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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 進一步認購理財產品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 负 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 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BILLION INDUSTRIAL HOLDINGS LIMITED 百宏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2299) 须予披露交易 进一步认购理财产品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二零一六年 十一月三 日、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之该等公 布。 进一步认购理财产品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百宏高新根据 十一月十五日认购协议按本金额人民币50,000,000元认购乾元-福宝理财产 品。 由於十一月十五日认购事项(经与过往认购事项、认购事项、十一月二日认购事项、 十一月三日认购事项、十一月四日认购事项及十一月十一日认购事项合并计算)之 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 )超 过5%,惟 所 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 於25%,故十一月十五日认购事项就上市规则而言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 易,并 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 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 日、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二零一六年 十一月三 日、十一月四日及十一月十一日之公布(统 称「该等公布」)。除 另有指明者 外,该等公布所界定之词汇与本公布所使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进一步认购理财产品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福 建百宏高新材料实业有限公 司(「百宏 高新」)(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 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 称(「本 集团」))根据中国建 设银行与百宏高新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之认购协议(「十一月十五日 认购协议」)按本金额人民币50,000,000元认购乾元-福宝理财产品。十一月十五日认 购协议之主要条款及条件概要载列如 下: 十一月十五日认购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订约 方: (1) 中国建设银行 (2) 百宏高新 认购事项之主 体: 根据十一月十五日认购协议,百 宏 高新认购本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之乾元-福 宝理财产 品,其为人民币无担保可变回报金融产品(「十 一月十五日认购事 项」)。 销售乾元-福宝理财产品之所得款项乃由中国建设银行管 理,并遵照有关监管规定 投资於债务、债务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他资产类别及组合。该等投资之回报将 於赎回时支付予乾元-福宝理财产品之持有人。 所认购之乾元-福宝理财产品之本金 额: 人民币50,000,000元 乾元-福宝理财产品之成立日期: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到期 日: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 日(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延长或提早终止该产品) 乾元-福宝理财产品之本金及回 报: 乾元-福宝理财产品之实际回报将基於中国建设银行以乾元-福宝理财产品投资之 相关投资组合之回报以及本集团於乾元-福宝理财产品之投资年期厘定。於十一月 十五日认购协议日 期,乾元-福宝理财产品就不同投资期之预期年化回报率如 下: 年化回报率 1日≤投资期<7日 2.15% 7日≤投资期<14日 2.25% 14日≤投资期<30日 2.95% 30日≤投资期<60日 3.25% 60日≤投资期<90日 3.30% 90日≤投资期<120日 3.40% 120日≤投资期<180日 3.50% 180日≤投资期<270日 3.65% 270日≤投资期<365日 3.70% 投资期≥365日 3.85% 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根据市况不时修订预期年化回报 率。 中国建设银行并不保证乾元-福宝理财产品之本金或任何回报。倘於乾元-福宝理 财产品获赎回或到期 时,中国建设银行之有关投资组合中之相关资产价值低於本集 团所购买之乾元-福宝理财产品之本金,则本集团或会损失投资於乾元-福宝理财 产品之全部本 金。 到期日及产品赎回: 乾元-福宝理财产品之到期日为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可 由中国建设银行全权 酌情予以延长或提早终 止。 本集团有权於任何营业日(於乾元-福宝理财产品之到期日前)赎回乾元-福宝理财 产品,其金额不超过每个营业日人民币200,000,000元。於乾元-福宝理财产品获赎回 时,中国建设银行须向百宏高新支付所赎回本金及投资回报。 费用 有关乾元-福宝理财产品之若干费用须支付予中国建设银 行,包括产品委托费每年 为所管理资产金额之0.05%及销售费每年为所管理资产金额之0.8%。中国建设银行有 权不时调整该等费 率。 过往认购事项 於十一月十五日之认购事项前十二个月内,本集团已认购若干数额之乾元-福宝理 财产品。有关过往认购事项、认购事项、十一月二日认购事项、十一月三日认购事项、 十一月四日认购事项及十一月十一日认购事项之进一步详情,请 参阅该等公布。 於本公布日期,本集团所认购之乾元-福宝理财产品之本金总额人民币650,000,000元 尚未赎回。本公司现时拟於自其各自认购日期起计一年内赎回乾元-福宝理财产品。 进行十一月十五日认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董事认 为,以本集团内部资源提供资金之十一月十五日认购事项为本集团带来良好 投资机 遇。十一月十五日认购事项较中国商业银行提供之定期存款利率可带来更佳 之回报,及 十一月十五日认购事项旨在优化使用本集团之闲置现金而不会对本集团 营运资金及本集团主要业务营运造成不利影响。 董事认为,十一月十五日认购事项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 利益。 有关本集团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开发及生产涤纶长丝及聚酯薄膜。 有关中国建设银行之资料 中国建设银行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持牌银 行。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 所深 知、尽悉及确 信,中国建设银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上市规则之涵义 就厘定上市规则项下适用於十一月十五日认购事项日认购事项之规定而言,监於过 往认购事项、认购事项、十一月二日认购事 项、十一月三日认购事项、十一月四日认 购事项、十一月十一日认购事项及十一月十五日认购事项之交易对手相同,即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而 过往认购事项、认 购事项、十 一月二日认购事 项、十一月三 日认购事项、十一月四日认购事项、十一月十一日认购事项及十一月十五日认购事 项之性质相同,董 事认为将过往认购事 项、认购事 项、十一月二日认购事项、十一月 三日认购事项、十一月四日认购事项、十一月十一日认购事项与十一月十五日认购事 项合并计算乃属适 当。由於十一月十五日认购事 项(经与过往认购事项、认 购事 项、 十一月二日认购事项、十一月三日认购事项、十一月四日认购事项及十一月十一日认 购事项合并计算 )之 若干适用百分比 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惟所有 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故十一月十五日认购事项就上市规则而言构成本公司之须 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 准规 定。 承董事会命 百宏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施天佑 香港,二 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施天佑先生、吴金表先生、王黎先生及薛茫茫先 生;非执行董事曾武先生及吴仲钦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陈硕智先生、马玉良先生 及林建 明 先 生。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1862 景瑞控股 0.14 238.1
00708 恒大健康 0.38 53.23
01396 毅德国际 0.75 47.06
02329 国瑞置业 0.08 46.15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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