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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 ,
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依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汤 臣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号 : 258)
自愿公告
有关修订位於上海之一幅土地之
补充协议之条款之《框架协议》之
关连交易之
最新状况
兹提述汤臣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之公告(「该
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之通函,内容有关签订《框架协
议》。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根据《框架协议》,土控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目
标交付日期」)前,将汤臣地块中第七期地块的空置管有权交付予汤臣房地产(本
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且土控及汤臣房地产须共同促成有关地块的法定业权转让
至汤臣房地产的登记(「第七期地块交付事宜」)。然而,尽管汤臣房地产已尝试
於目标交付日期前与土控确定有关第七期地块交付事宜之安排及详情,惟第七期地
块交付事宜并无根据《框架协议》於目标交付日期或之前进行。据汤臣房地产所知
及所悉,於本公告日期,土控已一直尝试解决与第七期地块交付事宜相关之事项,
当中涉及将一幢宗教建筑物搬离第七期地块之安排,且土控一直与相关中国政府部
门沟通,以确认第七期地块及其周边地区之相关规管规划是否可能存在任何潜在调
整或变动(有关变动如获实行,可能影响土控向汤臣房地产交付第七期地块的具体
地点) 。
汤臣房地产将继续与土控保持紧密接触及与其跟进第七期地块交付事宜,而於土控
向汤臣房地产提供更多资料时,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尽快作出进
一步公告,以向股东提供有关第七期地块交付事宜之进展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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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汤臣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局命
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徐 枫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董 事 局 包 括 四 位 执 行 董 事 ( 徐 枫 女 士 ( 主 席 兼 董 事 总 经 理 )、 汤 子
同 先 生 ( 副 主 席 )、 汤 子 嘉 先 生 ( 副 主 席 ) 及 杨 锦 海 先 生 ) 及 三 位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 张 兆 平 先 生 、 李 灿 辉 先 生 及 王 少 剑 先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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