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 ,
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依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汤 臣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号 : 258)
自愿公告
有关若干传媒报导之澄清公告
汤臣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 ,及当连同其附属公司时统称「本集团」) 董事局
(「董事局」)注意到近日有若干媒体报道提及本集团可能出售位於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地之物业组合(「该等资产」)。
董事局谨此澄清,本公司正就其未来的业务策略探索及评估不同的选项,当中涉及
本集团投资组合的重新分配及平衡的可能,以及正在进行探究性的商讨(其会或不
会导致可能出售该等资产之任何部份)。除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
日之公告所披露有关出售天津之合资企业之 51% 股权外,於本公告日期,本集团
并无就任何明确出售该等资产与任何人士签订任何买卖协议。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 及《 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 XIVA 部
之要求作出公告。
与此同时,本公司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应审慎行事。
承
汤臣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局命
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徐 枫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董 事 局 包 括 四 位 执 行 董 事 ( 徐 枫 女 士 ( 主 席 兼 董 事 总 经 理 )、 汤 子
同 先 生 ( 副 主 席 )、 汤 子 嘉 先 生 ( 副 主 席 ) 及 杨 锦 海 先 生 ) 及 三 位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 张 兆 平 先 生 、 李 灿 辉 先 生 及 王 少 剑 先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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