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售卖、出售、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之邀请或要约,本公告及
其内容亦不构成任何合约或承诺之依据。
VISION VALUESHOLDINGS LIMITED
远见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62)
建议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股现有股份
可获发一股供股股份之基准进行供股
及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供股之包销商
鼎佩证券有限公司
建议供股
本公司建议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现有股份可获发一(1)股供股股份之
基准进行供股,透过以每股供股股份0.18港元之认购价向合资格股东发行不
少於1,295,919,446股供股股份但不多於1,320,633,731股供股股份,集资不少於约
233,300,000港元但不多於约237,700,000港元(扣除开支前)。
根据供股之条款,合资格股东将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现有股份获暂定
配发一(1)股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供股仅供合资格股东参与,而将不会向不合资
格股东提呈。
�C1�C
供股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於扣除所有估计开支後将不少於约227,100,000港元但
不多於约231,500,000港元。本集团拟将供股所得款项净额用於加强其投资物业
组合及用作本集团其他现有业务分部未来发展之一般营运资金。於本公告日
期,本集团尚未确定任何具体的收购目标。
根据包销协议,包销商有条件地同意按照所载之条款及条件包销所有包销股
份。
不可撤销承诺
於包销协议日期,鲁先生持有1,17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已发行
股本之约0.04%,且彼亦实益持有附带权利可认购合共13,800,000股新股份之尚
未行使购股权。根据鲁先生承诺,鲁先生已向本公司及包销商作出不可撤销承
诺,(其中包括)(i)就於包销协议日期以其名义或其代理人名义登记的1,170,000
股股份而言,彼将於最後接纳日期下午四时正前接纳彼获暂定配发之585,000
股供股股份;及(ii)於包销协议日期起至记录日期止期间不会行使其任何尚未
行使购股权。
於包销协议日期,MoralGlory持有830,331,090股股份,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
已发行股本之约32.04%。根据MoralGlory承诺,MoralGlory已向本公司及包销商
作出不可撤销承诺,(其中包括)就於包销协议日期以其名义或其代理人名义登
记的830,331,090股股份而言,MoralGlory将於最後接纳日期下午四时正前接纳
其获暂定配发之415,165,545股供股股份。
於包销协议日期,董事(鲁先生除外)持有附带权利可认购合共39,732,142股股份
之尚未行使购股权。根据其他董事承诺,各董事(鲁先生除外)已向本公司及包
销商作出不可撤销承诺,(其中包括)於包销协议日期起至记录日期止期间不会
行使彼等各自持有(且仍将以彼等名义持有)之购股权附带之认购权。
�C2�C
买卖股份及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风险警告
供股须待(其中包括)本公告「供股之条件」一节所载之条件达成或获豁免(视情
况而定)後,方可作实。同时,倘发生若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下文所述之不可
抗力事件),包销商有权根据包销协议终止包销协议。因此,供股未必会进行,
股东及公众人士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因此,自本公告日期起至供股之所有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当日止期间之
任何股份买卖及任何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买卖将承受供股可能不会成为无条件
或可能不会进行之风险。有意买卖股份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任何股东或其
他人士应谘询彼等本身之专业顾问之意见。
买卖安排
记录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星期五)。股份按连权基准买卖之最後日期为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股份将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星期一)
起按除权基准买卖。预期供股股份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星期三)至二零一
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期间以未缴股款形式买卖。
�C3�C
为符合资格参与供股,股东必须於记录日期已登记为本公司股东,且不得为不
合资格股东。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
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参与供股之资
格。期内概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购股权持有人如欲参与供股,应根据购股权计划之条款及条件行使购股权,并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之前就彼等根据有关
行使所获配发及发行之股份向本公司登记为股份持有人。
一般资料
由於供股将不会导致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或市值增加超过50%,故供股毋须遵守
上市规则之股东批准规定。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未缴股款
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上市及买卖。
当中载有(其中包括)供股之进一步详情之供股章程,连同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
外申请表格,预期将由本公司於章程寄发日期寄发予合资格股东。供股章程亦
可於本公司网站(www.visionvalues.com.hk)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查阅。
视乎本公司於有关司法权区之法律顾问意见及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本公司
将寄发供股章程(标记「仅供参考」)予不合资格股东及(倘购股权计划之条款及
条件有所规定)购股权各自之持有人作参考之用,惟将不会向彼等寄发任何暂
定配额通知书或额外申请表格。
�C4�C
建议供股
董事会宣布建议根据下文所载之条款进行供股:
供股数据
供股基准 :合资格股东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现有股份可获
发一(1)股供股股份
於本公告日期之现有已: 2,591,838,892股股份
发行股份数目
供股股份数目下限 : 1,295,919,446股供股股份(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并无
发行或购回股份及并无尚未行使购股权获行使)
供股股份数目上限 : 1,320,633,731股供股股份(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因於
最後递交日期或之前悉数行使其他购股权持有人所
持有之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而发行新股份,但除此之
外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并无发行或购回股份()附注)
认购价 :每股供股股份0.18港元
包销商 :鼎佩证券有限公司
完成供股後本公司经扩: 3,887,758,338股股份(假设於供股完成当日或之前并无
大已发行股本下限 发行股份(供股股份除外)或购回股份及并无尚未行使
购股权获行使)
完成供股後本公司经扩: 3,961,901,194股股份(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因於最後
大已发行股本上限 递交日期或之前悉数行使其他购股权持有人所持有
之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而发行新股份,但除此之外於
供股完成当日或之前并无发行股份(供股股份除外)或
购回股份()附注)
�C5�C
附注: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有102,960,713份尚未行使购股权,附带权利可认购102,960,713股新股份,其
中(i)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鲁先生於附带权利可认购合共13,800,000股新股份之尚未行使购股权
中拥有权益;及(ii)其他董事(鲁先生除外)於附带权利可认购合共39,732,142股新股份之尚未行使
购股权中拥有权益。根据不可撤销承诺,各董事已承诺,(其中包括)自包销协议日期起直至记录
日期概不会行使任何彼等各自之尚未行使购股权。按此基准,假设其他购股权持有人所持有之所
有尚未行使购股权於最後递交日期或之前获悉数行使,本公司将发行额外24,714,285股供股股份。
假设於供股完成当日或之前并无发行股份(供股股份除外)或购回股份及并无尚
未行使购股权获行使,根据供股之条款拟将予暂定配发之最少1,295,919,446股未
缴股款供股股份占(i)於本公告日期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50.0%;及(ii)经配发及发
行供股股份扩大後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3.3%。经计及有关供股之估计开支约
6,200,000港元,每股供股股份之最低净价预期约为0.175港元。
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因於最後递交日期或之前悉数行使其他购股权持有人所
持有之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而发行新股份,但除此之外於供股完成当日或之前并
无发行股份(供股股份除外)或购回股份,根据供股之条款拟将予暂定配发之最多
1,320,633,731股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占(i)於本公告日期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1.0%;
及(ii)经配发及发行供股股份扩大後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3.3%。经计及有关供
股之估计开支约6,200,000港元,每股供股股份之最低净价预期约为0.175港元。
於本公告日期,除上文详述之尚未行使购股权外,本公司概无其他已发行惟尚未
行使衍生工具、购股权、认股权证或换股权或其他可兑换或交换为股份或赋予任
何权利认购股份之类似权利。
暂定配发基准
暂定配发基准为合资格股东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现有已发行股份可获发一
(1)股供股股份。
�C6�C
合资格股东如欲申请认购全部或任何部分获暂定配发之供股股份,应填妥暂定配
额通知书,并於最後接纳日期下午四时正之前将该通知书连同申请供股股份所需
股款一并交回过户登记处。
认购价
认购价为每股供股股份0.18港元,须於合资格股东接纳相关供股股份暂定配额以
及(如适用)申请供股项下之额外供股股份或於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承让人接纳相关
供股股份暂定配额时悉数支付。
认购价较:
(a)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0.295港元折让约39.0%;
(b)股份於紧接最後交易日前(包括该日)五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
市价每股0.302港元折让约40.4%;
(c)股份於紧接最後交易日前(包括该日)十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
市价每股约0.303港元折让约40.5%;
(d)根据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0.295港元(假设於记录日
期或之前并无尚未行使购股权获行使)计算得出之理论除权价每股约0.257港
元折让约29.9%;及
(e)根据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及二零
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2,591,838,892股已发行股份计算得出之二零一六年六月
三十日之每股股份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约每股0.115港元溢价约56.5%。
认购价乃由本公司与包销商经参考股份近期之收市价、现行市况及本集团之财务
状况後公平磋商厘定。
�C7�C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供股之条款(包括认购价)属公平合理,并符合
本集团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合资格股东
本公司将仅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本公司将向不合资格股东寄发供股章程
副本,仅供彼等参考之用。请注意本公司将仅向合资格股东寄发暂定配额通知书
及额外申请表格。
为符合资格参与供股,股东必须:(i)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已登记为本公司
股东;及(ii)属合资格股东。
股份由代理人公司持有(或存入於中央结算系统)之股东应注意,董事会将根据本
公司股东名册视代理人公司为单一股东。股份由代理人公司持有(或存入於中央
结算系统)之股东务请考虑是否拟安排於记录日期或之前以实益拥有人名义登记
有关股份。
为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登记为本公司股东,股东必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
十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任何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交回过户
登记处进行登记。
购股权持有人如欲参与供股,应根据购股权计划之条款及条件行使购股权,并於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之前於本公司登记为彼等根
据有关行使而获配发及发行之股份之持有人。
悉数承购彼等於供股项下之按比例配额之合资格股东於本公司所占权益将不会
遭受任何摊薄。倘合资格股东未有悉数承购其於供股项下之任何配额,其於本公
司所占股权比例将被摊薄。
�C8�C
海外股东之权利
诚如下文所阐述,於记录日期之海外股东(如有)未必符合资格参与供股。
董事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2)(a)条查询将供股扩大至海外股东之可行性。倘已
作出有关查询,基於海外股东的登记地址之相关地区法例之法律限制或当地相关
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董事认为不应或不宜向海外股东提呈发售供股股
份,则有关海外股东将不得参与供股,亦不会获暂定配发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或获
配发供股股份。有关这方面的进一步资料将载入供股章程内。视乎本公司於有关
司法权区之法律顾问意见及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於章程寄发日期向不
合资格股东寄发供股章程副本,仅供彼等参考之用,惟将不会向彼等寄发任何暂
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本公司将不会按照香港及开曼群岛以外任何司法
权区之适用证券法登记章程文件。
倘扣除开支後可取得溢价,本公司将会就不合资格股东原应获暂定配发之未缴股
款供股股份作出安排,以於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在联交所开始买卖後於实际可行
情况下尽快出售有关供股股份。有关出售之所得款项扣除开支及印花税後如超过
100港元,将按比例(下调至最接近港仙)以港元支付予有关不合资格股东。个别金
额为100港元或以下之款项将拨归本公司所有。不合资格股东之任何未售配额将
可供合资格股东以额外申请表格提出额外申请。
�C9�C
海外股东及股份实益拥有人及居於香港境外之投资者务请注意,视乎董事根据上
市规则第13.36(2)(a)条作出查询之结果,彼等不一定有权参与供股。倘本公司全权
酌情信纳有关交易获豁免或毋须遵守引致有关司法权区关於提呈或接纳供股股
份之限制之法例或规例,则本公司保留权利容许登记地址位於或居於香港以外司
法权区之任何股东(不论为直接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承购供股股份,本公司亦保
留权利於其相信将违反任何地区或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或其他法例或规例之有
关供股股份之任何接纳或申请当作无效。因此,有关海外股东及股份实益拥有人
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零碎供股股份
本公司将不会暂定配发零碎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及不会接纳申请任何零碎供股股
份。所有零碎供股股份将予汇集并下调至最接近整数。所有因汇集而出现之未缴
股款供股股份,将由本公司或其代理人於市场上出售,所得款项在扣除开支及印
花税後如取得溢价,将拨归本公司所有。任何该等尚未售出之零碎未缴股款供股
股份总数将可供合资格股东以额外申请表格提出额外申请。本公司概不会提供碎
股对盘服务。
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
不合资格股东原应享有之供股股份,连同已暂定配发但未获合资格股东接纳之任
何供股股份,将可供合资格股东作额外申请。仅合资格股东可透过填妥额外申请
表格并连同所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独立股款一并交回而作出申请。董事将酌情按
公平基准以及根据各项申请所申请之额外供股股份之比例基准而分配额外供股
股份。
然而,有关凑足零碎股份为完整买卖单位的申请将不获优先处理。获发售零碎供
股股份的合资格股东谨请注意,并不保证该等零碎供股股份将可根据申请额外供
股股份而凑足至完整买卖单位。合资格股东并无申请且未获额外申请认购的任何
供股股份将由包销商包销。
�C10�C
股份由代理人持有(或存入於中央结算系统)之投资者应注意,董事会将根据本公
司股东名册视代理人(包括香港结算)为单一股东。因此,股份以代理人名义登记
(或由中央结算系统持有)之投资者应注意上述有关分配额外供股股份之安排将
不适用於该等个别投资者。股份由代理人持有(或由中央结算系统持有)之实益拥
有人应考虑是否拟安排於记录日期前以彼等本身名义登记有关股份。股份由代理
人持有(或由中央结算系统持有)并拟於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以彼等名义登记之投资
者,必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必要文件
送交过户登记处。
供股股份之地位
供股股份一经配发、发行及缴足股款,将在各方面与当时现有已发行股份享有同
等权利。缴足股款供股股份持有人将有权收取於缴足股款供股股份配发及发行当
日之後可能宣派、作出或派付之所有未来股息及分派。
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根据供股将予发行及配发之未缴股款及
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上市及买卖。
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每手买卖单位将为20,000股。
本公司目前并无任何部分股本於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现时亦无或拟
寻求将本公司任何部分股本於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
待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获准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并符合香港结算之股
份收纳规定後,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
可由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各自於联交所开始买卖日期或由香港结算厘
定之其他日期起,於中央结算系统寄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之间於任何
交易日进行之交易,须於其後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央结算系统交收。所有中央结算
系统活动均须遵守不时有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
规则。
�C11�C
股东应就该等交收安排之详情,以及该等安排将如何影响彼等之权利及利益谘询
其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专业顾问。
印花税及其他适用之费用及支出
买卖已於过户登记处登记之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均须缴纳印花税、联
交所交易费、交易徵费、投资者赔偿徵费或香港任何其他适用之费用及支出。
供股之股票及退款支票
待供股之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後,所有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预期将於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三)或之前以平邮方式寄发予有权收取之人士,邮
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申请人将就其获配发及发行之所有供股股份收到一张
股票。
有关全部或部分不成功之额外供股股份申请之退款支票(如有)预期将於二零一七
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三)或之前以平邮方式寄发予申请人,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
行承担。
�C12�C
包销安排
包销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包销商 :鼎佩证券有限公司。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
知及尽悉,包销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
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包销股份数目 :不少於880,168,901股供股股份但不多於904,883,186股
供股股份,即供股项下之所有供股股份(承诺股份除
外但计及不可撤销承诺)。
包销佣金 :包销股份数目上限的总认购价之2.5%,乃由本公司与
包销商经公平磋商後厘定。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包销协议之条款(包括包销佣金)符合市场价
格,且就本公司及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
供股之条件
供股须待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且并无根据其条款终止後方可作实。包销协议须待
以下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後,方可作实:
(1)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或同意批准(待配发後)所有供股股份(未缴股款及缴
足股款形式)上市及买卖,且并无撤回或撤销有关批准;
�C13�C
(2)将所有与供股有关而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须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
长存档或登记之文件存档及登记,以及在必要时将所有与供股有关而根据开
曼群岛公司法须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档之文件存档;
(3)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
(4)包销商於包销协议日期或以前已取得由鲁先生及MoralGlory、何厚锵先生、
鲁士奇先生、徐庆全先生
太平绅士
、刘伟彪先生及李企伟先生各自正式签立之
不可撤销承诺,且彼等各自已遵守及履行有关不可撤销承诺及责任;
(5)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款遵守及履行本公司之所有承诺及责任;
(6)股份并无自包销协议日期起至最後接纳日期(包括该日)止期间於联交所暂停
买卖超过连续十四(14)个交易日(惟就审批与供股有关之任何本公司公告或
供股章程而暂停买卖除外);及
(7)於最後接纳日期前任何时间(包括该日)股份仍在联交所上市,且股份现有上
市地位并未被撤回,且於最後接纳日期前并无接获联交所任何通知,指示有
关上市地位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因供股或就本协议之条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
而被撤回或遭到反对(或将会或可能附加条件)。
本公司及包销商均不可豁免上述先决条件(1)、(2)、(3)、(4)及(7)。包销商可於最
後接纳日期(或包销商与本公司可能书面协定之有关较後日期)下午四时正前任何
时间豁免上述条件(5)及(6)。
�C14�C
倘上述条件於最後终止时限(或包销商与本公司可能书面协定之有关较後日期)或
之前未由包销商全部或部分达成或豁免(如适用),包销协议订约方之所有责任将
予以终止,而包销协议亦将告终止(惟包销协议项下之若干权利及责任除外),且
供股将不会进行。
不可撤销承诺
於包销协议日期,鲁先生持有1,17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
本之约0.04%,且彼亦实益持有附带权利可认购合共13,800,000股新股份之尚未行
使购股权。根据鲁先生承诺,鲁先生已向本公司及包销商作出不可撤销承诺,(其
中包括)(i)就於包销协议日期以其名义或其代理人名义登记的1,170,000股股份而
言,彼将於最後接纳日期下午四时正前接纳彼获暂定配发之585,000股供股股份;
及(ii)於包销协议日期起至记录日期止期间不会行使其任何尚未行使购股权。
於包销协议日期,MoralGlory持有830,331,090股股份,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已
发行股本之约32.04%。根据MoralGlory承诺,MoralGlory已向本公司及包销商作出
不可撤销承诺,(其中包括)就於包销协议日期以其名义或其代理人名义登记的
830,331,090股股份而言,MoralGlory将於最後接纳日期下午四时正前接纳其获暂
定配发之415,165,545股供股股份。
於包销协议日期,董事(鲁先生除外)持有附带权利可认购合共39,732,142股股份之
尚未行使购股权。根据其他董事承诺,各董事(鲁先生除外)已向本公司及包销商
作出不可撤销承诺,(其中包括)於包销协议日期起至记录日期止期间不会行使彼
等各自持有(且仍将以彼等名义持有)之购股权附带之认购权。
�C15�C
终止包销协议
倘於最後终止时限前:
(1)包销商合理认为供股之成功将会因以下事件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a)颁布任何新法规或现时之法例或法规(或其有关之司法诠释)出现任何变
动或出现任何性质之其他事宜,从而令包销商合理认为可能对本集团整
体之业务或财务或交易状况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供股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或
(b)发生任何地方、国家或国际间事件或变动(无论是否属於在包销协议日
期之前及�u或之後所发生或持续之一连串事件或变动之一部分)而属政
治、军事、金融、经济或其他性质,或属地方、国家或国际之敌对或武装
冲突爆发或升级性质,或可影响本地证券市场,从而令包销商合理认为
可能对本集团整体之业务或财务或交易状况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或 (c)任何本集团整体业务或财务或交易状况或前景之重大不利变动;或 (d)任何天灾、战争、暴动、扰乱公众秩序、内乱、火灾、水灾、爆炸、疫症、 恐怖活动、罢工或停工,从而令包销商全权认为对本集团整体之业务或 财务或交易状况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e)因特殊金融状况或其他原因而对股份在联交所买卖全面实施禁制、暂停 或重大限制超过连续14个交易日;或 �C16�C(2)市况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动(包括但不限於财政或货币政策或外汇或货币市
场出现任何变动,证券之买卖被暂停或受到限制,以及货币状况出现变化(就
本条款而言,包括香港与美国货币价值挂�h制度之变动)),从而令包销商合
理认为进行供股属不宜或不智;或
(3)供股章程於刊发时载有於包销协议日期前并未由本公司公布或刊发之资料
(有关本集团业务前景或状况者或有关其遵守任何法例或上市规则或任何适
用规例者),而令包销商合理认为可能就本集团整体而言属重大及可能对供
股之成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包销商有权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向本公司发出书
面通知以终止包销协议。
倘包销商於最後终止时限前行使权利发出书面终止通知终止包销协议,包销协议
项下包销商之所有责任将告终止及终结,而订约方概不得就包销协议所引致或与
之有关的任何事项或事宜向对方提出任何索偿(惟有关包销协议项下之若干权利
或责任(包括涉及任何先前违约之订约方之权利)除外)。
倘包销商行使有关权利或包销协议并未成为无条件,供股将不会进行。
买卖股份及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风险警告
供股须待(其中包括)本公告「供股之条件」一节所载之条件达成或获豁免(视情况
而定)後,方可作实。同时,倘发生若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下文所述之不可抗力
事件),包销商有权根据包销协议终止包销协议。因此,供股未必会进行,股东及
公众人士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C17�C
因此,自本公告日期起至供股之所有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当日止期间之任
何股份买卖及任何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买卖将承受供股可能不会成为无条件或可
能不会进行之风险。有意买卖股份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应
谘询彼等本身之专业顾问之意见。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星期五)(包括
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参与供股之资格,期内概不会办
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预期时间表
供股之预期时间表如下:
二零一七年
按连权基准买卖股份之最後日期......................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按除权基准买卖股份之首日...........................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
为符合供股资格而递交
股份过户文件之最後时限...........................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二)
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三月一日(星期三)
至三月三日(星期五)
(包括首尾两日)
记录日期................................................三月三日(星期五)
恢复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三月六日(星期一)
寄发章程文件...........................................三月六日(星期一)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首日及时间......................三月八日(星期三)
上午九时正
�C18�C
分拆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限......................三月十三日(星期一)
下午四时三十分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日期及时间................三月十六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正
接纳供股股份及缴付股款以及
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限......................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二)
下午四时正
供股成为无条件之最後时限...........................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下午四时正
於联交所网站公布供股之分配结果....................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二)
寄发全部及部分不成功额外申请
认购额外供股股份之退款支票......................三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寄发供股股份之股票.................................三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供股股份开始买卖.....................................三月三十日(星期四)
上午九时正
本公告内所有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当地时间及日期。於上述预期时间表或本公告
其他内容所指日期或期限仅属指示性质,可由本公司与包销商透过协议予以延长
或更改。预期时间表之任何更改将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於适当时予以公布或知会
股东及联交所。
�C19�C
恶劣天气对接纳供股股份及缴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及缴付股款之
最後时限之影响
倘出现以下情况,接纳供股股份及缴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及缴付股款之
最後时限将不会生效:
1.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
2. 「黑色」暴雨警告
(i)於最後接纳日期香港当地时间中午十二时正前生效而於中午十二时正
後除下,届时接纳供股股份及缴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及缴付股
款之最後时限将延至同一营业日下午五时正;或
(ii)於最後接纳日期香港当地时间中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生效,届
时接纳供股股份及缴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及缴付股款之最後
时限将重订为於香港时间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上述警告并无
生效之下一个营业日下午四时正。
倘接纳供股股份及缴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及缴付股款之最後时限未有
於最後接纳日期生效,「预期时间表」一节所述之日期可能会受到影响。本公司将
於此情况下作出公告。
�C20�C
本公司之股权架构
下表载列於本公告日期之本公司股权架构及紧随供股完成之後本公司之可能股
权架构(假设自本公告日期以来,本公司之股权架构并无任何其他变动):
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其他购股权持有人持有
於本公告日期 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并无购股权获行使 之购股权获悉数行使
情况一 情况二 情况一 情况二
(附注1) (附注2) (附注1) (附注2)
股份数目概约百分比股份数目概约百分比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概约百分比股份数目概约百分比
股东
鲁先生(附注3及4) 831,501,090 32.08 1,247,251,635 32.08 1,247,251,635 32.08 1,247,251,635 31.48 1,247,251,635 31.48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
其他董事
―董事(附注5) 8,937,857 0.35 13,406,785 0.35 8,937,857 0.23 13,406,785 0.34 8,937,857 0.23
―本公司附属公司之董事 5,260,000 0.20 7,890,000 0.20 5,260,000 0.14 18,401,785 0.46 12,267,857 0.31
包销商 �C �C �C �C 880,168,901 22.64 �C �C 904,883,186 22.84
公众股东 1,746,139,945 67.37 2,619,209,918 67.37 1,746,139,945 44.91 2,682,840,989 67.72 1,788,560,659 45.14
总计 2,591,838,892 100.00 3,887,758,338 100.00 3,887,758,338 100.00 3,961,901,194 100.00 3,961,901,194 100.00
附注:
1.情况一说明於紧随供股完成後本公司之股权架构(假设合资格股东根据供股全数接纳供股
股份)。
2.情况二说明於紧随供股完成後本公司之股权架构(假设合资格股东未根据供股接纳供股股
份)。
3.在831,501,090股股份中,1,170,000股股份为鲁先生拥有之个人权益;而830,331,090股股份
为MoralGlory拥有之权益。此外,鲁先生亦合法实益拥有於本公告日期附带权利认购合共
13,800,000股新股份之尚未行使购股权之权益。根据鲁先生承诺,鲁先生已向本公司及包
销商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其中包括)就於包销协议日期以其名义或其代理人名义登记的
1,170,000股股份而言,其将於最後接纳日期下午四时正前接纳暂定向其配发的585,000股供股
�C21�C
股份;及於包销协议日期至记录日期期间不会行使其任何尚未行使购股权。根据MoralGlory
承诺,MoralGlory已向本公司及包销商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其中包括)就於包销协议日期
以其名义或其代理人名义登记的830,331,090股股份而言,其将於最後接纳日期下午四时正
前接纳暂定向MoralGlory配发的415,165,545股供股股份。
4.鲁先生为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及控股股东。
5.根据其他董事承诺,各董事已向本公司及包销商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於包销协议日期至
记录日期期间不会行使其所持购股权所附之认购权。
进行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主要从事提供网络解决方案及项目服务、物业投资、游艇建造及贸易、勘
探及评估矿藏资源。根据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报(「二零
一六年年报」),本集团录得财务表现提升,年内本公司拥有人应占经审核综合亏
损由截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约45,200,000港元减少至截至二零一六
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约26,800,000港元。尽管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两个年度游艇建造分部及矿产勘探分部尚未能为本集团带来任何收益,惟本公司
已於网络解决方案及项目服务分部以及物业投资分部录得分部溢利。二零一六年
年报亦载明,本集团将继续不时於香港及中国内地寻求新的投资机会,从而为股
东提升价值。
根据二零一六年年报所载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经审核综合财务状
况表,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现金及银行结存约为157,600,000港元。
本集团一直致力识别潜在投资机遇,并已以总代价约113,400,000港元收购香港两
处商业物业(「物业收购事项」),相关收购事项详情分别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
六年十月五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之公告内。因本公司仅透过内部资源
拨支物业收购事项,且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後并无进行任何集资活动,本集
团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现金及银行结存已因物业收购事项而大幅减少。此
外,鉴於本公司将继续物色及於机会出现时把握合适的投资机会,并考虑偿付物
业收购事项所用之内部资源後,董事会认为,透过供股巩固本公司之财务状况从
�C22�C
而把握出现之合适商机及�u或投资机遇,符合股东及本集团之整体利益。为此,
本公司曾探讨过不同集资措施实施的可能性及影响,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配售
新股份、银行借贷及供股。因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止年度各年处於亏损状况,本公司认为,债务融资将增加本集团的融资成本及资
产负债比率,并不可取。而配售新股份与供股相比较而言,二者均会导致须向配
售代理或包销商(视情况而定)支付佣金,惟供股可为全体合资格股东提供公平途
径参与本集团之未来业务发展,且供股由包销商全数包销(承诺股份除外),而配
售新股份则通常按竭尽所能基准进行,经考虑上述各项,本公司已决议按低於股
份现行市价之价格进行供股。
扣除供股所需之所有开支(包括支付予包销商之佣金及本公司所产生之相关专业
费用)後,估计供股之所得款项净额将不少於约227,100,000港元(假设於供股完成
当日或之前并无发行股份(供股股份除外)或购回股份)但不多於约231,500,000港元
(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因於最後递交日期或之前悉数行使其他购股权持有人所
持有之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而发行新股份,但除此之外於供股完成当日或之前并
无发行股份(供股股份除外)或购回股份)。
本集团拟将供股所得款项净额用作如下用途(基於最低所得款项净额约227,100,000
港元):
(i)约74.9%(即约170,000,000港元)将用於加强其投资物业组合,方式为在合适时
机到来时增购商业及�u或住宅物业;及
(ii)余下约25.1%(即约57,100,000港元)将用作本集团其他现有业务分部未来发展
之一般营运资金。
尽管已作出安排,惟本集团於本公告日期尚未确定任何具体的收购目标。
�C23�C
基於上文所述并考虑到供股为合资格股东提供机会维持彼等各自於本公司持股
权益之比例,并可继续参与本集团之未来发展,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
为,供股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透过供股集资符合本集团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过去十二个月之集资
在本公告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本公司并无藉发行任何股本证券进行集资。
一般资料
由於供股将不会导致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或市值增加超过50%,故供股毋须遵守上
市规则之股东批准规定。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未缴股款及缴足
股款供股股份上市及买卖。
当中载有(其中包括)供股之进一步详情之供股章程,连同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
申请表格,预期将由本公司於章程寄发日期寄发予合资格股东。供股章程亦可於
本公司网站(www.visionvalues.com.hk)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查阅。视乎本
公司於有关司法权区之法律顾问意见及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寄发供股
章程(标记「仅供参考」)予不合资格股东及(倘购股权计划之条款及条件有所规定)
购股权各自之持有人作参考之用,惟将不会向彼等寄发任何暂定配额通知书或额
外申请表格。
购股权行使价及数目之调整
根据购股权计划之相关条款,尚未行使之购股权的行使价及数目或须作出调整。
本公司将就此作进一步公告。
�C24�C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内所用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持牌银行一般开门营业之日子,惟不包括星期
六、星期日及香港其他一般假期及於上午九时正至中
午十二时正香港悬挂或保持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
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且於中午十二时正
或之前未有除下或撤销有关信号之日子
「股本削减」 指 藉(i)注销每股已发行股份之0.09港元缴足股本,使每
股已发行股份之面值由0.10港元削减至0.01港元,以
致每股已发行股份将成为本公司股本中一股面值为
0.01港元之缴足股份;及(ii)将每股法定但未发行股份
之面值由0.10港元削减至0.01港元,以致本公司法定
股本由2,000,000,000.00港元削减至200,000,000.00港元,
削减本公司之股本(其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
六年九月十五日、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及二零一
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之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
六年十月六日之通函)
「中央结算系统」 指 由香港结算设立及运作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承诺股份」 指 根据鲁先生承诺及MoralGlory承诺,鲁先生及Moral
Glory各自已分别不可撤销承诺承购或促使承购根据
供股鲁先生及MoralGlory有权认购之合共415,750,545
股供股股份
�C25�C
「公司(清盘及杂项指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条文)条例」
「本公司」 指 远见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62),一间於开曼群岛
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
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额外申请表格」 指 供欲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合资格股东使用之申请表
格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不可撤销承诺」 指 鲁先生承诺、MoralGlory承诺及其他董事承诺之统称
「最後交易日」 指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二),即股份紧接刊发
本公告前之最後完整交易日
「最後接纳日期」 指 包销商与本公司可能书面协定作为接纳供股股份及
缴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及缴付股款之最後
时限,现时预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二)
下午四时正
�C26�C
「最後递交日期」 指 为递交股份过户文件以符合参与供股资格之最後时
限,现时预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下
午四时三十分
「最後终止时限」 指 最後接纳日期後第三个营业日下午四时正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MoralGlory」 指 MoralGloryInternational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
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由鲁先生全资拥有
「MoralGlory承诺」指 MoralGlory以本公司及包销商为受益人所签订日期为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之不可撤销承诺函件
「鲁先生」 指 鲁连城先生,为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及控股股东,
彼於本公告日期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合共约32.08%
「鲁先生承诺」 指 鲁先生以本公司及包销商为受益人所签订日期为二
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之不可撤销承诺函件
「不合资格股东」 指 董事会根据法律顾问所提供之意见,认为基於相关地
区法律之法律限制或当地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
所之规定,不向该等海外股东提呈供股股份乃属必要
或权宜之举之海外股东
「购股权持有人」 指 购股权持有人
�C27�C
「其他董事承诺」 指 各董事(鲁先生除外)以本公司及包销商为受益人所签
订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之不可撤销承诺
函件
「其他购股权持有人」指 购股权持有人(董事除外)
「海外股东」 指 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及
按该名册所示地址为位於香港境外之股东
「暂定配额通知书」指 建议就供股向合资格股东发出之暂定配额通知书
「供股章程」 指 本公司将就供股刊发之供股章程
「章程文件」 指 供股章程、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之统称
「章程寄发日期」 指 寄发章程文件或仅供股章程(视情况而定)予股东之日
期,现时预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星期一)或前後
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
「合资格股东」 指 除不合资格股东以外,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
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
「记录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星期五)(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
能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即厘定股东参与供股之权
利之记录日期
「过户登记处」 指 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
公司
�C28�C
「供股」 指 建议根据包销协议及章程文件所载条款及在其条件
规限下,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现有已发行股
份可获发一(1)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以认购价向合资格
股东发行供股股份,须於接纳後悉数支付股款
「供股股份」 指 根据供股将予发行及配发之新股份,即不少於
1,295,919,446股股份及不多於1,320,633,731股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於股本削减生效前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
普通股及其後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
股
「购股权」 指 根据购股权计划持有人所持有之购股权
「购股权计划」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采纳之购股权
计划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价」 指 每股供股股份0.18港元
「包销商」 指 鼎佩证券有限公司,一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
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
管活动之持牌法团
�C29�C
「包销协议」 指 本公司与包销商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
四日之包销协议,内容有关供股之包销安排
「包销股份」 指 不少於880,168,901股供股股份但不多於904,883,186股
供股股份,即由包销商根据包销协议包销之所有供股
股份(承诺股份除外)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远见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邓志基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告发表日期,董事会包括六名董事,其中鲁连城先生和何厚锵先生为执行董事,鲁士奇先
生为非执行董事,徐庆全先生
太平绅
士、刘伟彪先生及李企伟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公告以英文及中文发出。中、英文版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为准。
�C3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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