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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豁免的財務資助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産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ISENSEKELONELECTRICALHOLDINGSCOMPANYLIMITED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获豁免的财务资助 本公告乃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和第13.10B条之规定作出。 鉴於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的生産经营需要,本集团须从国外采购大量原材料、电器零部件及部分设备,同时预计香港的银行贷款利率未来一年仍低於中国内地(「中国」)且本公司关连人士海信(香港)有限公司(「香港海信」)资信状况良好,在香港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故本公司与香港海信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签署了《代理融资采购框架协议》(「代理融资采购框架协议」),拟委托香港海信爲本公司代理融资采购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及设备。本公司预计在代理融资采购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内,根据该协议将通过香港海信代理融资采购的年度上限爲6,500万美元。代理融资采购框架协议项下安排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连方介绍和关连关系 1、关连方的基本情况介绍 香港海信於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其注册地址爲香港西环干诺道西148号成 基商业中心3101-05室。注册资本爲港币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贸易。 2、与本公司的关连关系 由於香港海信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同爲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的规定,香港海信爲本公司的关连公司,而根据深圳上市规则上述交易构成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香港海信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3、履约能力分析 截至2016年9月30日,香港海信未经审计资産总额44.17亿港元,净资産4.22亿 港元。 根据上述香港海信的基本情况,以及据本公司所知香港海信所具备的良好商业信用和商业运作能力,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认爲香港海信能履行其责任向本公司提供代理融资采购服务。 二、交易方式 代理融资采购方式:本公司授权香港海信以本公司的名义就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及设备,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条款仅由本公司和供应商协商确定,香港海信在收到本公司的付款通知後,应按本公司的要求向供应商支付购买原材料、零部件及设备的费用。在货物报关後,本公司将在双方协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融资期限(如有特殊需求双方另行协商),按香港海信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外币向其付款。 三、定价政策和交易条件 1、参考同类市场交易後经双方公平协商确定定价政策。定价政策的详情如下:香港海信向本公司开具发票金额相等於供应商货物之货值,加上香港海信将收取相等於供应商货值0.6%的代理费和融资银行向香港海信收取的贷款利息之总值。 2、本公司必先满足下列条件,方可根据代理融资采购框架协议委托香港海信就支付供应商款项提供融资: 本公司拟向香港海信支付的融资成本及代理成本总和- 本公司因延迟支付外币款项 而预计産生的汇兑收益 < 根据本公司自身在国内融资按人民币基准利率计算的融资 成本 注:本公司拟向香港海信支付的融资成本及代理成本总和=香港海信取得外币融资的实际融资成本+0.6%*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及设备总金额 其中:“0.6%*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及设备总金额”爲香港海信向本公司收取的代理费用。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於本集团的生産经营需要,本集团须从国外采购大量原材料、电器零部件及部分设备,同时预计香港的银行贷款利率未来一年仍低於中国内地且本公司关连人士香港海信资信状况良好,在香港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根据代理融资采购框架协议爲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及设备的融资安排有助降低本公司的融资成本。 五、上市规则的涵义 本公司考虑到,由於香港海信所提供的资金是用作向供应商支付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及设备的款项,并会就垫付供应商的款项而赚取代理费,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 章,代理融资采购框架协议下的安排构成关连人士向本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根据有关安排,本公司可藉着向香港海信支付代理费,得以延迟支付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及设备的款项。 由於代理融资采购框架协议下的财务资助安排将根据一般商业条款以本公司的利益作出,当中并无因财务资助而将本公司的资産抵押,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90条,有关安排将获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六、审议程序 1、第九届董事会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召开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 人,关连董事汤业国先生、刘洪新先生、林澜先生及代慧忠先生对此议案回避了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公司与香港海信之间的代理融资采购框架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关连交易。 2、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事前同意)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同意将上述关连交易提交给董事会审议,并认爲代理融资采购框架协议下拟进行的交易是根据一般商业交易条款进行,而协议的条款属公允合理,并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代理融资采购框架协议及其年度上限对於本公司有关独立股东而言是公平合理的。 3、根据深圳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关连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等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七、代理融资采购框架协议的详情 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交易方:甲方:本公司 乙方:香港海信 2、交易标的:乙方爲甲方提供代理融资服务以供甲方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及设备。 於代理融资采购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乙方爲甲方提供代理融资服务以供甲方采购原材 料、零部件及设备的上限为6,500万美元。 3、代理融资采购框架协议生效後,甲方可以授权其附属公司履行该协议,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并与乙方签订具体的业务合同。上述具体业务合同应从属代理融资采购框架协议。如有冲突,应以代理融资采购框架协议规定的条款爲准。 4、协议有效期 代理融资采购框架协议有效期爲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代理融资采购框架协议获甲方之独立股东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以较後者爲准)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5、交易方式 请参阅本公告第二节。 6、定价政策及交易条件 请参阅本公告第三节。 7、结算方式 在货物报关後,甲方将在双方协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融资期限(如有特殊需求双方另行协商),按乙方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外币向其付款。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代理融资采购框架协议。 承董事会命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汤业国 中国广东省佛山市,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爲汤业国先生、刘洪新先生、林澜先生、代慧忠先生、贾少谦先生及王云利先生;而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爲徐向艺先生、王新宇先生及王爱国先生。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813 世茂房地产 0.58 63.38
00482 圣马丁国际 0.16 54.29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2708 艾伯科技 0.06 42.22
00117 天利控股集团 0.4 3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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