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告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起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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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1116)
定期公告
本定期公告乃美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24A条而作出。
兹提述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公司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复牌情况之进展、延期刊发尚未公布之财务业绩、业务及诉讼。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复牌情况之进展
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时正起,本公司股份暂停买卖。联交所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把本公司列入除牌程序第二阶段。本公司已委任法律顾问及财务顾问,以协助解决恢复股份买卖之事项。
延期刊发尚未公布之财务业绩
鉴於(i)本公司前董事会延期刊发尚未公布之财务业绩;(ii)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董事
局之更换; 以及(iii)广州美亚现有管理层仍是不合作,本公司无法根据上市规则公布及刊
发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业绩及年报,亦无法公布及刊发分别截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业绩及中期报告。
*仅供识别
核数师已完成对本公司(不包括主要附属公司,广州美亚)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四个财务年度的审计工作。除了有待确认及核实的重大问题,核数师亦完成对越南民进港同期的审计工作。核数师指出有待处理的重大问题,(i) 民进港在建工程的公允价值以及项目在收购日期和截至每个会计报告日期的公允价值,以确定是否应考虑减值;(ii) 有关越南民进港项目的可持续性及香港诉讼(HCA64/2012),各需一份法律意见书;及 (iii) 有关越南民进港项目的预计管理现金流和如何就项目融资直到开始有营运收入为止,即是持续经营问题。待澄清重大问题,核数师就可以发出仅有关附属公司层面的报告。
广州美亚现有管理层仍是不合作。就此,过去二年,为恢复对广州美亚的控制权,本集团已采取很多行动。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工商局」)已通知广州美亚撤销(「撤销通知」)其分别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及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先後二次擅自修改广州美亚章程之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紧随广州美亚针对撤销通知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工商局」)申请行政覆议,广东省工商局经审阅後,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决定维持广州市工商局发出的撤销通知为有效。
百门作为第三方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收到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第一法
院」)判决驳回广州美亚针对广东省工商局及广州市工商局有关撤销通知的决定而提出行政诉讼请求(编号为(2016)粤7101行初1283号),并维持广东省工商局及广州市工商局有关撤销通知的决定为有效。广州美亚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针对第一法院判决的上诉。
此外,百门已多次要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之管理委员会(统称「管理委员会」)也撤销变更登记。鉴於广东省工商局决定维持广州工商局发出的撤销通知为有效,百门再次要求管理委员会尽快撤销变更登记。鉴於第一法院已驳回广州美亚的行政诉讼请求,百门再次请求管理委员会及投资促进局尽快覆核查明有关变更登记。
目前,广州美亚的有效章程还不能恢复至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擅自修改之前的版本,除非管理委员会也撤销变更登记。
尽管如此,百门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按广州美亚章程正式向广州美亚董事局发出通知要求召开广州美亚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鉴於广州美亚董事会不予理会百门的要求,百门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州美亚章程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及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正式向广州美亚的其他股东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确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业务
民进港(越南)
本公司间接持有志怡投资(国际)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之87.5%的股权,志怡投资直接持有越南民进港之80%的股权。本集团实际应占越南民进港之权益为70%。越南民进港持有由越南广宁省人民委员会发出之投资证书(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有效期为50年),据此有权於越南开发两个业务,分别为港口业务及地产业务。待进一步考虑,就恢复越南港口项目发展有待确定。
广州美亚(中国)
经本公司的直接持有全资附属公司,百门投资有限公司(於新加坡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广州美亚之81.4%的股权。本集团实际应占广州美亚之权益为81.4%。广州美亚之主要业务为制造及买卖钢管、钢片及其他金属制品。
其他业务
为了本集团的业务可以多元化,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正在积极寻求新的投资机会。
诉讼
为拿回对广州美亚的管制权,本公司分别在新加坡、中国及香港采取法律行动。就广州美亚事项,进行有关重大法律行动之简要说明,如下:-
新加坡:HC/S320/2015
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六日,百门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向二名百门前董事罗汉先生(现亦为广州美亚的唯一法人代表及董事长)及吴国龙先生(他去世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前亦曾为广州美亚的董事)发出传讯令状,基於他们违反彼等董事职责,引致在没有授权情况下,广州美亚的章程细则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及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先後二次被擅自作出修改。法院聆讯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期间进行。
中国:(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300号 及(2016)粤01民终9114号
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百门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申请针对广州美亚就股东知情权纠纷提出之诉讼,编号为(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300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黄埔人民法院」)就该诉讼已分别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及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进行聆讯。黄埔人民法院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正式颁发判决书(「一审判决」)。
广州美亚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级法院」)提出针对一审判决的上诉。百门亦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广州中级法院提出要求理清一审判决内容的上诉。广州中级法院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接纳该等上诉,诉讼编号为(2016)粤01民终9114号)(「二审」)。二审聆讯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进行,并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发下判决书,驳回双方上诉,并维持一审判决(「终审判决」)。
根据终审判决,广州美亚必须於生效之日(即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起两个月内将广州美亚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提供给百门在广州美亚住所地查阅及复制。
香港:HCA_1994/2016
兹提述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之本公司公告,本公司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在香港采取法律行动,针对五名广州美亚董事,包括罗汉(第一被告人)、吴李富美(第二被告人,为死者吴国龙(前广州美亚董事)的遗产代理人)、沈享将(第三被告人)、黄昱琪(第四被告人)及沈金安(第五被告人),就他们於二零一四年期间进行一系列行为共同互相串谋篡夺本公司对广州美亚的绝对控股权及经营管理权,违背作为董事及代理人的诚信和责任而提出申索。
本公司目前还涉及的重大诉讼,如下:-
香港:诉讼(HCA64/2012)
兹提述日期为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二零一二年十月三日、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及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之本公司公告,有关诉讼,董事会将进一步寻求法律意见,以便作出最後决定。
有鉴於上述情况,本公司已与诉讼对方进行初步洽商,以达成暂缓有关诉讼。就此,如有任何重大进展,本公司将会於适时刊发进一步公告。
开曼群岛:上诉(CICANo.:21of2014)
兹分别提述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之本公司公告,包括有关针对本公司提呈清盘及上诉。开曼群岛上诉法院已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及六日就上诉进行第一次聆讯,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收到法院的正式命令。有关法院命令及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的进一步详情可以参考本公司公告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下次法院聆讯日期有待确定。
香港:(HCA156/2015)
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本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向本公司前公司秘书及财务总监陈礼贤先生发出传讯令状,基於陈礼贤先生不合法拿走本公司的部分档案、资料及记录,并拒绝交出本公司的伺服器及笔记型电脑密码,令本公司无法获取本公司的该等档案、资料及记录。下次法院聆讯日期有待确定。
中国:(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1364号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本公司及百门(统称「该等被告人」)收到广州美亚(即是百门的附属公司)及罗汉(统称「该等原告人」)向黄埔人民法院申请发出及提交有关名誉权纠纷之原诉传票(「该传票」)。有关该传票的详情,请参考本公司的公告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黄埔人民法院已分别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进行聆讯。黄埔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继续暂停买卖股份
本公司股份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另行发出公告为止。
本公司将於适时就上述各种事项的任何重大进展另发公告及/或定期公告,以通知股东及公众人士。
承董事会命
美亚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李国梁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三名执行董事,分别为李国梁先生、徐立地先生及林锦和先生;二名非执行董事,分别为李德强先生及夏良炳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刘国雄先生、吴卓伦先生及邓世敏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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