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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 , 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 , 并 明 确 表 示 , 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依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汤 臣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号 : 258)
自愿公告
有关收购位於上海之土地之
《框架协议》 及《 第二份补充协议》 之
关连交易之
最新状况
兹提述汤臣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零年九月十日之公告、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之公告(「二零一三年公告」) 、本公
司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十月五日及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之通函以及本公司日
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之公告(「一月六日公告」),内容有关汤臣地块、
新增用地及体育用地。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二零一三年公告
及一月六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一月六日公告所披露,第七期地块交付事宜并未根据《框架协议》於目标
交付日期或之前进行,而据汤臣房地产所知及所悉,於一月六日公告日期,土
控一直尝试解决有关安排迁移第七期地块上一幢宗教建筑物的事宜,且土控一
直与相关中国政府部门沟通,以确认第七期地块及其周边地区之相关控制性规
划是否可能存在任何潜在调整或变动(有关变动如获实行,可能影响土控向汤
臣房地产交付第七期地块之明确位置)。
於一月六日公告刊发後,中国上海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规土局」)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於其网站刊登有关建议调整及变动张家浜楔形绿地控
制性详细规划之公告,该规划涵盖北地块,而汤臣地块、新增用地及体育用地
均位於北地块内(「张家浜规划变更建议」)。张家浜规划变更建议将由规土
局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至二月十日期间在网上公示,而根据规土局刊发之
告示,有关张家浜规划变更建议之公开谘询计划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结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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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张家浜规划变更建议作出初步审阅及分析,本公司知悉,张家浜规划变更
建议如获实行,可能涉及以下方面:(i) 汤臣地块中第七期地块所位於之原地块
(「原第七期地块」)将不会交付予汤臣房地产,而可能代之以北地块内之另
一幅土地提供予汤臣房地产(「新第七期地块」),以取代及替换原第七期地
块(「第七期地块交换安排」) 从而构成下文所载之「经修订汤臣住宅发展项
目」,(ii) 在汤臣地块中第一期地块及新增用地之位置保持不变的同时,组成汤
臣地块之其他地块(该等地块原位於北地块周边范围及中心区域内) 可能会作
出调整及变迁,以令上述地块将与汤臣地块中第一期地块及新增用地合并,成
为北地块内的三幅合并地块并将提供予汤臣房地产,以作住宅发展用途(「经
修订汤臣住宅发展项目」)(张家浜规划变更建议中并无有关如何实行经修订
汤臣住宅发展项目之安排方面的资料), (iii) 监於上述变迁,有关汤臣地块之
建议住宅发展项目(或以整个经修订汤臣住宅发展项目而言)将迁移远离沿着
原汤臣地块北面之高压电缆区域(「北面高压走廊用地」),(iv) 有关经修订
汤臣住宅发展项目(包括组成汤臣地块中各地块及新增用地)之总土地面积或
会由约 328,986.2 平方米(须经相关中国政府机关最终测量)轻微减少 592.2 平
方米至约 328,394 平方米,及 (v) 原体育用地(位於北地块内)可能无法交付
予汤臣房地产,原因是北地块内经修订汤臣住宅发展项目周围之所有剩余区域
将按张家浜规划变更建议所示,被重新分类为「公共绿地及体育用地」(「保
留绿化用地」)。
据汤臣房地产所知及所悉,本公司知悉,即使张家浜规划变更建议(如获实行)
可能导致未能交付原第七期地块及体育用地予汤臣房地产,然而 (a) 监於第七
期地块交换安排,新第七期地块将提供予汤臣房地产以代替及取代原第七期地
块,(b) 由於经修订汤臣住宅发展项目,组成原汤臣地块之各地块及新增用地上
之住宅发展项目可集中於北地块内三幅合并地块,且位处距离北面高压走廊用
地更远位置,故本公司认为这对汤臣房地产於北地块内进行住宅发展而言更适
宜,(c) 尽管体育用地可能不会交付予汤臣房地产,惟在北地块中,保留绿化用
地将仍环绕着经修订汤臣住宅发展项目,而有关保留绿化用地之发展及未来运
作及维护成本将不再由汤臣房地产承担,而会由相关的中国政府机构承担,及 (d)
倘若体育用地因张家浜规划变更建议而将不可交付,则汤臣房地�b将与土控沟
通根据《 框架协议》 作出适当行动、补偿及/或补救,包括(但不限於)寻求退
还就体育用地已支付予土控的所有代价,而汤臣房地�b亦将针对土控不履行《 框
架协议》 而保留其所有权利。本公司认为,经计及所有相关因素後,因张家浜
规划变更建议而引致的上述变动(如获实行)对汤臣房地�b及本公司整体而言
应仍然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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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股东及本公司其他投资者务请垂注下述事实:(1) 张家浜规划变更建议仍处
於公众谘询阶段并可能须作出进一步调整及变更,及 (2) 最终张家浜规划变更
建议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根据本公告所载之资料落实或推行,因为本公告仅乃本
公司根据张家浜规划变更建议所披露之有限资料而作出之初步审阅及分析。倘
张家浜规划变更建议之最终结果(如获实行) 构成《框架协议》 及《第二份补
充协议》 条款之主要或重大变更,则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 采取所有必要
行动,包括(但不限於)取得本公司独立股东批准(倘适用)。就此而言,所
有股东及本公司其他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於汤臣房地产获得更多资料时,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尽快作
出进一步公告,并向股东提供有关张家浜规划变更建议之进展及结果的最新情
况。
承
汤臣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局命
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徐 枫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董 事 局 包 括 四 位 执 行 董 事( 徐 枫 女 士( 主 席 兼 董 事 总 经 理 )、汤
子 同 先 生( 副 主 席 )、汤 子 嘉 先 生( 副 主 席 )及 杨 锦 海 先 生 )及 三 位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 张 兆 平 先 生 、 李 灿 辉 先 生 及 王 少 剑 先 生 )。
自願公告 - 有關收購位於上海之土地之《框架協議》及《第二份補充協議》之關連交易之最新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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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臣集团
2017-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