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41)
(认股权证证券代号:1153)
进一步延迟寄发有关须予披露及
关连交易之通函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出售事项,其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该等公告」)。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出售事项及收购可换股债券的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推荐建议;(iii)独立财务顾问函件(载有其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该通函」),原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由於订约各方需要更多时间落实该通函内之若干资料,本公司预期该通函之寄发将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延迟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或之前。
承董事会命
天顺证券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林月和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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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下列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月和女士(主席) 陈筠�嘞壬�
王海雄先生(行政总裁) 萧芝荑先生
萧兆龄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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