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联合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拟及不构成於任何司法权辖区购买或认购或邀请购买或认购
联席要约方或本公司之任何证券的任何要约或成为其中一部分、或任何表决权或批准的
招揽,亦不得在与适用法律相抵触之情况下於任何司法权辖区出售、发行或转让本公司
证券。
ALIBABAINVESTMENT
LIMITED
(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银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INTIME RETAIL(GROUP) COMPANYLIMITED
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33)
联合公告
(1)有关根据公司法第86条
由联席要约方透过计划安排
将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私有化之建议
及
(2)建议撤销上市地位
延迟寄发计划文件的时间
联席要约方之财务顾问
- 1-
兹提述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AlibabaInvestment Limited及银泰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联席要约方」)於2017年1月10日发出之联合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
包括)联席要约方拟根据公司法第86条透过计划安排将本公司私有化。除文义另有所指
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收购守则第8.2条,除非获执行人员的同意,载有(其中包括)建议、计划、购股权要
约的进一步详情、预期时间表、公司法及大法院条例所规定的解释备忘录、本公司的资
料、独立董事委员会就有关建议、计划及购股权要约提出的推荐意见、独立财务顾问的
意见函件、本公司物业估值、法院会议通告及本公司特别股东大会通告的计划文件,一
般应於公告日期起21日内寄发予计划股东(在本情况下应於2017年1月31日或之前)。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建议及计划仅在计划於法院会议上获批准後方可生效。大法院须举
行聆讯以发出有关法院会议的指示。由於需要更多时间厘定有关法院会议的聆讯日期及
落实计划文件的内容(包括物业估值报告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函件),本公司及联席要
约方预期寄发计划文件的期限将由2017年1月31日延迟至2017年3月31日前。
本公司已向执行人员提出申请,以同意延迟寄发计划文件的最後期限由2017年1月31日至
2017年3月31日,而执行人员已表示会考虑给予同意。
建议之详细时间表将载於计划文件及本公司与联席要约方於寄发计划文件後作出的公告
内。
警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实行建议、计划及购股权要约须待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
用)後,方可作实,因此建议未必一定实行,计划亦未必一定生效以及购股权要约未必一
定实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如任何人士对应采取的
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 2-
承董事会命
AlibabaInvestment Limited
董事
石义德
承董事会命
银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沈国军
承董事会命
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非执行董事
辛向东
香港,2017年1月26日
於本公告日期,阿里巴巴投资的董事为石义德先生、武卫女士及叶柏东先生。
阿里巴巴投资之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有关本集团及
沈氏集团者除外),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本公告所载意见乃经审
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有关本集团及沈氏集团所表达者除外),且本公告概无遗漏任何
其他事实致令本公告所载任何声明产生误导。
於本公告日期,沈氏要约方的董事为沈国军先生。
沈氏要约方之董事对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有关本集团或阿里巴巴集团
者除外),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本公告所载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
虑後始行作出(有关本集团或阿里巴巴集团所表达者除外),且本公告概无遗漏任何其他
事实致令本公告所载任何声明产生误导。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陈晓东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张勇先生及辛向
东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周凡先生、陈江旭先生及胡勇敏先生。
本公司之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公告所载有关本集团的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
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本集团於本公告所发表的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
虑後始行作出,且本公告概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令本公告所载任何声明产生误导。
- 3-
下一篇> 委任非執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