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 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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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DYNAMICS (HOLDINGS) LIMITED
中国动力(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76)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动力(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谨 订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上 午 十 一
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香港万丽海景酒店阁楼会议室3-4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撇销并以以下授权取代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
年大会(「股 东周年大会」)上 授予本公司董事(「董 事」)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份
之授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
动 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
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 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法定及未发行股 份,
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要 约、协议及购股权;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可能将於或须於有关期
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 议及购股 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发之股份总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日期之股份总数20%,而本批准须受此限
制,惟 根据以下各项者除 外:
(i)供股(定义见下文 );
(ii)根据本公司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认 股 权证或可换股票据或类似权利或
任何可兑换为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兑换权而发行之任何股
份;
(iii) 因行使根据本公司现有购股权计划或本公司股东当时采纳及批准之类
似安排授出之购股权或权利而授出购股权或收购股份之权利或发行股
份;及
(iv) 按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
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 由本决议案通过起至下列最早者发生止期 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出之
授权;及
(i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之期限届满 时;及
「供股」指於董事所指定之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
份或任何类别股份之持有人按其当时所持有关股份或类别股份之比例提呈
发售股 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相关司法权区之法例或香
港境外任何地区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产生之任
何限制或责任後,作 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代表董事会
中国动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张韧
谨启
香港,二 零一七年一月四日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任何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
并代为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之股 东,可委任多於一
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代为投 票。倘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 任,则 该项委任须订明各有关
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 别。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 和 中 心22楼 )或 本 公司之香港
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湾仔骆克道333号中国网络中 心37楼 ),方 为有效。交 回代表委任表
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於该情况下,有 关委任代表之文据将
被视为已撤回。
3.於本通告日期,董 事会成员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张韧先生及陈凯盈 小 姐,两名非执行董事赵洪峰
先生及周金凯先生,以 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陈炳权先 生、胡光先生及拿督陈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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