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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Mason Financial Holdings Limited
民信金控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73)
须予披露交易:
提供贷款融资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贷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与第二借方订立第二份融资协议,据此,贷方同意向第二借方提供第二
项融资高达8,250,000美元(相等於约64,020,000港元),按每个月1.5%的利率计
息,为期2个月。
第二项融资本身不超过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的任何百分比的5%。然而,由
於第二借方与第一借方有联系,因此第二项融资协议项下的若干百分比与第一
项融资协议合计时超过5%但低於25%。因此,订立第二项融资协议及提供第二
项融资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第二项融资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二项融资协议订约方:
(a)贷方;及
(b)第二借方。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第二借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
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C 1�C
第二项融资的金额:
第二项融资的本金额高达8,250,000美元(相等於约64,020,000港元)。第二项融资将
以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
年期:
第二项融资协议的年期为自动用日期起计2个月。
利率:
每个月1.5%,应自提取日期起计1个月内支付,此後於到期日支付。利率由贷方
与第二借方经计及现行市场利率与惯例後公平磋商而厘定。
抵押及担保:
第二项融资以担保人为贷方利益而签立之个人担保作抵押。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担保人为独立第三方。
到期日:
第二借方须於自提取日期起计两(2)个月之日就第二项融资一次性偿还第二项融资
连同应计利息及所有其他应付款项。
有关本集团及贷方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於香港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包括证券买卖、商品期货经纪服务、贵
金属买卖服务、提供证券�I展融资、投资顾问及企业融资顾问服务、证券买卖投
资、放债及投资控股。凭藉现有金融服务平台,本集团持续将旗下业务拓展至直
接投资及财富管理领域,补充证券及基金管理业务。
贷方为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贷方为香
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所界定之香港持牌放债人,於香港经营放债业务。
有关第二借方及担保人之资料
第二借方为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其与第一借方有联
系,因为第二借方的控股公司拥有第一借方的若干间接股权。担保人为第二借方
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C 2�C
提供第二项融资之理由及裨益
第二项融资协议之条款由订约方经计及现行市场水平与惯例後公平磋商而协定。
第二项融资将为本公司带来利息收入。董事认为,提供第二项融资(乃属本集团
日常业务过程的一部分)将为本集团带来合理稳定之收入及利息回报。董事相
信,第二项融资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
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第二项融资本身不超过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的任何百分比的5%。然而,由於
第二借方与第一借方有联系,因此第二项融资协议项下的若干百分比与第一项融
资协议合计时超过5%但低於25%。因此,订立第二项融资协议及提供第二项融资
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本公司」 指民信金控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提取日期」 指第二借方提取第二项融资之日
「第一借方」 指一家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独立
第三方
「第一项融资协议」 指贷方与第一借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
七日之融资协议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担保人」 指第二借方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C 3�C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个人或公司,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
并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贷方」 指民信资源财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第二借方」 指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独立第三方
「第二项融资」 指第二项融资协议项下本金额高达8,250,000美元(相
等於约64,020,000港元)之定期贷款融资
「第二项融资协议」 指贷方与第二借方就第二项融资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
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之融资协议
「股份」 指本公司普通股
「股东」 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美元」 指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美元
「%」 指百分比
代表董事会
民信金控有限公司
联系主席及行政总裁
高宝明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C 4�C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组成如下:
执行董事:
高宝明先生(联席主席及行政总裁)
郑达祖先生
文惠存先生
雷彩姚小姐
非执行董事:
唐登先生(联席主席)
许薇薇小姐
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耀坚先生
袁国安先生
田仁灿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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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 提供貸款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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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信金控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