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见教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辖下
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於2017年1月3日根据董事会之决议案采纳
宗旨
1. 提名委员会旨在协助、识别及甄选合适人选担任睿见教育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本公司」,连同其子公司统称为「本集团」)董事及就此向本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制定本公司的提名指引及就此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同时监督本公司的提名指引。
组成
2. 提名委员会须不时由董事会委任,并须至少由三(3)位成员组成,大部分成员
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每位成员均须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3.董事会应委任董事会主席或一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提名委员会主席(「主
席」)。
会议
4. 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应为提名委员会之秘书。
5. 提名委员会须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如在情况需要时,亦可加开会议。
6. 提名委员会全部会议应由主席(如彼缺席,则由主席指定的委员)主持。主席
负责领导提名委员会,包括安排会议时间、准备议程及向董事会定期汇报。
倘提名委员会会议处理主席继任事宜,则主席不得主持该会议。
7. 除另有指明外,载列於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有关规范董事会
议及程序的规定,应适用於提名委员会的会议及程序。
会议通知
8.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由公司秘书应主席的要求召开。
9. 就定期会议及在所有其他可行的情况下,会议的通知、议程及相关委员会文
件应在拟举行会议日期的至少三(3)天前(或由成员协定的其他较短时间内)
全部送交全体提名委员会成员。
法定人数
10. 处理事务所需的法定成员人数为两(2)位。倘出席正式召开的提名委员会会议
的人数已达法定人数,会议有权行使全部或任何归属於提名委员会或其可行使的授权、权力及酌情权。
与管理层沟通
11. 提名委员会应有可全面与管理层沟通的权利,并在有需要或适宜的情况下邀
请管理层成员或其他人士列席其会议。
12. 本公司须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供其履行於本文件所载之职责。如有
必要,提名委员会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以履行其责任,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汇报程序
13. 提名委员会应按年度评估及评价委员会的效能及该等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的
充足程度,并向董事会提议任何修订建议。
14. 提名委员会的全部会议记录及该等会议的个人出席记录应由公司秘书编制及
保管,并应於提名委员会任何会议结束後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所有董事会成员,以及在任何董事会成员发出合理通知时,於任何合理时间内供其查阅。
15.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记录须详细及足够地记录曾审议的事宜及达成的决策,包
括曾提出的问题或发表的异议。会议纪录的初稿及定稿应在会议结束後一段合理时间内送交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定稿供其纪录之用。
16. 提名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惟因法律或法规所限而不能作此
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
授权
17. 提名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就董事委任提名、甄选及推荐董事候选人而将予
采纳之程序、过程及标准向董事会提出推荐意见。
股东周年大会
18. 主席应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以回应股东对提名委员会事务的提问。倘
主席未能出席,则须由另一位提名委员会成员或(倘其未能出席)获其正式授权的人士出席。
责任及职责
19. 提名委员会须履行下列职责:
(a) 定期及至少每年一次检讨董事会的结构、规模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
及经验),并就任何建议变动向董事会提供建议,以补充本公司的企业策略;
(b) 制定物色及评核董事候选人资格标准及评估董事候选人的条件,包括但
不限於评估董事会之技能、知识和经验之平衡,并按评估结果,就个别委任编制角色及所需能力的说明;
(c) 物色符合资格成为董事会成员的个别人士,甄选获提名董事候选人及就
此向董事会提供推荐意见;
(d) 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以厘定彼等之资格;
(e) 就董事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的继任计划
向董事会提供推荐意见;
(f) 持续检讨本公司的领导层(包括行政及非行政人员)需要,确保本公司保
持有效市场竞争力;
(g)全面掌握对本公司及其业务所在市场有影响的最新策略事宜和商业转
变;
(h) 确保非执行董事获委任加入董事会时收到正式聘书,当中列明董事会对
彼等付出之时间、在委员会之服务,以及参与董事会会议以外活动的期望;
(i) 经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或专业履
历)并经计及本公司的自有业务模式及特定需求後,制定及不断检讨有
关董事会成员多样性的政策;及
(j) 检讨及评核本公司企业管治指引是否足够,并就任何建议变动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以供审批。
一般事项
20. 提名委员会须於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公开其职权范围。
21. 董事会可在遵守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的前提下,修订及补充该
等职权范围,惟有关对该等职权修订并不影响任何在有关修订作出之前,提名委员会已采取的行动或已经通过的决议案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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