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购入、购买或认购华仁医疗或新华通讯频媒证券之邀请或要约,亦不会於有关要约、徵求或销售於并无递交登记文件或可获适用登记豁免或其他豁免的情况下将为不合法的任何司法权区进行华仁医疗或新华通讯频媒证券的任何销售、购买或认购。本公告不会於或向任何倘此举属违反当地有关法例的司法权区发布、刊发或派发。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48)
进一步延迟就以下事项寄发通函:
(1)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2)发行新股份的特别授权;
(3)关连交易― 根据特别授权向关连人士发行新股份
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由於华仁医疗需要更多时间编制将载入通函之若干资料,通函之寄发日期将延至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谨此提述(i)中国华仁医疗有限公司(「华仁医疗」)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之公告
(「要约公告」),内容关於要约人作出自愿有条件证券交换要约,以收购新华通讯频媒股 东(包括永能)所持有的新华通讯频媒所有已发行股份(要约人、华仁医疗及其一致行动人士(除永能外)已拥有者除外)及注销所有尚未行使的新华通讯频媒购股权;及(ii)华仁医疗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之公告(「延迟寄发公告」),内容关於延迟寄发通函。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使用之词汇应具有要约公告及延迟寄发公告所界定之相同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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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诚如延迟寄发公告所披露,载有(其中包括)(i)该等要约(构成一项非常重大收购事项)的更多详情;(ii)有关向根据特别授权接受要约的新华通讯频媒股东及新华通讯频媒购股权 持有人,配发及发行新华仁医疗股份的进一步详情;(iii)有关根据要约条款向永能发行 新华仁医疗股份的进一步详情;(iv)独立董事会委员会就根据要约条款向永能发行新华仁医疗股份所作出的建议;(v)华仁医疗独立财务顾问就根据要约条款向永能配发及发行 新华仁医疗股份所作出的建议;及(vi)华仁医疗集团及新华通讯频媒的财务资料之通函(「通函」),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或之前寄发予华仁医疗股东。由於华仁医疗需要更多时间编制将载入通函之资料,通函之寄发日期将延至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董事会命
中国华仁医疗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林崇谦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华仁医疗董事会成员包括三名执行董事,分别为陈嘉忠先生、张卫军先生及王建国先
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陈贻平先生、胡雪珍女士及林振豪先生。
於本公告日期,要约人之唯一董事为华仁医疗。
要约人董事及华仁医疗全体董事愿就本公告所载资料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告所发表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足以致令本公告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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