择权之影响) 及(b)低价值资产租赁(例如租赁个人电
脑) 确认资产及负债。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大致沿用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内出租人之会计要求。因此,出租人继
续将其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并以不同方式将该两类租赁入账。就分租之分类而言,
中介出租人应按下列条件将分租分类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U(a)倘主租赁乃短期租赁而该实
体为承租人,则分租应重新分类为经营租赁;(b)否则,分租应参照因主租赁产生之使用权资产
而分类,而非参照相关资产予以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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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澄清,承租人须区分合约之租赁部分及服务部分,并仅就租赁部分应
用租赁会计要求。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将导致本集团须就本集团多项租赁安排确认
使用权资产及相应负债。该等资产及负债目前毋须确认,惟若干相关资料於财务报表附注中披
露。相较现时之会计政策,本公司董事预期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不会对本集团业绩造
成重大影响,惟预期该等租赁承担之若干部分将须於综合财务状况表内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及租
赁负债。
除上文所述者外,本公司董事预期应用其他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新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
财务报告准则修订本将不会对本集团之财务表现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5. 分类资料
最高经营决策者经确认为本公司执行董事。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投资上��及非上��公司。执行
董事视其为单一业务分类,故无呈列分类资料。
於报告期末,非流动资产(可供出售财务资产除外) 包括位於香港之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无形
资产约2,308,000港元(二零一五年:1,811,000港元) 及5,785,000港元(二零一五年:2,720,000港
元)。本公司之所在地香港按中央管理之位置而定。
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之收益主要源自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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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收益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股息收入 4,953 8,602
利息收入 604 378
5,557 8,980
7. 其他收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汇兑收益净额 �C 404
其他 149 67
149 471
8. 融资成本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利息:
无抵押贷款 3,454 5,718
其他财务负债
�C 不可转换债券 237 237
融资租赁 20 2
金融机构之其他利息开支 184 847
3,895 6,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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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除所得税前亏损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除所得税前亏损已扣除�u(计入) 下列各项�U
核数师酬金
-年度审核 380 322
-非审核服务 10 �C
390 322
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 422 170
透过损益账以公平值列账且分类为持作买卖投资之
财务资产公平值变动产生之亏损 31,915 49,789
汇兑亏损�u(收益) 净额 501 (404)
有关租赁物业之经营租赁租金 341 686
透过损益账以公平值列账且分类为持作买卖投资之财务资产公平值变动产生之亏损之分析如
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出售透过损益账以公平值列账且分类为持作买卖投资之
财务资产之已变现亏损�u(收益)
出售透过损益账以公平值列账且分类为持作买卖投资之
财务资产之所得款项 (297,256) (243,706)
减:透过损益账以公平值列账且分类为持作买卖投资之
财务资产之账面值 302,531 218,454
5,275 (25,252)
透过损益账以公平值列账且分类为持作买卖投资之
财务资产之未变现亏损 26,640 75,041
透过损益账以公平值列账且分类为持作买卖投资之
财务资产公平值变动产生之亏损 31,915 4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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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所得税开支
香港利得税乃按两个年度估计应课税溢利之16.5%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 附属公司须
於两个年度按25%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由於本集团并无产生自或源於香港之应课税溢利,故并无於两个年度作出香港利得税拨备。
由於本集团并无产生或源自中国之应课税溢利,故并无计提中国企业所得税。
11. 每股亏损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之计算乃基於下列数据作出: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亏损
用以计算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之亏损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年内亏损) (87,070) (64,053)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股 千股
股份数目
用以计算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之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457,740 197,442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用以计算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之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已
就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二日进行之资本重组作出调整。
由於本公司尚未行使之购股权(倘适用) 对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每股基本亏损之计算具有反摊薄影响,故计算於两个年度之每股摊薄亏损时
假设上述潜在摊薄股份并无获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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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股息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董事会并无支付、宣派或建议支付任
何股息,且於本报告期末後亦无建议支付任何股息。
13. 无抵押贷款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无抵押贷款 �C 87,000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无抵押贷款为无抵押、按年利率8%计息及须自提取日期起第24
个月偿还。
无抵押贷款含按要求偿还条款,及因此於报告期末分类为流动负债。
14. 来自一名董事之贷款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本公司董事兼股东蒙建强先生( 「蒙先生」)(作为贷款人) 与本集
团(作为借款人) 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蒙先生已同意向本集团授出贷款( 「贷款」)10,000,000港
元。贷款为无抵押、免息及按要求偿还。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动用贷
款10,000,000港元。该贷款为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获全面豁免股东批准、年度审核及所有披
露规定之关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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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出售附属公司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出售兆都投资有限公司( 「兆都」)
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集团已完成出售兆都之全部股权及股东贷款约14,981,000港元,
总代价为30,000,000港元。兆都於出售日期之负债净额如下:
已转让代价:
千港元
已收现金 30,000
失去控制权之资产及负债分析:
千港元
已出售之负债净额:
可供出售财务资产 8,093
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 14
股东贷款 (14,981)
已出售之负债净额 (6,874)
出售附属公司之收益:
千港元
已收代价 30,000
已出售之负债净额 6,874
转让予买方之股东贷款 (14,981)
出售附属公司之收益 2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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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产生之现金流入净额:
千港元
已收现金代价 30,000
减:已出售之现金及银行结余 (14)
现金流入净额 29,986
出售海誉有限公司( 「海誉」)
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集团已完成出售海誉及其附属公司之全部股权及股东贷款约
5,378,000港元,总代价为3,000,000港元。海誉於出售日期之负债净额如下:
已转让代价:
千港元
已收现金 3,000
失去控制权之资产及负债分析:
千港元
已出售之负债净额:
可供出售财务资产 3,226
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账款 1,076
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 29
其他应付账款 (235)
股东贷款 (5,378)
已出售之负债净额 (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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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附属公司之损失:
千港元
已收代价 3,000
已出售之负债净额 1,282
出售附属公司时解除汇兑储备 22
转让予买方之股东贷款 (5,378)
出售附属公司之损失 (1,074)
出售产生之现金流入净额:
千港元
已收现金代价 3,000
减:已出售之现金及银行结余 (29)
现金流入净额 2,971
出售兴港发展有限公司( 「兴港」)
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集团已完成出售兴港及其附属公司之全部股权及股东贷款约
3,158,000港元,总代价为3,000,000港元。兴港於出售日期之资产净值如下:
已转让代价:
千港元
已收现金 3,000
18
失去控制权之资产及负债分析:
千港元
已出售之负债净额:
可供出售财务资产 3,224
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账款 1,191
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 27
其他应付账款 (149)
股东贷款 (3,158)
已出售之资产净值 1,135
出售附属公司之损失:
千港元
已收代价 3,000
已出售之资产净值 (1,135)
出售附属公司时解除汇兑储备 43
转让予买方之股东贷款 (3,158)
出售附属公司之损失 (1,250)
出售产生之现金流入净额:
千港元
已收现金代价 3,000
减:已出售之现金及银行结余 (27)
现金流入净额 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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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业务及投资回顾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主要投资为上市股本证券及债务证券组合
约514,456,000港元及非上市股本证券直接投资约17,992,000港元。本集团之投资组合
主要包括香港、加拿大及美国股本证券。
年内,上市股本投资之股息约4,953,000港元。
财务回顾
年内,本集团录得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年内亏损约87,100,000港元,而本公司拥有人应
占年内亏损约64,100,000港元。有关亏损增加主要由於(i)有关可供出售财务资产确认
之减值亏损由权益重新分类至损益账增加约18,200,000港元,(ii)并无於截至二零一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确认有关出售附属公司之收益约19,600,000港元及(iii)行政
开支及其他经营开支增加约6,800,000港元部分抵销透过损益账以公平值列账且分类
为持作买卖投资之财务资产公平值变动产生之亏损减少约17,900,000港元所致。
财务状况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现金及现金等值物约7,016,000港元(二零
一五年:20,882,000港元)。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分别有其他财务负债-不可转换债券、融资租
赁承担、来自一名董事之贷款及无抵押贷款约9,825,000港元(二零一五年:9,788,000
港元)、约515,000港元(二零一五年:828,000港元)、约10,00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零) 及零(二零一五年:87,000,000港元)。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资产负债比率(债务总额除以权益总额) 为4.1%(二
零一五年:19.9%)。债务总额包括其他财务负债-不可转换债券、融资租贷承担、来
自一名董事之贷款及无抵押贷款。
20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流动资产净值约353,597,000港元,而於二零
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则约305,590,000港元。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流动比率为8.45,而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则为4.33。
来自一名董事之贷款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本公司董事兼股东蒙建强先生( 「蒙先生」)(作为贷款
人) 与本集团(作为借款人) 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蒙先生已同意向本集团授出贷款
( 「贷款」)10,000,000港元。贷款为免息及按要求偿还。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本集团动用贷款10,000,000港元。
来自一名董事之贷款为无抵押、免息及按要求偿还。
股本及资本结构
根据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 「股东特别大会」),股本重
组获正式通过,其中本公司每四股每股面值0.25港元之已发行股份将合并为一股面值
为1.00港元之合并股份,且透过注销每股合并股份缴足股本0.99港元,将合并股份之
缴足股本从每股1.00港元削减至每股0.01港元,以形成每股面值0.01港元之经重组股
份。股本重组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二日生效。有关股本重组之详情载列於本公司日期
为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二零
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二日之公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
十月二十六日之通函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有关股东特别大
会投票表决结果之公告。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本公司按每股配售股份0.40港元之配售价配售( 「配售」)
发行合共70,128,000股配售股份,所得募集资金约28,100,000港元(扣除开支前)。配
售所得款项净额约26,900,000港元,悉数用於投资香港金融市场可获取之金融工具。
配售相关详情载列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
日之公告。
21
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本公司按每股认购股份0.42港元之认购价认购( 「认购」)
发行84,000,000股认购股份,所得募集资金约35,300,000港元(扣除开支前)。认购所得
款项净额约35,200,000港元,已悉数用於投资香港可获取之财务工具。相关认购详情
载列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及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之公告。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本公司按每股认购股份0.45港元之认购价认购( 「认购」)
发行195,500,000股认购股份,所得募集资金约87,500,000港元(扣除开支前)。认购所
得款项净额约87,500,000港元,已悉数用於投资香港金融市场可获取之财务工具。相
关认购详情载列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之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通函。
重大收购及出售附属公司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并无任何重大收购或出售附属公
司。
资产抵押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抵押任何资产(二零一五年:无)。
外汇风险
本集团大部分投资及业务交易以港元计值。董事会认为外汇风险极低。
或然负债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或然负债(二零一五年:无)。
22
雇员及薪酬政策
本集团确保其员工薪酬按现行人力市场状况及个人表现、资历及经验厘定及定期检
讨其薪酬政策。
本集团拥有十二名雇员、两名执行董事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政策乃不时根据
市况及个别董事之表现检讨。除薪金外,本集团提供医疗保险及公积金等雇员福利。
此外,根据本集团及个人表现,将向雇员支付或授予酌情花红及购股权。
本集团於回顾年度之员工成本(包括董事酬金) 总额约13,343,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8,738,000港元)。
前景
二零一七年上半年伊始,全球经济出现复苏迹象,重中之重为中国宏观经济於二零
一六年下半年出现复苏迹象。本集团相信二零一六年将为周期性谷底,进入二零一七
年,前景将开始好转。
随着市场环境有所改善,董事会将继续关注价值被低估之资产及公司,该等资产及公
司在中长期内稳步增长,短期内亦有机会尽量提高本集团之回报。
审阅本末期业绩公布
本集团核数师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同意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之初步业绩公布所载数字为本集团本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载数额。
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此进行之工作并不构成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刊发之香
港核数准则、香港审阅委聘准则或香港审计委聘准则而进行之审计,故国卫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毋须就初步业绩公布作出任何保证。
23
审核委员会
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已与管理层及外聘核数师审阅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所采纳之会计原则及常规,并讨论审核、风险管理及内部
监控以及财务报告事宜。
遵守企业管治常规守则
本公司於年内一直遵守上市规则附录14企业管治守则( 「企业管治守则」) 所载之全部
适用守则条文并应用有关原则,惟下列偏离情况除外:
守则条文第A.4.1条
企业管治守则条文第A.4.1条订明,非执行董事应按特定任期获委任,并膺选连任。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并无按特定任期获委任,惟须根据本公
司细则( 「细则」) 於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於各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
司三分之一董事(或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有关数目) 须轮值告退,而本公司各
董事实际按约三年或少於三年之任期获委任。
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之指引确认彼独立於本公司,且本公司
亦确认他们的独立性。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之任期自被委任之日开始不超过三年,且
所有董事之三分之一须根据细则於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
守则条文第A.6.7条
企业管治守则条文第A.6.7条订明,独立非执行董事亦应出席股东大会并对股东意见
有公正了解。
独立非执行董事冯维正先生因处理个人事务而未能出席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
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
24
守则条文第E.1.2条
企业管治守则条文第E.1.2条订明,董事会主席应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
由於其他业务承诺,董事会主席蒙建强先生未能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然而,有关安排
(包括董事会另一成员出席大会) 已确保股东周年大会按程序举行。
董事证券交易标准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上市规则附录10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标准
守则」) 为董事及相关雇员(定义见守则) 进行证券交易之行为守则。经本公司作出特
定谘询後,所有董事已确认彼等已於本年度充分遵守标准守则。
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之上市股份
年内,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任何上市股份。
刊发年报
本公司之年报将於适当时候寄发予股东及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网站
刊登。
承董事会命
Global Mastermind Capital Limited
环球大通投资有限公司*
主席
蒙建强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分别为蒙建强先生(主席) 及蒙品文
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文刚锐先生、冯维正先生及潘伟开先生。
* 仅供识别
环球大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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