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之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
注册证券 商、银行经理、律 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
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香港境外任何地区之股东接获此通函及╱或选择表 格,均不可将之视为选择股份之邀 请,
除非该邀请在有关地区可合法地向其发出而本公司毋须遵从任何注册或其他法律规定、政
府或监管程序或任何其他类似手续。香港境外拟根据以股代息计划收取新股份之任何股东
须自行承担责 任,遵守有关司法权区之法 律(包括程序或任何其他类似手续)。
SMARTONETELECOMMUNICATIONSHOLDINGSLIMITED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315)
有关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年度之
末期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
2016年11月17日
* 仅供识别
於本通函内,除 文 义另有 指 明 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所界定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 指 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及营运之中央结算及交收
系 统;
「本公司」 指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司,一间在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
豁免有限公 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 市;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 事;
「选择表格」 指 有关以股代息计划之选择表格;
「合资格股东」 指於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美国股东除
外 );
「末期股息」 指 向於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支付截至2016
年6月30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 股0.33港 元;
「港元」 指 港 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
「新股份」 指 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将予发行之已缴足新股份;
「记录日期」 指 2016年11月9日(星期三),即确定取得末期股息资格之参
考日期;
「以股代息计划」 指 提供予股东之以股代息选择,据此,股东可选择以全部或
部份配发已缴足新股份收取其末期股息以代替现 金;
「股份过户登记处」 指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 舖;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1–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 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国」 指 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任何领土或属地;及
「美国股东」 指 於记录日期其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所示之地址位於美国
之股东。
–2–
预期时间表
以下为以时间表形式列示之有关以股代息计划之事件 概 要:
按连权基准买卖股份之最後日期..........................2016年11月4日(星期五)
按除权基准买卖股份之首日..............................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
交回股份过户文件作登记用 途,
以获发末期股息之最後时间............................2016年11月8日(星期二)
下午4时30分
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2016年11月9日(星期三)
记录日期..............................................2016年11月9日(星期三)
公布股份市值之计算方法以计算
将予发行之新股份数目............................... 2016年11月11日(星期五)
向股份过户登记处交回选择表格之最後时间2...............2016年12月5日(星期一)
下午4时正
寄发现金股息支票及新股份之确实股票
(邮误风险概由收件人承担)......................... 2016年12月16日(星期五)
预期开始买卖新股份................................... 2016年12月19日(星期一)
上午9时正
附 注:
1. 所有时间均指香港时 间。
2. 倘於2016年12月5日(星期一 )下午4时正之前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黑色」暴
雨警告讯号,则 交回选择表格之最後时间将会更 改。进一步资料载 於「董事会函件」内 之「选择表格」一
段。
–3–
董事会函件
SMARTONETELECOMMUNICATIONSHOLDINGSLIMITED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315)
董事: 注册办事处:
*郭炳 联(主席) ClarendonHouse
*张永 锐(副主席) 2ChurchStreet
*冯玉 麟(副主席) HamiltonHM11
叶安 娜(总裁) Bermuda
陈启龙
邹金根 香港主要营业 地 点:
*潘毅仕(DavidNormanPRINCE) 香港
*萧汉华 九龙
*苗学礼(JohnAnthonyMILLER) 观塘
李家祥,太 观塘道378号
# 平绅士
吴亮星,太 创纪之城二期
# 平绅士
#杨向东 31楼
#颜福健
#叶杨诗明
* 非执行董事
# 独立非执行董事
有关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年度之
末期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
敬启 者:
绪言
本公司於2016年8月26日宣布,董 事会建议向於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
派发末期股息,惟末期股息需待股东批准後方能作实。於2016年11月1日举行之本公司2016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上,股 东已批准该项末期股 息。合资格股东可根据以股代息计划选择以
现金或以已缴足新股份代替现金之形式,或部份以现金及部份以已缴足新股份之形式收取
末期股息。本 公司於 2016年11月9日(星期三 )暂 停办理股份登 记。为确定取得末期股息之
资格,所 有填妥之过户表格,连 同有关股 票,须於不迟於2016年11月8日(星期二)下午4时
30分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进行登记。
* 仅供识别
–4–
董事会函件
本通函旨在说明适用於以股代息计划之程序及股东就此应采取之行 动。
以股代息计划之详情
根据以股代息计 划,合资格股东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收取末期股息:
(a)就於记录日期持有之每股股份收取现 金0.33港 元;或
(b)配发已缴足新股份(其数目按下文所述方式厘定);或
(c)部份以现金及部份以已缴足新股份之形式收取。
就计算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将予配发之新股份数目而言,新股份之市值已厘定为每股
11.08港元(「平 均收市价」),平均收市价指股份 於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起(包括该日)
连续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每股收市价之平均价 值。
因此,合资格股东有权就於记录日期其名下所登记之股份(其已就此选择收取新股
份)收取之新股份数目,将 按下列公式计 算:
於记录日期所持有之
将予收取之 现有股份数目 0.33港元(每股末期股息)
新股份数目 = (据此就末期股息作出以 X
11.08港元(平均收市价)
股代息选择)
按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之1,079,292,540股已发行股份计算,根据以股代息计划
可予发行新股份之最高数目将为32,144,994股,占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2.98%及本公司
经发行新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本约2.89%。
合资格股东将有权选择彼等欲收取末期股息之方式之最後日期及时间为2016年12月
5日(星期一 )下 午4时 正。根据各合资格股东之选择,将向彼等发行之新股份数目将调低至
最接近新股份之整数。新 股份之零碎股数将不予配发,有关利益将拨归本公司所有。根据
以股代息计划将予发行之新股份将於发行时在各方面与配发及发行新股份当日之已发行
股份享有同等权益,惟 该等新股份将不会享有末期股息。
–5–
董事会函件
以股代息计划之优点
由於以股代息计划将使股东有机会按市值增加彼等於本公司之投资而毋须承担经纪
佣金、印 花税及有关交易成本,而 本公司有机会可保留原应派付予股东之现金以供本公司
使用,故 董事认为以股代息计划可令股东及本公司获益。
以股代息计划之条件
以股代息计划须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就末期股息将予发行之新股份上市及买卖
後,方可作实。
倘此条件未获达成,则本通函所述之以股代息计划将不会生效,且选择表格将会作
废。末期股息届时将全数以现金支付。
以股代息计划之影响
股东务请注意,根 据以股代息计划将予发行之新股份可能会导致须根据香港法例第
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规定作出披露。股 东如对因发行新股份而导致该等条文对
彼等可能造成之影响有任何疑问,应自行寻求专业意见。股东如对其纳税情况有任何疑问,
亦应自行寻求专业意见。
选择表格
随本通函附奉选择表 格,供有意全部以新股份之形式或部份以现金及部份以新股份
代替现金之形式收取末期股息之合资格股东使用。务请细阅以下指示及选择表格上印备之
指示。
(a) 仅收取现金股息
阁下如欲仅以现金方式收取末期股 息,则 阁下毋须采取任何行动。因 此,请不要交
回选择表格。
(b) 仅以收取新股份之方式收取末期股息
阁下如欲仅以收取新股份之方式收取末期股息,仅须在选择表格上签名及注明日期,
并交回选择表格。
–6–
董事会函件
(c) 以部份收取现金股息及部份收取新股份之方式收取末期股息
阁下如欲以部份收取现金及部份收取新股份之方式收取阁下之末期股 息,请在选
择表格丙栏填写 阁下欲以收取新股份之方式收取末期股息之有关股份数目(为阁
下於记录日期所持有者),然後在选择表格上签名及注明日 期,并交回选择表 格。
倘 阁下未注明意欲获配发新股份之有关股份数目,或倘 阁下选择收取新股份之有
关股份数目较 阁下於记录日期登记持有之股份数目为多,则 阁下将被视为选择就
於记录日期 阁下名下所登记之全部股份仅收取新股份。因此,就末期股息而言,阁
下将仅会收到新股份。
选择表格须根据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并於2016年12月5日(星期一 )下午4时正前交
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股 份过户登记处及其地址 为: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
湾仔
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倘於下列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黑 色」暴雨警告讯号:
a. 於2016年12月5日(星期一)中午12时正或之前任何当地时间在香港生效,并於中
午12时正後不再生效,则上述交回选择表格之最後时间将告失效。取而代之,交
回选择表格之最後时间将为同一个营业日下午5时 正;
b. 於2016年12月5日(星期 一 )中 午12时正及下午4时正期间任何当地时间在香港生
效,则上述交回选择表格之最後时间将告失效。取而代之,交回选择表格之最後
时间将会重新定於下一个营业 日(而该营业日上午9时正及下午4时正期间之任
何时间并无该等警告讯号生效)下午4时 正。
未能根据选择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并交回经签署之选择表格将导致有关合资格股
东之末期股息全数以现金形式支 付。
本公司不会就选择表格发出收 据。
有关选择表格经签署及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後,不得以任何方式撤回、撤
销、取代或更改有关末期股息之选择。
–7–
董事会函件
上市及买卖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将予配发及发行之新股份
上市及买 卖。
预期新股份之确实股票及现金股息之支票将於2016年12月16日(星期五)或前後以平
邮方式寄发予股东,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预期新股份於联交所买卖之首日将为2016年12月19日(星期一)或前 後。
於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将予配发及发行之新股份获准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後,该 等新
股份将获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由新股份於联交所开始买卖日期或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厘定之其他日期 起,於中央结算系统寄存、结 算及交收。联 交所参
与者之间进行之交易,须 於其後第二个营业日在中央结算系统交收。所 有中央结算系统活
动均须遵守不时有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股东应就该
等交收安排之详情及该等安排对彼等权利及权益之影响程度寻求其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
他专业顾问之意见。
股份於联交所上 市,并以美国预托证券(ADR)之形式在美国柜台进行交易。概 无 本公
司证券於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亦无正在寻求或建议寻求批准本公司之证券於
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批准买卖。
居於香港境外之股东
於记录日期,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若干股东之地址位於某些海外司法权区,即英属维
尔京群岛、印 度共和国、大 韩民 国、联合王国及美 国。
美国股东将不获准参与以股代息计划,而彼等将全数以现金收取末期股息。经取得及
考虑美国法律意见後,董事认为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36(2)条,有关排除乃属
必要及权宜之 举。因此,就以股代息计划而言,美国股东并非「合资格股东」。本 通函已寄
发予该等股东以仅供参 考,而选择表格并无寄发予该等股东。
–8–
董事会函件
为免存疑,本公司将不会排除於记录日期其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所示之地址位於香
港境外之股东(美国股东除外 )参 与 以股代息计划,惟该等股东应谘询其专业顾问,以确定
根据适用之法律及规定,彼等是否获准参与以股代息计划或是否需获任何政府或其他机构
之同意,或需办理其他手 续。香港境外任何地区之股东接获此通函及╱或选择表格,均不
可将之视为选择股份之邀请,除非该邀请在有关地区可合法地向其发出而毋须本公司遵从
任何注册或其他法律规定、政 府或监管程序或任何其他类似手续。香港境外拟根据以股代
息计划收取新股份之任何股东须自行承担责 任,遵守有关司法权区之法 律(包括程序或任
何其他类似手续 )。收 取新股份以代替现金股息之人士亦须遵守香港境外地区可能适用於
转售股份之任何限 制。
一般资料
根据合资格股东以新股份形式收取部份或全部末期股息之选择发行予彼等之新股份
或会以碎 股(少於一手买卖单位,即500股股份)方式配发。本 公司并无就促使买卖或出售
以碎股方式发行之新股份作出特别买卖安 排。合资格股东务请注意,碎 股买卖一般以每手
买卖单位之折让价进行。
就末期股息全数或部份收取现金或新股份对 阁下是否有利,乃视乎 阁下本身之个
人情况而定,而 在此方面之决定及由此产生之一切影 响,概由阁下自行负 责。阁下如
对应采取之行动有疑问,应谘询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
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 问。
股东如为受托人,应寻求专业意见以确定根据有关信托文件之条款,其是否有权选择
收取新股份以及有关影 响。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郭炳联
谨启
2016年11月17日
本通函乃以英文及中文 发 出。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异,概 以 英文版本为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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