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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 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INFINITYDEVELOPMENTHOLDINGSCOMPANYLIMITED 星谦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4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星谦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 四)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2号六国酒店富莱厅I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省览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 公司董事(「董事」)及核数师之报告书; 2.批准就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股份建议派付每股2.1港仙之末期股 息;3. (a)重选叶嘉伦先生为执行董事; (b)重选StephenGrahamPrince先生为执行董事; (c)重选汤庆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d)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4.续聘中瑞岳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C1�C 作为特别事项: 5.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无论是否经修订): 「动议: (a)在下文(c)段之限制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 市规则(「上市规则」)之规定,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未发行股 份(「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 购股权(包括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 (b)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或须於有关期间 终止後行使上述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董事依据上文(a)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发(不论 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理由而配发者)之股本总面值(不包括因(i)供股 (定义见下文);或(ii)根据本公司现行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 使;或(iii)按照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提供任何以股代息或配 发及发行股份以取代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之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 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换股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发行 之任何股份而配发者)合共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之总和: (aa)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得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20%;及 (bb)(如董事获本公司股东以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在本决议案 获得通过之後购回之本公司任何股本之面值(最多相等於本公司於 第6项决议案获得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 而本决议案第(a)段之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C2�C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之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法例 三,经综合及修订)(「公司法」)或任何其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 公司须予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被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 议案撤销或修订;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 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 购股权或其他赋予权利可认购股份之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 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 易所之法例或规定所引致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厘定有关限制或责任之 存在或范围可能涉及之开支或延误後,作出彼等可能认为必需或适当之 豁免或其他安排)。」 6.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无论是否经修订): 「动议: (a)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 力,以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进行上市及就此目的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股份及按照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之规则及法规、公司法及就此有关之所有其 他适用法例购买股份; �C3�C (b)本公司依据(a)段之批准在有关期间内可购买之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本 公司於本决议案获得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而根据本决议 案第(a)段之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之较 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公司法或任何其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 本公司须予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被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 议案撤销或修订。」 7.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无论是否经修订): 「动议授权董事就上文第5项决议案第(c)段之第(bb)分段所述本公司股本,行 使该决议案第(a)段所述之权力。」 承董事会命 星谦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杨渊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C4�C 注册办事处: 本集团总部: P.O.Box10008 澳门新口岸 WillowHouse 北京街202A�C246号 CricketSquare 澳门金融中心16楼A�CD室 GrandCaymanKY1-1001 Cayman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干诺道中133号 诚信大厦 22楼2201�C2202室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以上通告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受委代表 或,倘该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则有权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根据本公司 之组织章程细则条文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以代表股东。倘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任,则委任书上须注明每名受委代表所代表之 有关股份数目与类别。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 中心22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3.有关上文提呈之第5及7项决议案,乃寻求股东批准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以获准根据上 市规则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份。除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股东可能批准之任何以股代息 计划而可能须予发行之股份外,董事现时并无即时计划发行任何本公司新股份。 4.有关上文提呈之第6项决议案,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行使获授之权力,以在彼等认为对本公 司股东有利之适当情况下购回股份。按上市规则所要求载有所需资料以令股东可就提呈决 议案之投票作出明智决定之说明函件,乃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之通函 内附录一。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五名执行董事杨渊先生、叶展荣先生、叶嘉伦先 生、StephenGrahamPrince先生及唐耀安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陈永佑先 生、陆东全先生及汤庆华先生。 �C5�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1396 毅德国际 1.2 228.77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1777 花样年控股 0.07 40.38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08166 中国农业生态 0.05 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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