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WangTaiHoldingsLimited
宏太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400)
提示性公告
谨提述宏太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股份(「股份」)短暂停牌,以待刊发载有本公司内幕消息的公告(「公告」)。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刊发。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买方」)分别与一间公司(「目标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目标集团」)的三名股东(「卖方」)订立买卖协议(统称「买卖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及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目标公司合共约53.0%的已发行股本(「收购事项」)。买方并无义务完成收购事项,除非买方可在完成收购事项(「完成」)後收购目标公司不低於90%的已发行股本。买方应付的代价将透过配发及发行新股份结算。完成须待买卖协议所载的若干先决条件(包括(其中包括)本公司根据一项或多项配售协议(「配售协议」)透过配售(「配售」)募集资金)达成後,方告作实。
目标集团主要在蒙古国从事铁矿石的勘探、采集、加工、销售及营销。
根据上市规则,收购事项构成非常重大收购及涉及本公司新上市申请的反向收购。此外,由於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於完成後将成为控股股东并因此由於收购事项将成为本公司的控制者,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28条,收购事项亦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於完成後,一名或多名卖方及与任何彼等一致行动人士於本公司的股权预期将达致需要有关卖方及与任何彼等一致行动人士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的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26.1对尚未由有关卖方或与任何彼等一致行动人士拥有或同意收购的所有已发行股份作出无条件强制全面要约的程度,除非已获得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执行人员」)的豁免,豁免严格遵守收购守则规则26.1。因此,有关卖方将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 豁免注释1向执行人员申请清洗豁免(「清洗豁免」)。根据买卖协议,授出清洗豁免未必可获豁免。倘清洗豁免未获执行人员授出,则买卖协议及配售协议将不会成为无条件及收购事项及配售事项将不会进行。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正在编制载有(其中包括)收购事项、配售事项的详情及清洗豁免申请的公告。董事会将尽其最大努力编制及刊发公告以便尽快恢复买卖股份。
股份仍将暂停买卖,以待刊发公告。
由於收购事项及/或配售事项未必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宏太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及执行董事
林清雄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林清雄先生、邱志强先生及邓庆辉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瑞华先生、马崇启先生及俞毓斌先生。
董事共同及个别就有关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其所深知,本公告内表达的意见乃经谨慎周详考虑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而致使本公告中的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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