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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通 告 之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 概 不 会 就 因 本 通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TACK FIORI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野 马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号:928)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通 告
兹 通 告 野 马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 本 公 司」)谨 订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七 日 ( 星 期 二)
上 午 十 时 三 十 分 假 座 香 港 湾 仔 杜 老 志 道 6号 群 策 大 厦 22楼 2201室 举 行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 「 股 东 特 别 大 会」),藉 以 考 虑 并 酌 情 通 过 下 列 作 为 普 通 决 议 案 之 决 议 案:
普 通 决 议 案
「 动 议:
(a) 批 准、确 认 及 追 认 本 公 司 ( 作 为 发 行 人)与 英 皇 证 券 ( 香 港)有 限 公 司 ( 「 包 销 商」)
( 作 为 包 销 商) 所 订 立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之 包 销 协 议 ( 「 包
销 协 议」)( 注 有「 A」 字 样 的 副 本 已 提 呈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并 由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主
席 简 签 以 资 识 别) 及 其 项 下 拟 进 行 之 交 易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由 包 销 商 承 购 未
获 认 购 供 股 股 份 ( 如 有)之 安 排);
(b) 待 包 销 协 议 成 为 无 条 件 及 包 销 协 议 并 无 由 包 销 商 根 据 其 条 款 终 止 之 情 况 下:
(i) 批 准 以 供 股 ( 「 供 股」) 方 式 发 行 2,390,312,650股 新 股 份 ( 各 为「 供 股 股 份」)
予 於 参 考 厘 定 供 股 配 额 之 日 期 ( 「 记 录 日 期」) 名 列 本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之 本
公 司 股 东 ( 「 股 东」)( 「 合 资 格 股 东」), ( 不 包 括 登 记 地 址 位 於 香 港 境 外,
且 本 公 司 董 事 ( 「 董 事」) 经 就 该 地 方 之 法 例 项 下 之 法 律 限 制 及 该 地 方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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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监 管 机 构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之 规 定 作 出 相 关 查 询 後 认 为 有 必 要 或 适 宜
不 获 提 呈 之 股 东 ( 「 不 合 资 格 股 东」),认 购 价 为 每 股 供 股 股 份 0.126港 元,
基 准 为 於 记 录 日 期 合 资 格 股 东 当 时 持 有 之 每 一 股 股 份 可 获 发 一 股 供
股 股 份;及
(ii) 授 权 董 事 会 ( 「 董 事 会」)( 或 其 正 式 任 命 的 委 员 会) 根 据 供 股 配 发 及 发 行
供 股 股 份 ( 以 未 缴 股 款 及 缴 足 股 款 形 式);及
(c) 授 权 董 事 会 ( 或 其 正 式 任 命 的 委 员 会) 签 订 及 签 立 并 作 出 供 股 所 附 带 或 彼
等 认 为 就 落 实 或 实 行 供 股、包 销 协 议 及 其 项 下 拟 进 行 之 交 易 而 言 为 必 要、
适 当 或 权 宜 之 有 关 文 件 及 一 切 有 关 行 动 及 事 情 及 作 出 或 同 意 作 出 董 事 会
可 能 酌 情 认 为 属 必 要 及 符 合 本 公 司 利 益 之 有 关 修 改、修 订 或 豁 免。」
承 董 事 会 命
野 马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单 华
香 港,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注 册 办 事 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 港 主 要 办 事 处:
香 港 湾 仔
杜 老 志 道 6号
群 策 大 厦
22楼 2201室
附 注:
1. 随 函 附 奉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适 用 之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2. 任 何 有 权 出 席 本 公 司 大 会 并 於 会 上 表 决 之 股 东,均 可 委 任 另 一 名 人 士 为 其 受 委 代 表,代
其 出 席 大 会 及 表 决。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两 股 或 以 上 之 股 东 可 委 任 一 名 或 多 名 受 委 代 表 代 其
出 席 大 会 及 表 决。受 委 代 表 毋 须 为 本 公 司 股 东。
3.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必 须 由 阁 下 或 获 阁 下 正 式 书 面 授 权 之 代 理 人 签 署;或 如 委 任 人 为 公 司,
则 须 加 盖 公 司 印 监,或 由 负 责 人、代 理 人 或 获 正 式 授 权 之 其 他 人 士 亲 笔 签 署。
4. 委 任 代 表 之 文 据,连 同 签 署 文 据 之 授 权 书 或 其 他 授 权 文 件 ( 如 有) 或 经 公 证 人 认 证 之 有 关
授 权 书 或 授 权 文 件 副 本,须 於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或 任 何 续 会 指 定 举 行 时 间 不 少 於 48小 时 前 交
回 本 公 司 之 香 港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分 处 卓 佳 登 捷 时 有 限 公 司,地 址 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22楼,方 为 有 效。股 东 在 递 交 委 任 代 表 之 文 据 後,仍 可 亲 身 出 席 大 会,并 可 於 会
上 或 於 表 决 时 投 票,在 此 情 况 下,委 任 代 表 之 文 据 将 被 视 作 撤 销 论。
5. 如 属 股 份 之 联 名 持 有 人,只 有 於 本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上 排 名 首 位 之 人 士 方 获 接 纳 ( 不 论 亲 身
或 委 派 代 表)就 有 关 股 份 表 决,其 他 联 名 持 有 人 之 表 决 将 不 获 接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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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本 通 告 日 期,董 事 会 成 员 包 括:
执 行 董 事: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华 云 波 先 生 ( 主 席) 刘 兴 华 先 生
单 华 女 士 周 健 先 生
郑 春 雷 先 生
非 执 行 董 事: 张 旭 阳 女 士
冯 晓 刚 博 士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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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马国际
2017-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